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伪用伪基站发短信犯法吗多少条将被判刑

新华社南宁8月27日电(记者李斌、覃星星)手机经常接到诈骗短信?这很可能是犯罪分子屏蔽通信信号后用“伪基站”发出的。广西鹿寨县法院近日一审宣判一起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的案件,一对兄妹发送诈骗信息7.5万条被认定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鹿寨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玲、吕某坤系同胞兄妹。2015年8月初,被告人吕某玲雇佣被告人吕某坤为其驾车,并在吕某玲的汽车内安装“伪基站”设备。同年8月10日至13日,吕某玲、吕某坤先后到达广西象州县、金秀县、鹿寨县等地,到达上述县城所在地之后,由吕某坤驾车,吕某玲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假冒95599中国农业银行名义进行扣除年费、如有疑问请咨询等具有诈骗内容的短信。2015年8月13日10时许,吕某玲、吕某坤抵达鹿寨县县城,并在建中北路附近地段继续利用“伪基站”设备正在发送诈骗短信时,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伪基站”设备等作案工具被当场缴获。经柳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所鉴定,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3日止,被告人吕某玲、吕某坤发送的诈骗短信共75158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玲、吕某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发送短信的电信技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本案案件事实、二人的认罪态度及主从犯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吕某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吕某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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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看广西用伪基站发短信男子被判刑三年 _三秦网
核心提示: 湖南男子陈某随身携带了一套无线电群发器设备,在西安的3天时间里,发送了3万多条垃圾、诈骗短信,致使很多用户的手机被强行连接到伪基站通话中断。昨日上午,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陈某一审被判刑3年。
本报讯(记者谢斌)湖南男子陈某随身携带了一套无线电群发器设备,在的3天时间里,发送了3万多条垃圾、诈骗短信,致使很多用户的手机被强行连接到伪基站通话中断。昨日上午,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陈某一审被判刑3年。
今年6月8日,湖南省湘潭市无业男子陈某从湖北宜昌来到西安,入住到西稍门附近的一家旅馆后,开始用随身带着的一套无线电群发器设备,大量群发短信。入住的第三天(6月10日),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工作人员排查发现此事,向警方报案。经鉴定,移动用户靠近设备时,手机信号会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用户会暂时脱网6到10秒,在此期间会收到伪基站自行定制的短信,随后切回正常网络。经查,陈某用该设备共发送32611条短信,全部被用户接收。
经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这套群发设备属三无产品,其频率范围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所使用的2GGSM业务同频,对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公众通信业务极易造成干扰,其性质属于非法设台。据了解,被检设备会仿真GSM移动通信无线基站,伪装成移动基站的邻区,在信息获取点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迫用户终端手机在仿真基站信号中进行登记,造成网络堵塞从而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导致正常通信中断,或将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发送到用户手机上。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以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陈某提起公诉。9月22日,莲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中,陈某承认指控属实。陈某供述,一次网上找工作时,有人给他介绍这份工作,并教他如何操作。陈某说,&群发短信的内容是老板用短信或者电话通知我的。&这些短信的内容基本上都是&办理信用卡&、&我是房东,请将钱打入某某账号&等。&我是被利用的,愿意承担责任,并对受到影响的手机用户表示歉意,对不起。&陈某在最后陈述时说。宣判后,陈某表示上诉。
(责任编辑:段丽萱)&&“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小伙被判刑一年!“伪基站”群发垃圾短信,小伙被判刑一年!生活参考百家号襄城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作出判决。最终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5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在武汉通过互联网购得一部“伪基站”设备,春节时带回襄阳。2016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使用其女友张某身份证先后在襄城区巴厘岛大酒店、樊城区长虹大酒店等酒店登记入住,然后在房间内多次使用该设备向酒店附近手机用户发送贷款类广告短信。日,公安民警通过数据监测定位,将正在樊城区长虹大酒店使用“伪基站”发射信号的被告人陈某当场抓获。经襄阳移动公司网络优化中心鉴定评估,2016年4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数量为739187条,累计造成移动业务中断739187人次,移动业务中断时长6981.2小时,移动业务共计损失总费用元。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利用“伪基站”设备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襄城区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设置、使用“伪基站”的行为,不仅使得大众接收大量垃圾短信,扰乱其正常的生活秩序,更重要的是严重地扰乱正常的无线电通讯秩序。