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保险费途中营业性车辆保险费毁损保险公司能赔吗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侵权方的当事人承担?法律依据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侵权方的当事人承担?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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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如果受害者营运车辆受损停运有损失的,要求赔偿停运期间损失的,只要证据充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
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一千零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五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一九九八〕一百四十三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因此、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另附,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是把停运损失作为免赔责任不予赔偿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如果是法院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那保险公司可能就会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不能返还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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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不理赔自费项目等,起诉保险公司的话,法院会怎么判?
咨询各位律师一下,去年开车出了一起三车追尾交通事故,我的全责,交警写事故单的时候,我才知道第2辆车有人伤(交警来之前都没事,等交警途中第2辆车女士自己去医院了),事故单上只写了人伤,没具体写哪里受伤,事后电话联系得知第2辆车女士是头晕,耳鸣,医院片子检查不出来具体哪里受伤。我车是全险(交强,三者,不计免赔等都有),现在跟保险...
咨询各位律师一下,去年开车出了一起三车追尾交通事故,我的全责,交警写事故单的时候,我才知道第2辆车有人伤(交警来之前都没事,等交警途中第2辆车女士自己去医院了),事故单上只写了人伤,没具体写哪里受伤,事后电话联系得知第2辆车女士是头晕,耳鸣,医院片子检查不出来具体哪里受伤。我车是全险(交强,三者,不计免赔等都有),现在跟保险公司谈理赔,保险公司说医疗范围内赔偿,自费药物不赔偿.还有不在理赔范围里的也不管。 我让受伤女士去法院告我和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赔偿自费项目费用、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之类,法院会受理这种案件吗?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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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合理的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应该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答辩不赔偿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法院对此一般不会支持。若伤者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通常不支持精神损失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要根据伤情及医嘱和伤者、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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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险公司需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可以进行诉讼。如何判决需要经过开庭审理。
您好,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您好,若其因本次事故造成,则对方起诉至法院会受理。根据对方的诉讼请求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同。如还有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起诉解决的
您好 建议您来电咨询
您好,如果对方起诉,建议您积极应诉,否则就失去了抗辩的权利,建议委托律师介入,避免不必要或过高的赔偿
您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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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该赔偿吗?
作者:宋建海  时间:  浏览量 0  
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该赔偿吗?
&&&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在被损车辆修理期间,由于车辆的停运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呢?如果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这部分损失该由谁赔偿?
&&& 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的财产实际损毁,比如车辆修理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比如车辆停运损失、处理事故产生的差旅费等等。在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中,间接损失一般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会赔付间接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 对于直接损失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对于间接损失,不论在责任认定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直接损失可以根据车辆的修理费、法律规定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来判定,是可以预测的损失。而间接损失数额则难以预测,实践中存在很大变数,保险费率也无法预测,保险公司将无法操作。因此,目前的保险合同条款,对于交通事故发生间接损失都是免责的。
&&& 但是,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并不等于间接损失就得不到赔偿,若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产生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决由交通事故肇事方予以赔偿。
&&& 律师提示:
&&&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比较特殊,保险人一般不会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交强险的公益性决定了它也不会赔偿这部分损失;而商业性的保险公司更希望减轻自己一方的保险责任,因此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置尽可能多的免赔事由,间接损失即为其一。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立法的变迁,这种情况将来也许会有所改变。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能否获保险公司全额车损赔偿_网易新闻
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能否获保险公司全额车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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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于2012年购买一大型货车用于运输业务,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2014年6月的一天,甲驾驶该车在运输途中与乙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部门认定,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物价部门鉴定,甲车辆损失19万元,双方就车辆损失如何赔偿调解无果,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损19万元的70%即13.3万元,法院判决后生效后因乙损失严重无力赔偿,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甲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仅按责任比例给付了保险金19万元的30%即5.7万元。甲认为赔偿不合理,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在开庭过程中,A保险公司仍然主张只能赔偿车辆损失的30%,另外70%应由乙赔偿,理由是按保险条款约定,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保险车辆负主要责任的赔偿70%,同等责任的赔偿50%,次要责任的赔偿30%。
问:A保险公司的主张是否合理?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主张没有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是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第三人不受合同的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设定的权利,也不得向第三人设定义务,仅在特定情况下涉及第三人,如《合同法》第73、74、75条规定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保险合同中的车损险条款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当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由保险人就车辆损失予以赔偿的协议,本案中保险条款对此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约定被保险车辆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对车辆损失主张权利的对象有选择权:一是按责任比例分别向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二是根据保险合同全部向保险合同要求赔偿,但不放弃对第三人行使赔偿的权利,给保险合同行使代位追偿权留下空间。
这是因为:1、“根据《保险法》第60条之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车辆因第三人之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合同之所以这样约定,完全是遵循了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甲、A保险公司是车损险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内容约定了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所以甲的车辆因乙的行为造成损害,甲有权向A保险公司理赔;3、至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 “保险人按保险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车辆因第三人之损害而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矛盾,其内容是指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车辆损失后,有权根据第三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按比例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A保险公司在全部赔偿甲19万元后,可向乙追偿19万元的70%即13.3万元。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徐立鑫律师认为:
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合理。甲虽然与保险公司约定:“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本人认为该条款约定属于无效条款。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当适用。保险条款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故应属无效条款。被告无权依据该条款拒赔70%的车辆损失。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石军文律师认为:时间大概是三、四年前,相当于本案A保险公司和甲的当事人的住所在昆明市。相当于本案乙的当事人的住所在成都市。住所地在昆明市的这家保险公司以与A保险公司相同的理由拒赔车辆损失的该车辆不承担责任的部分。央视二套在3.15期间,对此进行了报道,并提出了质疑。A保险公司与甲“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失的按责任比例给付保险金”的这个约定属条款无效。这虽然与《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有些不符,但是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已形成共识,该条款无效。因此,A保险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本案需要商榷的是,甲以A保险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诉”原则。如果人民法院依“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甲对A保险公司的起诉,那么代理甲起诉乙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诉讼代理合同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邹吉宏
作者:邹吉宏
本文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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