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金融牌照,可以做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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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详解
现代金融实务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情况。这两者从名称上看似乎比较相近,但是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实务中,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今天我们就尝试着从几个角度对二者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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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提示:注意与经营租赁的区别,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
2、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提示: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
1、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2、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销售服务&&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围。
2、将财税〔号(以下简称106号文)的注释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租赁服务&,增加不动产租赁服务。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3、与原注释相比,一是新增不动产融资租赁;二是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贷款服务&范围。
1、融资租赁服务税率:有形动产融资租赁:17%,不动产融资租赁:11%。一般纳税人试点(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6%。
四、销售额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新旧变化:
1、取消了原政策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即征即退政策的时间限制;
2、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要求,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时间进行了相应调整;
3、融资性售后回租虽然作为&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但仍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但仅限于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业务。
4、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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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公司注册、公司股权转让、营业执照转让、公司股权交易、基金产品备案、代理记账、售电公司注册、霍尔果斯注册公司、企业增资验资、车指标收购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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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要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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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售后回租协议不是判定实质是否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唯一条件,只有具备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可以按照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甲公司因资金紧张,与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乙公司(一般纳税人)签订了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约定。日确认租赁收入,乙公司每年收到的200万元租金,将融资租赁资产从账面转出。3. 乙公司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将其确认为租赁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分配确认各期的租赁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资产所有权变更的依据、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9-16.6=37.81(万元)2016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7。”“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720万元;预计这批大货车的使用年限为4年,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相同,公允价值为510万元。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增值税。2015年确认的租赁收入为54.81万元,2016年为40.81+20。日,准确地反映了融资租赁的特点,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4万元(200-160-16.6)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假设这部分价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租赁期内平均确认租赁收入. 乙公司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借:融资租赁资产 480贷:银行存款 4802. 乙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将资产租赁给甲公司。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600贷:融资租赁资产 480未实现融资收益 120乙公司只是形式上取得资产的所有权,不需要进行核算,在租赁业务发生时,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不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增加企业的应交所得税。二、甲公司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一)甲公司(承租人)的税务处理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主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共计12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资产,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29万元,2017年为18.6=20.69(万元)2017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8。”1. 出售资产环节对增值税的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故计算过程省略,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会计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融资账面余额确认租赁收入.41-16。一。乙公司每年支付16.69万元,2017年为21,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年共计60万元(20×3)。上述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160万元(480÷3)和16。另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甲公司为一家运输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69+1.5=60(万元)4. 乙公司确认核算暂时性差异。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税务处理是将收款金额扣除相关成本支出后确认为收入.41万元,2016年为37。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甲公司于每年的12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为8%,租赁期满这批大货车归甲公司所有。乙公司每年需对外支付16。这部分会计处理与单纯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045%。日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57:未实现融资收益 57.81贷:租赁收入 54.4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各年分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和确认的租赁收入金额不同:租赁成本 16。该负债将在以后期间转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差异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1-16.6=1.5(万元)三年合计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7:借.1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使得在总体金额相同的情况下.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假设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该批大货车是甲公司于日购入,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实际分配率为12.6万元与该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确认租赁成本。由于两种处理方式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不同、乙公司对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一)乙公司(出租人)的税务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净残值为零.6贷:银行存款 16.6整个租赁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如下:2015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4,相关会计处理略.6万元的借款利息,所得23:借。未实现融资收益包含增值税,故确认的租赁收入应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的税额,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乙公司对增值税税额的确认是业务处理研究的起点,故从乙公司开始展开研究。