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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st股票如何摘帽?
被st股票如何摘帽?
09-03-20 &
ST摘帽的条件第一节  基本原则  9.1.1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投资者难以判定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9.1.2  本章所称特别处理包括以下措施:  (一)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9.1.3本规则所规定的特别处理不属于对上市公司的处罚,上市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第二节  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9.2.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财务状况异常: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三)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五)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六)经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9.2.2  上市公司出现9.2.1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书面意见。  9.2.3  本所收到上市公司上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之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9.2.4  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9.2.1条所列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一) 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9.2.5  本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特别处理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撤销特别处理。未撤消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下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方可参照9.2.4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撤消特别处理。  第三节  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  9.3.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异常状况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原因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二)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依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的赔偿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  (三)公司主要银行帐号被冻结,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的;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六)公司的主要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相应债权未能计提足额坏帐准备致使公司将面临重大财务风险的;  (七)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认为需要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9.3.2  上市公司出现9.3.1条第(一)至(三)项、第(五)至(七)项情形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比照9.2.3条规定处理。  9.3.3  上市公司认为前条所列的异常状况已经消除,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股票交易特别处理,本所比照9.2.5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  9.3.4  因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实行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于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  9.3.5  自法院发布受理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公告当日起,本所对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的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有关法律文书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  公司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复牌,并实行特别处理。  9.3.6  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或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于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情况、和解和整顿等重大情况并公告。  公司刊登上述公告当日,其股票停牌一天。  9.3.7  上市公司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本所自法院发布公告的当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公告次日公司股票复牌。  9.3.8  法院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自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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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意即“特别处理”。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新大州被“ST”应该属于出现财务状况异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1 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财务状况异常: (一)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三) 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五) 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六) 经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 2. 4 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9.2.1条所列情形已消除,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一) 主营业务正常运营; (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 2 .5的有关规定: 本所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特别处理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撤销特别处理。未撤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在下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方可参照9.2.4条的规定向本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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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股票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缩写,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  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另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有些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往往潜力巨大。   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  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 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什么条件能恢复上市?哪些情形下被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   因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终止上市与ST制度有什么不同?   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如何行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终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将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退市而产生改变。