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公司章程程中可否约定对某一股东不根据公司的盈亏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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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限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按照出资比例,而是约定其中
请问有限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会决议不按照出资比例,而是约定其中一个股东拥有51%表决权,其他股东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剩余49%表决权。这样约定是否可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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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完善您的问题方便律师解答
找法网认证律师
11条律师回答
您好!公司章程规定按照比例行使表决权并不违反法律相关约定,因此,股东按照约定行使表决权是合法的,希望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股东会决议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问题,您可以参照公司法规定或者您的公司章程的约定,没有禁止的,应该可以。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可以的
您好,建议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可以。
股东同意可以
找法网认证律师
有约定,从约定。
一般是可以的
可以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股东同意是可以的。
找法网认证律师
您好,可以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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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程序缺陷可能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你是股东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贷了,不承担担保责任了。B
很简单,全体股东协商决定设立分公司就可以,股东签字,写上年月日。
你好,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责任。
你好,担保合同有效。详情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一般无需,看章程约定
股权转让协议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人提供担保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法律上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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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潮州用户的咨询  本报记者 袁 辉 简锦仪  【案情回放】  张某称日与刘某、李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张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资60万元,李某出资30万元,刘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任公司总经理,张某任公司执行监事,A公司成立后主要以生产加工各种家用电器外壳的注塑产品,因为公司在设立时没有就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也没有签订相关书面协议,A公司在2014年、2015公司均没有分配利润,经张某查阅公司财报,发现公司均有盈利,张某于日分别向李某和刘某提出分配利润的要求,但是结果均以公司需要扩大规模为由拒绝分配利润。  【律师说法】  张某就“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提出利润分配的权利,法院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这一问题咨询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的刘彦林律师,律师认为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权自益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案例中A公司的情况,张某享有获得利润分配权,但利润分配权如何行使,A公司章程中并没有明确,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的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享有利润分配权但不一定可以实际得到实体利润分配的结果,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对利润分配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已经明确A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并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之间也没有任何关于利润分配的书面约定,所以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股东之间也没就利润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提出利润分配的要求应当通过召开股东会来实现,在A公司股东会就利润分配的事项没有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之前,张某无法实际获得公司的利润分配。  如果本案中张某通过向法院提出利润分配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律师认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本案中在公司章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但是张某作为A公司的执行监事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如董事会不召集股东会的,张某有权主持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方案通过股东会表决形成决议。  关于公司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时,法院是否支持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针对该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给出了指导意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三条规定,“适用公司、企业法律疑难问题:(十)法院一般不能在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前直接判决公司利润分配。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规定了利润分配,法院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判决。”所以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在公司就利润分配没有形成有效的方案之前,其中某个股东就利润分配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针对本案中张某遇到的问题,作为公司法律师建议出资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应当完善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方案,避免在公司盈利后就利润分配权的实现发生争议,从而有效的保护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当前位置:首页&
到&<input class="tp_input01" type="text" id="yt_top" onkeypress="javascript:var keyNif(window.event){keyNum=event.keyCode}else if(event.which){keyNum=event.}if(keyNum==13){var pageNo=document.getElementById('yt_top'). pageNo = parseInt(pageNo.replace(/(^\s*)|(\s*$)/g, '')); if(pageNo == '' || isNaN(pageNo) || pageNo 1){return alert('请输入正确的页数');}window.location.href='/Article/1420923/'+pageNo+''}"/>页&&<input class="tp_input02" type="button" onclick="javascript:var pageNo=document.getElementById('yt_top'). pageNo = parseInt(pageNo.replace(/(^\s*)|(\s*$)/g, '')); if(pageNo == '' || isNaN(pageNo) || pageNo 1){return alert('请输入正确的页数');}window.location.href='/Article/1420923/'+pageNo+''" value="跳转">末页下一页上一页首页共1/1页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13大事项,99%的企业都未进行约定
浏览/回复1008/1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13大事项,99%的企业都未进行约定&&&&&&&&&&&&&&日10:00&财经&&&&&&&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中国,可以说99%的公司章程都是毫无意义的范本,这些范本由注册时工商登记部门提供,而投资人往往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事项。&&&&&&&&&&&&&&  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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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可以自主约定的13大事项,99%的企业都未进行约定&&&&&&&&&&&&&&日10:00&财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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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中国,可以说99%的公司章程都是毫无意义的范本,这些范本由注册时工商登记部门提供,而投资人往往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规定的事项。&&&&&&&&&&&&&&  一、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章程范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年,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章程范例:&&&&&&&&&&&&&&  公司对外投资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对外投资的单项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公司资产净额的__%,对外投资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投资前公司资产净额的_____%。&&&&&&&&&&&&&&  公司因经营需要董事会可以决议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抵押和质押。抵押或质押的财产范围为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和机器设备为限。董事会的担保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数额不得超过_____万元。决议需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四、
分配、增资认缴&&&&&&&&&&&&&&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章程范例:&&&&&&&&&&&&&&  (1)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股东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丙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_%,股东丁分取红利的比例为_____%。&&&&&&&&&&&&&&  (3)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甲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股东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_%,股东丙新增出资认缴比例为_____%,股东丁……。(或)&&&&&&&&&&&&&&  (4)全体股东约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甲和股东乙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出资,股东丙和股东丁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股东丙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____%,股东丁认缴新增资本的比例为_____%。&&&&&&&&&&&&&&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章程范例:&&&&&&&&&&&&&&  (1)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2)股东在公司成立年内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告知其他股东转让对价。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提出优先购买权的,该股权转让给该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股东会职权: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股东会召集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章程范例:&&&&&&&&&&&&&&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十五天前由董事会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未在书面通知列出的审议的事项不得在股东会议上审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除外。&&&&&&&&&&&&&&  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可以口头、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同时通知需要审议的紧急事项。&&&&&&&&&&&&&&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或)&&&&&&&&&&&&&&  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甲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乙享有&%的表决权,股东丙……。&&&&&&&&&&&&&&  七、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章程范例:&&&&&&&&&&&&&&  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会议过半数的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副董事长由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委派)&&&&&&&&&&&&&&  八、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章程范例:&&&&&&&&&&&&&&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不少于章程规定的董事总数的2/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开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在董事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通知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方式和时间的限制。&&&&&&&&&&&&&&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性审议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以下重大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  九、总经理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股东资格的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章程范例:&&&&&&&&&&&&&&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其他不同意继承人加入的股东应当以价格购买其拥有的股权。如果其他不同意股东不出资购买视为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十一、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十二、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三、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除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六项职权外,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章程范例:&&&&&&&&&&&&&&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的2/3。监事会会议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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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A+H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节&&&&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四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及决议
&&&&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章&&&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三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四章&&&&修改章程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办(&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
立,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
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于&1993
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VANKE&CO.,&LTD.(缩写为&VANKE)。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邮政编码:51808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95,553,118&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会主席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
裁、执行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不断探索促进经济发展;用规范化操作保证在市场竞
争中成功,施科学管理方法和理念使公司得以长足发展,获良好经济效益让股东满意。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经发审证字第&113
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办理)。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
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外资股在境
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其中,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并以
港币认购和交易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称为&H&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内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
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
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
东会表决。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H&股
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于&1988&年发起改组设立的。深圳现代企业
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和平路&50&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石。深圳现代企业公司以其截至
1988&年&10&月&31&日止净资产&13,246,680&元折股&13,246,680&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995,553,118&股,其中:内资股&9,680,597,650&股,H&股
1,314,955,468&股。
