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同,这个算有吗

单位说要同时签岗位聘用和终身劳动合同。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太了解,为什么签了终身劳动合同还要签岗位合同,那位网友对这方面比较了解的话请帮忙解答一下。
岗位聘用合同,是你与单位行政签订的聘用你到某个岗位的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一旦你不能胜任该岗位,合同期满,企业可以让其他人通过竞聘到该岗位,你只有选择其他岗位竞聘。
劳动合同是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合同约束你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终身劳动合同一般是工作15年之后,企业与你签订的一直到退休的劳动关系合同。就是劳动法规定的无限期合同。
简单说,签订终身劳动合同确保了你是该单位终身员工,享受你的基本工作和企业福利、三金保险。
签订岗位合同,意味你在某岗位工作,享受该岗位的岗位工资,岗位合同根据自身能力和企业选择,可以随时变化和重新签订。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保护。岗位聘用合同是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合同,要求劳动者在该岗位应达到的要求或目标。
首先请注意的是,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劳动合同包括:正式工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录用合同、聘用合...
哈哈,天忍杀手朋友,先说说事业单位编制是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由行政编制部门(如中央编制委员会及办公室)确定的人员数,简单点说编制是一个数的概念,如某某事业单...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
企业聘任书是企业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应聘者经过考试、面试、复试以后,如果企业决定录用,则要向其颁发聘书,但企业的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一、主要职责
(一) 监管职责:依法对邮政函件、速递、集邮市场实施行业管理;维护邮政网络和邮政设施安全,保障党、政、军的通信安全。
(二)服务职责:依法从事邮政...
答: 中国人保财险工作怎么样
因为孩子一落地首先见到的是爸爸妈妈,首先学会说的第一句话是爸爸(或妈妈),而且自小孩开始上学直到他踏上社会 其实在家中的时间是最长的,所以对学生影响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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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啥区别?
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法不适用吗?我在事业单位工作10年以上,现在被也是事业的单位合并,与我签了3年聘用合同。我认为以劳动法来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的,但,单位解释说:事业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以2006年《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为准,不适合劳动法。劳动法有一条说: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是说地方规定和劳动法抵触,以地方规定为准吗?
律师回复区
我个人认为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你签订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现在事业点位实行的是聘用制,所有的事业单位员工都是聘用合同,同样受劳动法的调整,凡是与劳动法相抵触的,都是以劳动法为准,
其实就是劳动合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制定单位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所以,该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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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内聘用人员列入相应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 正文
编内聘用人员列入相应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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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5长沙市直考试之事业单位编制和合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管理
2015长沙市直考试之事业单位编制|合同聘用制|人事代理制管理
2015湖南长沙市事业单位招聘(含选调)309名工作人员;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9月21日(周一)上午9:00―9月24日(周四)下午5:00;网上资格初审时间:9月21日(周一)上午9:00―9月25日(周五)上午12:00。
网上缴费时间:9月21日(周一)上午9:00―9月25日(周五)下午5:00。免笔试的岗位不需缴费;网上准考证打印时间:日(周三)上午9:00―10月23日(周五)下午5:00。
应广大考生的需要,我们针对长沙市直考试,帮大家区分一下事业单位编制、合同聘用制以及人事代理制管理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5湖南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含选调)309名工作人员简章》现已公布,简章中明确指出,此次招聘的人员列入相应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管理。其岗位等级待参加单位竞聘后确定。什么是事业编制?什么是合同聘用制、人事代理制?我们为您解答。
一、事业单位编制
(转载于:www.zaIdian.cOM 在点 网)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 单位,勘察设计 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 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二、合同聘用制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确定。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 ,是相对委任制 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三、人事代理制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 ,
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考生朋友,关于《2015湖南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含选调)309名工作人员简章》中最终被录用人员的身份待遇可以作如下具体理解:1、无论是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模式,还是实行人事代理制管理模式,每位被聘人员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人事体制改革前俗称“固定工”,人事体制改革后称“编制内正式工”);2、被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因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管理体制不同而有所差异,从而产生了事实上的合同聘用制管理与人事代理制管理两种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这里指“被聘人员”)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篇二:关于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的规定
灌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灌政发〔号
关于对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 合同聘用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人员公开聘用制、岗位聘任制、人事关系代理制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根据《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苏政发〔1999〕99号)和《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连人〔号)等文件精神,并参照《连云港市关于在市直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连人〔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合同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双方通过
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实行聘用制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将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等人事业务委托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人才中心)代理。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类事业单位的新进人员。
今后凡我县新进事业单位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并逐步向全员聘用制过渡。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合同聘用
事业单位聘用新进人员应在单位核定的编制
和增人计划内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
聘用合同由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签订后,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审核鉴证,到县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聘用的初聘期为一年,正常期限一般不超过三
年。毕业生按规定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内与单位签订《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试聘合同》,试聘合同经县人才中心鉴证后