甲、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出售时已提折旧18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540万元,不考虑资产减值损失,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计提折旧、确认融资利息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甲公司将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720÷4(或:540÷3)=180(万元)应确认的融资利息=600-480=120(万元)每年确认的财务费用=120÷3-3.4=36.6(万元)两项合计每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80+36.6=216.6(万元)三年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16.6×3=649.8(万元)(二)甲公司(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 甲公司将资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甲公司应将售出资产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由于售出行为只是形式上转让了资产的所有权,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不应确认资产转让的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金额与售价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确认为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作为今后折旧费用的调整。借:银行存款 480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60贷:固定资产清理 540出售环节不确认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2. 甲公司将售出资产从乙公司租回。租回资产满足融资租赁条件,应确认下列金额再编制会计分录:最低租赁付款额=200×3=6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200×(P/A,8%,3)=515.42(万元)由于租回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10万元,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的计量原则,应按510万元确认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10未确认融资费用 90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03. 甲公司按年计提折旧并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借:营运成本——折旧费 190贷:累计折旧 170(510÷3)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 20(60÷3)每年计提折旧,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的会计处理相同。4. 甲公司按年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这部分会计处理与单纯的融资租赁业务相同,故计算过程省略。通过计算,融资费用的实际分摊率为8.59%。日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43.81万元,2016年为30.38万元,2017年为15.81万元,共计90万元。甲公司每年支付200万元的融资租赁费,可以取得3.4万元进项税额,每年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扣除进项税额后确认为财务费用,2015年为40.41万元,2016年为26.98万元,2017年为12.41万元。日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借:财务费用 40.4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3.812016年和2017年的会计处理相同,只是各年确认的财务费用和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不同,相关会计处理略。5.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对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影响。2015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40.41=230.41(万元)2016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26.98=216.98(万元)2017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90+12.41=202.41(万元)三年合计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30.41+216.98+202.41=649.8(万元)6. 甲公司确认核算暂时性差异。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是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在租赁期平均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会计处理是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摊销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并作为折旧的调整,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由于对折旧和融资费用的财税处理不同,使得在总体影响金额相同的情况下,各期的影响金额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差异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将在以后期间转回,减少企业应交所得税。因折旧和融资费用财税处理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每年确认的不含税销售额=23.4÷(1+17%)=20(万元)每年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17%=3.4(万元)该业务使乙公司每年确认租赁收入20万元。(二)乙公司(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甲公司首先以480万元的价格将一批大货车销售给乙公司取得资金,然后再将这批大货车从乙公司租回,租赁期为日 ~ 日,共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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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及税务处理探讨
特别提示:此文章本人发表于《国际商务财会》(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12年第一期,若转载请与《国际商务财会》联系。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日益惨淡,中小企业融资难也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在此情况下,一大批融资租赁公司选择为中小企业提供售后回租业务,为中小企业解决燃眉之急。售后回租是企业资金缺乏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用的一种筹资方式,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租赁方式。本文通过探讨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及税务处理问题,为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提供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 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 所得税申报 递延所得税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关概念及确认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回租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从以上表述可以看出,13号公告中规定的租赁业务必须是以融资为目的,因此售后回租业务应满足融资租赁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因此在进行账务及税务处理时需根据售后回租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分析,符合上述规定的回租业务才能作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进行处理,否则只能作为经营性售后回租业务。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处理
对于满足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七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回租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其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账务处理上分为出售收款、回租确认、支付租金、三个交易环节和折旧计提、所得税处理等,现以案例为线索,阐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理论基础和核算方法。   [例] A公司迫于资金压力,于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租回。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100万元,账面原值为5000万元,日投入使用,按10%残值率和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可使用10年,共已计提折旧112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起租日为日至日共24月,按月利率2.33%计算,A公司需每月月末支付租金170万元,在租赁期间该设备的维护、保险等费用由A公司负担,租赁期满后该设备无偿转让给A公司继续使用,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共发生费用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7.5年,所得税率为25%。假设日对该设备报废变卖,取得残值净收入为100万元。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到期时,其设备无偿转让给A公司使用,并且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相差无几,因此此项租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从其业务性质看也满足《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也与13号公告所定义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相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其具体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1)出售收款的核算。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其售价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借:固定资产清理3875   && && 累计折旧  1125   &&&& & 贷:固定资产  5000  借:银行存款  3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875  &&&&& &贷:固定资产清理 &&& &&&&&&&&&&&&&3875   (2)租回资产的核算。