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社网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开展信用合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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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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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八)章程修改程序;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退社和除名;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出资额;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职权、任期:  (一)通过本社章程;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赋予我国拥有2300多万成员的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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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思考
作者:薛桂霞 孙炜琳
  内容提要:本文从多个角度对信用合作的产生及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信用合作的内涵及特征,剖析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类型及面临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解决融资问题的作用进行对比发现,从适用性和灵活性等方面而言,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对于解决农村融资问题更具优势。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信用合作; 资金互助; 农村金融
  近年来,形式不同、名称各异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全国广泛出现,在缓解农民贷款难、促进农业生产和信用合作发展、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类型来看,这些信用合作组织可以分为4
种:由银监部门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由各级扶贫办利用财政扶贫资金设立的扶贫互助社、农民自发或外部资金推动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其中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占主体地位。由于信用合作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制基础上真正体现了合作组织的性质与内涵,因而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一、信用合作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 从金融抑制到金融排斥---信用合作存在的理论解释
  Mckinnon 和Shaw(1973)
提出了“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的概念,他们认为政府人为压低利率、汇率、实行过度干预和管制的金融政策为特征的金融抑制会阻碍经济的增长。金融排斥指某些弱势人群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被正规金融机构排斥在服务范围外。金融排斥的概念是20
世纪90 年代中期提出来的,金融排斥就是直接或间接地排斥穷人以及弱势群体享用主流零售金融服务(Leyshon和Thrift,1995)
  在我国农村,由于金融抑制下的政府信贷配给以及体制内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偏见和制度歧视,形成了供给约束型的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以小农经济为主的自然经济色彩比较浓厚,不但存款需求和贷款需求规模均较小,而且信息离散度较高,商业银行不愿意涉足;而当地农村信用社由于制度、产权、资产实力等原因无力满足农户需求,政策性金融又投入不足。20
年代中后期随着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我国农村的金融排斥现象日益严重,农村地区成为金融排斥的对象。商业化改革之后的金融制度安排使正规金融机构退出农村市场;而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的繁荣又产生了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两者之间的矛盾必然催生非正规金融的出现,而且农村具有对非正规金融的强烈的制度需求,信用合作的出现以低成本满足了农村的金融需求。
  (二) 农村金融供给约束---信用合作存在的制度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历的一系列改革,基本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发展、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体系。表面来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完善,但实际上存在的商业银行“不为”、政策性银行“不能”、邮政储蓄“分流”、农村信合“有限”、农业保险“缺位”、民间借贷“活跃”的诸多现实问题,使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受到削弱,金融供给严重不足,“金融压抑”现象严重。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纷纷以盈利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调整经营战略,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同时逐步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使其基层机构沦为“吸存机器”.而且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有效性原则的约束下,都不愿意将资金投入期限长、见效慢、风险高的农业项目。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撤离与“不为”,引发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漏出”,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供给不足。正是这种外部金融供给的严重缺失,使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其合作机制及自身的巨大优势,开展信用合作,并推进信用合作的迅速发展。
  (三) 我国农村独特的社会特征---信用合作存在的社会背景
  我国农村社会的“圈层结构”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村社会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户的借贷行为,势必遵循这样一种逻辑:在农业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时,寻求“拐杖收入”(非农收入)
为主的家庭内援融资;若家庭预算仍然存在缺口就去寻求外援融资,外援融资的次序是首先在家庭圈层内寻求“友情借贷”,其次则谋求国家的信贷支持(张杰,2003)
.农户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利他主义和相互信任的关系,在抵押品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中的这种“关系型”信用通常具有相互提供担保的特征,这为信用合作的存在提供了第一个基础。
