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撞车骗保险构成保险诈骗罪成功辩护词,造成什么样的

江苏公布保险诈骗十大案例95%保险诈骗案涉及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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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结果:南通海门市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金陵晚报记者 杨艺昨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保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07年至2013年江苏十大典型保险诈骗犯罪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综合考虑了地区分布、案件情节、作案手法、涉案金额、判决结果以及保险险种等因素,包括9个自然人犯罪案件和1个单位犯罪案件,覆盖了人身险诈骗、车险诈骗、团伙诈骗、单位诈骗等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人身险领域的诈骗案例虽然发案少,但涉及诈骗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分子采取先行购买保险再以故意杀害被保人或自残方式试图骗取高额保险金。如本次公布的一起自残案例,被保险人为骗取巨额保险金自行斩断手指,终因保险诈骗未遂被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以汽修企业人员为主的犯罪团伙是保险诈骗的重点打击对象。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专业化程度较高,有专人负责驾驶车辆制造事故,专人负责开具相关证明,专人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据统计,当前江苏95%的保险诈骗案件发生在车险领域,且呈骗取资金小额化的趋势。有9个涉及车险,单次骗赔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下,有酒驾顶包、倒签单、人伤诈骗、套牌等类型。2013年,江苏机动车保有量为1600余万辆,发生交强险赔案180余万件,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事故多发等因素使车险领域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当前,一些车主以制造假赔案&蹭保险&方式,转嫁车辆保养、维修、费用。本次公布的一起案例中,车主使用套牌骗取1万元保险金,数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被依法惩处。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金手指&案自残骗保未遂获刑案情简介: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食指近节指端剁断。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判决结果: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案例二:团伙诈骗案20人团伙撞车骗保案情简介: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修理厂投资人李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万余元。判决结果:原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四千元;其他1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至三千元不等。案例三:医疗诈骗案8名被告内外勾结案情简介: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戚某某先后分别伙同扬州某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及另外3人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或夸大交通事故被害人伤情,伪造病案、虚假医疗费收据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作案6起,诈骗104000余元。判决结果: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主犯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案例四:酒驾顶包案表哥酒驾表弟顶包案情简介:2008年2月某日,许某某酒后驾车撞到某临时牌号轿车。经交警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为骗取保险金,让其表弟李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保险金,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得逞。判决结果: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例五:套牌骗保案企图用真牌照蒙混过关案情简介:日,严某某驾驶重型普通半挂套牌车发生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严某某向处理事故的民警提供了真牌车的行驶证,并谎称真牌车出险向保险公司报案。日,保险公司先期赔付一万元用于伤者(后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用。案发后,严某某家人退还赃款一万元,严某某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放弃索赔。判决结果: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例六:人伤诈骗案被蛊惑做假伤残鉴定案情简介:日,龚某某驾驶电瓶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龚某某肋骨骨折。在龚某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钱某某准备起诉张某某时,被告知可以通过夸大伤情多得保险理赔款,龚某某遂委托钱某某办理相关事宜,随后获得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继而骗得保险金49580元。判决结果:南通海门市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案例七:维保汽车骗保案贪图小利&蹭保险&案情简介:日,薛某某、尹某某为通过保险维修各自汽车,经与某汽车维修厂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骗取保险金23280元。日,薛某某为通过保险再次维修其汽车,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撞树,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报案,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680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判决结果: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案例八:倒签单诈骗案先出险后投保非法获利案情简介:日,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下坡时发生倾覆。事故发生时该车的车辆保险处于脱保状态,为获得保险理赔款,吴某某于日办理了事故车的车辆保险,该保险于次日生效。吴某某于日就4月19日凌晨发生的倾覆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获得保险理赔。同年6月骗取保险金82650元。判决结果: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吴某某系自首,且已退还所骗取的保险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例九:借尸骗保案转嫁损失伪造事故现场案情简介:日,乔某某、张某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未有效投入安全生产设施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实施拆迁工程,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乔某某为转嫁对死者的赔偿,于日夜间,指使张某某、钱某某将死者尸体运到泗洪县五台山南路。张某某驾驶骗保车辆撞击钱某某提供并摆放的自行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其后,乔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及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欲骗取保险金40余万元(未得逞)。判决结果:宿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钱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例十:单位犯罪案员工造假增收单位被罚案情简介:2005年1月至2006年5月间,南京某汽车4S店服务总监贺某、服务经理赵某某、服务经理接某某以该4S店名义分别伙同车主宋某某、朱某某和朱某某之子、陈某伪造3起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共计91688元,并将该款抵做汽车维修费用划入4S店公司账户。