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股东大会权力回收财产的权力是个什么概念

财务管理题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普通股东权利的是() a.公司管理权 b.分享盈余权 c.优先_百度知道
财务管理题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普通股东权利的是() a.公司管理权 b.分享盈余权 c.优先
财务管理题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普通股东权利的是() a.公司管理权
b.分享盈余权 c.优先认股权
d.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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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选D。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属于优先股股东权利。普通股东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参与权。股东大会召开时,享有表决权,因而可以通过选举董事会,对公司的大政方针及决策进行控制。(2)收益分配请求权。(3)优先认股权。(4)剩余财产请求权。在优先股和债权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对公司的利润及资产拥有无限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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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终止后股东回收财产的权力是个什么概念?投资了八万块购得公司33个点股份
上海&07-03 12:5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法人终止后股东回收财产的权力是个什么概念?投资了八万块购得公司33个点股份,合作两个月后由于公司三个股东内部不调。经三个股东协商后一致同意关闭公司。后面找了个回收设备商看我公司设备回收估价就值2500块!八万块变成八百块了吗?有没有什么办法?本人是个纯法盲。求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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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我的入股资金是八万元,这个八万块是不是公司的钱,公司这个钱在法人代表那里,公司平时运营的时候并没有用到这个钱,如果清算的话这个钱是不是得拿出来股东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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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加公司管理的权利,它包含财产性质的权利和公司经营管理权利。关于股东权利的性质在学界争议颇多,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学说。
股东权力目的
掌握股东权利,有助于股东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利。
股东权力构成
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权利是公司运行的基础。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中的重要概念。应从公司的组合特性和公司内外部的利益关系着手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股东权利。股东权利存在于股东与公司、股东、公司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股东权利一方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一方面来源于、股东会决议。
股东权力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规定股东权利的法律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另外,董事会决议也会对股东权利产生一定影响。股东权利之所以来源于公司章程,是因为公司章程具有法律的品性,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在股东的各种具体权利中,各权利的位阶关系是不同的,股东的各具体权利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权利的核心,查询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讨论股东权利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区分固有权、非固有权,为了正确评价公司以章程或者决议形式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权利的正当性。
股东权力性质
从公司的形成来分析,正是在结社自由权、所有权、契约自由权的相互作用下,股东权利成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权利。目前的理论界的独立权利说并没有指明股东权利的本质。股东权利的本质是成员财产权。具有股东身份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
股东权力身份
从公司的设立、运行过程确认股东身份。公司设立、运行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在确认股东身份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股东的出资状况在一程度上会影响股东具体权利的行使,但股东的有些权利不会受出资状况的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包括股东管理权、股东收益权行使两个方面。股东行使管理权实质上是对公司机构的管理。股东对公司机构的管理方式有集体管理方式和个人管理方式。
股东权力机制
目前,我国《》规定的股东管理权行使方式存在缺陷,应当从、、的设置以及三者的关系着手予以改进。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也是股东行使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但从公司法所强调的两权分离的理念看,又是股东管理权行使的特例。依法转让股权是股东行使最活跃、最重要的方式。股权转让也应强调公司的参与,这样才能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防止纠纷的发生。股利分配也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是股东会的职权,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公司分配股利。
解读词条背后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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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shareholders rights),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在美国,法律规定开放型公司(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选举董事和调整资本结构等事项。
股东权利性质
大陆法系传统的理论认为,股权既非债权,又非物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但是近年来许多学者又提出了股权说,股权社员权说,股权债权说等多种学说,这些学说主张不同,差距较大。所以,股权的性质问题,已成为公司法理论的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1]
股东权利含义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1]
股东权利内容
股东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1]
参与决策权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资产收益权
《》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1]
《》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1]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存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决议、,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
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1]
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和第153条规定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
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
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所谓“”,
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对策
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2008年5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1]
股东权利种类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如,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和的都是单独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2]
股东权利相关问题
1、股东会与股东大会有什么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开会,就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开会就是股东大会,公司的形式不同也就形成了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差别。
2、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情况,怎么办?
这种情况比较多,如何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出资20万占10%的股权,乙出资80万占90%的股权,如何操作,如何在工商局备案?
在章程中,要明确约定:
各股东按如下比例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加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转让出资时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甲按10%行使股权,乙按90%行使股权.
并且在章程中去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时,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等语句。
当前,在北京市海淀区可以自由地将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情形在公司章程中备案,其它地区的工商局要视情况而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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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知道[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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