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做了法院还款计划书.法院还有权拘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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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冻结股权后,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答成还款计划并按计划还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解除冻结
被冻结股权后,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答成还款计划并按计划还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解除冻结
甘肃 - 白银
你好,可以要求解除冻结。
1条律师回答
你好,就要对方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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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能对股权进行冻结拍卖
强制执行中哪些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详细>>
强制执行中哪些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
您好,咨询评估机构
你好,由法院执行。
你好,咨询法院。
既然对方有财产,去申请强制执行。
你好,如果财产混同,可以执行
你好,执行案件只有多与执行法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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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芜湖市法院长胡敏院关注凭一张“还款承诺”引发的糊涂判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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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所依据的还款承诺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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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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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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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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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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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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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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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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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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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9)
& & 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
& &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雁群,男,汉族,日生,无为县人,住无为县高沟镇新沟社区团结自然村26号,公民身份证号:014496。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高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605A。
& & 上诉人于日收到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与理由如下:
& & 上诉请求:撤销无为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5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诉讼请求。
& & 上诉理由:
& & 原判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具体分述如下:
& & 一、原判将本案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明显不符合事实真相
& & 上诉人陈雁群只是被上诉人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科集团)的电缆销售业务员,根本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上诉人在担任业务员期间也不欠新科集团的款项。
& & 二、原审不审查基础性法律关系和基础性证据程序严重违法
& & 既然原审认定是买卖合同纠纷,竟然新科集团不拿出一份买卖合同,原审竟然不审查双方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性合同。原审不审查基础性法律关系和基础性证据,明显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如此判决对上诉人极不公正、极不公平。
& & 三、日《还款承诺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在关押期间新科集团事先写好的而由上诉人一字不改眷抄的《还款承诺书》,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合法,所以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 & 原判错误曲解了上诉人的抗辩意见,上诉人在原审中明确指出:《还款承诺书》是上诉人在关押期间新科集团事先写好的而由上诉人一字不改眷抄的,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合法,依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只能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 &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 (二)意思表示真实父亲另外
& &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 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 &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 &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 &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 &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 (二)意思表示真实;
& &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 由上可知,原判曲解了上诉人的完整的抗辩理由,仅仅以“胁迫”是上诉人抗辩理由,而且以押行为系公权力所为不予认定有胁迫行为,完全歪曲了事实真相。因为,其一,上诉人被关押是新科集团错告形成的,上诉人最终没有被以职务侵占罪刑事追究。被关押,上诉人便失去了自由,但新科集团许以抄写了事先定好的《还款承诺书》,便可以取保候审,所以上诉人为了获得取保候审,便一字不漏一字不添地眷抄了《还款承诺书》,可见这根本不是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从《还款承诺书》的内容来看,通篇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承诺书首先以上诉人承认犯罪为前提来做出还款承诺本身就违法上诉人是否有罪必须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认定。给承诺书最后还承诺:如果上述承诺出现预期现象,则按月息3%计算,同时向无为县公安局自请收押。同时承诺,上述经济案件如诉至法院,本人自愿放弃抗辩权。可见,上述承诺书是以上诉人自认有罪放弃抗辩权为代价的,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是无效的。
& & 四、日《还款计划书》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 & 因为:其一,上诉人在原审中已经表明:该计划书形成的背景是:上诉人代理新科集团订货后,新科集团坚持要先写个还款计划才能生产发货,上诉人无奈,只得写下该计划书,但特意加注:以(已)结帐金额为准。可见,该还款计划书明确载明了:已(以)结帐金额为准。因上诉人文化水平不高,将“以”字写错了。
& & 其二,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按该计划书来诉讼,诉讼时效早已超过。
& & 其三,须知,新科集团仅以2012《还款承诺书》起诉的,原告的《民事起诉书》中也是如此描述“事实与理由”的,因《还款承诺书》的无效,原告新科集团便失去了起诉的基础。
& & 其四,2012《还款承诺书》与日《还款计划书》比较来看存在巨额数字的巨大差距,近千万与一千六百多万的差距,反映了双方并未结帐的真实情况,也反映了两份证据均不能定案。实际上,从根本解决问题出发,上诉人并不差欠新科集团的款项。新科集团的帐务记录和业务资料完全应该拿出来对帐检验,真金不怕火炼!