&&&&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
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
次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
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公司应及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司
章程的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
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
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如非经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其股份购回的价格
必须限定在某一最高价格;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有关招标必须向全体股东一视同仁的发出。
&&&&第二十八条&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为购回
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
额、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帐面余额中减&除;
但是从发行新股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
过购回时公司资本公积金帐户上的金额(包括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
润中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帐户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亦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关股东权益的状况,股东应该及时告知公司,但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
益的人士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冻结其股份的权利,或以其他的方式损害其所持股份附
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三十三条&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
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
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本章第三十四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本章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馈赠:
&&&&(二)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补偿(但
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提供贷款或者订阅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
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
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阅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
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
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
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依据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若即使构成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第四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股票由董事会主席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
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主席或者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
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在香港上市的境外
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香港。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
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一条&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
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
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
册。
&&&&&所有股本已缴清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依据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
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理由:
&&&&&(一)与任何注册证券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任何注册证券所有权有关的转让文件或其
它文件,均须登记,并就登记向公司支付二元五角港币的费用,或支付香港联交所同意的更
高的费用,以登记股份的转让文据和其他与股份所有权有关的或会影响股份所有权的文件;
&&&&&(二)转让文据只涉及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三)转让文据已付应缴的印花税;
&&&&&(四)应当提供有关的股票,以及董事会所合理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份的证据;
&&&&&(五)如股份拟转让与联名持有人,则联名持有人之数目不得超过四位;
&&&&(六)有关股份没有附带任何公司的留置权。
&&&&所有&H&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
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可以只用人手签署转让文据,
或(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盖上公司的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
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表格可用
人手签署或机印形式签署。
&&&&第四十四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
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
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司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
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
无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
东的声明。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
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之前,应当向联交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副
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可刊登。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十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
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何
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
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十五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
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
册中删除。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害的人均无赔偿
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任何股东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
担支付应付的所有金额的责任。在联名股东的情况下,若联名股东之一死亡,则只有联名股
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被公司视为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为修订股东名册
之目的要求联名股东中的尚存人士提供其认为适当之死亡证明。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
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接收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
东大会中出席及行使表决权,而任何送达该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份的所有联名
股东。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自然
人、法人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四十八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明,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
&&&&(四)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股本状况;
&&&&(4)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及监事会报告;
&&&&(5)公司的特别决议;
&&&&(6)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
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7)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构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8)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五十二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
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该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
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
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
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五十七条&前条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
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
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
范畴之内;
&&&&&(十六)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十七)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十八)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为规范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并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该规则确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及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所在地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如网络等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主席主持;董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会副主席主持;董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五条&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主管
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在会的股东,应
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
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
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对于&H&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及有关文件也可以在按照《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在遵循有关程序的情况下,
通过香港联交所网站发布的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
通知。
&&&&第七十四条&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
开股东大会。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须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
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
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
解释。
&&&&&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
别。
&&&&&公司在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须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
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七十七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
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交易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571&章)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
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
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
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
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本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八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二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
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并应
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三条&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四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
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
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八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八条&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年度股东大会做述职报告。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
&&&&&第九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董事、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公司保障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
有与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九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或适用的上市规则许可的其他方式表决。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如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其只能投
票赞成(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理
人投下的票数将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一百零一条&如果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持人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
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
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零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召集人指定专人负责,会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五)分别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
&&&&&&&&&&&&&&&&&&&&&&&&&&&第七节&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
过,方可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
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二)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
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三)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
分配的权利;
&&&&(五)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
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七)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
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
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
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一百一十五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
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
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
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但&H&股类别股东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
会议有表决权&H&股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该次类别股东会议方可召开。
&&&&第一百一十七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
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
类别股东的内容。
&&&&以下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十二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
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百
分之二十的。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
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但此类免任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
的索偿要求。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七日前的期间内发给公司。该等书面通知的最短期限为七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
行为准则,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六)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
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
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
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应当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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