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是什么意思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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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信托是什么意思?它有什么优势和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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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月24日讯
  在牛市行情中,证监会时不时会跑出来提醒投资者:要警惕场外配资和伞形信托的风险!曾经证监会还两次出狠招打压伞形信托。那么,令证监会&念念不忘&的伞形信托到底是什么?
  1、什么是信托?(来源于百度百科,建议跳过)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伞形信托是什么?
  搜狗百科中这样解释:伞形信托指同一个信托产品之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子信托,投资者可根据投资偏好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投资,满足不同的投资需要。 伞形信托作为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创新品种,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
  看不懂是吗?那小编就换一种通俗的方式来为大家讲解。
  老王看到股市这么好赚,决定不做情怀手机了,先炒股赚一大笔,然后就可以只谈情怀,不愁赚钱了。但老王手头上只有一千万,翻倍也就两千万,余生都要在高球场、游艇上、会所里谈情怀,不够用的说。
  于是,找信托?但这次不知咋滴,信托嫌我钱少&&这时候,隔壁公司赵老板、楼下4S店的张老板、对面马路披萨店李老板都觉得现在生意不好做,看能不能在牛市赚点钱。
  信托公司把我们几个凑过来,说是四个人各出1000万,合共4000万,做一份股票投资信托计划。我们四个人用同一个证券帐户交易,但每个人要怎么个炒法,自己决定,盈亏自负,信托公司来执行。于是,这个账户实际上就有四个子账户,分别是老王、隔壁公司赵老板、楼下4S店的张老板、对面马路披萨店李老板。
  干嘛不用自己账户炒呢?因为每个子账户又可以融资。比如像老王这个子账户里,就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优先投资者,就是凑钱给我炒股的人,一部分是劣后投资者,就是老王本人了。优先投资者在平仓线的设定下是保本保息的,但是预期收益也是固定的,说白了就是利息钱。
  劣后投资者资金没有保障,还要换优先投资者利息,而收益就看扣除掉这些利息和其他费用支出之后,能在股市里赚多少。说白了就是借钱炒股。
  话说这伞形信托具备以下优势:(1)突破了最低额度的限制;(2) 买卖股票的限制会略有松动;(3)每个信托计划成立都是有成本的,而且会占用名额。伞形信托的形式降低了这种成本。
  劣势暂时没有很明显的,因为它本质上还是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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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托是什么意思?
有人知道什么是外贸信托吗?我打算自学去考和基金从业资格证,刚好今天看新闻说到外贸信托,所以想问一下大家,有人知道吗?帮我解答一下。
外贸信托是68家信托公司中在海外这一块走在前列的信托公司。外贸信托是中化集团下面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信托。
通过市场的调研,把国外商品进口到国内来销售,或者国内商品销售到国外,从中赚取差价。还有,做一些目前没有进出口权单位的进出口代理,收取代理费。
外贸信托是一个公司,87年成立于北京,是少数直接受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之一。对外经济信托也是其业务之一,不过现在购买外贸信托或者信托的渠道有很多,一般第三方平台都有代售的。
外贸信托是68家信托公司中在海外理财这一块走在前列的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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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基于对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方。
信托责任简介
责任是指对/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的意愿(而不是受托人)进行财产管理的责任。一旦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成立,受托人就负有信托责任。信托关系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权利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而展开。在管理和分配的过程当中,受托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其责任相冲突,不得以受托人的地位谋取利益(除非委托人同意)。在社会关系中,例如监护人对立遗嘱人、公司管理人对公司、管理人股东对非管理人股东、、以及信托公司对投资者都负有信托责任。信托责任也是一种将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委托人和转移资产人,以及其指定的三者联系在一起的纽带。
信托责任概述
责任是一种对社会成员有约束作用的内在制度。内在制度被定义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在构建社会交往、沟通自我中心的个人和实现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作为行为规则的约束作用是通过内化于人们的意识并贯彻于日常活动的,而且一旦形成后就成为共同的价值观,因而是一种长期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行为规则。在它的约束下,人们可以自发地执行和维护内在制度的要求。
信托责任这个词语现在用得比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以上市公司为例,,企业管理层和股东分别构成了信托关系的三方。在这里,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非管理层自身的利益,比如说办公条件,薪酬水平,通过安排损害企业的交易拿回扣等)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
