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业药师注册平台多久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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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sda.gov.cn/cmsweb/webportal/W4246/A73.html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药管人[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
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四月十四日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
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
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
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
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
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
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
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
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二),并提
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
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
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注册与管理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
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
业类别进行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
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
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
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
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
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 并填写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四)。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
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
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
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
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样表)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日期:
┌────┬───┬────┬───┬──┬────┬─────┐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目│
├────┴──┬┴────┴───┼──┼────┤
│最后毕业学校
├───────┼──────┬──┴──┼────┴─────┤
│执业类别
中药学│执业范围
├───────┼──────┴─────┼───┬──────┤
│执业单位名称
│现岗位│
├───────┼────────────┼───┼──────┤
│执业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考试或认定年份│
│资格证书号码│
├─┬─────┼──┴──────┴─────────────┤
│主│起止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做何工作
│要├─────┼───────────────────────┤
│作├─────┼───────────────────────┤
│历├─────┼───────────────────────┤
├─────┼───────────────────────┤
├─────┼───────────────────────┤
├─────┼───────────────────────┤
├─────┼───────────────────────┤
├─────┼───────────────────────┤
├─────┼───────────────────────┤
└─┴─────┴───────────────────────┘
┌──┬───────────────────────────┐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附表二(样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码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
├──────────┼────────────────────┤
│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号码│
├──────┬───┴───┬──────┬─────────┤
│首次注册年份│
│上次注册年份│
├──────┼───────┼──────┼─────────┤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
│执业单位名称│
│现岗位│
├──────┼──────────────┼───┼─────┤
│执业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
│学时学分│
├──────────────────────┼────┤
├───┼──────────────────────┴────┤
├───┼───────────────────────────┤
│省级药│
│品监督│
│管理局│
│审查意│负责人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附表三(样表)
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变更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码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
├─────┬────┴───┬─────┬───────────┤
│执业类别
│现工作岗位│
├─────┼────────┼─────┼───────────┤
│原执业地区│
│现执业地区│
├─────┼────────┼─────┼───────────┤
│原执业范围│
│现执业范围│
├─────┼────────┼─────┼───────────┤
│原执业单位│
│现执业单位│
├─────┴─┬──────┴─────┼──┬────────┤
│现执业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附表四(样表)
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
注册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销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执业药师注册证号码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号码│
├────┬─────┴───┬────┬────────────┤
│执业类别│
│执业地区│
├────┼─────────┼────┼────────────┤
│执业单位│
│执业范围│
├────┴─────────┴────┴────────────┤
│注销注册理由:
├────────────────────────────────┤
│提出注销注册单位意见: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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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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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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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须知
一、申请范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者资格、条件: (一)申请注册执业药师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3.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4.身体健康,能胜任执业药师岗位工作;5.经所在执业单位同意推荐。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3.受过取消注册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申请1.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②《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③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⑤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⑦执业药师不在原单位注册时需提供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2.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正、副本;
②《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③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④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⑤执业药师不在原工作单位注册时需提供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3、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正、副本;②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③《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变更注册时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事项申请表。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4.申请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须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二)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变更注册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
地点:西宁市五四西路18号
四、 办理机构、部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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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当前位置:
执业药师首次注册
法定实施机关: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日)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相关法规、文件及其他事项: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号);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号);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函[2008]1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3〕15号)。审批范围及条件:受理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执业单位同意。禁止性要求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申请材料: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明;
4、一寸彩色照片
5、健康体检证明;
6、执业单位的执业证明;
7、《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办理流程:(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申报系统网址:,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准予许可的事项,申请人可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生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获取证书,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或身份证领取证件。不予许可的事项,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即时通知服务对象,并同步在公示平台上公示。(六)终止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含制证发件时间)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含制证发件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表格下载及获取方式:
附件二:投诉电话:
12331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33号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C) 2017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当前位置:
涉及内容:
适用对象:
权力事项类型
省级下放到县(市、区)
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事项审查类型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办公地址、时间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娄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587号)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潘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高桐路838号)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郭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村繁盛路298号)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瞿溪(泽雅)市场监督管理所(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普明路112号)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桥(景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荣新路39号)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梧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西街100号)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茶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维新路11号)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岩(丽岙)市场监督管理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河口塘村)
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监督投诉电话
执业药师注册证
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
附加说明: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申请条件和限制
办事者权利和义务
常见问题解答
业务办理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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