判决结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汽车4S店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朱某某、朱某某之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4S店贺某、赵某某、接某某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南报网统计数据上半年江苏保费破千亿居全国首位□金陵晚报记者 杨艺昨日,记者从江苏保监局上半年新闻通气会上获悉, 月份江苏保费为871亿元,预计上半年保费将突破1000亿元,规模继续位列全国首位。记者了解到,江苏保监局积极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围绕规范大病保险市场秩序和提升行业专业能力这两个重点,加强建章立制,建立大病保险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了大病保险运营成本标准数据库,并运用基本医保历史数据构建大病保险风险共担机制,确保保险公司有序参与大病保险工作。至2014年5月底,已覆盖全省70%的基本医保统筹区,覆盖人群4200万人,全省超过一半人口已享受大病医保。另外,今年江苏保监局与江苏省局建立反价格垄断监管合作机制:一是建立反垄断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保险业反垄断重点工作进行协调;二是建立反垄断定期培训制度,定期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就价格自律、商业保险招投标等问题进行培训,提升经营、自律行为的合法性;三是建立反垄断协同调查制度;四是建立反垄断疑案磋商制度,确保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今年7月8日是第二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江苏保监局将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7月6日,在南京规划建设展览馆广场举行大型咨询服务活动;7月7日,邀请国学专家钱文忠在大行宫会堂举办&儒家文化与当代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讲座;7月8日,在南京市文化艺术中心举办第二届江苏保险业书画摄影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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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骗保险如何定罪_百度知道
骗保险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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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骗保国家保险法的规定:(第一种情况限定保险公司的骗保行为,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况限定被保险人的骗保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依此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的。也是骗保。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都属于骗保。二、骗保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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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2、认定标准保险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二) 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4、保险诈骗罪的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保险公司提出退还保险金,一般情况下只要积极退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会起诉,算不上骗保如果是不知情的情况下
骗保涉嫌保险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骗社保,应该直接枪毙,没有缓刑.因为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孩子,我上班时是50岁退休,现在男女都是65岁退,据说还要改成70岁退,并且退休工资计算方法也改,这些都是因为社会统筹保险基金不够用.在天津有从厦门来的一群专业骗社保人员,每周大概10个业务,什么病都没有,就给批门特,大夫不看病人被控制,已经5年了到今天日黄兴国都被抓了,他们还在办业务.想一想5年,每周十人,是多么大的骗保量,国家能不延长退休年龄改医保改退休金?在我们抱怨时,不应该说国家只能说个别人.并且监管社保的本身也加入了这个队伍,市政府里反映只会反过来让医院将你视为骗保的号贩子.让人没法活,被逼,只能在这发发牢骚,全市都在骗,就这样混吧.最后,私人的养老院,都可以免费,为了是用你的医保卡,所以私人养老院不要去,去了如果知道什么会没命的,亲眼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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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A、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B、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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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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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A、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B、受益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区保险金的C、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D、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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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将购买的非法制造的枪支运输出边境,其行为构成( )A、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B、走私枪支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C、非法买卖枪支罪D、非法运输枪支罪2加油站职工王某违反规定在加油时吸烟,引发汽油燃烧,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 )A、危险物品肇事罪B、重大责任事故罪C、过失爆炸罪D、失火罪3对聚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首要分子,如何处理( )A、妨害公务罪B、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C、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D、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从重处罚4为勒索财物,将绑架的人质杀害的,如何处理( )A、绑架罪B、故意杀人罪C、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D、在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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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主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
  根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主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一)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公共财产的。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五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本案即属第五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骗取保险金行为其中一种,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才可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保险金的目的。