& & 综上所述,原判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盼请二审人民法院高举正义之剑,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让老百姓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看到司法公平与公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诉人陈雁群(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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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22:03&
:支持一下 00:55&
在线时间 小时
标题错了,标题应该是“请芜湖市中级法院胡敏院长关注凭一张“还款承诺”引发的糊涂判决”。
:不错支持楼主! 00:42&
:[/img] 07:43&法院调解借款人和债权人做了分期还款计划书担保人没签字吗_百度知道
法院调解借款人和债权人做了分期还款计划书担保人没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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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国银行
发文字号:中银零[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日期:
效力级别:行业规范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三章 贷款的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与偿还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九章 贷款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章 附则
  附二: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附三: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抵押合同
  附四: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质押合同
  附五: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保证合同
  附六: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申请表
  附七: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审批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进一步拓展个人贷款业务领域,今年上半年总行先后在广东省等十家分行试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操作经验。为推广此项产品,现决定在原有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等十家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基础上,再批准天津市、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这23家分行作为我行正式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山西省、黑龙江省、江西省、安徽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暂不得开办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和《借款合同》等规范性合同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上述开办个人商业用房业务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个人商业用房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所需资金的贷款。目前,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仅限于商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贷款,暂不对办公用房发放贷款。
  第三条 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不包括海外及港澳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申请贷款购买或租赁的商业用房,仅限位于大中城市中心区和次中心区,具有优良的发展前景,并且属于永久性建筑的商业用房;
  (四)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必须手续齐全,项目合法,并由开发商出示证明;
  (五)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或协议;
  (六)必须先付清不低于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期付款;
  (七)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八)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用途:借款人只能将所贷款项定向用于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商业用房是指个人用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目前暂不对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借款人发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限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限额: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所购或所租的商业用房价值的50%,特殊情况经一级分行或直管分行批准最高不超过70%。
  第九条 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含10年),特殊情况经一级分行或直管分行批准最长不超过15年(含1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不能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或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四)已支付所购或所租商业用房价款规定比例首付款的证明;
  (五)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还贷款计划;
  (六)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七)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八)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九)借款人或开发商应向贷款人提供证明商业用房手续齐全、项目合法的资料;
  (十)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对借款人的申请,由消费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及借款人的素质、经营水平、商品的市场前景及综合还款能力进行贷前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同时,要对开发商的资信及商业用房的地段、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审查。贷款由消费信贷部门审查,其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身份及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二)开发商出具的有权部门批准可出售或出租商业用房已办妥的全部文件,包括可办妥产权证的证明;
  (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或租赁商业用房合同或协议;
  (四)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五)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七)借款担保和保险情况;
  (八)开发商的资信情况;
  (九)商业用房的地段及质量状况情况。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
  (一)消费信贷部门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开发商的资信情况和商业用房的地段及质量状况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所提供担保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为保证贷款的有关资料和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性,亦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有权机构办理相关的法律事宜。
  (二)贷款审批程序。个人授信权限内的贷款,由消费信贷部门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进行审批;超过个人授信权限的贷款报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并在最长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一经批准,消费信贷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借据和办理抵押登记或出质登记手续、公证手续,以及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等。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的发放。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十七条 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一)借款人购买商业用房并拥有该商业用房产权的,采用所购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的,由贷款人决定是否有必要与开发商签订商业用房回购协议;
  (二)借款人租赁的商业用房(拥有使用权无产权),除可用其他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外,还可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但担保者必须是该商业用房的开发商(商业用房产权的所有者),同时贷款行必须与开发商签订保证金协议,保证金的比例由分行根据开发商(商业用房产权的所有者)的实力、资信和信用等级等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 以财产作抵押时,贷款人应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
  第十九条 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进行抵押的房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同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品价值的70%;以相同期限的银行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为质押的,质押率为90%。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三条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 以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还款责任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贷款人应为保险单注明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在贷款未偿清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第二十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八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将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划至开发商指定账户。
  第三十条 还款。还款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15年的(含15年),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月数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十月利率) -1〕
  遇到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并计算每期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三十二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如提前部分还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或其整数的倍数。提前还款必须提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贷款发生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六期未能按期还款,贷款人应向担保人追偿或可依法处分抵(质)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依法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达成之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当发生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或保证人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况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如果没有财产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用以归还未清偿部分。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抵押人、出质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六)出质人转让押品执管收据及无正当理由而挂失所质押的权利凭证的;
  (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八)借款人、担保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
  (九)担保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十)借款人、保证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有可能或已被宣告加速到期而引起的连带违约;
  (十一)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十二)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押品,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押品;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贷款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
  第四十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检查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收息率。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后应建立贷款台账和加强台账管理。台账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号、还款账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特别要检查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和统计科目统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保险费、抵押登记费、印花税、合同公证费、鉴证费和评估费等由借款人负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二: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借款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电话: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及账号:贷款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邮政编码:借款人(以下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算)。
  第三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__,按__结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此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五条 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 提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账户或(开发商)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 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
