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迁出房屋期间房屋被出租,该如何处理?

我的房子被人强行占有了,我于日起诉被告,日法院把房子判给我了,可房子还是没给我,我找到法院,说让我到置信厅,我去了,让我交370元执行费我交了,可找到法院他们说找不到被执行人,一直没有执行,造成我房子没要回来,我怎么办,现在时间都过这么久
我的房子被人强行占有了,我于日起诉被告,日法院把房子判给我了,可房子还是没给我,我找到法院,说让我到置信厅,我去了,让我交370元执行费我交了,可找到法院他们说找不到被执行人,一直没有执行,造成我房子没要回来,我怎么办,现在时间都过这么久了,我还可以找法院吗?要求他们执行吗?
以上问题是我见到的一可很可怜的大娘求我问的,她是孤寡老人,很可怜,也没生活来原,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秋天时候,我见到的,东北天气现在很冷了,现在有好心人给她租一个破草房住,每月50元,我有时给她点饭,没时间工作忙也不能去看看她,今天我又去看她了,觉得真好可怜呀,她双目失明,还身体不好,我想替老人家要回房子,我不是大娘亲人,我可以替老人出庭吗?还是要大娘写出委托书,我可以不在当地法院起诉吗?我们这离老人家很员,坐火车要两个小时,我可以异地起诉吗?我开车去看过老人房子,里面还有人住呀,问村民说这家人在这里住几年了,可法院为啥说找不到人,还让老人交370元执行费,真是欺负弱士人呀,真是衙门口朝难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请网友,好心人帮我,献点爱心老人一定回家了,这里祝愿好心人,一生平安,幸福,晓伟代表大娘谢谢你们
很酸楚的事实
愿意帮助你这个好人
你没有必要在起诉,只需申请执行即可
我节录了最高法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你自己看一下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相关信息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
很酸楚的事实
愿意帮助你这个好人
你没有必要在起诉,只需申请执行即可
我节录了最高法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你自己看一下
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相关信息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5.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6.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107.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3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
  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愿老人早日回到自己的家!
其他答案(共5个回答)
你说的这个案子里问题应该是出在送达程序上。在没有送达之前,是不能对被执行物进行强制执行的。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没有帮助当事人找人的责任与义务,得当事人自己承担找人的责任。
这事儿的正确办法应该是执行申请人再向法院递交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并交纳公告费。法院公告后,在公告期满后,法院才可以实施执行。
对于房屋的执行还有一个麻烦,正住在这个被执行的房屋中的人员,如果他们没有其他可居住处,还须给一定的时间安排住处,是不可以强行将其撵出去的。
那个老人的确可怜,她可以租一所适宜居住的房屋居住(最好是够她一个正常使用,最多不要超过她那所应执行房),注意保存租房的协议和房费收据,找被执行人要,可以请求法院一并执行,或另诉。
你是个好人,你可以帮她的。一是你可以借钱给她帮她找个合适的住处,二是做她的代理人,让她给你出份授权委托书就行了。
凭你一个人的法律知识和能力好象还不够,我建议让她到当地法律援助部门请求援助,再请个免费的援助律师。
执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中止执行,可发给债权凭证中止,没有时效问题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后,经当事人申请,在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时,主要执行措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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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及处理
买卖不破租赁是交易中一贯的做法,但如果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就不再适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无法解决的问题呢?【案例】2004年8月,林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得一套商品房,并于次年1月将这套房子出租给何某,租期五年。何某承租后,对该房进行了装修。2006年4月,因林某连续六个月未能支付银行按揭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林某。法院判决银行胜诉,并通过强制执行将该套商品房予以拍卖,由李某通过拍卖购得,银行从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李某购得这套房子后,要求何某搬出。何某认为自己承租房子在先,李某购屋在后,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租金,要求住到租期届满。李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李某诉诸法院,要求何某腾房,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李某的主张。【评析】出售已出租且租期未届满的房产的,受让人不能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这就是中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现行司法解释对于这个原则有个例外规定,这就是租赁抵押房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该条款是关于先押后租的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后,再租赁出去,这就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抵押担保关系,二是租赁合同关系。在这种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依据该条款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这样一来,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本案中,李某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其有权要求何某腾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承租人搬出房屋将面临如下几种损失:(1)对租赁物的装修费用损失;(2)租金损失;(3)经济业务甚至信誉上的损失。本案中,何某因抵押权的实现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呢?该条款第二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出租人只要尽到告知义务,便不用承担抵押权实现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反过来,只要承租人没有行使告知义务,承租人就可以要求原出租人承担损失,但实际情况是承租人的损失也不一定就能挽回!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因出租人经济境况恶化无力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才行使抵押权,那么,出租人又有什么能力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呢?因此对承租人来说,要租赁抵押物,必须全盘考虑,慎之又慎。以上就是的小编为大家总结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及处理的相关。在租房买房的时候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来华律网进行,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帮助您。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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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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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的处理办法
