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里买了保险烫伤了平安住院医疗保险先鉴定伤还是等出院后鉴定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活动备注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 [
2007 ] 3 号, 2007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 )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
)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
)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
)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1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0
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 3
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按 100% 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
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3 .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
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二)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三)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四)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因手术所致医疗事故、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五)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八)被保险人健康检查、预防性治疗、针刺治疗或接种;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十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五)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六)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十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80 日。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和相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七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 3
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 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和给付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如为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如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残疾,受益人须提供残疾发生地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三)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 .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 .医疗病历;
6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和相关资料;
7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遗体遣送费保险金的申请
由遗体遣送费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遗体遣送费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公安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原始凭证;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六)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七)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八)受益人对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释义
【旅行】指因旅游、洽谈公务、探亲等必须离开被保险人常住地的行为。
常住地指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医院】包括境内医院和境外医院。
境内医院指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境外医院指拥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境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其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全日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境外】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火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 X
光费、心电图费、 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 CT 、 ECT 、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 PCR
、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症),这些疾病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的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些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指以下情形:
(一)无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照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工具;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照驾驶;
(四)驾驶员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照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照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 。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 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附表1: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残 疾 程 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 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 、 1000 、 2000 赫兹。
(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2: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头颈、手部
不少于5%但少于8%
不少于2%但少于5%
头颈、手部)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的比例按照信九分法计算。
本活动是一个自发的户外运动群体,我们遵循环保、自助、节俭、自助、友爱的出行方式。无论活动大小、无论长线短线,都应签订户外活动责任书。这是对领队的保护,也是对参与者负责。
本活动为自助游活动。遵循”自助,互助,环保”的原则,参加者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发起者和同行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行程,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本领队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副领队、收队及财务总管和队员。活动开始后本声明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活动开始前退出!
此次活动属自助出行活动,当由于意外事故,突发气候变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预测因素造成身体损害时,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有义务尽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团队的其他成员不负担任何责任。团队的任何一名队员都应本着:“尽力救助,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这次活动,活动发起者和组织者亦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团队的发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
代他人报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领队同样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我们参加活动前,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知道并同意该免责声明。参加人签名后视作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否则后果有参加者自负。
如是自驾车活动,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同车搭乘者认可只在该车已投保的保险范围内接受赔偿,不再另行向该车主人或司机索赔。
在参加涉水的活动时,参加者必须事先明确申明自己能否游泳,让组织者和同行人知道;不会游泳者必须自行携带救生工具并不得单独在水边游玩,如无申明者视作能游泳责任自负。
如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则不在此免责范围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免责声明目的是为活动发起人组织者和同行者再次明确户外活动的风险,提高自律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后果,让户外活动更安全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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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脚被铁水烫伤住院,深二度深三度,前两年脚骨头就断裂,虽然愈合了,但走路不能完全正常,我现在想申请定残,该怎么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要怎么办理?
关于残疾人证的办理:一、申请、受理 1.申领时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二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下同)残联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 2.镇乡残联工作人员在受理拟是残疾人办证申请时,要初步目测以确定其是否可以进行医学鉴定,并有义务帮助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表。 3.目测通过后,镇乡残联工作人员须从残疾人管理系统中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数据确认。 对初次申领且符合手续的,在镇乡意见栏里填写受理人姓名、是否同意鉴定并盖上公章。 对已办理过第二代残疾人证但要求进行级别或类别变更的,或虽未办证但已经过鉴定且不符合鉴定标准的须在初次申领(鉴定)一年之后才能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在镇乡意见栏里加盖“申请二次鉴定”章。 4.申请表和申请鉴定残疾人名单汇总表于每月鉴定日前由镇乡统一交到区残联组宣部。对缺少签名、意见、公章、告知书尾注的申请表将不予受理,本着谁发申请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解释。 二、鉴定 (一)鉴定医院 各地区不同 (二)鉴定时间 看当地规定(三)上门鉴定安排 请查询当地细则(四)鉴定级别的确定及终检 残疾级别鉴定明显的,由鉴定医生、区残联经办人员、区残联分管领导三人签名确定级别。凡级别达二级及以上的,须经本类别2名鉴定医生签名认可(各类别鉴定医生及专家组名单详见附件4)。对已申领过第二代残疾人证且要求变更等级的,须经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对于界限模糊,确定级别较难的,以及有疑议的由区残联向终检医院提出终检申请,终检过程中区残联工作人员须陪同检查。评定表需加盖终检章,不得重复终检。 (五)鉴定费用 按照当地标准三、残疾人证的办理和管理 1.每次集中鉴定后,由区残联统一收取符合办证手续的申请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各镇乡残联。 2.区残联在办理残疾人证的同时,做好鉴定档案的保管、数据库的整理、器材的维护工作。不得对外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对已死亡、户籍外迁的残疾人,各镇乡于每年的6月30日与12月30日前上报,以便对数据及时进行更新,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种残疾人的档案资料。 3.残疾人证遗失,须刊登遗失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和一张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到区残联组宣部补办。另外在说说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赔付和残疾认定中的残疾等级不一样,商业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条款约定的七级三十四项与三度烧伤比例进行赔付的,具体标准见我在百度文库上传的相应文件。http://wenku.baidu.com/view/d380eb62946d42.html?st=1。商业意外险分为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与意外住院津贴三种责任。意外伤害只按照意外导致的最终状态进行赔付,一般为死亡赔付保额,达到约定的七级三十四项或三度烧伤比例中的相应标准按照相应比例赔付。意外伤害医疗管的是因为意外导致的伤害在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与是否残疾、死亡无关,至于治疗过程发生的费用有关。报销药品、检查范围一般与社保相同。意外伤害津贴只看因为意外导致的天数,按照天数给付相应金额。 另外如果是在工伤范围之内,而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话,公司应负责相应赔付,赔付标准请查询工伤管理条例:http://wenku.baidu.com/view/d5dae84b735154.html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出现工伤,单位应根据工伤管理条例中的赔付标准自行支付。 工商管理条例中: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看这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赔付标准: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资的确定: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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