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混凝土试块检测项目哪里检测?

混凝土试块和水泥试块的养护条件是一样的吗?这些强度试验都是由施工单位做吗?
混凝土试块和水泥试块的养护条件是一样的吗?这些强度试验都是由施工单位做吗?还是要送到专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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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江苏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核心提示:江苏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预拌商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促进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积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绿色商品混凝土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同时,依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引导和加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完善行业管理体系和政府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无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用于建设工程,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工程的督查,若发现此类情况,必须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工商登记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二、建设单位严禁采购无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发包给多家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恶意压价。若违反上述要求,将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施工企业严禁采购无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施工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商品混凝土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发包给多家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恶意压价。施工、监理企业应对供应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产品合格证、质保资料、数量品种等进行核查,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是否与供应合同、现场实际一致。对未能履行原材料进场管理职责、发生使用无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资质企业产品等情况的,主管部门将对涉事主体进行处罚,并限止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市场准入六个月、扣除所属企业信用分3分。
四、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严禁出卖、出借企业资质,不得代签合同或将业务转包其他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出具产品合格证书不得弄虚作假,证书中载明的数量、品种、部位必须和施工现场实际一致。若发现存在上述行为,主管部门将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据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相关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洽谈、签订供应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不得强买强卖、恶意竞争;同时,必须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合同。
五、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及产品质量管理,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和无国家标准、无省住建厅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的功能性,普通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C30及以上标号商品混凝土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JGJ55-2011标准要求,最少用量不得低于235 kg/ m3。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各生产企业配置终端与平台互联,即时上传每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投放、生产量等数据信息,同时,产品合格证必须通过该平台出具,不实时上传相关数据或不按要求出具合格证,则责令暂停商品混凝土生产。
六、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试验室及出厂商品混凝土试块管理,商品混凝土试块应规范留置、检测,其抗压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值的1.15倍,检测数据必须自动采集,并抄录至原始记录本,同时将数据输出打印件粘贴在对应位置。
各检测机构应按现行规范要求认真检测各类商品混凝土试块,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主管部门将对其实施处罚,责令暂停相关项目、指标的检测资格,并将相关情况录入诚信考核系统。
七、自日起,所有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供应,必须按合同法的要求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送交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和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工作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签订合同及合同未办理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八、各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按照省绿色商品混凝土生产规程对现有生产、运输设备进行改造,以符合绿色环保要求。2015年底前未达到堆场、生产扬尘控制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供应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
新设立、易地迁建、新增生产线的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市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行业生产布点专项规划组织建设,生产、运输设施设备必须符合省绿色商品混凝土生产规程要求,否则不得申请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生产资质。
相关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应优先采购、采用符合绿色商品混凝土生产条件的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企业产品。
九、市商品混凝土协会应加强自身建设,遵纪守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预拌商品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组织行业培训,注重产品质量、绿色生产,协助行业检查,努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溧阳市、金坛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相关单位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微信“扫一扫”资讯全知晓混凝土试块检测费由谁出_百度知道
混凝土试块检测费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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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费用要依据合同确定谁来支付,如果不在合同中明确,那么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关费用。
采纳率:26%
一般由建设单位支付,检测中心检测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并备案
混凝土试块检测费一般是由施工单位出,在施工预算综合费中列支。
哟普施工方单位出
由施工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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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混凝土实体检测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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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用标准
