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究竟是到工商局股权转让范本办登记还是直接向企业送达

从本案看工商部门如何协助法院执行股权转让
09:44:24 发布者: 湖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
武陵源工商分局&&&&胡艳娥
一、案情介绍
2005年12月,彭某、刘某二人经协商合资成立一企业,并经我局登记。根据全体股东选举由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该中心履行法定职务。
该企业自成立以后,即对其设施和设备进行投资改造,但由于投资太大,导致该企业产生外债近8000多万元,相关债权人相继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该企业偿还债务,由于各种原因,该企业无力偿还,法院随即对该企业进行拍卖,并以4000万的价格拍卖给李某用以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2011年11月我局收到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我局协助执行事项为:将该企业属于刘某的股权过户给李某。
二、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的原则,公司登记机关无需要求该中心提供相关手续,可凭法院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将刘某股权转让给李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该开发中心在规定限期内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未按规定提交资料的,工商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若该开发中心仍不配合,工商部门可依据法院栽定和协助执行书强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变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理应由该企业提出申请方可办理。工商部门协助应当主要体现在一是及时通知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二是根据该企业申请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只是工商部门办理的股权变更登记不需要求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仅凭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即可代替此协议。若该企业拒不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应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履行。工商部门不宜依据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强制变更股东的登记。
我们认为应采纳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向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从而使法律文书所保护的权利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股权变更登记,工商部门主要是作为第三人的角色出现,其任务主要是积极配合,也就是工商部门有辅助帮助的义务,工商部门辅助到不到位主要看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行为的积极程度。
2、协助执行是工商部门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规定,工商部门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3、被执行人股权的内部变更和外部申请是协助执行关键。股权转让按其转让的形式可分为股东自愿转让和通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程序进行转让。但不论是自愿转让,还是强制转让,该企业在股权转让后,对内应及时办理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用以确定受让人的股东资格。对外,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提出股权变更登记申请。因此,工商部门作为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其地位往往决定了只能是处于被动地位。
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知,工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以该中心提出申请为必要前提,没有当事人的主动申请,就没有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这一后续行为。
综上,工商部门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在必须执行和如何依法依规执行上考虑。即在具体操作中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将我局的积极办理行为及时函告法院,为免怠于行为或不作为而被法院以行政不作为处罚。福建省工商系统信息公开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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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商局关于协助办理企业股权冻结、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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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责令工商局对华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温州网讯 近日,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苍南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工商局于日作出对华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驳回通知,责令工商局对华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华利:工商局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
  日,华利公司向苍南法院起诉,状告苍南县工商局。
  该公司诉称,日,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罢免了上一届七名董事会成员,重新选举卢某等七人组成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同日,公司新董事会选举股东张某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次日,该公司向苍南县工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并提交的材料还包括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材料,要求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原法定代表人苏某变更为张某。苍南县工商局于日受理,但直至日公司股东张某、林某才发现工商局已有《登记驳回通知书》。
  华利公司认为,他们已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了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但苍南县工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并送达,该局程序违法;另外,该局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华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苍南县工商局的驳回通知,并要求该局为他们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工商:登记驳回通知合法,诉讼已超限
  苍南县工商局辩称,在审查申请期间,原告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苏某对华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出了异议。经调查,工商局发现,华利公司于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未按公司法规定通知全部股东;临时股东会议记录的参加会议人数和现场表决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两名股东并未实际到会;临时股东会三名表决股东的股份实际已出让他人。因此,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
  日,工商局发出登记驳回通知,同日予以送达。工商局认为,其于日送达了登记驳回通知,通知上已载明诉权及起诉期限,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华利公司起诉时,已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
  据此,苍南县工商局认为,该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合法,应该驳回华利公司的起诉。
  华利:驳回理由不成立,工商局越权
  对于苍南县工商局的答辩,华利公司方面称,该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已通知全部股东,不存在通知违法的情况,部分股东在变更地址后未及时通知公司,才导致没有通知到位,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部分股东拒收通知快递系自己放弃权利,应承担不到会的法律后果。股东周某、苏甲同意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均是其本人的签字,两人事先已收到召开股份决议的通知,事后补签的行为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
  华利公司方面还称,股东的实际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是否属实,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之前不属于工商局直接审查的范围之内。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局的权限是对申请材料是否存在虚假伪造情况进行核实,除此之外,再进行进一步审查超过法律权限。这涉及工商局能否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审查的问题,因为公司法已授予公司股东撤销股东决议的权利。
  华利公司表示,该公司没有正式收到工商局的登记驳回通知。工商局出示的送达回证、委托书,不能证明已经送达,因为该送达回证上的公章不是华利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也不是在工商局备案的公章,委托书中的受托人徐某也不是该公司股东。
  华利公司认为,在办理申请时已指定公司股东张某负责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局审查不严将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错误送达给他人。因此,其提起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
  工商:有权对实际内容予以审查
  苍南县工商局称,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其有权对实际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应是实际意义的,而华利公司却流于形式,有些通知被退回,也不问退回理由,未尽到通知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实际到位人数与记录人数不符,是工商局应审查的范围。关于登记驳回通知送达问题,该通知送达主体是华利公司,但法律并未规定不能变更委托人,工商局送达的程序是合法的,对公章的真实性问题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
  针对双方争议法院作出以下认定
  表决股东股权已过半
  日的股东会决议从股东签名的情况来看,十一位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的54.94%,已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虽然有两名股东系会后补签,程序上不尽规范,但该表决方式与法律及章程规定并不抵触,在签名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应认定签名的效力。
  股东及持股情况,应照登记执行
  苍南县工商局提供的股份转让协议,反映了股东周某、林某等三人的股权转让情况,然而该股权转让均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即便该转让行为是真实的,也不对抗除转让双方当事人外的其他人,因此,对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应按照工商登记的执行。因董事会决议已经全体成员签名通过,对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的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
  通知邮件退单不影响决议有效性
  通知邮件退单说明华利公司在送达会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并不直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没签名,不予采纳
  工商局提供的送达回证及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上华利公司作为委托方只加盖公章,并无相关人员签名,无法判断该委托行为是经原法定代表人同意还是新推选法定代表人同意,在双方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工商局以此主张华利公司超过起诉期限,不予采纳。
  法官告诉你
  变更登记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工商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机关,华利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决定作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且所作出的变更决定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工商局应当依法予以变更登记。据此,工商局作出不予登记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华利公司请求撤销该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决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转自:
潘涌D|责任编辑: 黄作敏关键词阅读:变更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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