  作为投保人、受益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但被告人黄剑新与被告人曾劲青虽有保险诈骗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符合的行为要件。但是按上述保险诈罪的犯罪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为保险诈骗行为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其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及共犯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而本案被告人黄剑新即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也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具有保险诈骗犯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共犯的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故被告人黄剑新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剑新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是正确的,对此亦作了维持。
  (二)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条一款列举的五种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情况,均为既遂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对保险诈骗未得逞即未遂,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刑法和相关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曾劲青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有二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犯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取了保险金,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及时被揭穿,没有实际取得保险金,其行为性质只是属于保险违法行为,只有对那些实际取得了赔付的保险金的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故认为保险诈骗未遂,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以骗取数额巨大保险费为目的,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说明诈骗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数额巨大以上,而数额较大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保险诈骗罪在刑法修订前也是中的一种,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有着许多共同之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诈骗犯罪特别是保险诈骗犯罪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1996年上述司法解释仍可参照。另一方面,保险诈骗罪作为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中必然存在未完成形态。由此可见,保险诈骗未遂数额达到巨大以上,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上述《解释》第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本案被告人曾劲青保险诈骗的数额达71.8万元,其中30万元属,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应对被告人曾劲青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对其定罪处罚。
  (三)行为人叫他人砍断自己双脚致重伤,加害人应负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人黄剑新在被告人曾劲青的请求下持砍刀将曾劲青双脚砍断致重伤,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黄剑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
  有二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劲青为达到保险诈骗的目的叫被告人黄剑新砍去其双脚致重伤,伤害只是作为一种骗保手段,与一般的故意伤害不同,黄剑新并无伤害曾劲青的动机,只是在曾劲青的请求下才砍去曾的双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剑新在曾劲青的请求下持砍刀将曾劲青的双脚砍断致重伤,符合刑事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也规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尽管本案中是被告人黄剑新是在被害人曾劲青的一再要求下将其双脚砍断致重伤,让其赔偿虽让常人难以接受,但一个人实施任何行为都不能违背国家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应由进行调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本案被害人曾劲青系自己叫黄剑新砍断双脚,自己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同时在量刑时考虑上述因素。故一审法院在曾劲青伤情属重伤且伤残等级为三级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剑新六年,并判处赔偿被害人曾劲青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本案被告人黄剑新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行为人与他人共谋伤害自己致重伤,行为人无须与致害人一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系一起以自残方式为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保险诈骗案,被告人曾劲青既是投保人、受益人,又是被保险人,被告人曾劲青与被告人黄剑新共谋伤害自己伤残以骗取保险金,而事后黄剑新也按事先共谋的方案持砍刀砍下曾劲青的双脚致其重伤,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曾劲青的行为不仅符合上述规定,还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本案曾劲青所投保的被保险人是他人,其行为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本案中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伤害的是自己,是否对其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以自残方式致重伤应追究刑事责任前,按照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宜对其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机关未对被告人曾劲青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也认为被告人曾劲青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五)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诈骗罪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A建议先拨打12315寻求救济
A你好,建议您上网搜索。
A需要到专业机构鉴定确定
A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必要的康复费,精神抚慰金,其他必须支出的费用:
由法院判决
A如果你认为找到捡到你手机的人,对方拒不归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一般公安局不会参与。
A犯罪形态常见的有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 而犯罪阶段一般分为犯意形成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行为后阶段等。犯罪形态好比是一个点,它表述的是犯罪过程中的某一个结点状态。而犯罪阶段好比是一条线段,它是对犯罪中某一段过程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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