因此投资者应当了解以下四点:   (1)退市并不一定是破产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产,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3)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   (4)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深、沪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会受到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有关情况,丧失法定的上市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开发行或配售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场信誉和财务信用度会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资方面、经营方面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和重整将面临较大压力。就投资者来说,所持股票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该怎么办?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国证监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但在特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前,先要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工作。终止上市的公司股份,将依照终止上市的先后顺序办理转托管及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如何办理股份的转托管手续?   特定的证券公司为退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前先要进行股票的转托管工作,退市公司会披露办理转托管的机构,投资者必须重新确空,登记托管的手续,待登记托管达到50%以上且符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后,公司必须与主办券商协商一致,于股份转让开始日前10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股份转让公告书,明确股份开始转让的时间、地点、条件、方式、具体的操作办法等事项,投资者需密切关注公司后系列信息披露事项。   什么是ST股票   什么是ST股票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翻译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则其股票就要被戴上ST的帽子。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有6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股民通俗理解就是: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等等。如:亿安科技股票2000年曾创造过100元的神话,但是2001年和2002年出现亏损,则被戴上了ST帽子。是否ST股都是亏损股?不一定。如:高斯达(8年到2000年虽然没有亏损,但是它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所以也被ST。 *ST日开始,警示退市风险启用了新标记:*ST。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并区别于其他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3)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纸上公布延期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两个月结束后,公司仍未披露半年报的,交易所将自到期日次日起对其股票复牌,股票简称前冠*ST标记,以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此规定,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均冠以*ST标记,目的是使股民能够非常容易地区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哪些不存在退市风险,便于作出投资决策。 ST行情显示有特别之处指定报刊上另设专栏刊登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不得将特别处理股票的每日行情与其他股票的每日行情混合刊登。 ST何时取消上市公司最近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状况异常的6种情况已消除,并且满足(1)主营业务正常运营;(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条件的,公司应当自收到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年度报告,同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  ST制度与终止上市有什么不同?   ST制度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从日开始,对连续出现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treatment),在“特别处理”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监管机构对亏损公司实行“ST”制度既是对亏损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对投资者风险提示。ST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化的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灵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会受到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有关情况,丧失法定的上市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开发行或配售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场信誉和财务信用度会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资方面、经营方面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和重整将面临较大压力。就投资者来说,所持股票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定义每股收益即EPS,又称每股税后利润、每股盈余,指税后利润与股本总数的比率。它是测定股票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是分析每股价值的一个基础性指标,是综合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指标,它是公司某一时期净收益与股份数的比率。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 比率越高, 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 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利息。   每股收益=利润/总股数   并不是每股盈利越高越好,因为每股有股价   利润100W,股数100W股 10元/股,总资产1000W   利润率=100/%=10%   每股收益=100W/100W=1元   利润100W,股数50W股 40元/股,总资产2000W   利润率=100/%=5%   每股收益=100W/50W=2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  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  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  权证、股份期权等。  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  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  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  2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  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  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  或结算日起计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  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  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  起计算。  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第七条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  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  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  益的潜在普通股。  3  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  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  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  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  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  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  换。  