责任的有效行使必须由严格的信托法律关系进行支撑。信托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强制规定的管理制度来建立的,因为受托人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托资产载体是没法通过自由意志或行为建立相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制度建立的基础则是信托责任,因为受托资产载体本身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受托人提出约束规则或行为准则。通过信托责任,受托人的管理制度不仅调整受托人与受托资产载体之间的管理关系,而且调整受托人和受托资产载体与资产转移人及其之间的财产关系。
信托责任分类
信托责任专业责任
专业责任是指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
信托责任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是指在过程中不仅应承担,而且更应承担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的意义
第一,受托人不仅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受托人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目的不在于利己,而在于为转移资产而不参与管理的人。所谓,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管理人没有正常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所造成的。因此,这种权利转化为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行使好权利,才是真正信托责任。
第二,受托人不仅要承担一般的法律责任,更要把道德责任当法律责任来看待。法律应当把受托人的道德责任提高到上来加以追究,并作为责任来追究。
信托责任企业家
企业家责任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代理人的企业家对负有的保持企业运营和发展,促进企业的责任。
信托责任现状及危害
一、企业家对国家和社会负有的责任方面
企业家首先是个社会人,然后才是商人,企业的生存和经营离不开社会那就必然对社会负有信托责任,对国家的经济安全负有责任。但是企业家在这方面做得并不好,过分的关注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是导致企业家对于国家和社会信托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家钻国家政策的空子,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在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中,一些缺乏信托责任的企业家进行暗箱操作,内部人员利用压低经营利润、操纵资产评估、等手段将大量国有资产装进自己的腰包。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世界银行则估计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量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至12%。国有资产以如此惊人的速度流失,已经成了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威胁。
2 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只关注本企业的而不顾企业运营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这样的企业在我国不占少数。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的这些行为具有,不直接与企业的利益挂钩,而企业家只关注企业自身的盈利情况,对于环境方面过分忽视。但是这样的行为后果最终要社会给他们买单,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数倍于企业的所得,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可谓得不偿失。
3偷税漏税问题严重
企业是有公益责任的,享受公共资源的同时需要对社会有相应的回馈,小到公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大到在国难面前的慷慨解囊,这是每个国人的义务,更是企业家不容推卸的责任。税收是的二次分配,企业按时足额的缴纳税金是对国家建设负有的责任,也是企业家社会责任的一个体现,但是在我国偷税漏税现象很多,有的企业家没有负有纳税责任的意识,还有的人有计划的利用财务造假或者关联方交易等一系列的手段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企业家对企业及资产所有者负有的信托责任方面
1 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企业家是企业的核心人物,其首要任务就是掌控企业宏观的战略发展方向,充分组织人力、物力资源,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其协调、配合努力实现企业的目标,完成企业的使命。如果把企业交给一个没有信托责任的企业家去管理,无异于任由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这样的企业怎么能经营的好?怎么能发展的好呢?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本来就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很多方面的挑战和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输得很惨,兢兢业业尚且不一定能保证企业发展良好,再加上一个不负责任的掌舵者,它的经营可谓风险重重。
2 伤害了企业的利益,造成投资者信心缺乏
由于的存在,股东对企业的了解是间接通过企业家提供的报表数据等,对企业的真实情况缺乏一手资料,而且获得信息相对滞后,不能及时的对企业的状况进行管理,这就给了责任缺失的企业家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利优势和信息优势蒙骗出资人,贪污受贿,拉关系吃回扣,肥了自己瘦了企业。而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是股东的投资,企业家信托责任的缺失使得股东利益受损,也会影响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资金的缺乏将导致企业无法生存。
