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监事也监事必须是股东吗,占股百分之五,我想撤出公司,在工商局办理时,要交税吗,交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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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的监事是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吗?——158??上海公司的监事是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上海宇科上海公司的监事是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吗?——www.yukeqiye.com上海宇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3058号长青企业广场133室(地铁11号线浦三路站4号口)联系人:宇科章老师公司电话:021-公司监事就是指对公司起监督证明作用的,他们可以为公司内外的人,他们可以为公司的股东,他们也可以为亲朋好友,但是监事不能是法人。监事通常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般是不需要原件的,也不需要到达现场。如果后期要更换监事,直接拿着新的监事去工商局换掉就可以。  公司法规定明确如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那么您一定想知道:新成立公司必知的基本财务常识)  (二)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则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这个法规定的召集与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规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里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海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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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我想申请设立一个集团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啊?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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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来信内容:
我想申请设立一个集团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啊?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想申请一个集团公司现在最低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啊?集团公司是不是就是你们说的企业集团呢,是不是程序就跟一般的设立公司一样呢,需要出具什么报告吗?具体需要怎么办理以及提交什么材料呢,工商官网上的相关链接是在哪个栏目下呢,我没有找到,不好意思啊
办理单位:
办理结果:
尊敬的张老师:
您好!您在市政府公开信箱提交的渝工商信箱〔号邮件已收悉。收到您的邮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责成九龙坡区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情况,现将有关情况书面回复如下:
一、九龙坡区工商分局对您提出的“申请设立一个集团公司需要达到什么条件”的咨询问题给予了答复。
二、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最低需要达到什么条件:(一)集团公司(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二)属下具有3个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三、集团公司是不是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即企业集团。
四、申请办理集团公司的程序:申请办理集团公司的程序与申请办理一般有限公司的程序是一样的。首先,进行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其次,提交相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的材料办理《营业执照》。再次,《营业执照》办理后,再申请办理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并在银行开立账户等。
五、需要出具什么报告:不需要出具什么报告。
六、需要提交什么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集团公司章程、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子公司公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七、咨询电话:九龙坡区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科、。
八、请到九龙坡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窗口办理注册登记。地址:九龙坡区科城路77号(二郎?留学生创业园A栋1楼)。
九、九龙坡区工商分局工作人员与您进行了联系,反馈了以上情况,对此,您表示已清楚、知晓,并表示满意。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以上答复有什么意见,欢迎您再次来信,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特此回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成都市工商管理局
我的图书馆
成都市工商管理局
前言:自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实施,公司登记“门槛”大幅度降低。近期,就有不少市民咨询公司登记事宜,民间投资热情高涨。市工商局窗口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针对新、旧法规不同之处,新编辑出《工商办照咨询37问》供广大投资人参考。由于编者水平有限,难免疏漏之处,敬请谅解。
若不能在以下问题中查找到所咨询内容,请点击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或者拨打市工商局窗口人工咨询电话(028)进行咨询。
【关于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要冠以“成都”或“成都市”行政区划的,如何办理核名手续?
答:企业注册资本在二百万元以上(含二百万元)的,可选择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也可选择在企业住所地的区(市)县工商局登记;企业注册资本在二百万元以下的,在住所地的区(市)县工商局进行登记。选择在成都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到草市街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市工商局窗口直接办理核名手续;选择在区(市)县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到各区(市)县政务中心工商局窗口进行办理核名手续,名称由区(市)县工商局上报市工商局核准。
2、企业名称要冠以“四川”或“四川省”行政区划的,如何办理核名手续?
答:登记机关是区(市)县工商局的,由区(市)县工商局上报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机关是市工商局的,经市工商局上报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机关是省工商局的,到草市街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省工商局窗口现场办理核名手续。(注:在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须一千万元以上。)
3、成都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何举措?
答: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限制。以成都市、县(市)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的企业,可以申请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
4、申请企业名称在哪种情况下不能预先(或变更)核准?