  刘传军 韩锡艳
  潘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人约定房屋的租赁期为一年,合同的签订日期是日,合同的履行期间自日至日止,约定的每年的租赁费用为5万元(包括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双方约定出租的房屋只能用于经营餐饮,承租人不得对于房屋进行转租,如需要对于房屋进行装修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日,潘某就将一年的租赁费用交给了李某,为了经营的需要其对于房屋进行简单的装修。
  日,李某的用于出租的房屋被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并予以公告。在此期间,有很多的人来看房屋,日张某通过拍卖获得此房屋。此时新的房主张某要求潘某交纳房屋出租费用,否则就不让潘某继续经营,于是潘某就找到李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继续使用房屋内的附属设施(这些附属设施是用于经营饭店的设备),李某不同意,要求搬走房屋内的附属设施,退还潘某房屋出租费5万元,双方未能协商未果。于是潘某在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某赔偿其先期对于饭店的进行简单装修的损失。
  【分岐】
  第一种观点,认为潘某可以订立合同时李某存在欺诈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预期违约的行为,潘某可以以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要求解除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潘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相对于新房主张某要想获得租金,应当向潘某主张,因拍卖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后,潘某是实际承租人,应当向张某交纳房屋的租金,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种观点,用于出租的房屋虽被拍卖,拍卖虽然转移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影响潘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此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新的房主张某可以向李某主张房屋的租金,而不能向潘某主张房屋的租金,张某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相对于李某预先收取的房屋租金就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属于张某那部分的房屋租金给付于张某。
  第三种观点,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新的房主张某不能向李某或潘某主张房屋的租金,因为在拍卖时张某已经知道此房屋有租赁权,对于张某对于房屋存在的租赁权应予以承受,即拍卖财产上的存在的租赁权,不因拍卖而消灭,新房主应当予以承受此负担,不能再明知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再向潘某或李某主张收取的租金权利。
  【评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个是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合同能否予以解除?
  第二个争议的焦点,新房主张某向谁去主张自己的获得租金的权利?
  对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笔者认为对于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予以解除。在本案中,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本案中用于出租的房屋被法院依法公开进行了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它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去除后进行拍卖。
  依据此条规定,潘某不能因为房屋要进行拍卖,有人来看房子,影响其做生意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到本案中,李某用于出租的房屋进行拍卖前,法院并没有对此房屋进行依法查封。因此,李某有权对于此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可以对此房屋进行出租、抵押等。李某将此房屋出租给李某时并没有存在欺诈,潘某不能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其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问题新房主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向李某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如下:
  一、拍卖的房产是不动产,在这个不动产拍卖之前就存在租赁权,如何协调好新房主张某的利益和潘某的利益,在实践中,都是采用承受主义,即李某与潘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新房主张某来说,是有约束力的,这个租赁合同,作为新房主张某必须予以承受;
  二、租赁权的实现则重在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租赁权人想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必须实地占有标的物,为了加强对于租赁权人的权利的保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对于租赁权采用了承受的原则,即对于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及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
  三、对于新房主张某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向原出租人李某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潘某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房屋拍卖成功后,李某其已经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再获得房屋的租金收入,如果李某仍然获得租金,对于李某来说,就没有合法的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此时李某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应再享有对于房屋所获得的收益,此时李某对于房屋的租金不再享有受益权,因此新房主张某不能再向潘某要求收取租金而应当向李某主张收取租金的权利;
  四、此案还有李某与潘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租金中不仅仅有对房屋的使用的租金,还包括出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使用的租金。对于出租房屋内的附属设施的部分所获得的利益,新的房主张某,应在所承受的租赁合同中,获得房屋租金的同时,给予李某一些补偿,因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对于潘某与李某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来说十分重要,这些设施都是其所经营餐饮所必须的设施,如果李某取回这些设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租赁合同的目的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兼顾三方的利益,对于潘某与李某租赁合同应继续履行,新房主张某应对李某用于出租的附属设施的收益部分,从其获得的租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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