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异地盗刷被盗刷银行有责任吗

本案储蓄卡被盗刷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高院
作者:张燕
  【案情】
  日,常某在某银行办理银联储蓄卡一张。同时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业务。日,常某该储蓄卡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廊坊市分行香和嘉亿龙支行通过ATM机连续发生四笔取现交易,取现金额分别为5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手续费分别为52元、52元、52元、42元,取现金额及手续费共计19 198元。交易发生后,常某收到某银行客服发送的四条短信提示。常某收到短信后立即拨打某银行客服电话,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公安机关从中国工商银行处调取了当时的取款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常某的银行卡确系被他人通过模拟卡的形式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廊坊市分行香和嘉亿龙支行的ATM机上连续四次提取现金,取现金额加手续费共计19198元。常某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损失。
  银行辩称:第一,常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因此,案件的一些关键事实通过民事案件不易查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常某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缴,如未能追缴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当事人主张。第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只要磁条信息符合预留信息,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此外,银行对于银行卡风险防范方面,要求客户设置私人密码,磁条信息和密码二者缺一不可。常某应当有保证个人密码和银行卡信息不泄露的义务。从现有情况看,不排除常某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第三,常某未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某银行该笔交易中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某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模拟卡是在工商银行的ATM机使用,未能识别取款的卡为模拟卡的责任应在工商银行而非某银行,故常某应向工商银行主张权利。第四,现有证据在民事审理中恰恰不能说明模拟卡是如何被模拟的,以及犯罪分子是如何知道常某密码的,因此,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综上,某银行不同意常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与某银行所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某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常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某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其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鉴于常某作为普通储户以及其相关金融、技术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某银行应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过错并且常某存在过错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某银行提出不排除常某泄露个人信息的可能,此种说法仅为推测,缺乏事实依据,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常某存在违约、过错的行为,故某银行不能依此对抗其应当对储户尽到的保障资金安全的义务。此外,某银行提出加密的磁条信息符合预留信息,银行没有理由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法院认为,此前提应当是持卡人使用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但持伪卡或模拟卡进行交易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
  某银行提出常某的损失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缴,如未能追缴再通过民事程序向相关当事人进行主张。法院认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必须是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本案系常某与某银行基于储蓄存款合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的信用卡诈骗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所涉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具有相关参照依据。因此,本案的处理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虽然公安机关在受理了常某的报案后至今尚未结案,但这并不能排除某银行应当依据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对储户尽到保障其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常某款项系被他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盗取,法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系代某银行接收取款指令,并代为支付相应现金,双方形成的是委托付款法律关系,故法律后果应由某银行承担。且常某是基于与某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判决某银行赔偿常某共计一万九千一百九十八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某银行已自动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程序上是否先刑后民。二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与双方过错认定。对此,有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该案应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依据具体情况,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储蓄卡由常某个人持有,该卡被他人盗刷,对于卡片信息及密码泄露问题常某作为卡的持有人应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银行在此方面存在过错,在常某无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故损失应由常某自行承担。
  第三种观点认为,卡片信息的保密是银行应尽义务,银行应举证证明自己在卡片信息被盗取方面不存在过错,现银行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故银行应对卡片信息的泄露承担责任;密码属于常某个人设置并持有,且只有本人知晓,除非本人泄密,否则他人无从知道,现款项被他人盗取,常某在密码信息泄露方面应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及常某应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其应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鉴于常某作为普通储户以及相关金融、技术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银行应对其已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而不存在过错且常某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密码虽由常某个人设置并保密,但取款的前提是持卡人使用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故持伪卡或模拟卡进行交易不能免除银行的责任,银行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现对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一)此类案件中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关系问题的分析
  有人认为此类案件应“先刑后民”,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之后再处理民事纠纷,或者民事纠纷不应单独处理,而应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