答:(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不予核准;(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予核准;(3)企业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名称变更。
5、申请企业名称核准须提交哪些资料?
答:(1)申请表;(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微机查重名的证明。
6、经核准后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多久?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7、能否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不能。
8、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9、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经国务院批准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10、符合哪些条件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答: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在五千万元以上;(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同。
11、自然人的姓名可否用于公司字号?
答:可以,该自然人必须是公司的投资人。
【关于企业注册资本】
1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什么地方?
答:(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五百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13、哪些企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答: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4、公司登记是否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答: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关于企业住所】
15、企业登记时需要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是什么?
答: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6、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进行了哪些方面的改革?
答: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在遵循方便准入、规范有序、强化监管的原则下,适当放宽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1)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实行分离登记。(注: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2)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两家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3)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内设立经营场所且无需办理前置行政许可(审批)的,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在其登记住所所在地区(市)县外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登记。(4)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在房屋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再查验房屋产权证、租赁(借用)合同等原件。
17、哪些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答:《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5)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6)商住楼内紧邻居住层的场所,不得作为可能产生油烟的企业的经营场所;(7)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8)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9)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10)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1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12)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1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
18、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哪些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答:《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2)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3)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5)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9、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1)增加的经营项目是否是许可经营项目,如果是许可经营项目,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2)新增行业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有最低限额规定,如有相关规定且公司注册资本额低于该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应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注意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是否与公司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应同时变更公司名称。
20、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能否超出企业的经营范围?
答:不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21、分公司需开展某经营项目,而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却无此项目,该如何办理分公司经营范围登记?
答:首先,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公司经营范围。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是一般经营项目,应在公司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办理分公司该项经营范围登记;如果分公司申请登记的是许可项目,应先办理分公司行政许可手续,公司凭分公司许可证申请增加该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后,分公司才能申请该项经营范围登记。
22、企业申请改制登记,其相关行业许可证在改制时是否仍然适用?
答:企业申请改制,自身的许可证只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改制时就仍然适用。企业在改制工作完成后,应凭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更名手续。
【关于股东、股权】
23、企业登记时应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1)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24、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5、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转让股份,有何特别规定?
答:《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之一吗?
答:不一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股东以外的人担任。
27、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答:可以是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也可以是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8、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上有什么特别的限制?
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是国家公务员;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9、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答:港、澳、台胞及外籍人士在内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在做工商登记后到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和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
30、公司董事、监事人数有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是否都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人数和比例上有何规定?
答: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公司监事会中应当有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三人至十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五人至十九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31、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收费吗?
答:不收费。
32、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什么条件?
答:新修订《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4、一个自然人最多能投资设立几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对外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5、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答:设立连锁经营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2)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3)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也可单独设立,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4)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
答:《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7、企业哪些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备案?
