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南宁公积金贷款利率利率是多少

南宁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出炉!附:个人房贷政策 - 政策 -广西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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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出炉!附:个人房贷政策
来源:乐居
3月2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对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公?布:从日起,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政策
乐居讯&& 3月2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南宁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对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公?布:从日起,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政策:
(1)异地贷款的申请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除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供近半年的缴存明细,缴存明细中显示补缴、非正常缴存状态的不予受理。
(2)收取贷款材料时,对于首付款凭证可为以下材料之一:①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首付款正式发票;②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及个人银行卡刷卡POS回单。
(3)房产证、备案证明、准购证等证明产权所属的材料中标明单独所有的,只能由登载姓名的所有人作为主贷人;无登载姓名的,不能作为主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非夫妻关系的共有人(如兄弟姐妹、朋友、父母、子女关系等),按其房屋产权所约定的占有份额核定公积金贷款金额,如无约定则按均分原则核定。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类、消费类、担保类贷款等所有负债,均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合并计算作为其总月还款额。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的25%,总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的上限不变,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6)为防范贷款风险,不予受理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另外,管理中心市本级同时对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行轮候发放。实行异地贷款轮候发放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受理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贷款放款时间根据资金存量情况而定,不受承诺时限限制。
另附《南宁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南宁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16年未召开管委会会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南宁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9个科(室),下设12个营业部(管理部),1个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从业人员有204人,其中,在编114人,非在编9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8127家,新开户单位1483家,净增单位597家;实缴职工56.99万人,新开户职工12.22万人,净增职工9.32万人[1];当年缴存额64.6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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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公布的数据有误,当年实缴职工应为47.67万人,以此基数计算2016年净增职工人数。
元,同比增长18.81%。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420.38亿元,缴存余额177.7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18%、11.3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与上年比没有增减。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46.55亿元,同比增长17.25%;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1.96%,比上年同期下降 0.95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42.61亿元,同比增长23.74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和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均为6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3万笔42.94亿元,同比增长6.41%、44.63%。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7万笔37.31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6万笔5.63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1.90亿元。其中,市中心&&& 9.75亿元,铁路分中心2.1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12万笔200.14亿元,贷款余额137.4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32%、27.31%[1]、29.1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7.34%,比上年同期
————————
1. 2015年公布的数据有误,当年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总额应为157.21亿元,以此基数计算2016年增长比率。
增加10.6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7家,比上年增加2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6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应收贷款本金0亿元,实收贷款本金0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1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也未兑付、转让或收回国债,国债余额0亿元,与上年相比未发生增减。
(五)融资:2016年,当年未进行融资,也未发生归还融资。截至2016年底,尚未进行任何融资。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 46.23亿元。其中,活期0.18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 17.78&& 亿元,1年以上定期19.77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 8.5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为77.34%,比上年同期增加10.6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58362.98万元,同比降低11.11%。其中,市中心47134.55万元,铁路分中心11228.43万元;存款利息收入18263.3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0098.15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4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2502.45万元,同比降低32.88%。其中,市中心18728.79万元,铁路分中心3773.66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0454.63万元,未发生归集手续费用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015.12万元,其他支出32.70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35860.52万元,同比增长11.62%。其中,市中心28405.76万元,铁路分中心7454.76万元;增值收益率2.14%,比上年同期增加0.06&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103.5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5015.9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7741.03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5670.0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6161.51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20625.58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5535.93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6144.2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98024.33万元,铁路分中心提取28331.1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5947.28万元,同比增长55.27%。