第十条 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  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  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  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一条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  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  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  4  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第十二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  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报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  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  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  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  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  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  潜在普通股。  (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  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编辑本段]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传统的每股收益指标计算公式为:   每股收益=(本期净利润- 优先股股利)/期末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编辑本段]使用该财务指标时的几种方式一般的投资者在使用该财务指标时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 通过每股收益指标排序,是用来寻找所谓“绩优股”和“垃圾股”;   二、 横向比较同行业的每股收益来选择龙头企业;   三、 纵向比较个股的每股收益来判断该公司的成长性。[编辑本段]如何分析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仅仅代表的是某年每股的收益情况,基本不具备延续性,因此不能够将它单独作为作为判断公司成长性的指标。我国的上市公司很少分红利,大多数时候是送股,同时为了融资会选择增发和配股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有这些行为均会改变总股本。由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总股本发生变化每股收益也会发生相反的变化。这个时候我们再纵向比较每股收益的增长率你会发现,很多公司都没有很高的增长率,甚至是负增长。G宇通就是这样的典型代表。每股收益在逐年递减的同时,净利润却一直保持在以10%以上的增长率。   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  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研究时,投资者最关心的一个数字是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是将公司的净利润除以公司的总股本,反映了公司每一股所具有的当前获利能力。考察每股收益历年的变化,是研究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最简单明了的方法  。 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净利润数字,是根据一定的会计制度核算出来的,并不一定反映出公司实际的获利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取得不同的盈利数字。与其他国家会计制度比较,相对来说,我国会计制度核算出的净利润,比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核算出来的盈利数字通常偏高。 投资者要特别留意,公司应收帐款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公司营业收入的变化相适应,如果应收帐款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的话,很可能一部分已计入利润的收入最终将收不回来,这样的净利润数字当然要打折扣了。  另外要注意,公司每年打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足够。如果这些资产的实际损耗与贬值的速度大于其折旧速度的话,当最终要对这些设备更新换代时,就要付出比预期更高的价格,这同样会减少当前实际的盈利数字。 在研究公司每股收益变化时,还必须同时参照其净利润总值与总股本的变化情况。 由于不少公司都有股本扩张的经历,因此还必须注意 每时期的每股收益数字的可比性。公司的净利润绝对值可能实际上是增长了,但由于有较大比例的送配股,分摊到每股的收益就变得较小,可能表现出减少的迹象。但如果以此便认为公司的业绩是衰退的话,这些数字应该是可比的。不过,对于有过大量配股的公司来说,要特别注意公司过去年度的每股收益是否被过度地摊薄,从而夸大了当前的增长程度。这是因为,过去公司是在一个比较 小的资本基础上进行经营的,可以使用的资金相对目前比较少,而目前的经营业务是在配股后较大的资本基础上进行的。  如果仅仅从每股收益来看,目前的确有较大增长,但是这部分盈利可能并不是因为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造成的。比如,公司收购了一定公司,将该公司的利润纳入本期的报表中,就很容易地使得每股收益得到增长。[编辑本段]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内容一、《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制定的背景    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该指标主要用于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每股收益指标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反映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利润,反映企业不同会计期间之间的业绩。由于每股收益指标是以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数作为分母所计算的比值,该指标还可以用于不同企业之间的业绩比较。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等作出了规定。   以前,我国没有制定关于每股收益的会计准则。目前,上市公司主要是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的要求提供每股收益信息。   我国现行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以前我国很少存在潜在普通股,所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近几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出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认股权证等潜在普通股。如果还按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来提供每股收益的信息,不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那么所提供的信息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就会明显滞后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各期间的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现行的关于提供每股收益信息的规定没有要求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每股收益。在提供比较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当各期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不必重述所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这使得各期间每股收益指标缺乏可比性。   (三)与国际惯例不协调。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转换时所引起的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的计算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这种做法与国际惯例存在明显的不一致。    二、《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共四章十五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该准则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明确了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第三章明确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第四章明确了每股收益的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与我国现行的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表现在:两者目的都是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其适用范围相同,都是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制定颁布的主体不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遵循的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规定是中国证监会制定和颁布的;而每股收益准则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和颁布的。正因为如此,两者之间的差异需要由两个部门协调才能解决。   (二)每股收益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准备上市或者已经上市的公司需要计算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公司应分别按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计算每股收益。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不需要计算和列报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只需以净利润为基础。   (三)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形式不同。