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股份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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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强制已故股东退股金?谢谢!今天写信主要是想咨询一下:1。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过世法人代表的侄子,经过世家人的委托同意有我代表已故法人代表在公司的个人股份有我全权代表负责律师您好,请问在该公司本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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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日,上海通商研究所朱某某先生、陈某先生,以流通股股东身份向上海XX发送了一份《股东专函》。二人凭借经济学常识和经验研究发现,XX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存在瑕疵,治理结构亦有一定缺陷。管理层极有可能在实施经营、重大决策、关联交易等行为过程中,影响或损害到股东净资产权益和二级市场市值权益,且其中部分决策行为(如委托理财行为、资产出售行为等)已经损害了股东利益。7月20日,朱、陈二人与XX公司董秘许鸣放先生进行了交流,并提出了的科学性建议及对潜在威胁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的有效方法,希望能够得到公司重视并尽快得到答复。两日后许先生回复,其以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不便答复为由而拒绝。
  无奈之余,建议和质询均被漠视的朱、陈二人,想到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遂找到专业人士。专业人士接受该案并分析后认为,此类案例虽少、但法律对此仍有明确规定。股东行使建议权、质询权明明有法可依,赫然遭到及董事会的&白眼&,维权心潮毅然。作为该案的&操盘手&义无反顾的建议,唯有维权志士操戈抗击,才是柳暗花明的权宜之计,以求宽慰和树立典范!随后,日专业人士作为代理律师一纸诉状将XX公司及其董事会告上了法庭。
  日,专业人士收到了来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单》,而其中结果,实在让专业人士有些匪夷所思!《通知单》中称:&有关民事诉状已收悉。有关朱、陈二位当事人请求XX公司履行对于股东建议和质询意见的答复义务;停止对于建议、质询权利的侵害;并要求董事会履行提案听取建议和质询及公开赔礼道歉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请求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特此告知,并退还诉讼状。&为此,诉讼维权再一次遭到拒绝。
  观点交锋
  &话语权&学说本身属于社会学中的理论,而从法律上解释&股东话语权&,应当包括股东建议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三个层面。但是,表决权似乎成为了证券市场中关注的焦点,立法相对较多。对于股东建议权、质询权,在行使范围、方式、以及侵权救济、诉讼权利等规定上,存在立法不足之处,不得不说有些泛泛。早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当初,便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现行的《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可见,虽然将股东建议权、质询权与查阅权共置于同一法条,但立法本意就赋予了&股东话语权&。同时,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证券类法规和证监会规章等也能捕捉到有关股东建议权和质询权相关之规定。但是现今,部分学者研究此类理论,则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法律学说认为,股东建议权、质询权(甚至包括提案权)的行使,应当属于表决权延伸的范畴之内,三者相辅相成;行使方式也只能透过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上提及,建议和质询内容不能超过会议议题的范围、且限于经营上的问题;另外,认为这两项权利会有滥用之嫌,不能随便赋予因无法行使而提请司法救济的诉讼权利,否则会带来证券市场的不稳定。
  另一种法律学说认为,股东建议权、质询权应当独立于表决权,属于并列关系的股东权利范畴;在行使方式上股东可以随时行使该权利,而不论股东大会(包括临时会议)在开会或闭会期间。对于建议和质询的内容并不限于会议议题内容,包括经营、管理等多个层面。另外,对于诉讼权利应当与法定权利相对应,为了主张权利被侵害或不能行使,而请求司法机关调整争端和划清是完全必要的,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业人士则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三权受到的对待并不公平。现实中,流通股股东的维权意识不强、参与股东大会的热情不高,是非常实际的问题。广大中小股东并没有真正成为证券市场的主人。法律赋予建议权、质询权是在12年前,当初的立法并没有考虑到中小股东的参与热情问题,但立法本意就是把这两项权利独立于表决权。199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三十五条中的第(四)项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均可见建议权、质询权的特殊意义和功效。同时,按照中国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对于董事会等代理人成员的勤勉尽责义务,股东进行建议和质询也是符合这个学理的。2002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如果说市场初期,是因为股东未建立此类意识尚可理解,那么现今,则只能说强化表决权不足以建立健全股东行使其他权利(包括建议权、质询权在内)的治理结构。
  其次,对于建议和质询在范围和方式上都应当适用广义的理论。我国规定了有关会议议题事先明确的制度。所以在表决权问题上,表决事项内容是狭义的。若建议和质询局限于会议议题的话,即便在大会上当场建议和质询,并不影响会议议题的召开和表决,更扭转不了高比例赞成票数的决议结果。另外,除了把建议和质询内容界定为狭义以外,如果再限定于股东大会召开之时,则把行使方式也界定为狭义理论。199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三条规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按照这样的立法,当场的答复和说明虽然有机会提升否决率,但是根本改变不了会议召开和决议的结果。甚至,上市公司作为答复者可以&非会议议题&为由,拒绝当场答复和说明。可见,内容上和方式上的局限性,不仅无法体现建议权的进言献策功效,也无法体现针对非会议议题质询的目的,更无法体现行使质询权带来的监督、制衡作用。
  再者,建议权和质询权是否存在滥用的问题,立法上的不足,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但凡建议者、质询者一律视作&闹事者&,则确实有些宽泛。所以,有志于上市公司建设的智者行使建议权、质询权遭到漠视,法院再不予保护,则这两项法定权利岂不是形同虚设!另外,从法理上看,诉权更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是符合诉讼条件,就是合法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法院也不能以该类矛盾可以通过非诉讼的途径(如信访)解决为由,或者以具有公众特性为由,禁止或不予受理此类诉讼。在法制建设和证券市场建设进程中,股东维权诉讼多数还是有相当的社会效应的,对法治和权利的实现有着助推作用。
