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要缴股票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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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屋的收入也要缴税 不申报被税务部门查处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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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悠哉游哉的“二房东”们要注意了,今年开始,你们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也要缴个人所得税了,若不主动申报经举报被税务部门查处将得不偿失。
  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国税总局下发了一份《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个人转租房屋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房东”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据了解,此前,税务部门已经对房东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二房东”转租房屋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则是空白。
  税务部门认为,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他们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规定。
  但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税务部门对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费用扣除标准为经扣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具体来说,房屋转租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相关税费-支付的承租租金-修缮费用可扣除额-费用扣除标准)×10%。相关税费包括营业税及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不主动申报损失很大
  “‘二房东’们不能只看到房屋转租收入因缴个人所得税而相对减少。”税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客观而言,这项针对“二房东”的征税政策是一个利好,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进行转租的税负,有利于保障“二房东”们的合法权益,而且规范了税收管理,减少了税收流失。
  市地税局税政处人士告诉记者,“二房东”可前往所属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转租房屋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若不主动申报,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处,将按照租金收入全额6000元的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那时,小算盘打得太精的“二房东”或许就要得不偿失了。
记者 陈雪峰 通讯员 陆毓英 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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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要交的税费有哪些
14:59&&来源: |
  房屋转租要交的税费:
  (一)营业税。
  对公司取得的转租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文:&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076号)&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在计税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企业将租用的厂房再转租出去,应全额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租赁成本。适用税率根据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对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征收;对按市场价格出租的非居住用房按5%的税率征收。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征收。
  (三)教育费附加。
  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征收。
  (四)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包括承租合同和转租合同,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再转租所得是属财产租赁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能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同时还准予扣除在转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另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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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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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国税发〔号第三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又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 第一条:关于受赠房屋再出售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个人通过继承或遗嘱赠与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转让该住房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房管部门)确实没有该房屋原值记载,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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