其中,人员经费1949.97万元,公用经费131.35万元,专项经费 3865.96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4031.6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529.20万元、100.27万元、2402.17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915.6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20.78万元、 31.08万元、1463.7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666.02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48‰。其中,市中心0.52‰,铁路分中心0.28‰。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取。当年没有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进行核销,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25704.22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87%,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2.59%。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项目贷款未发生逾期,项目贷款逾期率为 0 ‰。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4%提取。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进行核销,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未产生任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7.93%、19.56%和18.8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40%,国有企业占10.80%,城镇集体企业占0.73%,外商投资企业占3.1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7.4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97%,其他占0.52%。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20%,国有企业占27.08%,城镇集体企业占1.49%,外商投资企业占10.8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4.5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3%,其他占0.30%。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8.44%,中等收入群体占30.21%,高收入群体占1.3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6.57万笔46.5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8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2.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2.52%,租赁住房占2.78%,其他占9.3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14%(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1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8.9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76%,其他占0.32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1.0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7.6%,比上年同期增加0.0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30%,90-144(含)平方米占41.99%,144平方米以上占28.01%;新房占83.94%,二手房占16.0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0.72%,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2.83%,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16.45%。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60.39%,中等收入群体占27.59%,高收入群体占12.02%。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538笔22476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247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1346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当年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从未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1个,该项目审批可用贷款额度1.86亿元,实际使用贷款额度1.1亿元,建筑面积共12.72万平方米,可解决108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该试点项目为经济适用房项目,且该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没有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42.94亿元、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0亿元、项目贷款发放额0亿元、住房消费提取额35.78亿元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64.69亿的比率为121.69%,比上年同期减少5.7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简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一站式贷款服务,以管理中心信贷管理科为基础,改建成立了贷款服务部,有7家受托银行同时进驻,于日正式运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的相关要求,管理中心授权贷款服务部开展以下工作:
1.执行、完成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使用计划;
2.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情况;
3.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申请,并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审批贷款,同时做好贷款的审核、报批、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4.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工作。
5.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账和查询;
6.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咨询;
7.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2016年,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比上年增加2家,分别是广西北部湾银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6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据此,以南宁市统计局公布的南宁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18元为基准数值,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5954元。2016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分别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915元,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0元。
2.当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自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3.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的各项要求:(1)严格执行缴存比例规定。我市于2016年5月完成对缴存比例不合规情况的梳理和整改,一律按规范要求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12%,最低不得低于5%;(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3)做好企业降缴、缓缴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程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4.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从日起,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以下政策:
(1)异地贷款的申请人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除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供近半年的缴存明细,缴存明细中显示补缴、非正常缴存状态的不予受理。
(2)收取贷款材料时,对于首付款凭证可为以下材料之一:①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首付款正式发票;②由售房单位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及个人银行卡刷卡POS回单。
(3)房产证、备案证明、准购证等证明产权所属的材料中标明单独所有的,只能由登载姓名的所有人作为主贷人;无登载姓名的,不能作为主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非夫妻关系的共有人(如兄弟姐妹、朋友、父母、子女关系等),按其房屋产权所约定的占有份额核定公积金贷款金额,如无约定则按均分原则核定。
