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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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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佣金、返利、代理费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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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套取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计入贪污数额?套取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计入贪污数额?竹韵我百家号102期刑事审判参考【1071号】【基本案情】2005年年底,时任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副主任,辅具中心主任的被告人陈强为侵吞听力中心公款,并解决听力中心销售助听器的业务费用支付问题,授意被告人胡海燕成立达那福公司,该公司由陈强、胡海燕实际控制。2006年3月至2011年1月,陈强对听力中心谎称达那福系供货商的分公司,同时对供货商谎称达那福公司系听力中心的下属单位,并致使先后担任听力中心负责人的被告人周文波、张彬利用采购助听器的职权,与胡海燕里应外合,通过增加助听器交易环节的方式,即要求供货商与元供货价格和模式将助听器现行销售给达那福公司,达那幅公司再加价转售给听力中心,获取不法利益。陈强、胡海燕控制的达那福公司通过上述方式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630408元,并将供货商应返还给听力中心的助听器(价值442114元)予以侵吞。在此过程中,达那福按照助听器实际销售额4.5%--13.5%的比例,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听力中心业务员共计约2529000院,用于支付销售助听器的业务费用,剩余价值约1543522元的财物被陈强、胡海燕侵吞。此后,陈强授意胡海燕、张彬成立杭州天聪听力设备有限公司接替达那福公司,通过上述同样方式累计获利633953元,其中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听力中心业务员共计约282088元,用于支付销售助听器的业务费用,剩余约351865元被陈强、胡海燕、张彬侵吞。2008年5月,被告人陈强为了侵吞康复中心增设机构辅具中心的公款,并解决辅具中心下属部门假肢中心销售假肢配件、矫形器的业务费用支付问题,授意时任假肢中心负责人的被告人沈士锋成立杭州来帮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通过上述同样方式累计获利148225元,其中按照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假肢中心业务员共计约50000元,用于支付销售价值配件、矫形器的业务费用,剩余约98225元由沈士锋等人侵吞。【裁判理由】(一)本案中,套取的公款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不属于各被告人贪污的对象,不应计入贪污数额。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本案与上述“套取公款后用于单位业务开支”的情形,有本质的区别。第一、各被告人自始至终无占有该部分用于支付业务回扣费用的钱款的主观故意。第二、各被告人客观上对该部分用于支付业务回扣费用的钱款并无自由支配权。第三、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公司成立后,确如各被告人事前商议的,由原单位业务员按照之前的惯例报送本月应支付的业务回扣费用,第三方公司从截留的利润中支付该项费用。各被告人并未侵吞该部分钱款。(二)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并不意味着放纵或默许业务回扣的行为。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竹韵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签名可以不可以吃的呢,不签名了,就这样吧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QQ电话跟手机电话一样了,回扣话费吗_百度知道
QQ电话跟手机电话一样了,回扣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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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13 来源:张智勇 智豪法律人 浏览次数:0
国家工作人员套取的公款中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部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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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二街138号蜀都中心1号楼19楼收受回扣、手续费成立受贿罪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和第385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见,收受回扣、手续费要构成受贿罪,除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额之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只能发生在经济往来中,即只有在各种商品交易、招标投标、发放贷款、投资开发等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才可能构成受贿罪。
2必须以各种名义实际收受了回扣、手续费。所谓回扣,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回报反还给买方或者其代理人的财物。所谓手续费,是指因办理一定的事务或者付出一定的劳动而收取的费用。实践中收受回扣、手续费通常都冠之以好处费、介绍费、辛苦费、信息费、活动费等名义。
3所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及其发布的决定、命令中有关在经济往来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颁布的《在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等。注意,对于市场经济当中收取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示并入账的折扣和正当的手续费的,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4所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是归个人所有,即行为人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中饱了私囊。反之,如果行为人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如数上缴单位,即使是违反国家规定的,也不能以受贿罪论处。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送钱、送物、提供旅游、为其报销费用等各种贿赂手段诱使对方购买医药商品。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对方折扣,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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