其行为特征更符合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生活参考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生活中的小幸福,原来人生如此妙不可言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9万条诈骗被害人6万元被判四年的案例- 马家强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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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9万条诈骗被害人6万元被判四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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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9万条诈骗被害人6万元被判四年的案例(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原标题:刘x、孙x犯诈骗罪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指使被告人驾驶鲁Q&&&&&黑色海马牌轿车(租用)携带笔记本电脑、伪基站,于2014年12月27日至29日先后在山东省金乡县、定陶县、东明县,冒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95580的名义,虚构手机银行客户端即将失效,银行业务激活升级的事实,发送诈骗短信共计90268条,分别骗取合计人民币62867元。针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在东明县发送诈骗短信数量没有那么多,不属实的意见。经查证,本案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笔记本电脑屏幕上&东明-.txt&文件,经被告人辨认系其在东明县发送完诈骗短信后,软件自动生成的文件,这个文件在被民警抓住后没更改过。这一文件系客观存在,真实地反映了被告人在东明县发送短信的信息。该文件记载内容经具有移动业务专业知识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人员辨认,该文件夹内显示15位数据系IMSI号,每个IMSI号码对应一个移动用户号码,通过提取复制到Excer表格内,表格格式计算共有数据90265条,以上计算方式科学,准确地计算出被告人在东明县发送的信息量。上述信息中排除存疑的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46004号段4条,加上贾某某1条、郭蕊1条、刘某甲1条、赵某2条、李某1条、刘某乙1条。综上认定被告人孙云超合计发送信息90268条,证据确实充分,计算方式科学严谨,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在东明县发送信息数量。故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发送信息的数量没有那么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刘辩护人提出在整个诈骗犯罪中受其&上家&控制、限制,诈骗款由&上家&提取,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刘、孙是否区分主从犯系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认定,本案的主犯应根据本案案情,从二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和地位区分,而不是从整个诈骗活动区分主从犯,故本院对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诈骗信息90268条,诈骗被害人62867元,其二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未遂),且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二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在伙同被告人刘的共同犯罪中,听从安排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辩护人辩解孙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孙从轻处罚。被告人孙辩护人提出没有从中获利,经查证被告人明知让其发送的是诈骗信息,而按的安排实施诈骗行为,其是否取得犯罪所得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成立。被告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辩解应对二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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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9月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彬  高珊珊 张蓉蓉) “工薪阶级贷款,只要月收入两千,轻松贷五十万”、“XXX商场打折促销,凭短信领取豪华大礼”……你是不是也经常遭受这种困扰。手机已经逐渐成为我们的生活必需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手机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造成的困扰也随之增加。相信使用手机的你也经常受到这种“垃圾短信”。近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被告人张某、刘某原为企业职工,偶然机会发现替他人发广告短信可以谋利,于2014年元旦前后,通过QQ在互联网联系卖家,购买“短信群发器”(又名“伪基站”)一套,该套“伪基站”设备包括联想昭阳E46L黑色笔记本一台、银灰色设备主机一台、天线一枚和连接线,并学会了使用“伪基站”的操作功能。    日、1月12日,被告人张某、刘某驾驶五菱银色面包车在县城周边,利用该套“伪基站”设备制造虚假号码,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屏蔽手机用户正常接收电信运营商的信号,向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二人共发送广告短信103 232条,造成周边手机用户8秒至60秒不等的通信中断103 232人次。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非法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伪基站”,采用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方式,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推送广告短信,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二人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考量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二人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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