  “先刑后民”全称“先刑事诉讼程序而后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这一原则。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民商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呢?笔者认为不适用。该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漏,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见,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必须是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看“先刑后民”中的“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还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如果“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如果“民事”纠纷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常某与某银行形成的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亦是基于此经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的信用卡诈骗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本案应继续审理。如果常某以侵权为请求权基础,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同时公安机关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立案侦查,此种情况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侵权纠纷不应继续审理,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1、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民事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即将原来由原告承担的证明责任免除,而就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此外,我国法律也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作为举证责任的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主体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针对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的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据其他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项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真正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在诉讼中发挥证据的应有作用。
  2、银行卡盗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持卡人与发卡行是储蓄合同关系,除履行基本合同义务外,双方对保证合同的履行还附有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持卡负有妥善保管及正确使用个人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负保障银行卡系统交易安全的义务。对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笔者认为应当以一般举证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相结合的来进行分配。因为储蓄合同为一般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但是由于银行与持卡人在技术与信息的掌握上十分悬殊,依据其他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此类案件举证责任的承担,法院应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且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其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因此,银行应对其已尽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及持卡人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银行提供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在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持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其损失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明了款项是被他人在异地通过模拟卡的形式取走,而常某第一时间报警,尽到了基本注意义务,且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常某存在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过错,因此,银行应赔偿常某的全部损失。对于银行提到的款项需银行卡和密码一致才能被支取,密码属于常某个人设置并保管,不排除常某泄露密码的可能。但笔者认为,前提应当是持卡人使用真实银行卡进行交易,持伪卡或模拟卡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陈思
相关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 & & &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ldquo...&&nbsp更多法律知识
  近日一则&女子六名银行卡都在手里密码各不相同全部盗刷&的新闻引人关注,那么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有责任吗?受害人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来讲,银行卡在自己身上,钱被盗刷,银行负全责,理由是银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银行卡被盗刷的相关知识。
  事件回顾:
  4家银行的6张储蓄卡,都在手里,且密码各不相同,却在一周内全被盗刷,共盜刷129笔、8.7万余元。这样的怪事,让福州石女士十分苦恼,更离奇的是,U盾和卡均未离身,有的银行卡的密码还被改了。
  石女士被盗刷的卡中,有的没开网银,怎能被人网络消费?各卡密码不同,为何全被盗刷?发现被盗刷,银行让她报警,而警方又劝她先找银行,让她无所适从。到底该怎么维权?近来,福州频频发生盗刷事件,市民呼吁推行厦门做法,成立&反诈骗中心&。
  银行卡的钱没了银行负责吗
  1、卡在身上钱没了,银行负全责
  银行作为发放银行卡的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管理疏于维护,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导致储户银行卡内资金损失,银行对此应承担,赔偿储户全部经济损失。
  2、消费过程中,店员盗窃卡信息,以致银行卡被盗刷
  对储户而言,其在相应消费场所内正常刷卡消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却被犯罪嫌疑人恶意盗取。此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的过错应归咎于商家的管理疏漏,储户自身并无任何过错。
  因储户提起的合同违约之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因第三方责任引起的违约,仍应由合同即银行负违约赔偿责任,即银行应当就其错误支付造成储户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损失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就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把银行卡给其熟知的人使用导致出现被盗刷情况
  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银行应保障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储户对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共同造成了存款被盗,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
  储户账户内存款被人使用伪卡取走,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假卡。银行对储户存款被盗取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ATM机上还需密码方可取款。而储户的银行卡密码系由储户自行设定,其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账户信息的义务。储户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其熟知的人使用,违反了储户与银行之间关于不得转让或转借银行卡的约定。储户未能对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克隆的原因之一。因此,储户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
  遇到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
  1、一旦被盗刷后,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挂失,问清客服人员号码,以便将来发生诉讼时可以核实情况;
  2、挂失后还要尽快报警,然后到附近ATM机上,将已挂失的银行卡放入机器,让这张卡被吞掉,以证明卡主和银行卡都不在盗刷现场。
  如何防范银行卡盗刷
  1、ATM机取款时,注意卡口、键盘是否有异样;
  2、无论何时何地,刷银行卡必须遮挡;
  3、最好将磁条卡换为芯片卡;
  4、要保管好绑定银行卡的手机;
  5、在使用公共WiFi时,不要进行网上支付,否则容易泄露银行卡信息;
  6、建议开通银行卡短信提醒功能,及时了解账户变动。
  (责任编辑:六六)
[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来源:]
【2个回复】【8个回复】【7个回复】【4个回复】【1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客服QQ:(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银行卡被盗刷 谁来承担损失?
