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险试行办法什么时候废止的

人社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改革开放以来至1998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现宣布失效52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0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79)劳总险字8号&
关于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宣布失效&执行完毕&
&(79)劳总险字9号&
关于临时工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给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局的复函&宣布失效&执行完毕&
(79)劳总险字28号&
关于撤销单位的职工的退休费由谁支付问题给河南省冶金局的复函&宣布失效执行完毕&
(79)劳总险字29号&
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宣布失效&执行完毕&
&劳总计字[1979]71号&
关于做好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给各省、市等的通知&宣布失效&执行完毕&
(80)劳总险字46号&
关于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精减人员救济费可随工资区类别的调整而变动的通知
&宣布失效&执行完毕&
7&&&&&&&&&&&
&(80)劳总险字55号
&关于华侨农场归侨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执行完毕&
8&&&&&&&&&&&
&劳险字[1981]13号
&关于退休退职到深圳、珠海市的职工,可否加发当地的生活津贴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9&&&&&&&&&&&
&(81)劳总薪字21号
&关于纠正一些单位对升级的技术人员不按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1]36号
&关于渡口市的艰苦地区津贴能否作为计算退休费基数问题给辽宁省劳动局的复函
&劳总险字[1981]59号
&关于林区津贴应否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技术问题给云南省劳动局的复函
&关于下达一九八一年度全国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调剂计划的通知
&(82)劳险字4号
&关于学徒工因工残废、死亡的待遇问题
&调整对象已消失
&(82)劳险字5号
&关于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职工退休后的粮食定量问题的函
&调整对象已消失
&劳险字[1982]8号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当月工资照发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函
&劳人培[1982]12号
&关于发出《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等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82)劳险便字14号
&关于供养亲属患病医疗时其输血费用补助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函
&调整对象已消失
&劳人培[1982]15号
&关于颁发《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等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险便字[1982]29号
&关于对甘肃省劳动局“关于执行(80)劳总险字36号文件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给甘肃省劳动局的复函
&劳险便字[1982]31号
&关于对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82)劳险字8号函中“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其退休、退职当月也应当按他们的标准工资发给”的解释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函
&劳人培局[1983]2号
&关于对《关于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解释
&任务已完成
&劳人计[1983]88号
&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期已满
&劳人薪[1983]12号
&关于调整部分文艺工作人员和广播电视播音员工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培局[1983]36号
&关于印发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年度(半年)决算报表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的通知
&适用期已满
&劳人培[1983]56号
&关于改革技工学校助学金使用办法的意见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等的函
&任务已完成
&劳人险[1983]60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职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的通知
&劳人干函[号
&关于对山东省曹县劳动服务公司代干人员可否转干给山东省人事局的批复
&任务已完成
&劳人险[1985]13号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适用期已满
&劳人险局[1985]14号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适用期已满
&劳人险[1985]15号
&关于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如何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的通知
&已宣布失效
&劳人干[1986]3号
&关于解决检察院等系统民警改干遗留问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等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办险[1986]3号
&关于“全国边陲优秀儿女”退休时不能享受全国劳动模范优异待遇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的复函
&劳人险函[1986]6号
&关于武汉钢铁公司要求放宽退休年龄和解决矿山井下职工家属落户问题给湖北省劳动人事厅的答复
&劳人培[1986]10号
&关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招收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进行单独考试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等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培[1986]12号
&关于党政机关办劳动服务公司几个问题的规定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等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干函[1986]16号
&关于哈尔滨工商局工作人员来信反映哈尔滨工商局转干问题给黑龙江人事监察局的函
&任务已完成
&劳人薪[1986]26号
&关于请继续做好企业内部工资改革工作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险函[1986]24号
&关于提高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问题给山西省劳动局的复函
&劳人薪[1986]52号
&关于国营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问题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干函[1986]61号
&关于劳人干局(83)8号《整顿“以工代干”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意见》文件第七条的解释给曹晶的复函
&任务已完成
&劳人薪[1986]97号
&关于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薪[1986]98号
&关于提高邮电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培[1987]4号
&关于清理城镇青年就业经费中扶持生产资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等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人薪[1987]20号
&关于对调整铁路乘务津贴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意见
&任务已完成
&劳人培函&[1987]3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回收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的函
&任务已完成
&劳人计&[1987]40号
&关于落实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的劳动计划等问题的意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厅(局)、水利(水电)厅(局)的函
&任务已完成
&劳险字[1989]23号
&关于健全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办力字[1991]14号
&关于农民工因工致残返乡吃粮问题的函
&调整对象已消失
&劳办险函字[1991]20号
&关于临时工工伤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调整对象已消失
&劳办发[1993]84号
&关于工伤保险提法问题的函
&调整对象已消失
&劳部发[号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4]13号文件精神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劳部发[号
&劳动部关于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通知
&任务已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1&&&&&&&&&&&
&(80)劳总险字27号
&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2&&&&&&&&&&&
&国人奖[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3&&&&&&&&&&&
&劳险字[1981]14号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的答复
&已有新规定
4&&&&&&&&&&&
&(81)劳总险字52号
&关于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5&&&&&&&&&&&
&(81)劳总劳字82号
&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
&原依据已废止
6&&&&&&&&&&&
&(81)劳总劳字85号
&关于不再从农村社员中招工“顶替”退休、退职工人问题的复函
&原依据已废止
7&&&&&&&&&&&
&国人[1981]98号
&关于统一管理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8&&&&&&&&&&&
&印发《关于国务院颁发的七种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试点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9&&&&&&&&&&&
&(82)劳险字3号
&关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问题的函
&已有新规定
&(82)劳总劳字3号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后从农村招收其子女问题的复函
&原依据已废止
&(82)劳总险字4号
&关于已经退休、退职的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82)劳险字9号
&关于因工残废抚恤费等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人劳[1982]13号
&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
&原依据已废止
&(82)劳险便字25号
&关于患振动病等职业病的职工在休养期间的待遇问题给辽宁省劳动局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人干[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人干[号
&关于制定《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人干[号
&关于建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给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等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人干[号
&劳动人事部印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人干[1983]3号
&关于惩戒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人干[1983]47号
&关于奖惩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给江苏省人事局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人计[1983]61号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计[1983]62号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是否需要占用劳动指标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的复函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干[1983]82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出国进修人员回国后专业不对口调整工作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人干[号
&关于奖惩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人计局[1983]24号
&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问题的函
&原依据已废止
&公发(研)[号
&关于对职工中被收容劳动教养并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是否开除公职问题的答复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险[1984]11号
&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管理问题的函
&已有新规定
&劳人计[1985]5号
&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综合试点问题给河南省劳动人事厅的批复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险[1985]14号
&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技术问题的复函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险函[1986]13号
&关于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在插队期间患血吸虫病可否比照因工待遇问题给四川省劳动局的答复