  在农村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信用体系称为“关系型”信用。这种信用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其能够较好地利用农户之间的社会信息资源,有效地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合作社信用合作的资金往来常常发生在社区内亲戚、朋友、乡亲和邻里等非常熟悉的人们之间,其可以利用已有的血缘、地缘、人缘和其他关系相互传递有用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借款农户赖账不还,其违约情况会被人以“闲言碎语”的方式加以传播,借款农户的“恶劣行径”就会成为整个村落社区的共同信息,从而使其再次面临资金困境时获得帮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即其违约的成本会大大增加,因而考虑到潜在的违约成本,作为理性人的借款农户就会选择履行还款义务。
  (四) 我国农村和农民金融需求的特点---信用合作存在的现实背景
  我国农村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经济逐渐呈现出以家庭经营为主、规模小、风险高、季节性强、社会性强、财产性担保能力差的特征,这些经济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村的金融需求具有与城市金融需求不同的特征:
农民金融需求单笔业务小、零散,信贷成本高。由于受土地、自然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农户居住相对分散,数量大,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导致金融需求单笔业务小、零散。
农民资金需求周期性、季节性强。农业生产受天气影响较大,从而对资金需求也表现为明显的季节性和周期性。
农民资金需求的时效性强,希望办理贷款的手续简便、灵活。农业生产有很强的时效性,稍有迟疑便会贻误时机。
农户资产可抵押率低,贷款的财产性责任承担能力差。如土地归国家或村社集体所有,无法作为抵押品;林木、农机、牲畜等资产流动性太强,银行不允许作抵押等。
  信用合作作为农村内生的金融生成机制,完全适应了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具有正规商业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和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金融需求难题。因此可以说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独有特征决定了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发展现状及类型
  (一) 信用合作的内涵与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专业合作的一种形式,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
大会决议通过,以产业为纽带,以成员信用为基础,由本社全部或部分农户成员自愿出资筹集互助资金,为本社成员发展专业化生产提供互助资金借款业务的资金互助性业务活动。
  (二)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现状与问题
  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09 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达到10526 家,占全国合作社总数的4.
3%.从各省的情况来看,截至2010 年3 月,山东省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790
个,参与资金互助的合作社成员158686 个,互助资金总量320777
万元,主要来源于合作社社员股金、经营收入及部分政府扶持资金;合作社年均借款40898 万元,平均每个合作社为22. 8
万元。截至2009 年末,河南省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25 家。
  根据对我国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地调查,可以发现合作社在开展信用合作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资金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合作社通过内部信用合作筹集到的资金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发现,一定时期内累计贷款总额远远低于社员缴存资金总额,这说明内部信用合作集中起来的资金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没有应用到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中,没有帮助农户切实解决资金困难,反而存在社员集资供合作社牵头企业使用资金的可能。
  (2) 部分内部信用合作利率设计不规范。在对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专业合作社的利率数据进行调查发现,不同合作社存款利率在3% ~
12% 之间浮动,差别巨大; 同样,不同合作社借款利率在2% ~10%
之间波动。总之,内部信用合作的利率在不同合作社内部还存在显着的利差,有的合作社甚至利差倒挂,最严重的为负利率。
内部信用合作意愿较强但缺乏必要准备。在对没有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一半以上的合作社希望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同合作社期望出资进行内部信用合作的金额高低不等,最多的相差10
倍,多数集中在50
万元以下。几乎所有的合作社均认为开展信用合作需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培训,而自身对内部信用合作的制度并不十分了解,马上开展存在准备不足的问题。
  (三) 信用合作的主要类型1.
从信用合作的形式来看分为货币信用合作和商业信用合作。货币资金的信用合作即资金互助,社员出资入股形成互助资金,然后再将互助资金贷给有需求的社员。商业信用的合作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实行赊销回购补偿,即合作社先垫付资金向成员赊销农业生产资料,再通过购销成员的农产品收回垫付的赊销款,为成员发展生产提供资金信用服务。二是有偿调剂购销账款,即合作社通过有偿的办法鼓励有条件的成员将销售给合作社的农产品结余账款留存在合作社,由合作社有偿或无偿支持缺钱的会员购买生产资料,发展专业生产。
  2. 从信用合作的业务内容来看分为单一内部资金互助和内部资金互助+ 互助担保(联保)
.单一内部资金互助是指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仅是通过调节成员的资金余缺,满足资金缺乏社员的生产资金需求。内部资金互助+ 互助担保(联保)
是指除了内部资金互助外,合作社以互助资金为担保,帮助社员从合作社外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如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富源蔬菜种植合作社与当地合作银行组建成立了全市首家联保组织“杨庙信用互助协会”,入会会员互相承担联带保证责任,按照授信总额5%的比例交纳互助担保基金,使互助协会共获得授信额780
万元,以及30% 的利率优惠。
从信用合作资金用途来看分为互助资金仅用于发展生产和互助资金兼顾生产与生活需求两种。一些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互助资金仅用于生产,如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规定互助资金用于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运输、包装费用以及雇工工资,不得用于投资回收期超过一年的生产和资产性投入。有的合作社规定其互助资金既可以用于生产也可用于生活,如河南封丘县大里薛农民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七条规定,“本社主要任务是通过创立资金互助合作社,满足成员的生产生活存贷需求”.
