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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给付事项其他服务事项我国企业委托外国设计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 海外设计 - 其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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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委托外国设计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本文虽不是工业设计,而是建筑设计委托海外设计单位,但福步外贸论坛认为有些内容还是值得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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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委托外国设计单位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外国设计企业承接我国建筑设计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外国设计师的独特的设计理念,设计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设计人对建筑设计的理解,建设部为了规范中外合作设计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亦对外国设计企业承接中国建筑设计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我国企业在委托外国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有关设计纠纷的案子,设计费用高达五百多万。我方当事人为国内开发商,为兴建高级温泉度假村委托一家国外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直接跟该国外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设计分两期,一期为方案报批和商业模式,一期为深化设计和建筑方面的各项技术指导。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陆续给了几期设计款,对方亦陆续进行了设计,但该外国公司将最有设计特点的图纸保留,未按合同约定给予我方当事人,我方当事人遂向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定合同无效,返还设计款,并要求外国设计公司赔偿损失。此案虽有给认定为无效的可能,但我方当事人本想利用国外设计师独特的设计理念来兴建度假村的想法已无法实现,不但延误了设计时机,而且还造成了实际损失,真是得不偿失。笔者从此案总结了几个委托国外设计企业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以兹参考。
第一、应清楚外国设计单位是无法取得我国国内设计资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设计单位要从事国内设计业务,必须遵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如没有资质,直接与国外设计企业签订设计合同将违反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的无效。我国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早生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宣布会上的讲话精神表明,我国的国内设计行业对国外的开放程度只是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享受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既适用内资企业,也适应外资、合资企业。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受日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布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调整。所以,我国鼓励外国设计企业在我国投资建立国内设计公司,取得国内设计资质后,承揽国内设计业务。如果建设单位直接与外国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依据一般的行业习惯,建设单位没理由不知道承揽工程设计需设计资质问题,如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也将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如需委托国外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我国《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条:“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所以,国内企业如需委托国外设计企业进行设计,与国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合作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在国外企业找到国内合作企业的同时,必须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或国内外三家共同签订设计合同,不能直接与国外设计企业签订合同。
第三、合同版本的采用问题。委托国外设计公司设计,免不了会签订中文及英文,甚至其他文字版本的合同。在版本的效力问题的约定上,我国企业应约定以中文版本为主,如遇纠纷,将采用中文版本的约定,采用中国法律裁决,这样才能避免因误解英文版或其他文字版本的合同导致违约。
第四、签订中英对照翻译合同文本时,应注意对中英文的对照翻译。在签订这种合同时,应请英文及设计专业的人员进行翻译,不能直接地对英文生硬的翻译过来,应将其翻译为中文的设计专业术语。笔者在上述代理的案件中,其中在合同中有这样一个单词:the proposed buildings,合同里将其翻译为建议的建筑,这是个明显的错误,应该被翻译为拟建的楼宇。所以,找专业性的人员进行翻译将避免双方对合同不同的理解而产生的错误,建设单位亦可在合同范围内规避风险。
第五、注意国外设计企业对我国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的理解。笔者代理的上述案件中,该外国企业将提供的服务定位为方案报批和商业模式、深化设计和建筑方面的各项技术指导,我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第一期的服务理解为我国设计通常所认为的初步设计,认为第二期是施工图纸设计,就草草签订了合同。后来经过设计院专业人士认定,第一期的设计其实为方案设计,并非为初步设计。根据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2款:“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这样就给我方当事人与国外设计公司单独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增加了难度。所以,在与国外设计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知道我们购买的是他的什么服务,避免对不同惯例的误解。
第六、注意对设计版权的归属约定。国外设计企业对自身设计的图纸以及智力成果的归属是比较注重的。所以,一旦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未争取到设计版权的归属将限制建设单位运用设计方案。特别是在建设单位经营方针调整时,如果合同约定版权归国外设计企业,而且该设计只用于具体那个地方的那个建筑上,那么建设单位的调整将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建设单位还得征得国外设计企业的同意后方能用于其他用途,一旦发生纠纷,合作关系破裂,建设单位将面临两难的境地。
面对上述应注意的问题,如果建设单位已与国外设计企业单独签订了设计合同将如何解决呢?