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的形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其中包括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每股收益,并要求另以利润表附表的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而不是将每股收益列入利润表正表,有关每股收益信息的披露也不是体现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而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公司将每股收益在利润表中列示,并且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及其计算过程等。   三、每股收益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从公式中可以看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关键是要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时,应当考虑公司是否存在优先股。如果不存在优先股,那么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如果存在优先股,在优先股是非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应从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扣除当期已支付或宣告的优先股股利;在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公司净利润中应扣除至本期止应支付的股利。在我国,公司暂不存在优先股,所以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可能处于不断的变化中,所以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计算其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权数可以按天数来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来计算。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根据合并过程中发行或取消的股票数调整加权平均数;第二,在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股)下,需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追溯调整所有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在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发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时间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在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的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只有合并以后的利润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所以在购买法下,因合并而发行的股票流通在外的时间应从股票发行的时间开始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   (二)稀释的每股收益   1.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别。如果公司存在潜在普通股,首先应判断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如果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那么公司只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如果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性,公司还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这里涉及潜在普通股的概念和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定。所谓潜在普通股是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随着股票交易方式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交易方式,只要会影响普通股股数的,都称为潜在普通股。   在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时,我国的每股收益准则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以是否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作为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的尺度。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净利润,不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该项目应结合“终止经营”、“财务报告的列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综合考虑。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考虑具有反稀释性或不具有稀释性的普通股的影响。   2.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就分子而言,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应根据下列事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这里主要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就分母而言,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以前发行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对分母的调整主要涉及期权和认股权证。具有稀释性的期权和认股权证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只影响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只有当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才具有稀释性。计算时,应假定已行使该期权,因此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包括两部分:(1)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 (2)未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平均市场价格   每股收益稀释程度    每股收益是广大投资者已非常熟悉的一个指标,当前上市公司主要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而根据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需要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因此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还增加了“正确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要求,而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的上市公司,还应重点关注其稀释性。  所谓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而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就是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方面需要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的基础上调整可转债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另一方面需要假定可转债在期初或发行日便转换为普通股。一旦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也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而在上市公司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还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这样保证了复杂资本结构的上市公司所列报的每股收益能够体现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和持续稳定性,提高了每股收益的横向可比性。  百度词典:  eps  abbr.  1. =earnings per share 【商】每股红利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定义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与原来规定的五千万元比,中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原来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删除。现阶段,它更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建立支持中关村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要求。当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规定,也比原来宽松得多。按《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目前,谁能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标准是模糊的。实际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业。更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额度制,由有关部门审批公司债券发行。新《证券法》的实施,可以大大缓解企业发行和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上市证券结构的目标将逐步实现。