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名存实亡,除了卖地,哪个村还有

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虎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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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在取得承包地后,是否可以将承包地卖给他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发布时间: 08:28:30&&&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我国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但这并不表明在取得承包地之后就拥有了承包地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实际上,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是不允许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村民与发包方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之后,取得的是承包地的经营权,并非所有权。承包方只能就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不得进行买卖。买卖承包地,是法律禁止的,法律不会保护其利益。
Copyright&2018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长期接触农村事务,深知农村事务处理之难,在新一轮的过程中,很多人事实占有土地却不能给予确权,因此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很多人户口不在了,但还有宅子有地,很多妇女嫁到其他村,也没有重新分地,新出生的人口也没有土地,无法申请宅基地。
这个事说到底,是农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问题,同时也是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具体和不可执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
在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二是 制定地方指导性意见,三是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
下面 就简单梳理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规则,各地稍有区别。
1、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原则:
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遵循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
2、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认定单位:
坚持遵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
3、毫无意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一轮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按照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人员,强易发区、生存条件恶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况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几个村合并异地搬迁,且资源性资产带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分段计算。 (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迁,但资源性资产未带走,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资源性资产归属地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迁,搬迁人员按户籍所在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劳动工龄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步登记,但搬迁前劳动工龄,由现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登记后出具证明,本人持证明回其所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确认。
5、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搬迁人员,已将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农业户口转为户口的人员,可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与农业户籍人员要有所区别,给予半个户籍股,劳动工龄计算到改革基准日。
7、因土地征占转居转工人员中将劳动力安置费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的留职人员家庭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8、因子女顶替由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0、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1、因婚姻关系外省市人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2、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服刑期不计算劳动工龄。
14、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不含第9条、第10条涉及人员);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以上为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细则,但各地应该稍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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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家底”从何而来?——关于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思考
11:41:33&&&
&&&作者:张文成