作者:张蕾来源:北京晚报 16:35
  尽管ATM机提现转账、POS机消费仍是银行卡盗刷的主要方式,但是借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消费、转账的盗刷案件比例在不断增多。银行卡被盗刷,谁来承担损失?持卡人最关心的莫过于此。在以往的一些判例中,出现过银行全责的;按比例担责的,比例的划分也不尽相同;也有过持卡人的诉求被驳回的。记者就此采访到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为大家剖析审判当中的“门道”。
  伪卡异地盗刷 法院判银行负全责
  日17点左右,在北京的张女士收到手机短信提醒,其银行卡于当日14点59分至15点02分,通过拉卡拉支付的方式分四次支出人民币20万元。
  张女士立即与银行和拉卡拉公司联系。经询,其银行卡是在广州市花都区一拉卡拉网点发生的刷卡。张女士立即报警。后张女士以银行卡被盗刷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的20万元并支付存款利息。
  但银行方面认为,张女士经常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且密码只有持卡人自己知道,密码泄露系张女士自身过错,不应由银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从涉案银行卡的刷卡记录、张女士挂失、持卡查询、报案情况以及张女士多名同事的证明,可以推断涉案交易为他人使用伪造的卡片进行的交易,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该4笔交易为伪卡交易。
  法院认为,涉案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即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容易被复制且不能被识别,故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女士虽将银行卡与支付宝关联,但银行并无证据证明张女士本人对密码泄露存在过失。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银行给付张女士全部损失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解析
  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伪卡盗刷类的案件认定银行担责的意见是比较统一的,区别在于银行担责比例的认定。
  当中的争议点在于关于密码泄露过错的举证责任是分配给银行还是持卡人,对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由于密码泄露的问题举证难度较大,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会直接影响双方担责比例的多寡。
  而据记者了解,有的法院倾向于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即银行只有在确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在银行卡的保管和密码的保护方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方可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反之则银行担全责。
  但也有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持卡人。因持卡人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在密码泄露方面存在过错且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被判承担一定责任的案例也出现过。
  卡借他人使用 卡主担一半责任
  日,章先生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境外被多次消费使用,遂于当日向银行挂失,挂失后该卡又被消费2次。经查交易明细,章先生的卡在3月20日被取款5000元,并在3月20日至25日间在境外以“人民币购汇”的名义共被盗刷12次,总金额13万余元。
  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后,银行提交证据显示该卡并非章先生一人在使用。章先生对此表示认可,并申请朋友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和章先生是同事兼朋友的关系。2014年9月开始,张某使用章先生的卡在国内外均有过消费。后来章先生更是将银行卡短信通知的手机号变更为张某的手机号。
  张某说,他曾看到过一条银行发送的该卡在境外消费的信息,但由于他和章先生都在国内,且信息中没有余额提醒,他以为是诈骗短信就没在意。后来他又陆续收到多条提醒短信,才赶紧通知了章先生。
  法院审理确认了该案系伪卡交易。法院认为,因银行在银行卡及相应管理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和技术缺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法院同时认定,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且将提醒短信设置为他人,该行为增加了银行卡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其在5天之内未能采取电话联系客服等方式确认资金安全信息,章先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按照一半的责任比例给付章先生存款损失及相应利息。
  法官解析
  王丽英表示,对于传统的伪卡盗刷,法院是否判决持卡人担责主要看以下两个方面:是否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如对交易密码的保管是否存在过失导致信息泄露;是否存在如因忽视银行发来的提醒短信、发现异常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自身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持卡人对于自己负有的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相关信息的义务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也不能忽视。