  4. 从信用合作股金来源看分为全部由成员入股和成员入股+
外部资金注入两种。大多数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股金主要来源于全体或者部分社员出资,通过内部调剂满足社员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也有一部分合作社互助资金除了来源于社员出资外,还有外部资金注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给予的财政扶持资金,另一种是由龙头企业、运销大户或者与合作社有密切的产品供销关系或技术信息关系的其他组织出资入股。
  5. 从信用股金的类型看分为现金入股和土地+
现金入股两种。现金入股是指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成员以货币资金出资入股,这种方式占较大比重。还有的合作社采取“土地入股+
现金入股”的方式开展信用合作,这类合作社主要位于中心城市近郊,新农村建设起步较早,有土地流转的需求。例如安徽省肥东县建华农业专业合作社,社员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可以现金入股(
每股1200 元) 和土地入股( 每亩折合10 股,年终分红,社员的红利收入来自于3
个渠道:互助资金的盈余、土地入股的保底收入和合作社发展产业的盈利) .
从信用合作的业务范围来看分为专业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的信用合作与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信用合作。根据调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范围是仅限于合作社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有的资金互助社在其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坚持以合作社组织成员内部信用为活动边界,严禁超范围和边界开展社会信用”.也有一部分合作社在当地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下开展合作社之间的信用合作。辽宁省正在开展合作社之间信用合作的试点,出台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试点方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简单的资金互助行为。对已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员进行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资金困难而合作社自身短期内又无力解决时,允许向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拆借资金,所借用的资金应在县乡农经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优势---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比
  信用合作比具有银行性金融机构属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更适合农村发展的实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便利性,能够覆盖更广范围的农户,因而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1. 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农村资金互助社过于强调区域性,将其级别与乡镇( 或行政村)
挂钩;一些银行业监管门槛也限制了其业务的灵活性,例如要求在乡( 镇) 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
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 万元人民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有专门的经营场所,筹建和设立程序复杂。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则没有上述条件的限制,只要社员(
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即可,因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 覆盖农户范围更广。截至2009 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达到10526 家,占全国合作社总数的4.
3%,以每个合作社社员为10户的保守估计,覆盖的农户在10 万户左右。而截至2012 年6
月末,全国经银监部门批准成立的资金互助社仅为49 家,自2007
年银监会发布《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合法地位算起,平均每年审批通过的互助社仅为10
家左右。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面向社员提供服务,相比信用合作,49 家资金互助社覆盖的农户数量是相当有限的。
  3. 更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民资金需求的特点。
  农民资金需求的特点是单笔业务小、周期短、季节性强、时效要求高、尤其是赶农时的时候农民需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拿到贷款。信用合作贷款手续简便快捷,贷款发放只需遵循合作社关于信用合作的章程,除规定社员的最高贷款金额外,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贷款在两日内发放;农忙时节北京果村蔬菜专业合作社社员在一个小时内顺利从合作社贷款3000
元。《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与对商业银行的要求相同,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产业是具有较高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农业,这一标准显然不符合农业生产的特点和要求,势必会影响农村资金互助社作用的发挥。
运营成本更低。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符合规定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从调查情况看其年运营成本一般都在5
万元以上,远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组织运作成本。
&&& 四、政策建议
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生存与发展要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作用,重视其存在和发展,采取措施加以扶持和规范,既不能全盘否定、限制发展,也不能放任自流、不管不问。要从资金来源、组织机构、资金管理、风险防控、收益分配、坏账处理等环节加强对信用合作的指导和监督。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法律地位和主管部门将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定性为合作社法人和非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用合作应当明确为专业合作的一部分,属于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允许在工商部门登记。
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办法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监管缺失的问题,建议由农业部、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办法和示范章程,明确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基本原则、互助资金用途、贷款程序等,促进信用合作的规范发展。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政策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内部治理,加强社员监督,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正规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加大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投放;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财政资金扶持。
  参考文献
  1. 安庆市农委。 安徽安庆: 积极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2(5) : 45 ~ 46
  2. 何广文。 资金互助: 合作金融又一模式。 中国金融家,2009(12) : 31 ~ 33
  3. 李海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及外部融资问题及启示---基于北京部分合作社的问卷调查。 行政管理与改革,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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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设立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股权设置合理,符合法人治理要求;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收整改、净资产处置、老股金处置等情况,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各项主要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清产核资基准日和考虑清产核资因素后的最近一期季末数据),发起人基本情况、资质、出资比例、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企业发起人在本机构贷款情况,不良资产处置合法合规性,政府扶持情况等,是否符合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本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财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转换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新增贷款质量控制目标、资本补充机制、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开业后经营风险分析。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征集发起人方案,公司治理架构[包括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董事(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置及具体构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等。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取消法人资格合并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设合并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设立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通过筹建工作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并委托筹建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筹建工作方案、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或聘任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对净资产进行处置;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原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东(社员)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及相关法律文件。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董事(理事)签名。决议后附上原股东(社员)股份(股金)处置意见的议案和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处置意见的议案。
