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和工资可以同时享有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同时享有吗_百度宝宝知道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同时享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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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也发了,生育津贴也发了,可既然发了生育津贴,公司还要把生育津贴要回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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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好友扫一扫分享给TA或者2016年劳动法规定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首先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工资应按出勤发放,不能以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其次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津贴发放,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需企业补足的;  陪产假工资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支付,社保中心暂无明确规定由社保基金支付,目前由企业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期间只发生育津贴不发工资,是否违法?  法定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不违法。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 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一)项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以同时享受吗?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陈小姐经朋友介绍入职到本市一家投资理财公司工作,任财务经理助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陈小姐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陈小姐结婚怀孕,2015年1月,陈小姐向单位申请开始休产假,产假时间为日到5月30日。投资理财公司同意陈小姐的休假申请。在陈小姐产假期间,投资理财公司并没有按月给陈小姐支付工资。陈小姐因在休产假,需要照顾孩子,就对公司未发工资没有在意,认为回公司上班后应该会补发工资和生育津贴。  2015年7月,陈小姐回公司上班,上班当天公司支付了陈小姐的生育津贴。次日陈小姐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公司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经研究认为已将生育津贴支付给陈小姐,不同意再支付工资。陈小姐与公司交涉无果后,以投资理财公司不及时发放工资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她产假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5万余元。投资理财公司却对此不服,其表示,在陈小姐休产假期间,公司及时为她申报了生育津贴,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生育津贴报销后已向陈小姐发放,为此就无需再支付工资了。  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投资理财公司应支付陈小姐工资高出生育津贴的差额,经济补偿等共计一万余元。  法律评析:  仲裁认为,依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津劳局2005年第238号《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关于结算问题有明确的规定:“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向生育期间的女职工发放工资是其法定义务,生育女职工在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投资理财公司没有支付陈小姐产假期间的工资,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陈小姐的支付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陈小姐不能既享受生育津贴,又得到工资收益,因此,投资理财公司只承担支付陈小姐产假期间的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差额的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投资理财公司在陈小姐休产假期间没有发放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陈小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投资理财公司也应支付陈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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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教育网(www.srssn.com) 为每个爱好学习的朋友提供最好的教育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有什么区别,能同时拿吗?很多人还不知道!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一直是准妈妈们最关心的问题,2018年我国的产假工资做了一定的调整,还不知道2018年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准妈妈们,请跟着小律来阅读下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休产假时,工资应该怎么算呢?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2.产前假,工资按8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给员工,生育津贴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等生育津贴下来,将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归企业。
4.哺乳假,6个半月按照工资8成发,延长期间按7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不同情况下,产假时间长短也不同,具体是怎样呢?请继续随着小编来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明白了产假后,生育津贴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
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如何领取生育津贴?
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保险在绝大部分地区是不能转移的,异地换工作后最好重新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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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领取生育津贴后再支付行吗?
编辑同志 :我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一律不支付产假工资,而是等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后,再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请问,公司这样操作符合规定吗?读者 小史为您释疑小史 :有的公司担心如果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后,女职工不配合提供资料办理生育津贴领取手续,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有的公司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既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以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待领取生育津贴后再支付给女职工,并无不可。我们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上述规定,仅是明确生育津贴的支付主体和支付标准,并不能理解为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的法律依据。关于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要不要发放工资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一.从生育保险规定的历史沿革来看,单位应当在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以江苏为例。日施行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8条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可见,产假期间单位正常支付产假女职工工资,是通行的做法。虽然现行规定没有保留“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的表述,但其同样规定生育津贴是“工资性补偿”。既然是“工资性补偿”,自然是要先支付工资才有补偿,否则补偿无从谈起。二.从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来看,单位也应当在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该条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既然是正常出勤,则用人单位就应当正常按照约定支付工资,这才是产假待遇的应有之意。因此,我们认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不应当停发工资等到生育津贴领取后再一次性支付给女职工。江苏品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州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袁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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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生育津贴和工资差额怎么计算,可否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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