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青年夺人手机 是抢夺还是抢劫与抢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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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醉酒青年夺人手机 是抢夺还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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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醉酒青年夺人手机 是抢夺还是抢劫?
关注微信公众号醉酒男子搭讪女店员遭拒 不肯离开大闹便利店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早报讯  喝醉酒的男青年在24小时便利店中,跟值夜班的女店员强行搭讪,被拒绝后不肯离开,躺在店内给员工休息的躺椅上抽烟,甚至将躺椅点着了。昨天零时30分,正在值班的即墨路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紧急赶到易州路事发便利店。  负责处理此事的即墨路派出所民警称,此时已经是半夜,周围十分安静,此处高声喧哗显得格外刺耳。见民警赶到,报警人张师傅上前说明情况。醉酒闹事的是一名穿黑衣的男青年,以前经常到便利店来买东西,每次遇到女店员小赵值班时,他总会在买完东西后找话题和小赵攀谈,有时候赶上小赵盘点理货时,男青年还会自告奋勇上前帮忙,显然是对小赵产生了好感。之前男青年每次来都是规规矩矩的。前天晚上11时左右,这名男青年又来到了便利店,明显是喝了不少酒,一进门就吆吆喝喝的,站在柜台前一个劲儿跟小赵絮叨,但凡有来买东西的人交钱,他就挤在柜台边,逢人便说小赵是他女朋友。小赵和同事张师傅见他喝多了,劝了几次让他赶紧回家,他都不听。非但如此,男青年还躺在店里的躺椅上抽烟,将躺椅点着了,幸亏张师傅发现及时,将火扑灭才没有造成大的损失。  了解情况后,民警尝试着劝说这名男青年,没想到他非但不听民警的劝说,还堵着店门不让民警进入,甚至抓着民警的衣服不放,非要和民警理论理论。见此情况,民警只得将小伙子带回派出所进行强制醒酒。事后,便利店店主和小赵表示不追究男青年的责任,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男青年也表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通讯员乔俊杰记者黄飞)
(责任编辑:袁沛民)
原标题:搭讪遭拒 他大闹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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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醉酒后拿着榔头闯入金店,抢了两把金首饰后,某水产公司销售主管王某蹬着自行车逃跑,可没几步就摔晕在繁华闹市。今天,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日上午,一个戴帽子、墨镜的男子只身闯进西安东大街一家金店,用榔头砸碎柜台玻璃,抓了一把金首饰后夺门而逃;然而,当他骑着自行车向东逃了10米却突然摔倒,头破血流,当场不省人事。由于这起金店抢劫案颇具“喜剧”色彩,有网友对王某冠以“史上最笨贼”的称号。经查,嫌疑人王某32岁,大专学历,案发前在某水产公司做销售主管。据检察机关指控,案发当日中午,王某经预谋,携带榔头和匕首等作案工具,并用口罩、墨镜和长檐帽进行遮挡后,窜至东大街一家金店,用榔头砸碎柜台玻璃,抢走店内28条金项链和3枚黄金戒指,骑自行车逃离现场10米远时摔倒,被抓获。今年5月30日,碑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作案时是醉酒状态,进金店时没有意识。他称,自己早上有喝酒的习惯,戴口罩、墨镜等也是因怕高利贷催债的自我保护。他供述,自己当日喝了一斤多白酒,已经过量,怎么进的金店、进店后发生了什么,都没有印象了。司法鉴定显示,王某无精神病,作案时属普通醉酒状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公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有犯罪未遂等情节,建议法庭判处其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听到宣判后,王某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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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前沿·大师谈醉酒男子尾随单身女性并抢夺手机 醒酒后自首被判拘役五个月-ZAKER新闻
今年 7 月份的一个凌晨,喝醉酒的被告人赵某尾随一单身女性胡某,来到其居住的小区,随后抢走了胡某的手机。尽管赵某在酒醒后就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手机也回到了被害人的手中,但他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夺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月 20 日凌晨 1 点 20 分左右,穿着连衣裙、手里捧着手机的女子正是被害人胡某。几米远外光着膀子尾随其后的正是被告人赵某。相关案件卷宗显示,紧跟着胡某的赵某,发现被害人不时低头玩着手机,没有注意周围环境时,就对其实施了抢夺,并迅速得手。赵某说:" 当晚是喝酒喝多了,然后一下子胡思乱想,就把人家胡某的手机抢了,然后就逃逸,当时被害人就叫,然后我心里也害怕,然后翻墙就逃逸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赵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退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法院提醒,女性在深夜及凌晨时分应当尽量避免单身出行,对周围环境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不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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