2016年,辽宁成为全国13个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省份之一。据相关材料显示,截止到2014年,辽宁12000多个行政村中,没有村集体收入的占8000多个,超过了总体数量的2/3,村集体有收入的共有3500多个,其中 100万元收入以上的仅200多个。全省村级债务共120亿元,平均每个村的债务100万元。我国确定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那么怎样消灭&空壳村&,增厚村集体经济&家底&呢?作为一个在基层工作了40多年的村干部,笔者在长期基层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四家村这些年的发展,谈一些思考和体会。
探索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
四家村是辽宁省兴城市的一个小村庄,1978年以后,我们抓住机遇发展起来,就是靠的村办企业发展。从中尝到了甜头的四家村百姓都有了共同的认识,一定要坚持集体经济发展,而且一定要巩固发展。当时四家村村办企业的快速发展,是老百姓就业生活的基本保证,也是做好一切老百姓公益事业的经济基础,四家村人看到了集体经济对共同富裕的作用。所以,无论在国家政策好的时候,还是政策调整的时候,我们都埋头苦干,从未间断发展。在1992年市场经济初始阶段,我们马上成立了四家村企业集团。在2006年,村办企业要求改制的时候,自己的压力还是很大的,很多人都劝我们把村办企业卖掉,把钱都分下去,多省心。当时改制,村干部和我自己肯定能够买几个企业,自己也不吃亏,其他的村领导干部也能参与,更不能吃亏。但是,村集体以后怎么办?最终吃亏的还是老百姓。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我有自己一生信仰,带领百姓走共同致富之路才是我们的追求。所以,自己就跟班子成员做了大量工作,希望大家不要研究卖企业的事,我们要研究如何带领群众一起干,尽快实现体制创新使村民都变成股东,走我们自己特色的创新之路,自己坚信能够做好!在股份分配的时候,按照当时的优惠政策,干部可以分到30%,老百姓分到70%,自己又力排众难,把原始股份84%给村民,6%留给村委会做公益股,管理干部只占余下的10%。看到分配方案,老百姓纷纷打心眼里表态支持。终于实现了村企分开,股权明晰,村民成为股东。在这件事情上让自己更加认识到,做事,要舍得,对老百姓的利益,不能与民争利,更要舍得。当时之所以四家村有这样发展成果,与老百姓支持企业是分不开的。
四家村改制后的十年发展,抵得上过去20多年的发展,这十年我们的收入翻了十倍,老百姓也得到实惠最多,集团公司成为兴城市纳税第一大户。2015年经过我们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我们实现年生产总值超15.2亿元,利税1.36亿元,向国家实缴税金仍超过5300万元,为国家和地方做出了我们自己的贡献,集体经济积累逐年提高,股东年年分红,本地劳动力得到了普遍就业。
四家村用实际行动证明,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方向对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可行的。所以,集体经济能不能保住,能不能发展,关键看我们的基层干部的指导思想,是否真正地为老百姓做事。我们坚持集体经济发展,一走就是43年始终如一,任何时候从没放弃发展机遇,始终坚持条件好的时候加快发展,困难的时候挺着发展,就是不能不发展。
村集体经济薄弱带来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辽宁省农民的收入整体增加了,但集体经济发展还很滞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之初,确实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分&,确实分给了农民,农民得到了实惠,农业也得到了发展,其历史性功绩不可磨灭,但是&统&的这一块,涉及集体的,则受到了制约。集体统一经营层面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直接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滞后和萎缩,这是农村目前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远不能满足农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和农村内部贫富差距也在持续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究其原因,一个是政策方面的引导,很多执行者认为产权制度改革,只有改给个人才会发展,所以开始鼓励发展民营经济,而且认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同样也可以在就业、税收等方面,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农村村办企业改制之时,辽宁的村办企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和效益上,在全国来说都占到上游。自产权制度改革开始,从国有企业一直到农村村办企业都受到了波及,甚至在当时很多人认为,农村的村办企业是腐败的温床。二是很多村干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都不高。受大环境影响,乡村干部都倾向卖掉集体企业。
现在回头看看,当时的村办企业的确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不能掩盖村办企业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带来的促进作用。当时,村办企业改制了90%以上,而且很多都是低价卖给了个人,造成了严重的集体企业资产的流失,最使人痛心的是土地的流失。没有了土地资源,农村集体经济受到了更大更为长久的损失,为今后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困难。
我认为农村集体经济不发展至少有六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我们对农业、农村服务的欠缺。分散经营时,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很多应该得到的服务却得不到,而他们的这些服务应该主要来源于村集体,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应当有责任和义务为农民提供服务,可是我们的大部分村没有这个能力,村集体没有收入来源,客观上导致创办普惠群众的公益事业时力不从心。
第二,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受到了削弱,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公信力受到动摇。在农村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基层组织正常运转难,党群、干群关系协调难,公益事业建设难,村级债务化解难,农民增收难等一系列矛盾相互交织,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从一定意义上讲,发展壮大村级经济集体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
第三,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没有保障。由于集体经济薄弱,许多村的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公益基础设施落后,村民上学难,就医难,农闲没有一个像样的活动场所。虽然国家一事一议政策和资金往农村倾斜,但村委会缺少配套资金,有些建设无力实施,农村建设的主体还得靠自身。
第四,就是个别地区由于粮食价格低,农民减收,土地搁荒等现象又复出现。
第五,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多。随着城乡之间、农民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农村潜在的社会矛盾很多。
