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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26)|临时公告标题:凯利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日期:正文: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上海市世纪大道 1090 号斯米克大厦 2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http://www.gffirm.com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致: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利泰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6 日作出的第 110270 号《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
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反馈意见的要求,于 2011 年 6 月 1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
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鉴于发
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发生了部分变化,且《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
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发行人生产经营
过程中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
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
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含义一致。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相关的
《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根据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2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2 号《审计报告》”)及
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4 号《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信会师报字(2011)
第 13494 号《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
2011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23.34%、
72.89%、52.76%、21.99%,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
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
了审计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2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
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2 号《审计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11)
第 13494 号《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
2011 年 1-6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3,593,596.42 元 、
17,914,098.28 元、35,602,690.29 元、18,611,224.73 元,最近两年累计净利
润为 53,516,788.57 元;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 1-6 月扣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0,506,084.63 元 、
17,534,933.51 元、28,399,004.71 元,16,004,739.96 元,最近两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为 45,933,938.22 元;发行人 2008 年度、2009 年度、
2010 年度、2011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23,311,448.08 元、38,771,407.38
元、58,693,234.23 元、41,311,862.64 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66.319%、51.383%;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最近两年连续
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
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
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的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 98,849,752.21 元、负债合计 23,440,809.41 元、净资产
为 75,408,942.80 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 30,648,895.99 元;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
补亏损”的规定。
3、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2 号《审计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4
号《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
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国家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6、根据立信会计师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5
号《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财政
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具体规范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
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7、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实质条件和具体要求。
二、关于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再次核查了发行人国内法人股东(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
登记档案、工商年检报告等资料,境外法人股东的主体资格公证资料以及自然人
股东的身份证件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祥禾投资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股权结构均未发生变化。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祥禾投资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1 上海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泉州恒安世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厦门信豪纺织服装贸易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杭州大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15 福建省漳平市富山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人
北京天合联冠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南京花开四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上海大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深圳市怡化软件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嘉盛兴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西藏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浙江华坤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湖南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控制国金
证券合计 43.25%的股份。
三、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关于发行人经营资质的变化情况
如《律师工作报告》“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拥有《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七项《医疗器械注册证》,根
