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被保险人 受益人不是夫妻关系受益人是我以后我能得到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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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受益人为配偶,离婚后受益人怎么认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都是很重要的,那么受益人的身份一般是亲属,一般是父母子女以及配偶。那么人身保险受益人为配偶,后受益人怎么认定?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详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介绍,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有的保险单在受益人这一栏是选择题,列明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打勾。这种规定不够明确,身份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就会产生争议,比如离婚。”最新出台的《解释三》第9条对此情形进行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就是说,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原配。妻子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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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起诉离婚程序保险真能“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吗
作者: 文章出处:http://www.hunyin598.com
  有网友向深圳离婚法律咨询问,卖稳妥的都说稳妥可以&欠债不还,离婚不分,诉讼不给,遗产税不交&真的是这样吗?
  首要,离婚不分,欠债不还,诉讼不给的(看情况!看情况!)
  榜首种情况
  只需一种情况可以都是这样的,那便是:具有人身特征的人身稳妥的稳妥金,具有避债免税的功用。
  那么啥稳妥是具有人身特征的稳妥呢?
  所谓人身特征,便是专归于这集体的特征,换句话说,便是这集体有,而别人不具有的特征。
  例如:因意外、疾病或许残疾而取得的稳妥理赔金,这笔钱是用于保证受益人的根柢权益的,可以避免遭到债务的追索和强逼实施,也避免离婚时的联络。
  这儿侧重的是:具有人身特征的稳妥的保!险!金!(是发生稳妥责任后失掉的理赔的钱而不是所交的保费哦)
  但是,不是一切的稳妥都具有人身特征,地道以出资、分红、养老为特征的稳妥,投连险、万能险的出资帐户以及分红险的盈余,都具有极强的理财功用,与人身特征有关,不具有敌视债务的作用。
  第二种情况
  离婚不分稳妥都有哪些?
  有三种:榜首种下面说过了,具有人身特征的稳妥的稳妥金,归于集体财富,离婚不分。
  第二种父母为成婚子孙置办稳妥的稳妥金,不具有人身特征的需趁便赠与声明或遗言。
  第三种以集体财富置办的保单的现金价值(有无缺的依据链证明是集体财富付出的保费)
  那有人问了,啥情况下的保单夫妻可以联络呢?
  当然是夫妻一起财富才调联络啦
  那么怎样区别保单能否归于夫妻一起财富呢?
  榜首要看来历。查保费的扣款来历很简单啦,假定不能证明是用婚前财富交的,那便是夫妻一起财富。
  第二要看稳妥责任发生的时刻点。假定稳妥责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发生并因而取得的稳妥金,除非具有人身特征,或许除非投保时有协议商定或许被稳妥人立了遗言指定了稳妥金的归属,否则便是一起财富。
  第三种情况
  诉讼不给,欠债不还的稳妥有哪些?
  (这两种情况写在一处,因为敌视这两种表象的稳妥设置,区别不大。)
  榜首种仍是下面说的,具有人身特征的稳妥的稳妥金,归于集体财富,欠债不还,诉讼不
  第二种以逝世做为给付条件的稳妥金可以避债(由所以受益人的财富,不是投保人的遗产了)。
  假定投保人为债务人,要注重以下条件:受益人是投保人的不能敌视债务
  受益人与投保人存在连带关系的不能敌视债务
  投保资金来历于恶性举债或许洗钱的,不能敌视债务
  第四种情况
  遗产税不交
  现在,我是说,现在挂了的话,遗产税一定不交,因为现在遗产税还没出台~~
  提到税,还有一个与我们毫不相关的集体所得税
  其时稳妥收益分红都是不交个税的,这儿所说的避税是指遗产税,世界一般惯例是&以逝世为给付条件的人寿稳妥金可以免交遗产税&,
  我国2004年的遗产税草案规则&置办人寿稳妥取得的稳妥金免交遗产税&
  但是人寿稳妥的方案就大了,传统人寿稳妥(定寿,终寿,统筹),还有新式人寿稳妥(年金、投连、教学、分红、养老),这都归于寿险。
  现在很多人都晓得稳妥躲避遗产税
  所以不清扫在遗产税正式出台时,税务部门把这个口子收紧,也有可以会改成&以逝世为给付条件的稳妥金免交遗产税&。以上便是深圳离婚法律咨询给我们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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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 & & &不能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死亡顺序的情况下,该如果处理索赔金?被保人与受益人是夫妻,他们各有父母。_百度知道
不能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死亡顺序的情况下,该如果处理索赔金?被保人与受益人是夫妻,他们各有父母。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被保险人先于指定的受益人死亡,受益人独立享有受益权,如果所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那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继承顺序继承。
采纳率:33%
不能辨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时间在前。赔偿金由被保险人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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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身故受益人是指定写谁,谁就有权利拿这个身故后保险公司赔付的钱。这个就是指定遗产继承人了,与其他人没有关系。保险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保险的所得也不能做为夫妻共有财产。
是的,周老师说的很详细了,保险受益人是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保险的受益人好像是配偶,子女,父母,如果都没了,才是法定继承人
我交的是平安的保险 我当时交的时候他们说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我和我老公关系不好所以我就写的我弟弟
最好问平安的客服,在确认一下
如果选择指定的话,保险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经被保人同意,指定的任何人!这你不用担心!至于中间交纳的保费,这个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确实不是很清楚,如果你担心这部分资金的话,建议还要做其他的咨询,如果只是受益人问题,不用担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保险受益人您可以写任何一人,只要是被保险人指定的。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楼主:&&& 你好!请你放心!保单里指定受益人不是法定,你老公就没有办法拿到的。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祝一切顺利