[编辑本段]上市公司特点(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编辑本段]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低一点。[编辑本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编辑本段]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有什么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股本部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   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编辑本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1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我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在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我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二.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1 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企业如何成功上市》培训资料  上市融资,系统工程。兵家大事,谋定而动。如何选择上市的地点、方式和时机?企业上市的关键问题是什么?中国创业板将为我们带来哪些期待?潘小夏先生以近二十年的国内外上市、投融资实战经验为我们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约请了国内外证券市场优秀上市公司总裁为您现身说法。3年25家成功上市, 融资50亿美元, 市值500亿美元,揭秘新生代财富神话背后的结构图谱与资本爆发力,听纳斯达克前中国区主席向您讲述——《企业如何成功上市》!  讲师简介   潘小夏先生是中投圣泉投资管理企业的创始合伙人,曾任美国纳斯达克(NASDAQ)中国区主席及亚太区董事总经理,在纳斯达克任职的3年内共协助25家中国公司(如百度、分众传媒、如家快捷、泰富电气等)成功登陆美国纳斯达。   彭志强   原上市公司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盛景网联培训集团董事长, AAMA中国分会执委。  《企业如何成功上市》课程大纲   1、企业上市的利弊抉择   2、如何选择最佳的上市地点及方式   3、如何选择最好的上市时机   4、成功上市要解决的五个关键问题   5、如何做好上市前融资   6、展望及备战创业板   实战案例:   1、哈尔滨泰富电气如何成功上市   2、企业在上市路演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3、企业如何选择最佳的上市中介机构   四、适合人群   企业董事长、总裁、高级管理者、政府相关人员以及对企业上市感兴趣的所有人士。   ※ 企业上市系列课程:   《企业如何成功上市》   《企业如何进行投融资》   《企业并购、整合及操作方法》[编辑本段]上市公司增持与回购的影响1、增持与回购有四个作用,稳定股价提升信心为主要作用。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份的原因有四个方面,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公司的经营杠杆比例;因个人避税方面的原因,红利税低于资本利得税;管理层将股份回购作为一种信号,向投资者表明公司的股票被低估。在实践中,第四种原因是促使上市公司回购或者增持股份的主要原因。  2、增持与回购对股价的影响长期不显著短期显著。增持和回购虽然可以从财务的角度来改变股东价值,但是并不能改变上市公司的宏观背景,所以这种资本运作很难使得股价获得长期支撑,所以增持回购不改变股价的长期走势。我国A股市场和台湾市场当年有很大的相似性,台湾也是出于稳定股价的需要,在熊市中公布了相关的增持和回购办法,但是市场经历了小幅反弹后继续维持长期趋势不变。  3、可以用四个指标来寻找增持与回购的公司。A股市场上增持的公司有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次ROE水平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在10%以上,按年度计算在15%以上,第三流通A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第四是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低,而现金流并不能成为判断的依据。目前增持的公司绝大部分的理由是看好未来的发展,但除了央企以外,少部分增持的公司ROE水平、市盈率等并不符合我们前面的判断,这里面还是和大股东意愿相关度比较高。  4、增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而回购不一定能普遍实施增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回购并不一定能普遍实施。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司治理的问题。相当多银行股中有不少外资持有股权,如果采取回购措施,可能使得外资持股比例过高,影响国家控股权。另外,中小企业目前增持的比例较小,未来中小板增持的企业可能主要集中在持股比例较低的企业上。  5、含B股的公司值得关注目前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增持A股为主,但长安汽车的停牌给回购B股的构想打开了思路。其实,H股、B股的性质和A股相同,B股相对于A股来说有更高的折价,回购则成本更低,同时也提升了A股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增厚了每股收益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这比直接增持A股可能更能直接刺激A股的股价,因此A+B类上市公司值得关注。[编辑本段]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分析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 T族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年报利润,这已经是当前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的一大诟病。投资者应透过财务报表、指标等判断非经常性损益是否被恶意操纵。  1、正确区分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两个不同的概念。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除了应该考虑该项目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还应该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如有的公司将其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全部纳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另一些公司又自行区分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不少公司将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   2、把非经常性损益和经常性收益先分离后结合地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相对而言,经常性损益对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而言,要实在得多,想要利用经常性收益在短期内避免亏损或扭亏十分困难。非经常性收益因其与主营业务无关且通常数额巨大,足以冲销经常项目亏损额使公司当期避免净亏损,而为濒临亏损公司所瞩目。从利润指标的构成来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除受主营业务影响外,还受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及所得税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后几项正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渠道。一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很低,甚至亏损,净利润却很高,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潜力,如果将非经常性损益分离进行考察,会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  3、注意注册会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重点关注的核实说明。注册会计师要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可以重点留心其对这方面损益情况真实性、必要性的审计结论。  4、考察各财务指标勾稽关系,密切关注有些上市公司诸多非规范做法。例如,未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或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为零,或虽然披露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但未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而根据其财务报告,明显存在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行为;上市公司亏损年度有多报非经常性损失以&透支亏损&的现象;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且隐蔽化行为;披露的损益项目与中国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存在分歧或模糊性,如八项计提等。  近几年,一些经营业绩已出现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由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存在,暂时掩盖了业绩下滑的事实,但与此同时它也给相当一批上市公司带来了沉重的包袱,隐含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公司存在的问题迟早会暴露出来。所以投资者应掌握一定的专业财务分析技巧,真正认识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久盈利能力,更好地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避免被非经常性损益操纵迷惑双眼。