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以及编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 2008 第 3771199 号(更)”、“沪食药
监械(准)字 2010 第 2100472 号”、“沪食药监械(准)字 2010 第 2100473 号”
等三项《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发生变化外,发行人原有编号为“国食药监械(准)
字 2008 第 3770820 号(更)”、“国食药监械(准)字 2008 第 3151444 号(更)”、
“沪食药监械(准)字 2009 第 1771059 号(更)”、“沪食药监械(准)字 2010
第 1100736 号”的其他四项《医疗器械注册证》,因主管部门规则和标准变更,
已经由主管部门收回,并分别换发新证;此外,经发行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发行人新增四项《医疗器械注册证》,该等更新及新增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具
体情况如下:
许可证编号
批准的经营范围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国食药监械(准)
椎体扩张球囊导管 2011 年
字 2011 第
(商品名:KMC-B) 6 月 27 日 6 月 26 日
3100727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经皮穿刺针
字 2011 第
(商品名:KMC-KP) 6 月 14 日 6 月 13 日
2150565 号
沪食药监械(准)
字 2011 第
KMC 骨导向器
6 月 20 日 6 月 19 日
2100568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椎体成形导向 2011 年
字 2011 第
6 月 20 日 6 月 19 日
2100569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压力充盈器
字 2011 第
(商品名:KMC-SP) 7 月 5 日
2770597 号
沪食药监械(准)
字 2011 第
KMC 定位器
1100630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骨水泥搅拌输 2011 年
字 2011 第
7 月 29 日 7 月 28 日
2100715 号
沪食药监械(准)
字 2011 第
KMC 锁定抽吸器
9 月 19 日 9 月 18 日
1770840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拥有十一项《医疗器械注册
证》,具体情况如下:
许可证编号
批准的经营范围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国食药监械(准) 国家食品
椎体扩张球囊导管 2010 年
字 2008 第
6 月 17 日 10 月 18 日
3771199 号(更) 管理局
国食药监械(准)
椎体扩张球囊导管 2011 年
字 2011 第
(商品名:KMC-B) 6 月 27 日 6 月 26 日
3100727 号
沪食药监械(准)
2010 年 2014 年 5
字 2010 第
KMC 骨钻产品
5 月 14 日 月 13 日
2100472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一体化骨锥产 2010 年 2014 年 5
字 2010 第
5 月 14 日 月 13 日
2100473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经皮穿刺针
字 2011 第
(商品名:KMC-KP) 6 月 14 日 6 月 13 日
2150565 号
沪食药监械(准)
字 2011 第
KMC 骨导向器
6 月 20 日 6 月 19 日
2100568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椎体成形导向 2011 年
字 2011 第
6 月 20 日 6 月 19 日
2100569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压力充盈器
字 2011 第
(商品名:KMC-SP) 7 月 5 日
2770597 号
沪食药监械(准)
字 2011 第
KMC 定位器
1100630 号
沪食药监械(准)
KMC 骨水泥搅拌输 2011 年
字 2011 第
7 月 29 日 7 月 28 日
2100715 号
沪食药监械(准)
字 2011 第
KMC 锁定抽吸器
9 月 19 日 9 月 18 日
1770840 号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许可证书,
经营所需许可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了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能力与资格,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椎体成形微创介入手术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
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8 年度、2009 年度、
2010 年 度 、 2011 年 1-6 月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23,311,448.08 元 、
38,760,907.38 元、58,529,120.19 元、40,937,539.16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 100%、99.97%、99.72%、99.09%。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的相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为 ULTRA 公司、欣诚意投资、WIN 公司、乐亦
宏、凯泰利新、凯诚君泰、MAXUS 公司及祥禾投资,该等股东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该等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除乐亦宏为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之外,秦杰(持有 ULTRA
公司 100%股权)、袁征(持有欣诚意投资 78.217%股权)、汪立(持有 WIN 公司
100%股权)、李广新(持有凯泰利新 100%股权)、吕向东(持有凯诚君泰 100%股
权)、韩寿彭(持有 MAXUS 公司 100%股权)为间接持有 5%以上发行人股份的自然
人,上述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3、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股东
莱艾福投资持有发行人 1.961%的股份、袁征持有其 79.75%股权;仲翼投资
持有发行人 3.706%的股份、袁征之弟严航持有其 100%股权;SPRUCE 公司持有发
行人 2.774%的股份、李广新配偶黄智红持有其 100%股权。莱艾福投资、仲翼投
资、SPRUCE 公司为发行人的关联股东,该等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六、关于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韩寿彭、袁征、秦杰、李广新为发行人董事,张维淳、陈明浩、原红旗为发
行人独立董事,该等人员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周志强、朱寒青、周烨为发行人的监事,周志强、朱寒青、周烨系发行人的
除发行人董事袁征兼任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外,王正民、卫青梅为
发行人的副总经理,汪远根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王正民、卫青梅、汪远根系发
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5、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 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境内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以及
境外企业的商业登记档案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已作为发行人关
联方披露的相关股东之外,该等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生物芯片及相关的设备与原材料、耗
材、生化试剂、塑料与金属制品的开发、
上海硕创生物医药科
韩寿彭持有
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
技有限公司
询和技术服务;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的
研发,转让自有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
咨询(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生物医学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自产
原受韩寿彭控制,
硕创(上海)医疗
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与售后服
2009 年韩寿彭将
器械有限公司
务;医疗器械的研发;转让自有技术(涉
控制权转让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农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农业投资
上海东葩农业
管理,食品销售管理(非实物方式),
科技有限公司
绿化工程,花卉苗木种植,销售日用百
货、花卉盆景
Foreruner Venture
医疗器械和相关技术的研发(除人体干
方润医疗器械科技
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
Venture Limited
(上海)有限公司
用),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持有 80%股权
自有技术转让
乐亦宏持有
主要从事亲水性润滑涂层的开发、研究
AST Products,Inc.
