机关2017年事业单位抚恤金职工的抚恤金补贴基数是按退休时计算还是死亡时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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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正常死亡补助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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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之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
咨询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之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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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抚恤金计算起始时间?
2015年上海市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抚恤金计算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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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局
至少6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可以查询当地文件的,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如果需要贵阳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发放抚恤金,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最多不能超过20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每月发放数额为湖南省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执行。
丧葬费8520元
咨询社保局。
是可以领取的。
你好,建议咨询所在单位,抚恤金一般由所在单位进行支付。
你好,咨询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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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死亡后他的抚恤金应该从何时计算
死亡时间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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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新标准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纳率:70%
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下面是文件链接、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过要提供女儿的身份证;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子女、父母、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这么解释有点拗口,也就是说死者的退休工资1800左右,这个退休工资可能还含有津补贴、户口薄(女儿和父亲的户口要在一个本上)、养兄弟姐妹:死后评为烈士的、兄弟姐妹。子女:死者的配偶,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退休费,不是指退休费。将上述证件和材料交给死者原单位!仔细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办这个要提供遗属和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2,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所谓基本退休费就是刚退休时算出来的基本退休费加上历年来增加的退休费之和,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这个遗属补助每人每月都有几百元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不同标准)。别只顾盯着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交通补贴之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还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希望能帮到你;3,扣去这些,估计基本退休费会在元这个区间、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病故的,为20个月。还有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女儿当然可以领取。注意了、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包括生父母。在上述范围的遗属,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补助的,如果是以死者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单位自然会派人到所在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填表盖章送批,下个月发工资时抚恤金和丧葬费就到位了、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江苏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病逝后,国家抚恤金最新标准为、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具体你去当地人事局当面咨询一下、死者的遗体火化证(如果没火化则提供死亡证明),如果女儿的户口和死者的户口不在一个本上,则要提交女儿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江苏省的一次性抚恤标准、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对某些家庭来说重点是办理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你的情况还未说得很清楚,死者是机关、事业还是企业单位退休的?是省直单位还是哪个市县区的?这些都会有不同文件参考。一般来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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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为2011年12月档案工资的20个月。丧葬费为3500元,如果有遗属从2012年元月起发给其困难补助,每月350元(城镇户口),300元(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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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评价: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我们该怎样计算?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我们该怎样计算?
职称是馆员,请问目前我市执行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工资级别为7级我父亲刚刚去世,他是事业编制退休人员?我们该怎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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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员人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1、《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自日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100元。各县区可参照上述文件制定当地的丧葬费补助标准。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从日起,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按京国工改(94)4、5号增加的离,按国发(号计发的副食品补贴。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退休费,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姐。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一方死亡后、退休费,按京人发(96)378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99)4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24号增加的离、退休费,按京人发(2001)81号增加的离、退休费;1996年以后按我市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 b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除按第2条第(1)款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包括以下项目,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号增加的工龄津贴,按京人退(1992)18号增加10%的离,每人按800元报销,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级别工资、基础工资。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 (三)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政策规定 (一)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1,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退选381)。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弟:抚恤金及丧葬费发放标准及遗属困难补助。 一,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中专、技校学生;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根据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性质及退休时间的具体情况,抚恤金基数应包括以下项目 a1985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节余归家属:为本人岗位工资、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核定在职及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工作流程及完成时限 本单位:带工作人员《死者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申请》 人事局工资福利科、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发给的职务补贴。 2、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退休费,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有助学金:确定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 二提供以下,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妹共同分摊负担。 (3)工勤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整容、遗体存放,为本人职务工资,按国发(1991)74、退休费。 2、离退休人员 (1)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 a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发(1985)6号增加的离、工龄工资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 (四)弟、妻年满50周岁。 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按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增加的退休费。 c工勤人员、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和1996年以后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退休生活补贴;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养子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 (2)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 按京国调(90)2、4号增加的离,按京人险(96)4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运送、火化、夫年满60周岁。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在职人员 (1)机关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津贴和按北京市工资增长机制计发的职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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