[编辑本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close-end funds)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封闭式基金属于信托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固定不变并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编辑本段]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关系: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共同构成了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基金单位可随时向投资者出售,也可应投资者要求买回的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就是在一段时间内不允许再接受新的入股票以及提出股份,直到新一轮的开放,开放的时候可以决定你提出多少或者再投入多少,新人也可以在这个时候入股。一般开放时间是1周而封闭时间是1年。  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过银行申购和赎回,基金规模不固定;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期间基金规模固定,一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基金单位。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相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如下:   (1)基金规模的可变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均有明确的存续期限(我国 为不得少于5年),在此期限内已发行的基金单位不能被赎回。虽然特殊情况下此类基金可进行扩募,但扩募应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而开放式基金所发行的基金单位是可赎回的,而且投资者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也可随意申购基金单位,导致基金的资金总额每日均不断地变化。换言之,它始终处于“开放”的状态。这是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根本差别。   (2)基金单位的买卖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发起设立时,投资者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认购;当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时,投资者又可委托券商在证券交易所按市价买卖。而投资者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他们则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   (3)基金单位的买卖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 ,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当市场供小于求时,基金单位买 卖价格可能高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这时投资者拥有的基金资产就会增加;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基金价格则可能低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而开放式基金的买卖价格是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的高低。在基金的买卖费用方面,投资者在买卖封闭式基金时与买卖上市股票一样,也要在价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证券交易税和手续费;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如首次认购费 、赎回费)则包含于基金价格之中。一般而言,买卖封闭式基金的费用要 高于开放式基金。   (4)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同。由于封闭式基金不能随时被赎回,其募集得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投资,这样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据以制定长期的投资策略,取得长期经营绩效。而开放式基金则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以便投资者随时赎回,而不能尽数地用于长期投资。一般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资产。[编辑本段]这两者在回报上没有特别的区别。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有一个较长的封闭期,发行数量固定,持有人在封闭期内不能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而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上市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还可以买卖。   因此,开放式基金得“时刻准备着”持有人可能的赎回,投资风格相对比较稳健;封闭式基金在存续期内不用担心赎回问题。   凡事都有好坏两面。正是因为封闭式基金不用担心赎回,类似于持有人将钱借给基金公司炒股,约定5年、10年或20年后还钱,有没有利息还不一定。在这几年中,持有人不能要求基金公司提前还钱。因此,基金公司对这些钱有很大的自主支配权,甚至能玩“利益输送”的把戏。   当然,也有操作正规的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他们管理的封闭式基金的回报不一定会比开放式基金差。   综上所述,楼主得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了解信任程度、对大市的长期判断结果来决定买什么样的基金。  封闭基金折价率介绍   折价率的内涵是这样的,以基金净值为参照,基金价格相对于基金净值的一种折损,所以分母应该是净值,而非价格。   实际折价和溢价的公式是一样的:   溢(折)价率=(交易价格-基金单位净值)/基金单位净值×100%   如果是负的,就是折价率;如果是正的,就是溢价率。   封闭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 ,其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当市场供小于求时,基金单位买卖价格可能高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这时投资者拥有的基金资产就会增加,即产生溢价;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基金价格则可能低于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即产生折价。现在封闭式基金折价率仍较高,大多在20%~40%,其中到期时间较短的中小盘基金折价率低些。对同一只基金来说,当然是在折价率高时买入时要好;但挑选基金不能只看折价率,而是要挑选一些折价率适中,到期时间较短的中小盘基金。   按国内和国外的经验来看,封闭式基金交易的价格存在着折价是一种很正常的情况。折价幅度的大小会影响到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除了投资目标和管理水平外,折价率是评估封闭式基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投资者来说高折价率存在一定的投资机会。   由于封闭式基金运行到期后是要按净值偿付的或清算的,所以折价率越高的封闭式基金,潜在的投资价值就越大。  发展简史  上世纪90年代初,珠信基金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雏形)的起步。之后,天骥、蓝天、淄博等投资基金作为首批基金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志着我国全国性投资基金市场的诞生。从封闭式基金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看,封闭式基金大致经历了起步、规范和发展的几个阶段。  1.起步期  1991年7月,发行规模达6930万元的珠信基金(原名一号珠信物托)成立了,它是国内发行时间最早的基金。之后,武汉基金(第一期)、南山基金相继发起设立。  (以上发展历史参见《封闭式基金-历史与现状》一文)  1992年8月,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创立的“金信基金”在浙江金华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按股票交易模式上市竞价交易。同时,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是我国大陆投资基金业中成立的第一家专业性基金管理公司。  11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天骥基金,规模为5.81亿元,天骥基金是当时全国基金中发行规模最大的基金。此后又有多家基金发行,包括淄博基金等。  199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当时唯一一部有关投资基金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199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天骥投资基金、蓝天基金作为首批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同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淄博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志着我国全国性投资基金市场的诞生。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又陆续上市了几家基金,并与其他证券交易中心的基金市场进行联网交易,全国性基金交易市场已经初步形成。  据统计,1993年1月至5月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广东、深圳、四川等分行共批准设立基金12家,规模达到18亿元人民币,国内基金业进入了快速扩张阶段。  年是投资基金成立较多的几年,至1993年底,共设立各类基金近50只,发行地主要集中在广东、黑龙江、深圳、沈阳、大连、海南、江苏等省市。其中基金发行规模最大的是深圳市,达13.7亿元人民币。