(5)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类、消费类、担保类贷款等所有负债,均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合并计算作为其总月还款额。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的25%,总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比的上限不变,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6)为防范贷款风险,不予受理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另外,管理中心市本级同时对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行轮候发放。实行异地贷款轮候发放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受理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贷款放款时间根据资金存量情况而定,不受承诺时限限制。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抓好服务网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一是加快管理中心信息化业务大楼的基建工作,解决管理中心信息化用房、档案用房、服务大厅用房不足的问题,2016年该建设项目已进入全面施工阶段。二是改善营业网点办公环境。完成了贷款服务部筹建工作并已投入使用。完成了武鸣管理部新业务大厅的置换工作,还抓紧做好武鸣管理部和邕宁营业部业务大厅的装修、整修工作,提升营业网点的服务环境,方便缴存职工和单位办事。
2.全面推行“约定提取”便民业务。从2016年起,职工在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可委托管理中心办理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中心依照委托协议约定,每年定期将职工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入职工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内,职工不用再每年前往管理中心柜面排队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既方便了广大职工,又减轻了管理中心柜面工作压力。
3.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的提取需求,开发并推出了批量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并主动上门开展服务,有助于节省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时间,同时也减轻柜面业务量压力。
4.实现网站、微信、12329电话热线等多渠道同平台在线预约办理公积金业务等功能。同时,将城区各办事网点的排队叫号机接入互联网,方便老百姓实时查询各办事窗口排队情况,减少职工办事等候时间。
5.做好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营运管理工作。一是积极解决12329热线忙音问题。通过语音提示和网站公告让公众了解热线峰谷时段,建议职工错峰拨打12329热线,热线呼损有所降低。二是开通12329短信服务平台。已为超过19万名职工发送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政策宣传及会议通知等短信,受到广大职工的好评。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坚持以服务业务应用为导向,按照“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面向服务”的工作思路,做好信息应用系统项目的的开发实施和各项信息技术基础工作,在实际应用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根据业务需要,对个贷和归集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完成了软件系统相关程序的开发调整工作,实现了全市网点通取、信用登记、异地贷款查询、多渠道同平台在线预约办理公积金业务等功能,同时实现了互联网实时查询各办事窗口排队情况的功能。
二是积极推动数据共享平台建立。目前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民政局、建行、工行、农行、交行、中行、中信银行、北部湾银行等单位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与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实现信息共享,办事群众无需再开具无房证明,累计减少约7000人次房产查询量。与民政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有力保证低保人群核查工作。与中信银行、工行、建行实现数据实时查询,服务金融企业开展消费类贷款业务。
三是创新探索信息服务功能。积极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号召,开发完成公积金官方微博和公积金公众微信号,还将公积金查询功能加入腾讯微信城市服务板块,并获得较高评分。同时,探索利用微信钱包功能办理公积金业务,和腾讯合作开发电子公积金卡。
2.主要信息化项目建设与应用情况
按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 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金〔2014〕51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金管〔号)等文件精神,我管理中心2016年开展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的立项、初设、招标等工作。南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系统建设是连通南宁市七个城区营业部及各县管理部,覆盖住房公积金中心归集、提取、贷款、财务核算、结算等业务,依托政务外网(30M)、专网(10M)以及互联网建设,集多个管理应用平台为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满足每日上万笔中心内部业务工作人员访问需求、每日上万公众访问需求同时支撑全系统2000访问并发量。项目建设内容包含信息资源规划、核心业务管理平台、管理分析平台、渠道服务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基础计算平台、基础网络平台以及安全防护系统。该项目已于2016年6月完成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工作,并于当年底完成了招标采购工作。预计2017年6月前完成渠道服务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基础计算平台、基础网络平台以及安全防护系统的建设。2017年底完成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的要求。
(五)行政执法情况
年内,对涉及投诉的20家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其中结案7起,组织召开听证会2次,送达《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13份,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3份,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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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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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宁公积金年利率
南宁公积金利率
本文解答:南宁公积金利率,以及南宁公积金贷款利率、南宁公积金贷款利率打折等问题,以下为宜人贷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
基础数据:南宁公积金
查询官网:
http://www.nngjj.com/
缴存基数上限:
15955.00元
贷款额度:
初始密码:
2.75%-3.25%
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比例:
攻略:南宁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分两档: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是2.75%(月利率为2.292&permil),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年利率是3.25%(月利率为2.708&permil),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基准利率。 &nbsp
常见问答:公积金利率
南宁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否调整
描述826利率调整,南宁公积金贷款利率什么时候跟着调整捏?
答案您好!我管理中心已执行最新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年利率是3.25%。
异地公积金贷款
描述本人广西人,想回南宁买房,在东莞几年,我在东莞每月缴纳500元公积金,已经交两年,12000元,请问在南宁买房想用东莞的公积金贷南宁的房贷,需要什么资料,如果能贷款,能贷多少?贷款年利率又是多少?
答案您好!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南宁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公积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贷款额度需要根据家庭收入、年龄、信用状况、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等综合评定。如需了解贷款情况,请拨打客服热线。
公积金贷款
描述我们在南宁市上林县已有一套房产,没有贷过款。现在南宁买一套75平的,想用住房公积金贷(夫妻二人都是在上林交公积金)请问南宁这套算首套还是二套,首付,利率分别是多少?
答案您好!购房后,如您个人的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产权的住房套数为一套,那就算首套,如为两套,则算第二套房。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少于50%,利率较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目前公积金基准利率5年以上为4.5%,上浮利率为4.95%)
异地商业贷款是否影响本地公积金贷款?
