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失业职工什么时候退休,到退休时,医保终断能否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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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同城化发展推进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3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等衔接的原则。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村居民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参保人员增减(包括新录用人员、新调入人员、辞退、调出人员、退休、死亡等变动)登记信息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以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当年缴费单位和个人工资总额有变动的,按新变动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十三条& 新成立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用人单位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并按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当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确定。
第五章 &缴费率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率为2%;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和住院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 经认定为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费率为5.6%,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和住院医疗待遇。
参加单建统筹基金仍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为5%,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困难用人单位的认定条件、程序等,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 &统账结合(个人缴费率10%)&、单建统筹基金(个人缴费率5.6%)、住院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率5%)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全额缴费,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随着经济发展,并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适时调整。
第六章& 缴费方式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的第1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从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间之日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应当为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依照规定一次性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章& 基金配置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另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个人账户。
(一)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3.5%划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归参保人员所有;参保人员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现金支付给本人;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述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后,余下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八章 享受待遇条件
第三十条& 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并按期补缴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如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的,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人员,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号)和当地有关规定,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第九章& 缴费年限的计算
第三十二条 &在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之前,职工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十三条 &退役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十四条 &职工被判服刑、被劳动教养或受开除处分等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计为缴费年限。
第三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六条 &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累计计算。
第十章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门诊医疗待遇。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项目,超支自理:
(一)门(急)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及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二)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甲肝疫苗、乙肝疫苗,麻腮风疫苗、霍乱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三)购买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四)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
(五)挂号费、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
(六)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账户不足一次缴费额度的,不能从个人账户中部分支付)。
(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包括商业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对在规定办理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缴费时间内应缴未缴的分散居住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统一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
第四十条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一)病种范围。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疾病名称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二)申报手续。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待遇资格年审制,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
(三)待遇标准。经批准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含2个病种以上)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人&月,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四)最高支付限额。各病种实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表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人&年)
高血压病(高危组)
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类风湿性关节炎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
系统性红斑狼疮
帕金森氏综合征
慢性充血性心衰
结核病活动期
再生障碍性贫血
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
慢性肾功能不全
各种恶性肿瘤
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五)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用药范围由自治区统一制定。
(六)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四十一条& 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待遇。
(一)支付范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
(二)审批管理。参保人员门诊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 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三)支付比例。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75%。
第四十二条& 急诊留观医疗待遇。急诊留观是指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进行的医疗。
(一)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医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二)急诊留观治疗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四十三条& 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如下办法分担支付。
(一)床位费支付标准。床位费由统筹基金支付30元/床&日。床位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数支付,高于标准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实行分担支付,详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分担支付表
医药费类别
统筹基金支 付
统筹基金支付
甲类医药费
乙类医药费
包括血液制品
丙类医药费
包括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置换材料)、单项医疗服务项目
符合统筹地区转诊转院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到北部湾经济区外、自治区内,或转到自治区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上表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15%。
(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四)家庭病床。家庭病床适用于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等行动不便、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病床,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并纳入服务协议考核范围。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比例支付。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控制在150元以内。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得超过90天,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重新申请办理。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五)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六)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结算。以出院结算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七)出院带药管理。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
(八)自费药品及项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