生效,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照《连云港
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连人〔号)等文件有关条款执行。
聘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
如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的,可以续聘。续聘合同经鉴证后到县人才中心办理续代理手续。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不再与聘用单位保留任何关系,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办理流动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或进入企业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
第三章 人事代理
县人才中心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聘用单位与县人才中心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将所聘人员相关人事业务委托代理。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
(二)代办档案工资调整手续;
(三)办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和见习期满转正定级手续;
(四)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调转手续;
(五)代办职称(资格)考试、评审的有关手续。
其他人事业务由聘用单位或受聘人根据需要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期间的有关规定:
(一)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由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关系自行终止,其本人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15日内凭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县人才中心办理变更人事代理关系或调转手续;
(二)聘用单位形成的需归入聘用人员档案的材料,每年汇总一次,由聘用单位及时转入县人才中心归档,县人才中心应及时对材料进行整理,保证档案的使用方便;
(三)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聘用单位需查阅档案或出具相关证明时,可持介绍信到县人才中心办理。
第四章 有关待遇
聘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受聘人员所在岗位和工作实绩等确定其工资待遇。
受聘人员聘期内享受同岗人员相同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聘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办理与其他同岗人员相同的养老等社会保险手续。
受聘人员聘期内,在继续教育和培训等方面与单位其他同岗人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做出重大贡献或业绩突出的,单位应按同岗人员一样奖励。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合同聘用和人事代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
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书面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行政机关新进行政附属编制人员,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则按照上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篇三: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
[2000]1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 [2000]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建立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通过实行聘用制,
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职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三大类。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岗位均按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在核定的职务(等级)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的实际能力,允许高职低聘,也允许低职高聘。
第八条 完善和强化岗位管理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根据本人条件和岗位需要,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可以聘用到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用到工勤人员岗位。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
第三章 聘用和聘用合同签订
第九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应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进行。对现有正式职工的聘用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对新进人员的聘用(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
选拔人员以外),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招聘或择优直接选聘。公开招聘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招聘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人事(劳资)、、审计、纪
检监察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二)岗位工作条件;
(三)岗位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岗位纪律;
(六)聘用合同期限;
(七)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单位出资培训后个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的合同。对流动性强、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按规定延退)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条件选择签订何种期限的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军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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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与上级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怎样管理才规范?
我公司是***的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在人员组成上,***事业编制的人员占据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各级领导岗位,在公司管理上行政手段为主要管理方式。我的问题是:1、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与***签订聘用合同书,公司对这些人只具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是否可认为这些人是构不成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2、一般企业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长期使用的人员(如下岗、兼职人员)在收入发放上有的企业按工资发放,有的企业按劳务费发放,如何操作最规范?智联专家解答:你提到的情况比较典型,许多原部委下属的公司一般是这样管理的。但现在,原部委下属的公司基本上都已经脱钩了,这种情况目前应该不多了。回答你的提问的一个前提是,我不知道你提到的***是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还是纯企业。但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单位,仅就你公司而言,要防范你自身的风险,避免将来的麻烦,可以这样做:1、***事业编制的人员既然已经与***签订了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是属于***的员工,是派到你单位任职的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是以劳务的形式输出到你公司的人员或者是你单位借用的人员,在这个问题上,你公司应该与***签订一个协议,把有关这些人劳动关系、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下来。这样做,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争议。2、你提及的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是否真的不够成劳动关系,需要具体加以区分。如他是下岗职工,按北京市规定,下岗期限最长二年,估计早就该到期了,且不管是否已到期,下岗员工只要在你单位稳定时间达半年,就会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轻易认定与你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兼职人员如果已有单位解决了法定社会保险问题,对你公司来讲可能属于部分工时用工,可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出台的规定执行等。如果确属兼职,这类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这涉及到与职工原单位的关系,你是否招用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呢?原单位是否同意员工兼职呢?是否涉及商业秘密问题呢?所以要慎重。对于真正不够成劳动关系的人员,最规范的做法是按劳务费发放,这样可以避免社会保险等问题。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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