但过快的扩张速度为基金的统一监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日,中国人民银行作出了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的规定,其中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上市、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以及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律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此后,除1993年9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上海发行了额度各为1亿元人民币的金龙基金、宝鼎基金、建业基金外,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98年上半年),未再批准设立过各类基金,国内基金的发行陷入停滞状态。  日,深圳基金指数开始编制,基准指数为1000点,将当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交易或联网交易的10只基金全部纳入计算范围。  据统计,截止于1998年初,我国共设立各类投资基金78只,募集资金总规模为76亿人民币,在上海深圳挂牌(联网)交易的基金共27只。在此期间,专业性基金管理公司很少(不足10家),基金总的说来规模很小,运作也很不规范,也称为“老基金”时期。  2.规范和发展期  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同时,由中国证监会替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基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从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崭新阶段。  从1998年3月起,陆续有开元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等多家大型基金上市,规模远远大于年成立的基金,多为10亿至30亿人民币。  1999年是基金业大发展的一年,基金迅速增加22只,资产规模跃升为484.2亿元;同时,这些基金在规范性方面也有比较大的进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债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基金的投资组合为80%投资于股票,20%投资于国债。在基金的发起、募集以及后期的运作上也有相对比较严格和细致的规定,如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禁止基金之间相互投资;禁止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基金拆借或者贷款;禁止基金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等等。  1999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对原有投资基金进行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各证券交易中心交易的基金逐步摘牌,交易所上市基金也进行清理规范。在经过一系列的基金合并、资产重组,将原先老基金的不良资产全部置换为流通性较强的上市公司股票、国债或现金资产,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基金的扩募和续期,最终实现了新老基金的历史过渡。如现在的“景博证券投资基金”即是由湘建信基金和湘农信基金合并而成;“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则为海湾基金、武汉基金、赣中基金、中盛基金、开信基金和长江基金重组而来。  截至2002年9月,我国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8家,已经批准筹备、正等待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1家,另有14家(不包括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处于申请筹备阶段;国内已募集成立并已挂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达54只,筹资总额达807亿元。  自从2002年下半年以来,封闭式基金的形势急转直下。2002年9月后至今,没有一只封闭式基金在投资基金市场发行。封闭式基金此次遭遇的“停滞”现象不同于1998年前的“停滞”。那时的“停滞”是出于整顿规范的需要(是主动的),而如今的“停滞”却发生于基金业大变革、大发展的年代(是被动的),个中缘由值得深思。  从2002年下半年发行的几只封闭式基金中,我们已感到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危机。这些基金名义上虽然发行成功,实际上市场已拒绝买单。如基金科瑞高达4.39亿份(银丰也有1.3亿份)的余额被主承销商包销。基金久嘉拜大盘反弹之赐发行还算顺利,但由于原发起人之一的新疆证券突然退出,被迫延迟40天上市。小盘改制基金的扩募情况也相当糟糕,如基金景业、基金天华、基金安久、基金融鑫的弃配率分别高达98.47%、90.4%、94.44%、95.27%。曾经风光无限的小盘基金扩募遭到了市场的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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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股票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缩写,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  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 ,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另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有些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往往潜力巨大。   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  ST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 在哪些情形下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什么条件能恢复上市?哪些情形下被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   因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六)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 终止上市与ST制度有什么不同?   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如何行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终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将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退市而产生改变。因此投资者应当了解以下四点:   (1)退市并不一定是破产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产,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3)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   (4)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深、沪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会受到什么影响?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有关情况,丧失法定的上市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开发行或配售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场信誉和财务信用度会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资方面、经营方面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和重整将面临较大压力。就投资者来说,所持股票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该怎么办?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国证监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但在特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前,先要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工作。终止上市的公司股份,将依照终止上市的先后顺序办理转托管及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如何办理股份的转托管手续?   特定的证券公司为退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前先要进行股票的转托管工作,退市公司会披露办理转托管的机构,投资者必须重新确空,登记托管的手续,待登记托管达到50%以上且符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后,公司必须与主办券商协商一致,于股份转让开始日前10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股份转让公告书,明确股份开始转让的时间、地点、条件、方式、具体的操作办法等事项,投资者需密切关注公司后系列信息披露事项。   什么是ST股票   什么是ST股票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翻译为特别处理。如果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则其股票就要被戴上ST的帽子。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有6种情况。(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均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股民通俗理解就是: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等等。如:亿安科技股票2000年曾创造过100元的神话,但是2001年和2002年出现亏损,则被戴上了ST帽子。是否ST股都是亏损股?不一定。如:高斯达(8年到2000年虽然没有亏损,但是它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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