  网银转走 持卡人担一半损失
  日,魏女士一张银行卡内资金被人通过网上银行的方式分13笔转出61万余元,前12笔转账数额均为5万元,第13次转账14600元后,此时魏女士的账上仅有94.58元。当天,该卡收到魏女士之前做理财的回款100万元及8000余元利息。此时,魏女士并未发现钱被转走,还在网上购买了酒水,并通过支付宝从该银行卡账户中支出3120元。此后,该卡继续被人通过网上银行分21笔转账100.53万元,余额仅剩58.15元。
  魏女士称,案发当天她正在河北参加亲戚婚礼,未收到账户余额变动的提醒短信,也没有收到动态验证码短信。直到10月30日,魏女士发现账户160余万被盗,才赶快报警。
  但银行方面提供的发送短信记录显示,当天银行向魏女士发送了余额变动通知和动态密码短信。而涉案网银交易的IP地址经查询为安徽省阜阳市。银行方面认为,网银操作不同于柜台划转,安全保障取决于网银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以及动态交易密码三项的组合,这三项均由魏女士自行掌握、保管。
  依据双方违约程度和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前13笔的61万余元损失,魏女士承担40%,银行承担60%;后21笔100余万元损失,魏女士承担60%,银行承担40%。据此,银行总计赔偿魏女士存款损失77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法官解析
  王丽英表示,手机动态口令虽有一定的安全性,但是也存在口令密码被盗取的可能。在魏女士一案中,涉案网银转账交易明显与日常正常的转账交易操作模式不符,银行未能对高风险操作进行识别或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储户存款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可以看出,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所具备的风险防范水平与其应负有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并不一致,应当认为银行未能履行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存在一定违约行为。
  作为持卡人,亦应对自己的存款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在涉案网银转账交易过程中,魏女士曾使用过银行卡进行网上购物,同日又有理财回款到账,其应当注意到短信通知存在异常情况,并应当对账户中的资金变动情况进行查证。但魏女士却疏于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和查证义务,亦存在违约行为。
  无卡类盗刷增多需警惕
  近几年,银行卡盗刷案件不断增多。根据朝阳法院的统计,2016年该院共受理涉银行卡盗刷案件108件,而2015年是60件,2014年仅16件,呈现较大的增幅比例。
  银行卡盗刷类案件也表现出新的特点:利用新型支付方式盗刷案件逐渐增多。2016年,朝阳法院共受理无卡类盗刷案件23件,占全部盗刷案件的21.3%。
  在金融创新背景下,一些银行开通了“超级网银”、“无卡取现”等新业务。此类业务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便捷性,但同时也增大了持卡人的资金风险,造成盗刷并引发诉讼。
  此外,法院在审判中还发现,银行卡盗刷案件普遍存在盗刷笔数多,90%的案件均存在以连续多笔方式盗刷的特点;异地盗刷多,能够判断交易发生地的其中90%以上的案件均为异地盗刷,包括香港以及东南亚、欧洲、美国、加拿大等境外消费;部分持卡人表示曾登录过不明网站或者发现中过木马病毒。
  王丽英庭长告诉记者,与传统伪卡盗刷相一致,无卡盗刷的裁判也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盗刷”事实的认定,这是讨论银行应否担责的前提;二是双方责任的承担。但不同于传统的伪卡盗刷类案件,在无卡盗刷类案件中,对“盗刷”事实的确认及银行责任的承担均存在难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
  “所谓无卡盗刷就是不需要制作伪卡,完全凭借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相关信息及手机号、动态密码等信息进行网络或手机操作。如双方均无特别明显过错,责任承担存在探讨空间。当然,如果是否为盗刷――这个事实本身都无法查明,是有可能驳回持卡人的诉求的。”王丽英说。
  法官支招
  如何防范盗刷?
  1、更换银行卡,将磁条卡换成芯片卡。目前各大银行均在推广使用芯片卡,芯片卡从信息保存、克隆难度等方面都更具有安全性。
  2、减少使用储蓄卡消费,养成储蓄、消费分离的习惯,从而减少大额存款被盗风险;同时因信用卡支付有限额,刷卡与银行实际扣款之间有时间间隔,故建议尽量使用信用卡消费。
  3、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要交给他人使用或告知他人密码。提高对钓鱼网站、不安全链接、诈骗电话的警惕度,不在不安全环境下输入密码,避免信息泄露。
  4、开通短信提醒功能并随时关注,随时掌握资金变动情况,提高反应速度,防止损失扩大。
  遭盗刷后如何处理?
  1、第一时间在最近处进行取款、消费或吞卡操作,证明人卡未分离及发生时的人卡地点;
  2、立即通过电话或至柜台办理挂失止付;
  3、持卡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4、如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立即电话联系控制款项划出。(记者 张蕾)
中证公告快递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公告,提供公告报纸版面信息,权威的“中证十条”新闻,对重大上市公司公告进行解读。
中国证券报官方微信中国证券报法人微博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凡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更好服务读者、传递信息之需,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银行卡办理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