还有部分企业家的行为更为严重,他们建立一个公司拉拢各方投资,最后又巧立名目通过各种方法抽逃资金,把的投资转移到自己的手里,然后破产清算。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造成了投资市场的混乱,危害了市场的经济安全,伤害了投资人的利益。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的法律体制在这方面存在缺陷,给了有不良企图的人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我们的企业家自身责任的缺失是多么的严重,钻法律的空子,以损害股民利益的手法达到自己非法的追求。
3 损害了员工利益
企业的存在与经营并不单纯是股东和企业家关心的事情,企业的员工同样关注。员工是与企业共同存在的,企业家不单纯要对对企业负责,同时也要对企业的员工负责,如果企业家信托责任缺失,企业经营不好,员工的利益同样受损。
信托责任缺失原因
一、我国企业家责任意识淡薄
我国委托的发展时间不长,很多方面都是借鉴西方的经验和现成的制度体制,发展的还很不成熟,尤其是对企业家的教育培养方面没有达到英国那样的状态,只是强调企业家应该具备怎样的才能,却相对忽视了对道德层面上的关注,这就造成了我国的很多企业家缺乏责任的现状。
二、我国企业委托代理体制不合理
目前,我国一些公司中成员、经理均以任命的方式产生,实际上使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缺乏市场选择的余地,使二者权力界定更困难。还有就是多级代理,导致代理权失控,代理责任不明确。这一系列的问题最终导致企业的经营者缺乏风险责任能力,不能很好的承担起管理企业的责任。
三、我国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在现代企业中,由于的存在,必须设计一套机制,协调和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使代理人在追求个人财富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效用的最大化,这些制度既包括激励机制,又包括约束机制。在我国的企业当中,很多企业对管理者的激励政策不能起到作用,把企业家的个人收益与企业的经营利润挂钩,其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家更好的为企业盈利,但是很多企业家却利用财务上的造假以及销售造假等来伪造利润,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却照样能拿到可观的收入,这就牵扯出另外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对的监督和约束体制不健全。高层管理者之间很多时候利益是一致的,他们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相互串通以掩盖其不法行为的真相。
四、我国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官判断的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条文,而经济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很多的法律都落后于经济情况,这就造成了一些法律漏洞,让一些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信托责任应对缺失
一、国家为维护应采取的措施
1 要增强企业家责任方面的教育在我国,企业家信托责任的缺失已经成为一个广泛且严重的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在全社会广泛的开展对企业家信托责任方面的教育,增强企业家内在的责任感,才能实现其自我约束。
2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企业家还不能自觉地承担起应负的信托责任,要想保证企业良性的运营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约束。国家应该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来保证我国经济市场的安全,只有这样才能约束企业家的利己行为,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企业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1 引进个人产权机制,强化激励机制企业家责任的缺失是由于委托代理问题导致的,而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是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引进更合理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以尽量使得两者的利益趋同而不是背离。在西方公司中,与其直接相关,代理人收入更与企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这是各个产权主体及代理人富有创新精神和进取动力并能够约束自身行为的根本原因。在公司下可以引入类似的激励机制,将企业经理人员的收入分别与企业资产盈亏水平、企业经营业绩挂钩。同时,由于产权代表、经理人员的名誉、声望等关系到他们未来能否继续任职或晋升,因此,将诸如社会声誉、职业前途等“无形利益”与国有产权代表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也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
2 建立合理的结构
对应美国等国家的专业委员式董事会结构,我国的董事会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确,应该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特别是增强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执行有效性。在董事会的内部还应该有小利益的代表,不同的相关利益代表构架起全方位的股东利益,避免因为的大比重,而较少考虑整体股东利益的处事态度。
3 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约束机制
在企业制定机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对企业管理者的约束,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加强监管,同时要合理的设置的规模和结构,防止内部股东权利过大而影响了董事会的独立监管职能。研究表明,同一契约的激励强度与董事会监督力度正相关,即董事会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时,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效率也就越高。董事会的结构和规模影响董事会的监督力度,当董事会的结构和规模更加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时,董事会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效率就越明显。
4 明确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范围和责任