&已有新规定
&劳人干[1986]13号
&关于做好国家行政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设置准备工作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局)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人办计[1986]27号
&对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计[1986]34号
&关于实施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险[1987]1号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人办教[1987]4号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工程技术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与现行规定相抵触
&劳人办教[1987]5号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等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人办计[1987]9号
&关于同意湖北省扩大劳动计划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劳[1987]15号
&关于对黑龙江省有些单位办理职工退休子女顶替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的函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劳[1987]20号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培[1987]22号
&关于颁发《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公安厅(局)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人劳[1987]31号
&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计[1987]42号
&关于在安徽省国营农林牧渔场进行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和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点的通知
&原依据已废止
&劳人干[1987]62号
&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险字[1992]16号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险字[1992]23号
&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险字[1992]27号
&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力字[1993]16号
&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1993]90号
&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部发[号
&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与现行规定相抵触
&劳办发[1994]18号
&关于印制劳动监察证件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部发[1994]54号
&关于开展受理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部发[号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与现行规定相抵触
&劳部发[号
&关于劳动监察证件发放管理问题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号
&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号
&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号
&关于外派船员伤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号
&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号
&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1995]11号
&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号
&对“关于劳动监察中执行劳动部文件有关行政处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原依据已废止
&劳办发[号
&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1996]70号
&对“关于如何适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请示”的复函
&原依据已废止
&劳办发[号
&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号
&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部发[号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号
&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1997]51号
&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1997]62号
&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劳部发[号
&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已有新规定
&劳办发[1998]9号
&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
&已有新规定
&延伸阅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4)
最新:人社部宣布失效作废344份文件(附详细目录)
【2016】1号:人社部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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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废止了!以后遇到工伤怎么办?《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废止了!以后遇到工伤怎么办?生活的简谱百家号你知道吗?6月起,工伤保险不再只是各类企业的事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都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认定由市级人社部门认定改为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认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从日起施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同时废止。一、参加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变,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二、用人单位职工参保后,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以下两类工伤保险待遇: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包括: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及医疗期间陪护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抚恤金。三、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计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33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发生工伤的,经办机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三问三答:①问: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了怎么办?答:《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②问: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怎么办?经复查鉴定还能享受哪些待遇?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应及时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如伤情发生变化的,可到参保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③问:对于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况,这部分职工发生工伤后,怎样维权?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答: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施办法》增加了相应的条款,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小编提醒:工伤认定可别错过申请时限哦!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另外,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来源:山西工人报微信公号编辑:晓贰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生活的简谱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择奇说道尽天下奇闻轶事、聊遍世间人生百态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新劳动工伤认定法时间的规定旧规定与新法规不相抵触
新劳动工伤认定法时间的规定旧规定与新法规不相抵触  日起施行的新劳动工伤认定法对时间和工伤认定好像并没有废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号规定。
  依然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法典没有废止,劳动工伤认定法只是劳动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特别法。
  劳动工伤认定法能称为“新工伤认定法”。
  两者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母法的关系。
  工伤认定法并没有废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处理工伤争议几个问题的请示》(京劳办文〔号)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一、关于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受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只是自然废止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工伤认定的部分并且加大了条款和细化。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工伤认定法,处理工伤认定法的问题。当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工伤法中非常重要的。工伤认定法仅仅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工伤认定法的法律进行修正和替代。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认定法是广义工伤认定法的一部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法律不仅包括工伤认定法,还包括天文数字的各类工伤认定法、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最高院司法解释等等,至今未宣布废止前法中的事实。
仍然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最重要的劳动工伤认定法法典,但是,其中一些涉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法条已经被新版本的劳动工伤认定法部分取代。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对《试行办法》的规定没有明令废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为无认定工伤申诉时效规定。因此,工伤申诉没有时效规定和劳动部的旧规定与新法规不相抵触,继续执行.
已投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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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什么时候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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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之前,因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日实施,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不再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情况表(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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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旧的条例是否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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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进行了修订,而不是由新法代替旧法,所以并不存在旧法废除的问题。  2015年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日颁布,日生效实施,并于日修订后重新公布的。修订的部分,自日生效,未修订的部分自日生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资深劳动争议专家
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修订后的规定执行。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只是部分修改,条文有部分调整,但不存在新旧问题。21、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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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新条例实施后,旧条列失效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你说的是2010年年底修订的日起施行的吧。看工伤认定的时间!在实施前被认定工伤的,依修订前的条例1月1日认定还没做出来的,依新修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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