  诚然,股东话语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而具有受保护之重要意义,但相关案例却凤毛麟角。甚者司法实践中,因上市公司的公众特性,维权者总是遭到&特殊对待&!几年前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论。如果说中小股东维权只有经过这样的洗礼才能换来诉讼救济权利的话,那么在证券市场日益成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这也是证券市场进步的一种表现。面对维权智者们的坚持不懈,只有赋予小股东的诉讼权利实现制衡和司法救济,才能使得建议权、质询权从虚拟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真正实现保护公众股东权益和发挥他们的积极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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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
  找法网网友4d671cfe9238f 提问:的股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能否经过股东会议要求该公司回购股份,回购的股份作为公司股份存在!
  北京中银 贺小虎律师回答: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A1.要看根据公司章程,大股东能否进行增资。2.符合章程的前提下,可以约定转让并固定价格和期限。3.单纯的代持不能解决未来股权的回购问题。4.如各方签订协议,很难主张侵害。
A你好,如果公司连续5年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连续5年都是盈利的,并且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要求分红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所以,三年不分红一般是不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股份。请问这三年公司是否有盈利?如果有盈利,建议与公司协商,要求分红。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建议来电详询。
A如果是同一商家则可以主张
A有很大风险,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A公司可以回购股份,列为公司所有。股东可在章程中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A后续客户的钱还不上,可能会报案处理。你从员工做到了主管,客户的谈判工作全程都有参与进去,有参与的行为。另外就是要考量、推定主观心理,这要结合具体的事实证据细节判断。比如怀疑之后,是怎么做的,有没有继续参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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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制,关于股权问题!公司股份5:3:2,我是大股东,我老公要我股份的一半
北京&09-19 13:17&&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5)
公司股份制,关于股权问题!公司股份5:3:2,我是大股东,我老公要我股份的一半,可以写一份协议我公司股份一半给我老公,让所有股东签名,但是不做工商登记增加股东这样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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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写协议,但最好办理变更登记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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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咨询当地工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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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股东,股份占5%,现在我想离职,股权这么办?
我是公司股东,股份占5%,公司08年成立,注册资金100万,现在我想离职,股权这么办?
可以保留股份吗?如果不保留股份这个股份公司回收,大概多少就能回收,或者说我至少
能拿多少,最多能拿多少。如果不让我离职怎么办?谢谢!
4d9d120e4***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条律师回答
如果你所在企业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你离职之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你的股份,或者要求向其他职工股东转让你的股份。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可以继续担任股东。能以什么价格达成转让或者收购要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础进行议价。不让离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离职不影响股权权利,只是如果离职,保留股权,你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信息掌控无法对称;或者离职,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没人接手的情况下,需要有确定的下家,价格可以协议平价或溢价,具体依据贵公司未来发展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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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股东会等决议然后到工商局办理
建议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付款。
法律没有规定离职要退股;主要看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约定.
股份可以转让。
是内部干股吧?要看你们合同如何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规定?
有效。。。。
你好,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非董事,监视,高管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只要能找到受让人就可以,至于收益高些,这是双方可以协商的。
您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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