答: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设立分公司情况,非公司企业主管单位(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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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21 &匿名提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二)×××××××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三)×××××××以  出资,为人民币  元,占  %。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  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  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  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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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年多前我就写过“对腐败的治理持乐观态度”这样的文章,现在我的观点还没变,认为中国肯定可以治理腐败的问题。世界上各国所面临最棘手的问题是烟毒、黑社会、娼妓,这些最棘手的事中国共产党可以在建立政权马上清理得一干二净。而腐败这样的问题还不会象黑社会、烟毒这样的问题那么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应该更加相信国家可以将腐败治理好。事实上,这两年来社会风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官员们斗富,比谁过节的红包收得多,比谁开的车好。现在官员们有钱害怕人们知道,他们纷纷把自用的进口高档车改换成一般的车。这就是好的变化趋势,虽然还是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但总体上已经朝好的方面发展。领袖正直,下面的官员也不敢太过造次。   谈起反腐败的问题,我认为就象我们灭蚊子、苍蝇一样,必须先找到根源,才能有效的根治。装纱窗、喷药、拿拍子打等等措施都可以起一点效果,但都不是根本解决的办法。只有把我们把周围环境整治好才能根治蚊子、苍蝇的危害。   新中国的共产党干部一直都清廉为人民服务,腐败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论起来,也就是80年代以后才有这样的现象。改革开放前的干部连人家送礼都不敢要,刚刚开始开放时的官员也不敢收人家的钱财,只是敢收别人送来的食物或小礼品。只是后来腐败才逐渐严重起来。腐败的流行有几个诱因:   1. 改革开放刚开始时,一切都是从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那时社会生活条件最差的就是那些闲散人员和倒流回城的人员,这些人没有正当职业,只能从事小商小贩的行业。而这些小商贩的行业正好就是以后市场经济发展的主流。而小商贩们的经营都是在违规、不合法的景况下经营,他们一直都是冒着风险在做生意,因此法制观念淡薄。恰恰是生产体制改革,使得这些小商贩成为了最先富起来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很多人就产生错觉认为冒风险、不守法才能赚钱。加上当时的政府急于发展经济忽视了思想教育(这就是邓比毛差很多的原因),社会上一切向钱看,只要能赚钱就是好样的。   2. 打倒“四人帮”时,新上来的华国峰集团为了证明他们自己的正确,大量的揭发“四人帮”的腐败行为,这让很多为理想而奋斗的共产党员非常的迷茫,人生的理想也在政治斗争中消失了。阴差阳错,因为历史的原因,整批的共产党员对理想迷茫乃至破灭的状况没有人理睬,也得不到指点,就此形成了思想空白期。而这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从原来短缺的计划经济中转到了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思想的空虚加剧了人们对物欲的追求。   3. 在文革中大量老干部平反重新掌权后,他们对于无端受牵连的子女心有愧疚,想给予子女们补偿,因此放松了对这些子女的管教。由此而产生了初步的官商结构,太子党的名词产生于哪个时代。上行下效,全民一起向“钱”看,也不顾什么理想和原则。   4. 原来计划体制里官员的管理权力,由于有很多的规则,经常的开会,上下沟通方便,也重视检举,人们不敢随便滥用手中的权力。可是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朝市场经济转化时,官员们的权力开始能够有机会谋私利了,因为在注重经济效益的社会条件里,官员们的权力没有什么监督机制,也不存在什么群众会,原来有效的监督检举机制也不奏效了(那时的监督权力机制主要是心理上的,最为有效的是开会,批评与自我批评)。   5. 多年的简单思维和性压抑造成了极度好奇的探索心理,丰富的物质、人性的抒发使得很多的人错以为找到了生活的真谛。人们以纵情享乐,以满足自己欲望为生活主旨。思想的教育从极为严格转变为根本不管放任自流,人们思想认识退化到了低级的享乐阶段。国家、社会、环境、风气等等都是别人事,自己多赚钱才是主要的。思想教育跟不上导致思想转变使得官员们失去社会责任感是腐败的重要原因。   6. 官员的升迁是由上级决定的,因此官员们不怕下面的人有意见,关键是怎么取得上级的欢心。官员们腐败所损害的是社会和大众的利益,但就个案来讲与任何个人都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人们犯不着去举报。官员们也就可大胆的贪污腐败,甚至出现了越腐败越升官这样的怪事。如改变此机制,加入民众意愿作为官员升迁的部分权重。可有效的限制官员们的腐败行为,促使他们转向为大众服务。   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和监督;又加上理想破灭没有救治;再加上复杂的经济转型环境;再有从稀缺经济转向商品丰富的市场经济体系,人们受到极大的物欲引诱。而又没有相应的思想教育机制,腐败由此而产生和扩散。   治理腐败的关键是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怎么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怎么样才能使党员们从对物欲的追求重新回到理想追求上?也就是怎么为人民服务,为祖国服务。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只要设定得好,就可很大程度的减少以权谋私。具体的措施容以后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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