78.79%股权
以及其他产品的贸易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
北京伯瑞铭科技
吕向东持有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
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
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销售危险化学品(内容见许可证)、包
卫青梅持有
装材料、化工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
化工有限公司
料(除专控)、建材、五金交电、纺织
品、日用百货,建筑装潢服务
上海润创投资
袁征母亲严文娇持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有 100%股权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
料及制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化工原料及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
上海仲翼国际
外)、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日用百货、
严航持有 51%股权
贸易有限公司
办公用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
处方设备、纸制品、建筑材料、电脑软
硬件、针纺织品及辅料的销售,商务咨
上海菲利生物技术
生物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
严航持有 60%股权
咨询,销售医疗器械(见许可证内容)
上海逸冠医疗
销售医疗器械,生物专业技术领域内的
严航持有 60%股权
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仲翼医疗
严航持有 60%股权
销售医疗器械
器械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秦杰担任董事
Holding, Inc.
医疗器械的研发;转让自有研究成果;
生产II类6825高频电极、Ⅲ类6825射频
迈德医疗科技(上
秦杰担任执行董
治疗设备,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
海)有限公司
事、总经理
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经营)
Dragon Fund LLC
李广新担任合伙人 投资管理
德丰杰龙脉(上海)
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
李广新担任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
许可证经营)
开发、制造及营销医疗器械,主要专注
Scientific
汪立担任高级管理
于治疗血管疾病及病变的微创介入产
Corporation(微创
医疗科学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 AST Products, Inc.之间存在购
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08 年度,发行人通过 AST Products, Inc.(以下简称为“AST 公司”)向
外协厂商间接采购聚氨酯管材及铂金环、金额合计为 418,673.00 元,占发行人
2008 年度接受服务金额的比例为 10.26%。
2009 年度,发行人通过 AST 公司向外协厂商间接采购聚氨酯管材及铂金环、
金额合计为 492,890.44 元,占发行人 2009 年度接受服务金额的比例为 8.39%。
2010 年度,发行人通过 AST 公司向外协厂商间接采购聚氨酯管材及铂金环、
金额合计为 257,092.32 元,占发行人 2010 年度接受服务金额的比例为 2.44%。
2011 年 1-6 月,发行人通过 AST 公司向外协厂商间接采购聚氨酯管材及铂
金环、金额合计为 255,995.85 元,占发行人 2011 年 1-6 月接受服务金额的比例
为 4.7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通过 AST 公司向外协厂商间接采购相关产品的
原因主要系基于交易便利性以及保障核心技术安全性的考虑;发行人通过 AST 公
司采购的金额较小,且采购价格公允,发行人与 AST 公司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的
五、关于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除《法律意见书》第十部分“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以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十一、关于发行人主要财产变化情况”所述情况以外,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生如下变化:
1、发行人新增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授权,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15 日通
过挂牌竞价方式竞得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园工 11-008 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一宗,并于同日与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金额为
1403 万元;2011 年 8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签订编
号为沪青规土(2011)出让合同第 53 号的《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就发行人受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宗地
编号为 49282,宗地面积为 28633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
24799 平方米),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年限为 50 年、出让金价款为 1403 万元;
并约定发行人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
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依约缴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该宗土地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之中。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经根据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了全部出让价款,其可
以依法使用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通过法定程序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
不存在法律障碍。
2、发行人新增专利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六项实
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申请日
可调节高压扩张
2010 年 11 月 26 日
球囊的扩张结构
自限位高压扩张
2010 年 11 月 26 日
球囊的扩张结构
医用骨水泥搅拌
2010 年 12 月 4 日
弹开式棘突撑开
2010 年 12 月 10 日
一种用于微创椎
间盘手术的旋切
2010 年 12 月 10 日
一种快插卸式棘
2010 年 12 月 10 日
突撑开装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分别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所认为,发行人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自《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发行人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事宜的议
2、发行人董事会召开情况
发行人于 201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泰尔茂合作项目与预算的议案》、《关
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2011 年管理层奖金发放的议案》、《关于
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青浦土地受让使用权预算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11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2、发行人监事会召开情况
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召开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过程中形成的会
议通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签到簿、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的核查,本所