描述我户口是钦州的,几年前在钦州商业贷款买了房,贷款也还在还;我现在在南宁工作缴存公积金,满半年了的话,是否可以在南宁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算是一套房么?可否按一套房的首付比例和利率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案您好!购房后,您个人的家庭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产权的住房套数如为一套,则算首套住房,可按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来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南宁市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描述请问在南宁市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是多少
答案您好!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详情请致电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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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个人可缴存公积金 满一年可申请贷款
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征集意见  今后,在南宁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了。3月14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获悉,该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代拟稿)》的意见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代拟稿》),公告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人员(下文简称自愿缴存人),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覆盖范围:自愿缴存人员范围更广  据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也越来越多,但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规定了只限于中国国籍在职职工,使得一部分不在政策覆盖范围的群体,比如港澳台同胞、海外引进人才、灵活就业人员等游离于制度之外。在当下广西创优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与公平性,帮助更多市民安居乐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管理中心将积极推动个人自愿缴存工作。  “与商业性贷款相比,其利率较低。如新一轮房价调控背景下,商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而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依然维系在3.25%。”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管理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242.61亿元,其中,住房消费提取占比达76.86%。这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来进行住房消费。  为了帮助未覆盖的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惠,《实施办法代拟稿》在设定自愿缴存人员的范围上较为宽泛,涵盖了各种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如在本市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及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在缴存年龄上规定为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开设专户:每个缴存人设一个账户  据介绍,《实施办法代拟稿》对涉及自愿缴存者的适用范围、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代拟稿》还提出了两种模式并用的运营模式:一是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代办,二是通过管理中心个人网厅办理缴存、使用业务。  根据《实施办法代拟稿》,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自愿缴存归集专户,下设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账户。自愿缴存断缴后重新缴存的,按重新缴存时间重新计算缴存时间。同一缴存人在职工缴存与自愿缴存之间转换的,自愿缴存人(未贷款的)在新单位就业,并以职工缴存方式继续缴存的,由单位做调入,将两个账户合并。  特别提醒,为预防有贷款的自愿缴存人转到单位缴存后降低缴存额,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调令。  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照在职职工  《实施办法代拟稿》还规定自愿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上下限及计算方式、基数调整周期均比照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25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据悉,出台《实施办法代拟稿》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的安居梦,让缴存人能够申请到低息贷款。因此,为自愿缴存人提供充足的贷款资金是自愿缴存制度的根本,自愿缴存人有贷款余额的,其缴存额优先用于公积金还贷,规定以冲还贷或约定提取方式来进行提取。  缴存时间:连续3个月不缴自动停缴  在销户提取方面,《实施办法代拟稿》还参照了目前在职职工销户提取的相关政策。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应以约定提取或按月冲还贷方式办理,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直至结清。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账户内余额。  自愿缴存人要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存的,账户状态自动变更为停缴。如果自愿缴存满两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缴存对象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和港澳台人员。  ■缴存条件  1.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年满18周岁,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  贷款额度:按照多存多贷原则确定  《实施办法代拟稿》指出,自愿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可委托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受理和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履行贷款复核及审批的职责。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按长存长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风险承担:不缴或逾期将被收回贷款  《实施办法代拟稿》还指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时的月缴存额,在贷款结清前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执行受托银行的贷后管理制度及风险处置等有关规定,如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向自愿缴存人贴息,自愿缴存人将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偿还本息。情形包括:连续三期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的;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等情形的。  ■相关链接  港澳台同胞在邕就业可缴存提取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 凌剑伊)昨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关于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拟稿)(以下简称《通知代拟稿》)。《通知代拟稿》明确指出,在邕单位就业、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与内地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权利,规范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代拟稿》指出,港澳台同胞来邕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凭有效期内的护照、通行证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证照开户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办理流程等均按南宁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在邕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按南宁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离开本市的,可凭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及护照、台胞证、回乡证或通行证等证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按南宁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在邕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发生购买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或发生符合《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均可按南宁市现行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在邕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在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按南宁市现行政策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邕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按《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温馨提醒  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3月2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反馈。  电子邮箱:  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2楼归集管理科  联系电话:
编辑:许乾雷&
作者:凌剑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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