(九)治疗期限。参保人员长期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一次住院。参保人员在急诊观察室治疗后直接住院治疗的,住院从住入观察室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凡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均建立个人账户,享受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检查、门诊特殊治疗和住院医疗待遇。
第四十五条& 被判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 被判服刑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七条& 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付费总额控制。具体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3〕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实行以付费总额控制方式为主,以按项目、病种、人头、床日付费等方式为辅的复合付费方式。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二章& 补缴方式
第四十八条&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包括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实际缴费年限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一次性补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具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的人员下岗后重新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的,在就业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涉及多个用人单位就业情形的,应根据其在各个用人单位就业不同时段、确定各个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的责任;无法追缴的,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注销和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先行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之前,已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的企业,未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方案规定足额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追缴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方案中规定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已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或改制方案足额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追溯原企业或其主管部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
第五十二条& 具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十三条& 具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并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金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不同属一个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符合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金领取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当中两个条件的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十四条& 已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规定,应当在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其户籍已落户广西、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前己参加户籍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按补缴手续当年统筹地区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执行。
第五十六条& 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并入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从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月开始按月划入。
第五十七条& 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为实际缴费年限。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缴费年限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八条& 已按有关规定缴纳或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五十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各地应当互认,个人账户余额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六十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后,须在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缴费,再到原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十一条 &已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内各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互认。
第六十三条& 中区直驻邕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开始施行。原各市相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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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医保年限缴费提交时间: 13:58:17我是五峰县的一名女性下岗人员,生于日,块要办退休了,要咨询:1.养老统筹费2016年1月份的要交吗?是1月份就要有工资?2.以前五峰县有文件下岗的办退休时医保交10年就不交了,我了解的现在要执行宜昌市的文件要交15年?请问五峰县的文件是那年那月终止的?这类灵和就业人员生活实在太累了,多交一分钱都没办法!望回复,戏谢谢!!!提问者:背火的人
五峰县人社局回复 “背火的人”网友:您好,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1.养老保险应当缴费至退休当月,退休工资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开始领取。根据您的情况,应当缴费至2016年1月,退休工资自2016年2月开始领取。2.对于下岗职工办退休时医保交10年是只日以前办理退休的人员,《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故日后办理退休人员严格按照新办法实行。你可以拨打21603前来详细查询。上述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如有疑问,请致电县养老保险局询问,咨询电话。最后,感谢您对我们人社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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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评价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000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年限不足 医保缴费有3种选择 08:35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字号:核心提示: 按照宜昌新的职工医保实施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尚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在缴纳医保费时有3种选择。本报讯(记者高炜 通讯员杨德国 冯梅)城区汪先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费多年,9月份将达到退休年龄。昨日,他才发现自己的医保缴费没有达到退休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年限。为此,他致电本报咨询。记者就此采访了宜昌市社保征稽局。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宜昌新的职工医保实施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尚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在缴纳医保费时有3种选择。一是选择医保一次性清算。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在办结退休手续后,携带本人社保本(医保手册)、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到环城北路40号人社服务大楼二楼社保征稽局服务大厅13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一次性清算手续,缴费到账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选择一次性清算的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总额为基数划分医保个人账户。二是选择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保费。以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退休费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审批的月退休费总额为缴费基数,退休费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均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医保费。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可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选择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基数为基数划分医保个人账户。三是参保人员不愿意补缴或无力继续缴纳职工医保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特别提醒,选择前两种方式补齐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的同时,需一并补齐大额医保。------------------------------------解读:你2016年2月才能领取退休金,五峰县医疗保险是从2005年才开始缴纳的,你到目前只缴纳了10年,修改后的政策是女同志必须满足15年,男同志25年。所以你退休时间必须一次性按宜昌市平均工资10%补缴4年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假如明天退休又一次性补缴纳了4年医保(00左右)又突然人没了所缴纳的不退还。五峰的男同志一般目前都只有10年缴费时间,还要缴15年才能才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按现在50岁算15*元(按现在宜昌平均工资计算),法定60岁退休也还要一次性补缴5年的医保才能终生享受医保待遇。所以女同志缴纳要比男人合算!公务员现在同样缴纳医保但是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需要补缴。实际应当按养老保险缴纳的基数缴纳医保才合理,不缴纳养老保险了只缴纳医保的同样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资10%缴纳不公平!是医保局故意整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的人群的。就算在企业退休退得越早的补缴的越多,明年退休的补缴14年,以此类推。五峰县男人要享受医保待遇不补缴的在岗人员必须是15年以后,女人是5年。长期缴纳后人突然死了就一了百了!!就个人账户缴纳的一点可以继承并且还要专款专用。按规定就算男人日退休还要一次性补缴15年上年度平均工资基数的才能够享受终生医保待遇!10年以后退休假如平均工资基数是1万/月(目前为3200元/月)就必须缴10年*每年工资基数*10%+按退休时间的工资基数补缴5年*10000*10%=X万,实际退休金低于1万元/月的也要按1万/月基数缴纳。如果个人养老退休金到退休时间每月只有2000元/月的也要按10000元/月补缴。缴纳养老保险可以根据不同的档缴,医保不行!日以后退休的缴没缴、补没补,天知道!社会保险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行政信息公开范围!可暗箱操作。五峰县医保局可能不敢也不会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敬请五峰县人社局看见该帖后予以答复!因为宜昌市行风政风封了本人的ID。不让网友解读和咨询、投诉、举报!
