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能要求违约金吗,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当合同解除时,是否能并用逾期违约金和解约违约金
  案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如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业主,开发商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业主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5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业主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开发商除应退回业主已支付的房款,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按房屋总价款的5%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裁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业主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前提是合同继续履行,若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是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既然业主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解除合同赔偿金,那么业主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于法无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每逾期一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承租人逾期超过30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期内租金的20%作为解约违约金。  裁判实践对此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项违约金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由于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进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则应当适用解约违约金的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解约违约金不应当并用;而且在支持了出租人解约违约金的基础上,再支持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有重复之嫌,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应当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所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指向的是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与解约违约金分属不同事由,解约违约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不同性质的违约金,所以两笔违约金不属于重复计算。  小编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项原因,分为溯及既往的解除和不溯及既往的解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直接相关,这不仅仅关系到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界定,还关系到合同解除之后,对违约责任条款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其中,&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是关于合同解除后有无溯及力的弹性规定。对该条款的理解,学界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承认合同的解除应向将来发生作用,同时也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发生溯及既往的效果;但是,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此可知,《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是否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必须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进行判断。根据该条规定的法理,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即履行时不能一次性完成,必须在一段持续时间内完成的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供水供电合同等,继续性合同的标的一般在合同履行的同时已经被使用或消耗,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在客观上没有可行性;非继续性合同则是指一次性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具体案件中,如果合同既约定了逾期违约金,同时又约定了解约违约金,在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履行情况,判断逾期违约金和解约违约金能否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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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规定不明确的违约金怎么算
如果是想单方解除合同而违约金写的是得赔偿另一方一切损失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自199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四次调整逾期罚息计算标准,即依次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三、日万分之二点三。如果不考虑罚息发生的时期,一律按日万分之五或日万分之四等计算,是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罚息计算标准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按照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以法经(1993)56号《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函复》答复如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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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一定主张,那么争议不可避免。 “赔偿另一方一切损失”,也是需要提交损失证据和证明,双方认可为前提哈,还是要做协调和协商就没有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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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减少,在裁判过程中,则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这是一句废话。一方违约、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上写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需要赔偿,仅仅是可以减少1、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的,则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执行。只要合同上约定了违约的具体计算办法,不管非违约方是否造成损失,肯定是需要承担违约则疼。2,即赔偿损失,都需要支付违约金,除非是违约金过高的话,自由裁量权掌握在法官或者仲裁员手上,包括赔偿损失。3、如果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或者损失的计算办法,则是需要主张要求赔偿损失的一方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其造成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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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经验:jingyan.baidu.com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投票(0)已投票(0)有得(0)我有疑问(0)◆◆说说为什么给这篇经验投票吧!我为什么投票...你还可以输入500字◆◆只有签约作者及以上等级才可发有得&你还可以输入1000字◆◆如对这篇经验有疑问,可反馈给作者,经验作者会尽力为您解决!你还可以输入500字相关经验00500热门杂志第3期人生知识达人职场秘诀1021次分享第1期实现创业梦想1496次分享第1期轻松理财手册683次分享第2期晋升攻坚战446次分享第1期如何用互联网理财523次分享◆请扫描分享到朋友圈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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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解除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风险点:1.单位2.职工自离&3.职工主动提出辞职对策:原则:选择低成本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一)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尽量不约定明确)(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薪资应按法律规定在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上月工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及时缴纳)(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章中不体现此类条款)(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会发生)(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三)&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得解除合同情形(不得依据40条、41条解除):1.&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公司职工工种是否涉及到职业病?)&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其他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需要经济补偿的情形:a&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有必要需要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应约定明确按月给予较低的经济补偿金额)b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着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好选择提前书面通知)(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c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九)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十)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月工资)1年=1个月&&6个月=1年&&6个月=半个月d&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需要经济赔偿金的情形:(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履行,履行不能的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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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可否主张违约金?
作者:王胜利  时间:  浏览量 56  
一、问题之提出:解除后同后能否主张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名称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下称&本案&)。  该案裁判摘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二、本案对《合同法》规定之解读  1.《合同法》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本案对《合同法》规定之解读  根据裁判摘要和一审法院的观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那么,合同解除后,根本就没有适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的余地,当然也就不能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主张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似乎可以理解为,即使合同解除后,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违约方的承担责任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而只是表现为赔偿损失。  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否可以这样解读:《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使将这里的&赔偿损失&理解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合同法》第七章中,支付违约金是不同于赔偿损失的另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责任方式,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并未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即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即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包括支付违约金。  三、根据本案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部分条款将会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据共同印发了GF-《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实践中普遍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1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1款第(2)项约定:逾期超过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赔偿买受人损失。  根据本案裁判摘要以及一二审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显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的上述条款,将会被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学者解读以及判例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  对此,史尚宽先生认为,本条规定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可认为基于其他原因既已成立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契约之解除而失其存在。......该契约解除之效力,并无使债权关系全面消灭之必要,于认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存在之范围内,契约之效力不妨视为依然继续。......解除后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基于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赔偿额之预定者,其赔偿额系就给付迟延为之者,解除后不失其效力。......有违约金之特约时,其违约金系有违约罚之性质者,虽解除后亦得请求之。系有赔偿额预定之性质者,依上所述。(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61页、562页)  黄茂荣先生认为,依第二百六十条,解除权之行使,固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但在契约经解除后,解除权人对于相对人的请求赔偿之损害究竟为何?&最高法院&(此处为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本文作者注。)首先认为&解除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第二百六十条定有明文,是无论契约是否已合法解除,仍得请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而生之损害&。(黄茂荣:《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79页)一九七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总会议决议之二&依第二百六十条法意,契约虽解除,其原依据契约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失其存在。基于同一理由,在契约解除前所已发生之违约罚性质之违约金请求权,亦不因契约解除而失其存在。&(同上书,第79页注[6])  五、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差别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此,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此后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可能发生的损失的预先约定,属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因为,民法认为,当事人为作为理性的人,自然会在合同中做出理性的约定。违约金在实务上的最大价值,是在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根本无需就损失金额进行举证。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我国合同法取&补偿性&的立场,而不认同&惩罚性&,因此,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裁判摘要认为,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方应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13123.3万元。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公司赔偿桂冠公司损失1000万元。  为何会判决泳臣公司赔偿损失13123.3万元,一审法院的理由在于,经桂冠公司委托广西普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桂冠公司综合办公楼房地产重新购置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综合办公楼须重新购置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为13123.3万元。经一审法院两次庭审质证及庭后询问,泳臣公司仅对评估报告结果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反而明确表示不申请法院委托重新评估,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即使该评估报告所评估的损失结论与实际损失有出入,也应由泳臣公司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如何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损失1000万元,从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中不得而知。    附加建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的相关讨论纪要明确,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违约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  (2005年9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2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又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相关审判意见也认为,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8、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也曾在文章中提出,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主张违约责任。  《聚焦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推动商事司法审判发展 &&就合同法司法实务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4辑)(总第20辑)  关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消灭,只能通过损害赔偿制度解决违约和损失问题。另有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便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也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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