这位朋友,你好!
&&& 一楼的回答是非常正确的。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受益人应由你亲自指定并详细填写在投保书上。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所带来的理赔结果是不一样的,指定受益人可以按照您的意愿安排受益金,而法定受益只能由法律来公断。
&&& 希望我的建议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读了阁下的咨询,我有两点想说一下:
1。既然指定为你弟弟,那么风险发生后的利益所得,只能是为你弟弟拥有,只要你弟弟能提供与投 保书上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并且这个受益人的更改需要你弟弟和你本人的签字。否则更改无效。
2。还有一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只退回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保险费。
祝愿你幸福快乐平安!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 首先,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无论婚前婚后,保险受益人都是由投保人指定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平安幸福!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和这三者以外的人没有一分钱关系。不过我建议你在填写受益人的时候,先按照顺序填写,最后要补充一个法定继承人。就怕你写的那些受益人最后都失联了最后还可以给到你的法定继承人。
买保险主要先买意外,经济允许再买份重疾保险,在到理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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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成功!婚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返还型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玉芳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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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返还型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 作者:
一、案情简介:夫妻于婚姻存续期间为子女投保的返还型保险
秦X刚与陈X系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秦X。陈X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区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一份,该保险合同载明:被保险人为秦X,保额20 000元,保险时间为18年,每年应缴保费894元;若退保,保险单价值现金8 122元;保险合同到期后,秦X可领取成长金、创业金、婚嫁金各为6 000元、6 000元、8 000元,上述金额领取完毕后,保险责任终止。陈X共缴纳了11年的保险费合计9 834元。此后,秦X刚与陈X因感情破裂,经另案法院调解离婚,由秦X刚抚养秦X。
秦X刚以陈X为秦X投保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分割保险费9 834元,并变更投保人为秦X刚。
陈X辩称:本人同意分割本人为秦X投保的保险利益,但不同意变更投保人。
二、法院判决:原告秦X刚作为第三人,无权请求变更合同主体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陈X于婚内为秦X投保保险的保险金系出自原告秦X刚与被告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有权要求分割。涉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系被告陈X,原告秦X刚作为第三人,无权请求变更合同主体。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X给付原告秦X刚保险折价款4 917元;驳回原告秦X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秦X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秦X刚要求将已交保费9 834元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以及变更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婚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返还型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投保返还型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系未成年子女。虽然上述保险的保险费是出自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返还型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故在合同尚未到期时,应当认定该保险的保险收益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后,均无权请求分割该份保险的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返还型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约定的时间后,承保人返还保费及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此类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在离婚纠纷中,即使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返还型保险,所获取的投保收益仍不得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依据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来认定。具体而言,当被保险人为夫妻双方时则双方均有权获取保险收益,则保险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被保险人为夫妻一方或夫妻以外第三人时则因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生子女投保返还型保险,之后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虽然夫妻一方投保该保险的保费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且夫妻一方与承保人约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其子女。夫妻双方离婚时,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该保险单则属于二人婚生子女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无权要求将保险利益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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