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凯利泰器械主管税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凯利泰器械在报告期内均未出现因欠税、偷漏税或违反国
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被国家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申报期内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
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1)第 1349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11 年 1-6 月
期间取得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合计 338.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1 年度第一批生物医药产业化
项目的通知》,发行人于 2011 年 4 月收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
金 160 万元。
2、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 年度上海市第四批高新
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的通知,发行人于发行人于 2011 年 4 月收到上海市
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补贴 40 万元。
3、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发行人于
2011 年 4 月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科技发展基金拨付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
补贴 0.2 万元。
4、根据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2009 年上海加
速企业创新计划的张江核心园企业改进项目资助的通知》,发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收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加速企业创新计划补贴 20 万元。
5、根据《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合同》,发行人于
2011 年 5 月收到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补贴 85 万元。
6、发行人于 2011 年 1 月收到张江高科技园区三笔贷款贴息,分别为 2 万元、
5.8 万元、25.9 万元,合计 33.7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并已经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关于发行人募股资金运用的补充说明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并查阅了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的批文等资料。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股资金拟投
资于“椎体成形球囊手术系统生产技术改造及扩产建设项目”、“产品研发机构建
设项目”、“国外营销网络及培训平台建设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
金;对于“椎体成形球囊手术系统生产技术改造及扩产建设项目”、“产品研发机
构建设项目”的拟实施场所原均系租赁上海张江东区高科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位
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胜利路 836 号 7 幢的房屋,“国外营销网络及培训平台建设项
目”的拟实施场所系发行人拥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瑞庆路 528 号 23 幢的 6
鉴于发行人通过挂牌方式竞得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园工 11-008 号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并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发行人 201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
集资金投向变更事宜的议案》,上述三个项目的拟实施场所拟变更至该宗土地上,
并通过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的方式进行操作,其中:“椎体成形球囊手术系统生
产技术改造及扩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新建六层厂房的 1F(局部)、2F(局
部)、3F 及 5F,投资金额将变更为
万元;“产品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的实施地点为新建六层厂房的地下 1F、1F(局部)、2F(局部)及 4F,投资金额
万元;“国外营销网络及培训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新建六
层厂房的 6F,投资金额为
万元;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变更为
(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如下:
2011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事宜的议案》,
就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以及投资金额所涉相关事宜作出了决
发行人在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园工 11-008 号的建设用地上拟投资的“椎体成
形球囊手术系统生产技术改造及扩产建设项目、产品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国外营
销网络及培训平台建设项目”已经由上海环境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
于椎体成形球囊手术系统生产技术改造及扩产、产品研发机构、国内外营销网络
及培训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青环保许管[ 号)
审查同意。
上述项目已经上海市青浦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出具的
《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椎体成形球囊手术系统生产技术改造
及扩产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青发改投[ 号)、《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外营销网络及培训平台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青发改投
[ 号)及《关于上海凯利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研发机构建设项
目核准的批复》(青发改投[ 号)予以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变更发行募股资金拟投资地点已经得到有
权部门的批准或授权,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对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所需项目
用地事宜,发行人已与出让方签订了出让合同并依法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发
行人可以在该宗土地上依法实施募投项目,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实施的法律障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相关事宜,仅
涉及募集资金实施场所的变更并新增自建厂房的情形,不涉及募投项目内容的其
他实质性变化;因此,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明确,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
目不会导致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不相
适应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的运
用合法、合规,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仍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股票
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代码/拼音/名称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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