笔者认为,如果建设单位已与国外设计企业单独签订了设计合同,应该上述从形式上、实质上完善合同的效力。
从形式上完善。首先,应督促国外设计企业与我国国内设计企业签订合作设计意向书,然后再由国内设计企业或国内外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从国内设计企业的设计资质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从而避免因不具备设计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结果。
其次,我国企业在委托国外设计企业进行工程设计时应对国外设计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审查的资料有:1、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2、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3、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4、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5、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6、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7、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对国外设计企业的资格审查是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其有无承接过国内的设计项目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设计。
再次,督促国外设计企业与我国国内设计企业签订合作设计意向书时,应注意国内设计企业的设计资质是否符合建设单位项目要求。我国对国内的设计资格设立了严格的取得要求,不同的建设工程需要具备不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果国外设计企业在与国内设计企业进行设计合作时,纯粹是图方便,随便找一家国内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而建设单位又未注意到这点,设计出来的图纸将可能面临不能通过审批的结果,所以,建设单位不能单独认为找合作设计是国外设计企业单独搞掂的事情。
从实质上完善。从实质上完善应该从约定的合同内容上去解决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约定清楚设计范围以及设计方式。在约定设计范围时,应该以我国国内的设计概念来约定设计范围,不能凭空理解国外的概念设计或者设计理念与我国的基本相同。对于约定的设计是设计方案、或是初步设计还是施工图纸设计一定要约定清楚,因为我国为了兑现入世后的承诺,没将初步设计前的方案设计列入部门规章调整的范围,而是放宽了对方案设计的限制,所以,单独就方案设计签订合同将可能不受资质条件的限制。
其次,设计交付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约定。 国外设计企业是很注重按时履约的,一旦建设单位因资金紧张而导致付款困难时,对方就会停止其工作,或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况,如像笔者所代理的案件,设计费用高达五百多万,约定每周付款一百多万,国外设计企业倒是把自身设计时间预留足够了,但建设单位最后确出现付款困难的情形,所以,在约定设计交付时间时不能与付款时间衔接的太密,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确定付款时间,而且应该约定每一期付款时,国外设计企业都应当将当期的设计图纸交予建设单位。
再次,方案报批或设计报批不能的责任需约定明确。到行政部门报批通常是建设单位的责任,但是方案设计或初步、施工图设计能否通过报批那就是设计单位的责任。如果约定不明确,这种报批不能责任虽能直接找设计单位的责任,但违约赔偿数额将很难确定。如果建设单位提实际损失,那么实际损失如何计算也是件难事,因为设计前的投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土地平整费用、人工、机械、再次寻找另外一家设计单位的费用等都难以统计或者举证,起诉时法院能够支持多少将成为一个未知数,所以,违约责任的明确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运用国外设计企业的设计理念,设计概念来设计国内的建筑无疑是件好事,但是如果草率地签订设计合同,没有在形式上以及实质上去认定合同的作用,将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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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聘请外籍个人在境外工作,工资薪金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网友提问:某内资公司聘请境外一自然人在境外从事研发活动,并订立合同,合同约定该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公司从事研发活动,境内公司按月度支付该外籍个人工资薪金12000元人民币。1、外籍个人能否成为境内公司的员工?2、支付给外籍个人的12000元工资薪金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律师解答:1、《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人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该外国人不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按如下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一)、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2、若外国人提供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国人不需缴纳流转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即不属于贵公司雇员,其为贵公司提供研发活动应缴纳。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及附加。依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财税〔2013〕37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一)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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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几名管理人员到境外老挝项目部工作,与国内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属于境外派遣吗?需要注意什么?
四川-成都&10-24 10:16&&悬赏 0&&发布者:chenho…… & 回答:(3)
企业在国内,项目部在老挝,找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派遣三名管理人员到老挝负责工作,需要对派遣机构有什么资质要求没有?派遣员工在国内需要购买社保吗?国外社保是否需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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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向境外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如何操作?需要缴税吗?
如题,公司拟请一境外公司帮助做些业务,需要支付咨询服务费,如何操作?需要缴什么税吗?谢谢!.