另附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内容的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
5.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份(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份(股金)总数],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购股份(股金)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为原县联合社职工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员,且发起人不再新认购股份(股金)的,可以不上报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并对申报材料涉及认股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6.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如主动声明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及关联入股等情况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欺骗或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联社的投票权受到限制或限期转让股权)等]、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企业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份(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情况;拟持有股份总额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的近2年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最大十户自然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股份数及占比等);自然人分类汇总表,按职工、非职工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认购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份(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自然人名录报送受理机关,不报送决定机关,由受理机关在初审意见中反映);企业法人有权机构同意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机构对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其本身与设立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所有企业法人发起人和拟持股1%及以上的自然人发起人,应承诺支持银行加强“三农”服务;拟持股5%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发起人,还应增加以下五项承诺: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二是承诺不干预联社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入股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该联社股份,四是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联社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发起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应提供主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情况、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等)。发起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其最近2年的信用评级报告,同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境内外金融机构如为战略投资者,则应提供战略投资者有权机构同意战略入股的决议、筹建工作小组与其签订的战略投资协议。
7.筹建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8.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净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的对象、目的、原则,基准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程序,净资产处置意见,工作安排等。
9.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清产核资报告书应主要包括清产核资报告摘要、清产核资依据、逐科目清产核资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五级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呆账准备提取等情况)、各科目清查确认并表结果、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清查明细表等。资产评估报告书应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资产评估依据、逐科目评估方法和过程(重点要反映贷款五级分类、前十大户贷款、贷款集中度、评估增减值、不良资产置换、资产风险和损失、呆账准备提取等情况)、各科目评估确认并表结果、评估明细表、评估详细说明等。其中,拟合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单家清产核资报告由受理机关保存,不报送决定机关。
10.净资产确认书。
11.筹建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净资产的处置报告。
12.筹建工作小组针对清产核资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情况,股本结构,股权设置,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考虑清产核资和新募股金因素),章程制定情况,创立大会、董(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任职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战略发展规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是否符合开业条件,筹建期内重大变化事项(如注册资本、发起人变化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章程草案。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股东(社员)资格的情况、入股资金合法合规性;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企业法人股东(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社员)权益性投资比例、净资产比例、近2年盈利状况等情况]、入股股东(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企业法人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持股5%以上的法人股东(社员)经审计的近2年审计报告和资信证明(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人行征信报告);股东(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4.拟任职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筹建工作小组对拟任职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说明,需分类逐人说明情况,需个案审核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其他材料参照董(理)事长、董(理)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和个案审核相关材料。?
5.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6.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结构)。
7.职能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8.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9.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合格证明。
10.法人机构总部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11.创立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审议通过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审议通过选举董(理)事的决议;审议通过选举非职工监事的决议;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决议;审议通过董(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的决议;聘任主任、副主任的决议;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所持表决权占全部表决权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表决权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理)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的表决权数及比例,股东(股东代表、社员、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决议应由董(理)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12.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对股东(社员)代表资格、会议召开程序、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有效性的见证意见,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资质证明材料。
13.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三会”议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信贷、审计、安全保卫等办法。
14.组织结构图。
15.经营方针和计划。包括未来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目标及财务发展计划。业务发展计划包括市场定位、发展战略、支农业务、存贷规模、市场份额、业务创新等。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识别、监测及控制,新增贷款质量控制、资本管理、呆账准备提取等。财务发展计划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方案等。
16.筹建批复或筹建延期批复的复印件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17.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参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1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贵港银监分局受理,广西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贵港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投诉监督电话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4: 30
贵港银监分局
贵港市中山北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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