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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可以贷款吗?-百科大全-就爱阅读网
税务登记证可以贷款吗?
不能银行贷款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抵押等,除了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还需要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担保人(保证贷款)或资产证明(抵押贷款)或存款证明(质押贷款),仅有税务登记证是远远不够的,税务登记证只能说明你具备了贷款申请资格,但并不具备贷款的条件或前提或还款能力。
绝对不可能。银行贷款分为保证(担保)、质押、抵押等,除了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还需要资产负债表等矗计报表和担保人(保证贷款)或资产证明(抵押贷款)或存款证明(质押贷款),仅有税务登记证是远远不够的,税务登记证只能说明你具备了贷款申请资格,但并不具备贷款的条件或前提或还款能力。
没有银行流水是不可以办理贷款的银行流水:个人半年内的交易明细、消费、进出帐、转账、网银、话费充值等。个人有在当地公司工作,并且公司有为员工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流水或每月工资银行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半年内的个人生意往来流水体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当于购买修建住房费用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非同住的配偶和直系血亲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领得房地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之前,应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
若通过招商银行申请贷款,我行贷款种类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消费贷款、生意贷款等等,客户申请时需提供具体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贷款经办行会审核您的贷款用途(不同用途对应的贷款产品均有差异)。申请贷款一般需要抵押物和担保,例如: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需客户使用已结清贷款同时证件齐全房产做抵押。注:贷款资金是专款专用,无法贷出现金。 贷款利率需结合您申请的业务品种、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的定价,需经办网点审批后才能确定。若您目前是想了解贷款基准利率信息,请您打开招行主页wwwNaNbchina.com/,右侧贷款利率进行了解。如您所在城市招行有开展对应贷款用途的贷款业务,同时您满足申请条件,那么您可前往当地招行网点进行申请,办理详情可向贷款经办行咨询。 由于各分行开展的贷款品种不同,建议您先联系“在线客服”:forumNaNbchina.com/...ncmu=0,提供一卡通开户城市及贷款用途后,为您查询下当地分行是否有您需要的贷款种类、申请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个体工商户贷款 1、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泸州市范围内户口; (2)在本地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或地址,经营合法、有稳定、足够的经营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3)能提供合法、足值、易于变现的抵(质)押物; (4)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 2、资料提供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及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 (3)可证明其合法收入的相关资料; (4)可证明其婚姻状况的相关资料; (5)提供合法、足值的抵押物及评估报告; (6)抵押人或出质人填写本行格式化的抵(质)押承诺书; (7)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贷款期限 单笔流动资金贷款时间不超过一年。 4、贷款利率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浮执行,按月付息,利随本清。 详情请登陆易贷中国网站: www.loanchina.com/?pagedashi=gp 了解详情
需要银行盖章的~作假也可以,后果自负
我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北京这里没有过期一说。税务要求更换时才更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是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需要向主管国、地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只需要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手续相同。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四、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是每年一审的,而你公司才办下来5个多月,不超过一年,是不会过期的,一年期后你去税务局年审就行了.放心吧.我办这些证办了几年了.
会,你可以到期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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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至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日至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日至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五、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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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涉税风险及注意点提醒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近日有许多会员咨询企业间无息借款的涉税问题,本文为您梳理了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相关风险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二、涉及的纳税风险
企业之间的无息的借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所得,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贷款服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统借统还&业务的除外。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同时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无息借款企业之间存在企业所得税税负差的,需要调整相对应借贷企业的收入或成本(费用)。需区分关联方企业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且借款利率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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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直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公司之间的一笔借款,为什么会被税务稽查
业务案情还原
某市稽查局在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市一家家具制造企业“其他应收款”挂账8000万元,经核查明细,属于向老板另一家关联公司的借款,而且借款时间已达1年之久,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近28.8万元,并依法处以1倍罚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借款利息计税
1、借款本金=8000万元
2、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
3、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
4、利息计算的增值税=8000万元*6%*6%=28.80万元
参考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6号文视同销售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
(3)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5个涉税注意点
注意点1: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注意点2: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
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注意点3: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注意点4: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注意点5: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
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老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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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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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税〔2017〕48号明确自日至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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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 & & & &  
&黄蜂老五&
&&贷款利息不得抵扣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至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要不要价税分离3%、6%,账务处理?)
  二、自日至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应的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符合金融小微企业的印花税免征政策可否享受?)&(、同业往来政策可否享受?)
  三、自日至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执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西部大开发政策可否同时享受?)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贷款余额确认时间点?)
  五、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申报填写?)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相关政策&&
营改增后,利息涉税的相关规定梳理&&
一、贷款利息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贷款利息的税率也是6%.
二、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解读&& &华税&
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附件3《》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四、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五、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在的存款利率是非常低的,可怜巴巴的银行存款利息,还要交税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的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这其实也是沿袭了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而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借贷涉及的利息,不包括在上述&存款利息&范围之内。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分摊到每个月计算缴纳增值税?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界定问题 &王骏&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摘自河北省国税局问题解答)
原来一直认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和不征收增值税都不是什么复杂问题,现在看来确实很热闹,也会有很大争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商业银行基本业务就是吸收公众存款,这里的公众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单位存款。
目前存在的疑问在于,如果是商业银行缴存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这部分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也应该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按照这里的解释,央行显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资格。也有同学依据文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三)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来解释其可以适用免税(当然就不是不征税)。可惜36号文又将其仅仅解释为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似乎只针对人行向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没有涉及其反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7]5号《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指出,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据此,在获得批准后,村镇银行也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其支付的存款利息对于存款方来说也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当然金融企业关注度最高的还是同业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的问题。同业业务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参考河北省局的口径,即使是在同业存款中,只要存入方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存出方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也可以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贷款利息的进项税抵扣及账务处理
  日全面营改增实施,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企业因为贷款支付的利息取得了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以及如何做账务处理呢?
  一、贷款利息进项税能否抵扣
  《》()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上述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所以利息支出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另外,上述36号文附件2:&&中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总结:贷款利息以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都不能抵扣。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了解,避免错误的抵扣造成少纳税金,带来风险。
  二、账务处理
  了解到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即使取得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那么账务处理就明确的了,也就是价税合计计入财务费用或者资本化,根据贷款的具体使用情况判断确定。账务处理分如下几种情况。
  1、发票没有认证
  借: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为了避免形成滞留票,利息的专用发票可以认证,然后申报纳税时在附表中进项税转出栏次填列需要转出的金额。账面不需要再做进项税转出分录。
  2、发票已经认证通过,并且账面也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的分录。
  借: 财务费用等有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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