  第八条 还款计划
  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的还款日为 日。
  甲方还款采用如下第 种方法:
  1.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照现行利率,甲方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_____元。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应为: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 年每月 元
  第九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__种方式担保:
  1.由__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__。
  2.由__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__。
  3.由__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__。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__天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2.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部分,贷款人有权按提前还款金额的__(比例)计收损失补偿金;
  3.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4.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5.乙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计收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计(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收回:
  3.1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 甲方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__日;
  3.3 甲方逾期未付款项总额达__元人民币;
  3.4 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3.5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7 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8 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违反保证、抵押或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抵押;
  3.9 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3.10 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________,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受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三: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抵押合同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抵押人(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抵押权人(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__年_字号____借款合同向____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及其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乙方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三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以抵押财产为借款人基于本合同第一条限定的借款合同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全额担保,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本合同第一条所限定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
  2.座号
  3.土地面积
  4.土地使用年限
  5.土地来源
  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
  7.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8.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9.共有权份额
  10.商业用房所有权证号
  11.商业用房预售、买卖契约号
  第五条 以商业用房设定抵押的情况
  1.抵押土地四至
  2.抵押土地面积
  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4.抵押商业用房部位
  5.抵押商业用房建筑面积
  6.抵押商业用房评估总价值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元整,抵押率为__%,实际抵押额为__元整。
  第七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于本合同签订后的五日内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或免于支付。
  第十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单证在投保后三天内交由乙方代为保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售、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账面净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本合同前款约定的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续办抵押登记。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偿清完毕后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抵押财产清单;
  2.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3.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受权代理人)      (或受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四: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质押合同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出质人(甲方):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质权人(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__年__字号__借款合同向____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评估、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二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 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等。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全部偿清完毕后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受权代理人)       (或受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五: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保证合同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保证人(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贷款人(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话: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__年__字号__借款合同向__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偿清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__(币别)__佰__拾__万__仟元整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除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额之外,无须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同意,保证人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发生机构变更/撤消或其他足以影响保证能力的变故,甲方应提前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在__日之内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收入证明或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
  第十一条 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消。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受权代理人)        (或受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六: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申请表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申请表
  -------------------------------------  | |借款人姓名    |  |性  别|      |出生年月|   |  | |---------|--------------|----|---|  | |现住地址     |              |身份证号|   |  | |---------|--------------|----|---|  |借|工作单位     |              |家庭人口|   |  |款|---------|--------------|----|---|  |人|联系电话     |              |传  呼|   |  |情|---------|-----------------------|  |况|配偶姓名     |  |工作单位|               |  | |---------|--|----|---------------|  | |联系电话     |  |传  呼|               |  | |---------|-----------------------|  | |家庭月收入    |                       |  | |---------|-----------------------|  | |存款金额     |  |期  限|      |开户行 |   |  |-|---------|-----------------------|  | |借款金额     |                       |  |借|(大写)     |                       |  |款|---------|-----------------------|  |情|借款期限     |                       |  |况|---------|-----------------------|  | |借款比例     |              |还款方式|   |  |-|---------|--------------|--------|  | |开发商名称    |       |电话    |        |  | |---------|-------|------|--------|  | |单位地址     |       |开户行   |        |  | |---------|-------|------|--------|  |开|资质等级     |       |营业执照  |        |  |发|---------|-------|------|--------|  |商|工程坐落     |       |工程建筑面积|        |  |与|---------|--------------|--------|  |工|         |  |房产证号/购房    |        |  |程|物业状况     |  |           |        |  | |         |  |合同公证号      |        |  | |---------|--|-----------|--------|  | |工程总造价    |  |           |        |  | |         |  |预计工期       |        |  | |(万元)     |  |           |        |  |-|---------|-----------------------|  |担|保证人、抵(质) |            |保证人资  |   |  | |押物名称     |            |信或抵   |   |  |保|         |            |(质)押物 |   |  | |         |            |评估价值  |   |  |-|---------|------------|------|---|  |保|保险公司     |            |投保金额  |   |  | |---------|------------|------|---|  |险|保险种类     |            |受益人   |   |  |-|---------------------------------|  |备|                                 |  | |                                 |  |注|                                 |  -------------------------------------
  附七: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审批表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审批表
----------------------------------------|    |借款人姓名  |     |性  别|     |出生年月|   ||    |-------|----------------|----|---|| 借  |现住地址   |                |身份证号|   || 款  |-------|----------------|----|---|| 人  |       |                |家庭月 |   || 情  |工作单位   |                |    |   || 况  |       |                |收入  |   ||    |-------|----------------|----|---||    |存款金额   |     |期  限|     |开户行 |   ||----|-------|-----|----|-----|----|---||    |贷款金额   |     |贷款比例|     |贷款期限|   ||    |-------|-----|----|--------------||    |贷款利率   |     |还款方式|              || 贷  |-------|-------------------------|| 款  |贷款用途   |                         || 情  |-------|-------------------------|| 况  |房产地址   |                |所购面积|   ||    |-------|----------------|----|---||    |开发商名称  |                |资质等级|   ||----|-------|----------------|----|---|| 担保 |保证人、|  |保证人资信或抵   |     | 其他 |   ||    |抵(质)|  |(质)押物评估价  |     | 信息 |   || 情况 |押物名称|  |值         |     |    |   ||----|----|--|----------|-----|----|---|| 保险 |投保金额|  |保险单号      |     |起止日期|   ||----|------------------------|--------||信贷员 |                        |        ||意见  |                        |        ||    |                        |   年 月 日||----|------------------------|--------||科、处长|                        |        || 意见 |                        |        ||    |                        |   年 月 日||----|------------------------|--------|| 行长 |                        |        || 意见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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