先准备好合同、形式发票等,再到专管员处烤一套境外支付的表格,电子版和打印出来的表格到税务柜台办理,还要代扣代缴6%增值税后及附加税,才能付汇.
回复 1楼美之姑妈 的帖子
要看业务或者劳务的发生地在哪里,如果合同约定是境外的话不交税,国内的话交税;税归税,付汇归付汇;税参照税法,付汇参照银行或外管的规定。.
回复 2楼纪元老妈 的帖子
回复 3楼lbrcstc 的帖子
谢谢!我们业务发生地是在境外的,这样的话就不用交税了.以前没发生过这样的业务,怕税漏交了被查出来不太好.付汇的事情也去银行问过了,一次不超过3万美金的,拿合同去就可以办了..
如果发生在境外,要有证据说明业务是发生在境外,没有的话,税务所会视同在境内发生,要代扣代缴6%增值税及附加,还要代缴所得税.
回复 6楼interest_fl 的帖子
这个,需要怎么去证明呢?.
回复 7楼美之姑妈 的帖子
这个就是最难的。你先把合同给专管员看,看他从合同上是不是就认可你这业务是发生在境外的,或者有往来邮件什么的,要跟专管员沟通。.
回复 8楼interest_fl 的帖子
谢谢!我找专管员帮忙看看。.
也遇到这样的问题,也想咨询啊,问过12366和大厅,都不是十分清楚,说要问专管员。听下来大概的流程就是专管员核过之后,去大厅开税单,完税,然后才可以对外支付。还是想先搞清楚点相关政策再去找专管员。另外就是,其实很多专管员,如果以前没有涉及到过的,也是不十分清楚。.
回复 10楼萱妈咪 的帖子
是的,专管员也不一定搞得清楚。但我找了相关税法来看,3楼这位MM说的应该是正确的。.
引用:原帖由 lbrcstc 于
09:16 发表
要看业务或者劳务的发生地在哪里,如果合同约定是境外的话不交税,国内的话交税;税归税,付汇归付汇;税参照税法,付汇参照银行或外管的规定。 请问那么国内员工去国外关联公司培训,对方开票过来相关培训费发票,那么是不是也不需要交税了.
回复 3楼lbrcstc 的帖子
请问发生地在境外不交税,那对业务或者劳务是否有规定,即哪些业务或者劳务不用交税?谢谢.
回复 11楼美之姑妈 的帖子
谢谢!还有就是对方人员肯定是不入境的,但是是通过互联网对国内提供服务,这个应该界定为劳务发生地在境外还是境内?.
回复 14楼萱妈咪 的帖子
不知道呀。.
回复 14楼萱妈咪 的帖子
我们公司也有这样的服务,核定所要求提供依据后,免交所得税。.
回复 14楼萱妈咪 的帖子
回复 12楼wengzj620 的帖子
证明在境外发生,如提供护照上的出入证明,公司承诺书,提出免税申请.
引用:原帖由 小龙虾妈 于
09:51 发表
证明在境外发生,如提供护照上的出入证明,公司承诺书,提出免税申请 明白了,谢谢!.
不好意思,上来的比较少,谢谢大家的热心回复!
张江办事大厅国庆后搬到集电港,现在有个非贸出证的窗口,我在哪也咨询过了,我们这种情况,没有人员入境的,是属于境外服务,境外服务可以免所得税,增值税还是要交的。但是具体情况都是要找专管员核的。.
麻烦问:付款台湾的 怎样操作? 好像大陆不能直接付款台湾?.
金币23920 枚&违规0 次&活跃度5 0%&
回复 20楼萱妈咪 的帖子
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你再咨询下.
回复 22楼女儿爸妈 的帖子
谢谢!我们这个是采购境外服务,还一直没有去做,最近准备去把这个流程走一遍。.
回复 22楼女儿爸妈 的帖子
这个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发生在境内,从国外收汇,是可以免增值税吗?能否告知相关规定,我们公司正好在谈这样的业务,谢谢!.
回复 24楼书虫妈妈 的帖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个通知自日起执行,可以参考下,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其关键点在:服务或者标的物在境外。注意不是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具体问题短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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