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动引擎:公司在北京没有工商注册的企业期间,能为员工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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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试用期满的员工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等,是否可以在补缴当月计算个税前予以扣除?数额较大(大于本月工资总额),是否可以在下个月计税时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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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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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为试用期满的员工补缴社保及公积金等,是否可以在补缴当月计算个税前予以扣除?数额较大(大于本月工资总额),是否可以在下个月计税时继续扣除?
答:员工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应还原到所属月中扣除。经与员工协商,也可从缴存月份的工薪收入中扣除,一次扣不完的,余额可在下月该员工所得中继续扣除。
相关词典:单位不按标准缴纳社保费员工可主张权益要求补缴
(原标题:单位不按标准缴纳社保费员工可主张权益要求补缴)
2010年7月,小徐入职某公司。2014年年底小徐才知道该公司规定,无论工资多少,所有员工一律按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社会保险费(下称)。该规定已经写入每个人的劳动合同中。&小徐决定辞职,并向公司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未足额缴纳部分;二是给付相当于自己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遭到公司拒绝后,小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认为,该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费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无效条款。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实际工资额之比例缴纳相应的社保费,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即使是申请人主动解除合同,被申请人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申请人要求按法律规定的社保费标准为其补缴未足额缴纳部分,因该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申请人可向相关部门主张权益。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小徐经济补偿金22050元。&该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条款,为何不具有法律效力呢?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按社保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投保不仅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更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小徐经济补偿金22050元是有法律根据的。&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应向哪个部门主张权益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的规定处理。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益。&(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单位不按标准缴纳社保费员工可主张权益要求补缴)
本文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齐栋梁_NF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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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原因导致的社保权益记录显示有一个月补缴还能在北京买房吗
今天因为孩子上学打印了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发现2013年6月份因为公司原因导致个人社保补缴一个月,不知道这个满五年从那个时间开始算。求各位大神帮忙看看谢谢
我的理解是号以前这个规定是有的也是可以的,但是这之后所有的补缴都无效了
我有更好的答案
自申请买房往前推连续60个月社保(其中最多有3个月是补缴的,比如补缴了2个月,还是有买房资格的)
你好,请问您的购房申请通过了吗?我现在的情况和你一模一样
请问你通过了吗?
补缴一个月是可以的 只要不超过3个月就没问题
可是看了2012年住建部的政策说是补缴的一律无效,现在这个政策十一点回旋的余地也没有吗?
原文是 自日起,因工作调转延迟补缴社保与单位月报补缴社保累计超过3个月的,在购房资格审核中不予认可 3个月以内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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