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企业2017所得税汇算清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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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的通知
&来源:北仑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时间: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2018年3月19日至3月23日、3月26日,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梅山保税港区国家税务局、北仑地税局将联合召开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
  辅导内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培训等。本次辅导分多场进行(见下图),请您根据企业情况进行选择。
  报名方式:登陆北仑区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纳税人学堂—课程公告,http://www.nb-n-tax.gov.cn/blqgsj/bsfw/nsxx/)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请按照培训时间及地点,准时参加。
  注意事项:3月21日(周三)为高新、研发专场,3月26日(周一)为地税一、三、四分局专场,其余各场次内容基本相同,请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咨询电话:。
3月19日(周一)
3月20日(周二)
3月21日(周三)
3月22日(周四)
3月23日(周五)
3月26日(周一)
上午9:00-11:00
高新和研发专场
地税一、三、四分局专场
下午14:00-16:00
高新和研发专场
地税一、三、四分局专场
地税税政科
主要对企业开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培训等。
主要对企业开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培训等。
主要针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开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培训等。
主要对企业开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培训等。
主要对企业开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培训等。
主要对企业开展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培训等。
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B座351会议室(长江路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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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 邮编:315040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友情提示: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几点变化
  一、首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二、简化纸质报表报送要求
  在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对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三、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要求
  本市居民企业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电子化采集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优惠相关材料
  在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对于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的资料,将试点推行电子形式收集材料,即纳税人通过税务网厅登陆,按照提示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相关模块上传电子资料后完成资料的提交。
  五、简化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事项办理要求
  本市居民企业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按损失情形和资料归集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汇总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归集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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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读取工具条注意啦!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本公告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附件2,以下简称《分割单(联合体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二、企业以总分包方式在境外承包工程,除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部分外,发生分包(再分包,下同)的,其分包部分来源于境外所得已由总承包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承包企业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并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复印件提供给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据此申报抵免。总承包企业按分配后的余额申报抵免。同一项目分配方法应当一致,且在项目存续期内不得改变。
三、企业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境外工程,该联合体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由主导方企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进行分配,开具《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并将《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供给联合体各方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据此申报抵免。
联合体主导方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四、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总承包企业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 如建设项目再分包的,还需留存备查分包企业与再分包企业签订的再分包合同;
3.总承包企业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五、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联合体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各方企业组建联合体合同或协议;
3.联合体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4.境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合理比例分配的计算过程及相关说明。
六、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准确记录境外所得缴纳税额分配情况。
七、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有关境外所得抵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函复复核结果。
八、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联合体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多抵免税款情况的,应及时将信息告知相关各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九、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1.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
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联合体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和联合体是境外所得纳税人,分包企业和联合体各方企业因无法取得其作为纳税人的直接的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导致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无法进行抵免。为消除“走出去”企业的后顾之忧,公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其按本公告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同时,考虑到企业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种类多样,为体现税法公平性原则,公告对项目种类不作具体限定,即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明确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
公告中明确了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在分配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时,可按实际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予以抵免。
此外,为便于纳税人操作,公告明确了联合体主导方企业的确认原则,即可按合同收入占比孰高原则或事先约定进行确定。
(三)明确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
由于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企业是境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公告明确,由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留存备查。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分割单复印件备案。
(四)明确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应按项目分别建立分割单台账。同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复核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对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联合体各方企业加强管理。
(五)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进行境外税收抵免处理的,可按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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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
2、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
7、8、9、10、11、12、
14、关联申报培训(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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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读取工具条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 11:09:00
  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关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将于日截止,请您务必在此日期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准确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如您在汇算清缴时涉及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事项,请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及时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在申报过程中,建议您免费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提高申报数据的准确性、降低涉税风险。此外,鉴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较以前年度的申报表有一些调整和变化;同时部分事项在政策规定和办税流程方面可能会有重要变化,请您密切关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也可以关注北京市朝阳区国税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北京朝阳税务”,以便及时知晓相关事宜,避免因信息滞后而给您带来的不便,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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