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噪声的应纳税人按次申报日期额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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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二十五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标志着中国有了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税种。依照规定,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日至15日是环保税首个征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立法进展
日,全国人大财经委透露,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稿)并报送国务院。
日,下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日,环境保护税法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日至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日,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三章 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附表1: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附表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附表1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附表2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8.苯并(a)芘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5)
13.化学需氧量(COD)
14.总有机碳(TOC)
16.动植物油
18.总氰化物
24.硝基苯类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9.彩色显影剂(CD-2)
31.元素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6.邻-二甲苯
47.对-二甲苯
48.间-二甲苯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53.2.4-二硝基氯苯
55.间-甲酚
56.2.4-二氯酚
57.2.4.6-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3.大肠菌群数(超标)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3.鸡、鸭等家禽
4.小型企业
5.饮食娱乐服务业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2.氮氧化物
3.一氧化碳
10.汞及其化合物
11.一般性粉尘
13.玻璃棉尘
15.铅及其化合物
16.镉及其化合物
17.铍及其化合物
18.镍及其化合物
19.锡及其化合物
24.苯并(a)芘
42.二甲二硫
44.二硫化碳
.人大网[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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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 C. 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 D.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提交图片把图片文件拖到这里即可上传上传完,点击「插入图片」按钮插入title插入图片图片链接:图片描述:添加取消视频title插入视频视频链接:添加取消出于安全考虑,目前正解网仅支持腾讯视频(支持 HTTPS)的视频播放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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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规定
更新时间:&&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有哪些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四种方法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计算方法和顺序为: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未安装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不能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顾闻徐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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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规定
来源:未知&&时间: 10:20&&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有哪些规定?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四种方法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计算方法和顺序为: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未安装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不能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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