贴吧里面都是一些孩子?没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父母?中国领导人基本全部都是高寿,因为有国家体制下的医疗保障。灵活就业的人员(从没有工作的不算)一般都是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该政策出台是国家鼓励贫穷人员早死早托生!
你不知道有个4050补贴?灵活就业可以申请,女性40,男性50,如果在退休前5年申请,也就是45和55,可以补贴到退休,否则补贴3年。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发布日期: 09:41信息来源:宜昌市医保局。  《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日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属用人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医保。  第三条本市职工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医保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职工医保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职工医保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办、一卡结算。  第四条本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运行。  第五条建立、完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第六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工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职工医保的参保审核、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工医保相关工作。第二章基金征缴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 30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选择按10%或5.5%的比例缴纳,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保后,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但选择按10%比例缴费的,划分个人账户;按5.5%比例缴费的,不划分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按期申报、足额缴纳医保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灵活就业人员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定期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九条参加本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二)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  第十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指从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在本统筹地区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包括按规定补缴后获得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指在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工龄认定政策的连续工龄,转业和退伍军人的军龄及从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医保费。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职工缴纳2%;其他不足年限由参保人员补缴。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职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因合并、撤销或改组(包括破产、关闭、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办理医疗保险清算的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能互认。  第十六条 凡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以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承担。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减半。  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1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职工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乙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参保人员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金额按自然年度核算。  第十九条建立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在职人员(含已退休但未进行医疗保险清算的人员)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底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未满35周岁的按3%,年满35周岁未满45周岁的按3.5%,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按4.8%,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按5%,年满70周岁的按5.2%的比例,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转和补充资金。  第二十条 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按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其全部储存额属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按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医保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缴费到账后,从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因断保欠费再次办理参保手续的,可对断保欠费进行补缴,断保欠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欠费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足额补缴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补缴或不足额补缴的,从再次参保缴费到账后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中断后补缴的,补缴时间计入实际缴费年限。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划分个人帐户。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或确需转往本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或在外地突发疾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个人负担10%后,其余部分按本办法十七条规定办理。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职工医保相关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待遇标准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其他不应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章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支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医保内部管理和服务管理工作。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建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购药费用等有关信息,积极配合医保经办机构的检查和审核。  第二十九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应结合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的办法。积极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复合型结算体系。  第三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费用谈判机制与控制机制,以团购的形式代表参保人员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  第三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实时监控体系。第五章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基金支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开支项目,提高支付标准。  第三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职工医保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健全数据统计、运行分析、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制度。  第三十五条建立市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防范基金风险。市财政部门设立“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调剂金的上解、调剂和使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抢救、治疗突发性疾病流行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统筹解决。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划分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等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部门商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人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人民政府日发布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二)在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异地转移到本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360个月)、女满25年(300个月),且在本统筹地区的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180个月)。------------------------------------???五峰县医保是从那年实施的。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医保费。  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第十五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能互认。 ------------------------------------------------比如:已经实际缴纳职工医保10年,现在申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原来缴的能不能返回?继续按照30年缴纳还要缴20年,退休只要10了就还要一次性补缴10年医保(不补就什么都没有)。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60岁退休,70岁才能终生享受医保(补缴的是自己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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