第六,人才流失严重。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年富力强、有创业经验和创业实力的人才,都选择在城市或城镇发展。加之农村基础设施落后、资源相对不足、政策环境制约等原因,许多有识之士不愿意或不敢在农村长久创业发展。
农村工作千头万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抓好农村各项工作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性,只有推进巩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才会破解&三农&发展的瓶颈。
找准发展集体经济的突破口
辽宁的农村集体经济,在全国来说,现在处于中下游的水平,最强势的还是江浙和山东,原因最主要的还是经济基础。本来这些省份原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就比我们好,而且在改革的时候,这些地方也有分有卖的,但很多村都保留了特色产业,而且发展得很好。
我国确定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现在仅仅依靠农民自己来解决收入问题,靠种地、靠打工怕是很难实现。即使实现了小康收入,那如何持续稳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思考解决。我个人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就是其中一个很好的途径。
在如何发展村集体经济的问题上,首先各级党组织要真正重视起来。政策稳定光嘴上重视也不行,必须有方式有政策。现在看,辽宁的农村集体经济还有很多优势的。在农村,真正能够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唯一的希望就是在土地流转基础上,充分规划特色旅游、加工、物流、水产养殖等产业,组织合作社生产,村里最大的资源还是在于土地。当然,土地的盘活,不是少数人的又一次利益分割,我们要吸取经验,真正为了老百姓把土地盘活,而不是盘活某个人。必须重视村集体为主,带动百姓参股,壮大集体积累。
其次,农村一个好的带头人,从而形成一个好的支部,这是发展的保证。带头人必须有一个长远的计划,宏伟的胸怀,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在荣誉面前不翘尾巴。一个合格的带头人,要具备正能量思想,要学会扎实干事,要敢于承担,不与民争利,要懂经济,会管理,有方法,会用人。实际上,哪个村都有特点,哪个地区都有优势,就看带头人有没有头脑,敢不敢探索发展创新之路,当干部不能是好事你拿走了,矛盾困难留给了群众。只要认定的事,只要是为了百姓利益,在困难和挫折面前,村书记和班子成员要敢于承担责任。要干事,干成事,没有点挫折那是不可能的。搞工业你不懂,搞市场物流行不行?搞乡村旅游,物业管理都是途径,创业都是一点一滴开始,一年两年干不了多大事,必须一代一代坚持干,干才是出路,不干什么都没有。全国那些先进村都是通过艰苦创业,苦干几十年才有成果,老书记老了,年轻人接着干,路走多了,时间长了就有经验,辽宁省凤城&大梨树村&就是我们农村的榜样。
第三,就是把本村的农民,尤其是农民中的能人发动起来,尊重他们,信任他们,让他们在各个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现在村里面懂种植、养殖、销售的经济人才很多,要多发挥他们的作用。我们始终坚持&鼓励冒尖户,扶持中间户,关心照顾特困户。&创造宽松养人的优越条件,只有党支部重视发挥人才作用,这个地区环境和发展水平才有提高。
第四,要搭建一个让全省村干部互相沟通、合作交流的平台,发挥村村联合的抱团合力。将眼光放长远,向南方的一些优秀村庄学习,让辽宁省内的高水平的农村集体经济再上一层楼。通过帮扶,带动一些甚至一批落后村的集体经济发展起来,使其有发展的思路、方向,提高造血功能,帮助政府排忧解难。
长期以来,中央多次提到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十八大以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措施。目前辽宁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组织基础依然存在,再加上广大农民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强烈愿望,在省委、省政府亲切关怀支持鼓励下,充分利用本地土地资源,优惠政策,找准突破口,消灭&空壳村&,增厚村集体经济&家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指日可待!
(本文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兴城市四家村党委副书记、四家村企业集团董事长)
中国农村网
责任编辑:蔡薇萍农村卖房子等于卖宅基地吗谁可以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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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卖房子等于卖宅基地吗谁可以说下
提问者:沈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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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3条回答
回答数:1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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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区分的,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准许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只有这样,买卖房屋协议经过依法登记,买房人才取得所买房屋的产权。只有买卖双方的协议书,不经过买卖房屋登记,就没有所买的房屋产权,在物权上是不生效的。另外,如果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因为买房人无权使用该集体宅基地,买卖房屋关系不生效,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也不生效。
回答数:25986
| 被采纳数:5
买卖协议部分有效,即房子可以买卖,地基不能买卖。
你爸爸可得到卖房价款,但是以后不能再在村里申请宅基地盖房。同村买房的农民可以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假若该买卖房屋灭失后,他不能依此灭失房屋重新申请宅基地,而只能依照村里一户一房的原则申请一套房屋。
回答数:3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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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可以卖的。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是不允许随意买卖的,因此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可以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来保障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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