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很容易由于职责规定不明确而出现专权和擅权的行为,基于这个问题要在企业的权利设置体系中合理设置企业
家的职责和职权,做到权利和责任相对应。用责任来约束企业家的行为,当企业家需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他们就能自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信托责任诞生历史
15世纪,欧洲大陆兴起了发现新大陆的热潮,人们被各种传奇鼓舞着,希望找一条通往遥远东方神秘而富饶的中国的道路。
1533年,250个英国人每人各出250镑,弄了三艘船雇了200个水手,委托他们沿大西洋向北,找一条通往中国的海上通道。
这200个水手真不含糊,他们一路向北,来到了北极。途中在挪威附近遭遇了特大风暴,三艘船被风浪打沉了两艘,最后只剩下最大的一艘莫斯科威号,他们还是坚持着到了北极。上岸后他们滑雪橇在荒原上搜寻了2000公里,直到遇到了欧洲历史上有名的恐怖大王艾文,才知道此路根本去不了中国。他们用钢笔和墨水交换了艾文手里的貂皮等土特产,“双方都觉得这是一桩很划算的交易”,又千辛万苦回到了英国。
他们没有完成预定的任务,只是证明了北边的路到不了中国。于是他们用艾文的貂皮换了钱偿还了商人们的投资。
250个商人没有跟着他们一道前往,他们知道,既然委托了这200个水手,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信任他们。
水手们接受了委托,他们认为这是250个投资人对他们的信任,唯有恪尽职守方能报答这份信任。所以他们才不辞辛劳,哪怕遇到船被风浪打沉这样的事也坚持不辱使命。没有找到去中国的路算是没有完成任务,因此水手们要把钱还给投资者。
这就是责任(trust)的产生。
公职即公信
从那以后,信托责任成为一种根植于职业经理人内心的基本价值观:公职即公信(a public office is apublic trust)。西塞罗把它解释为,如果一个人担任了某一职务(to hold an office),他就是这一职务上的官员,他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他就应该是负责任的。同时,人们把与这个职务相连的权力放心地交给他,相应地就会期待他能够有责任心地行使这个权力,在处理事务时充分考虑他人的利益。
这样的原则后来成了文明社会的共识。
1841年,一艘邮轮威廉·布朗号在北大西洋不幸撞上了冰山沉没了。41位幸存者挤上了一条小船,然而这条小船超载,随时可能面临灭顶之灾。两天后,为了让更多的幸存者活下来,船员们把14名男性乘客扔到海里,留在船上的是两位已婚男乘客,一个小男孩和所有女性乘客,还有船员自己。当时的法庭记录到:“没有一位船员被扔到海里。他们当中有一个厨师,还是个黑人。”要知道,美国那时种族歧视很严重。
第二年,罹难者家属把船员们告上法庭,联邦法院把这件案子当谋杀案审理。
是幸存者当中的一名船员,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为他辩护说,当船沉没于汪洋大海之中时,每个人都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每个人都可以尽心尽力地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不必再去考虑文明社会给予他们的责任。所以,赫尔墨斯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在这奇特而紧急的情势之中扔下乘客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法官却不这么看。船员有船员的义务,即使他们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这种义务仍然跟随着他们。
法官的判词里写道:“社会法则的本质将船员和乘客置于不同的关系之中,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宣称,船员的义务就是保护对他们充满信任的乘客,而不是牺牲乘客。”
最后,被判有罪。
就是说,责任的观念排斥对自我的过分关注,包括滥用权力。几百年的时间里,信托责任的概念延伸到权力的合法性上,人们普遍认为,当拥有权力的人滥权或以权谋私,那么权力就不具备合法性。
滥用权力之殇
正如约翰·保罗二世在《百年通谕》里指出的那样,“当权力不能被正确地行使,甚而妨碍到他人利益时,它将失去其合理性。因为其出发点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这种利益不是来自于事业的整体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共同积累,相反,它来自于损害他人利益的非法盘剥和投机,来自于对他人之间团结和谐的践踏。这种权力完全是不正当的,在上帝和他的子民眼中,它是一种滥用。”
这种观念本来就来自于宗教。世界上所有的宗教,无论大小,大多都尊崇这样的伦理原则,那就是对自我的过度专注会扰乱心智,让人们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要摆脱自我焦虑始于对自身的反省与检验。正如《旧约·以西结书》里说的:“祸哉!牧人只知牧养自己。牧人岂不当牧养群羊吗?”
2009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中,以雷曼兄弟为首的大企业的高管们就是这样只知牧养自己的牧人。那些身居高位,拿着巨额年薪和花红的人在金钱和利益面前几乎放弃了自己的职守,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投资人和的利益,最终导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
实际上,责任并没有给人们提供一套成文的行为规范,它更是一种由文化、习俗和日常行为习惯构成的约束机制。在一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人们在接受每一个信托责任时,并不了解是否能遵守这些约定,但却能够根据经验和约定俗成的做法假定他能够完成委托,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出乎意料。
信托关系要求接受委托的人将他人的利益,尤其是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此一来,其行为才能反映出更宽广的诉求、利益和价值。同时努力把他人利益视为自我利益的延展,从而保证他人利益在接受委托人的职务行为中得以实现。这种过程不是强制的和被迫的,更多的时候表现为被委托人的心甘情愿,不用监督,有时甚至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行为。
当然,光有这样的规范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要为责任的施行提供基本的保障。甚至,为此制定的法律成了整个市场机制的基础。它体现在对每一个合约的代理人、合作伙伴、信托人和企业主管及经理所担负的受托责任的具体规范上。
《健全法制下的信托责任》金融观察 2008年9月号
《基于风险管理角度的企业家信托责任研究》财经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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