&&& 1、GB/T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 2、JGJ/T23-20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 3、DGJ32/TJ 145-201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二、抽检数量
&& (一)主体结构
&&&& 1、试块强度不合格(小于设计强度等级的85%)、无效试块、评定不合格的最小抽检数量:
&&& (1)检验批构件数量大于30个,抽检构件数量按GB/T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B类选定,且不少于10个;检测结论适用GB/T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 (2)检验批构件数量小于30个(包括30个),抽检构件数量不宜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不宜少于10个;检测结论适用JGJ/T23-20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或DGJ32/TJ 145-201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 (3)检验批构件数量少于10个,全数检测;检测结论适用JGJ/T23-201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或DGJ32/TJ 145-2012《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 2、试块强度超高4个强度等级(超高异常),抽检构件数量初步按GB/T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A类选定;若实体检测强度与试块报告强度差异较大(相差超过2个强度等级),则抽检构件数量仍应按GB/T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B类选定(应在检测方案中注明)。
&&& (二)二次结构
&&&&& 抽检构件数量按GB/T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A类选定。
===质量监督网站链接===
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进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监管安全监督网站链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建筑安全网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网站链接===
常州建筑市场信息网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告。法定代表人:屠振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律师。被告。法定代表人:周仁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庆丰,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薛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晶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庆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混凝土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富民景园二期五标段”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履行后,被告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未付。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价款元及违约金30000元。原告就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承揽合同一份;2、结算单10份。被告辩称:我公司欠原告的混凝土价款为元。我公司拒付价款是因为,首先原告所供混凝土试块检测不合格,后经回弹检测合格,为此我公司支付了两次的检测费计59550元,该费用原告法务部工作人员已将发票收取,但款项未予支付。另我公司曾对原告所供的混凝土进行了三车的抽查,发现三车混凝土共计少了0.92立方米。原告总计供给我公司一万三千多立方米,以此类推,原告应退还我公司11万多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就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函件一份;2、日,原告曾起诉被告的起诉状一份;3、日,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及收条各一份;4、原告收到被告给付的两张承兑汇票的收据各一份;5、原告的两位工作人员分别收到被告回弹检测费的发票的收条一份;6、被告随机抽查原告三车的混凝土的发货单三份;7、原告方提供的技术交底单一份;8、被告根据技术交底单计算出原告短少的清单一组。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签订混凝土定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接的位于常州小河的富民景园二期五标段的工程供应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的定作要求、单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4.3条第(4)项约定,双方对混凝土的质量按照国家规范所做的试块为检验依据,当混凝土质量达不到双方所商定的技术要求时,可采取其他检验方法进一步确认,其费用根据检验结果由责任方承担。最终结果如达不到技术要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承担。合同第6.2.1条第(2)项约定,原告先供砼至30万元后(每月底对账),被告先付款原告后供砼,直至供砼结束,付清全部砼款。合同第8.1条约定,被告未能按时付款,应按违约额支付每日5%的违约金,且不得请求降低。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砼,最后供砼时间为2011年11月底。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共计供给被告应混凝土计13289.9立方米,计总价款元,被告已付款4456000元,尚欠原告元。另查明,原告所供的混凝土按照国家规范所做的试块经检验为不合格,后试块经回弹检测为合格,为此被告支付检测费42000元和17550元。日,原告的工作人员黄文波出具收条,注明收到被告上述发票中金额为42000元的发票。日,原告工作人员薛伟出具收条,注明收到被告上述发票中两张金额合计为17550元的发票。再查明,日,原告送C25的混凝土三车共34立方米。当日,被告抽查了该三车混凝土重量,按照原告提供的混凝土技术交底单中C25混凝土的配合比计算,三车混凝土共计短少了混凝土0.92立方米,当日的单价为每立方米为319.2元,0.92立方米计价款为293.6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提供的证据1-8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定作合同成立、有效。被告欠原告混凝土价款元,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试块回弹的检测费原告应予承担。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试块检测不合格时,可采取其他检验方法进一步确认,其费用根据检验结果由责任方承担。现试块经回弹检测已合格,此前不合格的责任方,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是对方原因造成。但原告的工作人员出具收条收取被告支付的回弹检测费发票,可以推定双方已口头约定该费用由原告承担,故该检测费59550元应在上述价款中扣除。对于被告提出的混凝土短少问题,就被告目前提供的证据,原告仅于日所供的三车混凝土短少了混凝土0.92立方米,计价款为293.66元。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此推算,原告每次所供的混凝土均是短少的,且按此推算出,原告应退还被告短少部分的价款11万余元。故上述价款扣除检测费59550元、短少的价款293.66元,被告尚欠原告40665.58元。该款项按照合同约定,应在供砼结束即应付清,逾期付款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金。但因双方对所供的混凝土质量存在异议,且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故本院酌定,从原告本次起诉之日起,由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市薛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名和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价款40665.58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从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5330元,由原告负担4126元,由被告负担12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戴倩人民陪审员魏兴来人民陪审员朱和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璐
一、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均为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
二、本网站裁判文书的公开为非盈利性质,公众可免费查阅;所提供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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