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核算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的核算相同,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加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租回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或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最低租赁付款额=4080(万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70&x(P/A,2.33%,24)=3098万元&公允价值3100万元   回租资产的入账价值=3(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2(万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103    &&& 未确认融资费用 982    &&&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080  &&&&&&&&&&& & 银行存款  &&&&&&&&&&&&&&&&&& 5   (3)支付租金的核算。承租人支付租金时既减少长期应付款,又必须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费用。本案例中以合同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因此应以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各期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下表:
表一:&&&&&&&&&&&&&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实际利率法)&&&&&&&&
支付租金日期
确认的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减少
应付本金余额
③=期初⑤*利率
期末⑤=期初⑤-④
注: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对利息尾数调整。  根据上表,2010年7月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70   &&&& &贷:银行存款&&&&&&&&&&&&&&&&&&&&&&&   170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72.18(万元)   借:财务费用  72.18 &&&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2.18   以后月份以此类推,账务处理方法相同。
(4)折旧的计提和调整。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同时,应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折旧政策。
A公司租赁开始时,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7.5年,因此A公司应按7.5年计提折旧。该租入设备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10%,年折旧额为372.36万元,每月折旧额为31.03万元。  借:制造费用  31.03   &&& 贷:累计折旧  31.03   按折旧进度分摊设备递延收益,年分摊额116.67万元;每月分摊额为9.72万元。  借: 制造费用 9.72 &&&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9.72
(5)租赁到期日账面资产转换 &租赁资产到日A公司支付完最后一笔租金时,设备无偿转让给A公司使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A公司由融资性租赁资产转入自有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资产& 3103
&&&&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103
但对递延收益的余额641.72万元如何处理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可继续按折旧进度对递延收益进行分摊调整,其账务处理与“(4)折旧的计提与调整”中的账务处理相同。但其递延收益为前述售后回租业务形成,租赁合同到期后转为自有固定资产,这样针对同一资产会人为分开在固定资产和递延收益两个会计科目中体现,影响资产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6)使用到期的处理& 使用到期时,处理残值净收入为1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310.3
&&& 累计折旧&&& 2,792.7
&&&&& 贷:固定资产&&&& 3,103
借:银行存款100
&&&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借:营业外支出 210.3
&&&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3
(7)有关所得税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纳税差异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处理,则上述业务中A公司的所得税差异如下表:
&&&& 表二:&&&&&&&&& 递延所得税费用计算表
资产负债表日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在销售时不确认收入,其取得的货币资金直接作为负债而不影响应纳税额,因此有固定资产、递延收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其影响的金额应计入递延所得税。根据上表具体会计分录列示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5.5825
&&& 贷:所得税费用&&&&&&&& 35.58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95
&&& 贷:所得税费用&&&&&&& 1.09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8.0525
&&& 贷:所得税费用&&&&&&& -38.05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9.75
&&& 贷:所得税费用&&&&&& 9.75
日进行变卖,处理完成后,其相关资产均为0,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7.625
&&& 贷:所得税费用&&&&& -37.625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13号公告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此已进行了明确,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由于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但对出租方如何征税没有规定。
根据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具体征税标准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出租方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按应收的全部租赁费用减除支付给承租方销售设备价款后的余额(利息收入)申报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13号公告的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据此,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也不确认收入,其原有资产计税基础不变,仅利息部分作为财务费用税前扣除,但利息费用是否能全额扣除未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已明确将融资租赁公司列为金融企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承租人向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可以全额扣除的,不涉及纳税调整。
结合前述案例,对承租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分析如下:
1、销售设备时,不确认收入,将取得的货币资金作为对出租方的债务3000万元,不影响纳税申报;
2、确认回租时,不确认回租资产,按以前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连续计算;
3、支付租金时,将租金分为偿还债务和支付利息两部分,其中偿还债务本金3000万元,利息支出1080万元中每月支付利息45万元,其利息部分取得出租方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4、计提折旧时,按原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残值率计提折旧计入相关费用税前扣除。
通过计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调整金额如下:
在汇算清缴时,应不改变折旧政策,不改变原值的情况下作税前扣除,其租回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原值5,000万元,残值率10%,按10年加权平均法计提折旧,每月应计折旧37.5万元,2010年前半年折旧费用225万元无差异,7月1日起售后租回业务中账面折旧为186.18万元,而应计税折旧为225万元,应作纳税调减38.82万元。其递延收益分摊由于未确认销售而延续原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存在,应作纳税调增58.32万元。
其租赁开始时的谈判费用5万元等直接在2010年扣除,租赁期内每月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利息发票45万元,2010年取得270万元利息发票,凭发票在税前扣除,2010年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应作纳税调增142.33万元。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每年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差异见下表。
2017年汇算清缴时主要差异在折旧费用、递延收益分摊以及处置资产的损失,应作纳税调减150.5万元。
每年具体差异见下表。
表三&&& 应纳税调整计算表
资产负债表日
应纳税调整金额
递延收益分摊
递延收益分摊
递延收益分摊
递延收益分摊
递延收益分摊
递延收益分摊
递延收益分摊
递延收益分摊
(三)印花税及其他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88]国税地字第030号)第四条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则各自根据增值税、营业税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所述,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准确确定租赁业务的性质,再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改变原资产计税基础,按折旧费用和利息支出作为税前费用支出扣除。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指南》[M]经济出版社 2007
[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 2011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9年考试教材《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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