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赎楼贷以前,签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买房签订合同前有明确写明卖家自己赎楼,卖家一直没把赎楼办下来,一催就说是银行没扣能算违约吗
可以的,可以起诉对方付违约金###可以,具体还需要看合同约定###可以起诉,具体来电咨询~###看合同约定。。。。###现在你方是已经全款付清给卖家了吗?
银行赎楼期间,一直没有放尾款,是不是要按照天利...
80万×月利率(5.85%÷12个月)÷30天×实际用款天数=短期赎楼(贷款)利息。 1、其中的月利率实际上一般是按照银行的6个月贷款月利率执行。 2、实际用款天数是从银行放款给担保公司当日起开始计算,到买家的房产抵押成功银行发放贷款日止。5
卖房子银行不让提前赎楼算卖方违约吗?
真不让赎的话是你违约了
签订房产合同后 买方一直贷款办不下来 算我违约吗?
按合同上诉,乙方未获得贷款办理时,只要支付办理的所以费用,且合同终止。 你们双方没有约定房产特殊状态下其他的违约事项。4
深圳买二手房,卖家已赎楼出来,下一步准备去过户...
建议你最好不要,如果你们的合同中约定了较为严重的违约责任的话,你要承担的违约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而且从情理上来说银行和卖方的配合手续都已到位,这时候毁约只会让这两方难以接受肯定会追究你的责任的。而且首付资金你目前是拿不出来的,...1
赎楼费怎么算
赎楼费=欠款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 还有个短期赎楼利息=欠款额*年利率/365*赎楼天数10
甲乙签订合同,乙方一直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甲方...
对于履行期限你们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
您好,签订合同后,对方一直没有付预付款,请问多...
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签字或履行确认程序(比如盖公章或个人手印)即生效。 如果预付款有约定,并约定的数额与交付时间,当事人不履行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关于预付款项没有约定,则应进行补充约定。没有约定预付项款不...
我在公司工作2年了,公司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合同,现...
1、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但要全额支付工资,还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
问,我和房东签订合同还有一年多到期,合同中写明...
可以转让,他不同意,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不算违约。 你有什么顾虑,可追问,望采纳~
卖家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签订合同时候只有卖家...
这样至少说是手续不完整,房屋买卖无效。夫妻共同财产要出卖应所有共同权人都到场签约才有效。
深圳业主赎楼银行需要预约吗?
现金赎楼可联系我,可申请提前还款各大银行。
签订合同前签订的可以算是补充协议吗
签订合同前签订的协议,如果与合同没有冲突,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因为是在合同签订前签订的,不属于补充协议。
求问二手房首付给卖家赎楼怎么操作安全
合同千万务必写清楚。包括赎楼付款的方式时间。另外合同要写明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可以约定200元每天。增加违约成本。
卖方因信用问题找垫资公司赎楼,需要买方一起签合同吗
根据原先的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如买房者不同意,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同贷书下来了卖方赎楼一般需要多久时间
一般的话7个工作日,要是金融公司办理的话,会快点1
没有签订合同,单方违约余款不退怎么办
协商不成起诉,不过需要准备相关证据
租房一定要签订合同吗
最好是签订一个合同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 ,以免以后有什么纠纷
实习期3个月后,与公司签订合同,但转正后工资一直...
一、你说的实习期其实就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1
房屋卖出了,但买方一直不过户,签订合同的时候并...
这种情况只有再次催促买方进行过户,告知不过户的危害(现在你还是产权人的)。留下录音,如果他是自己原因不配合过户,可以根据录音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约束过户时间。或者再次和买方确定一个过户时间,补充协议也好,录音也好,反正要有证据。你...
签订合同后由于甲方原因一直未开工,现两年后开工材...
绝对不能,因为是甲方问题导致不开工,他们不但不能不调价,如果产生误工费,甲方还要赔偿你。一起案例为您讲解:买卖房产 妻子代替丈夫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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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东明欲购买住房,赵萌也正有卖出夫妻共有的四季花城房产之意。两人通过中介,商定以110万元的价格作房产买卖交易,赵萌还代替身在外地的丈夫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了,5万元定金也交了,可刘东明就是迟迟等不来赵萌办余下的买卖手续。没买成房,刘东明一纸诉状将赵萌及丈夫张永强告到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案件经过二审由法院判决:因买卖合同签订前赵萌已电话通知张永强并征得其同意,合同有效,赵萌应返还买方购房定金10万元。
  卖房代替丈夫签字
  赵萌的丈夫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国内外,赵萌常年一个人留在家中,感到深圳工作压力大,又很孤独,于是,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出售现居住的四季花城房产,离开深圳。
  日,赵萌经过世华地产的撮合与刘东明达成购买意向,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赵萌及其丈夫张永强&以110万元的价格&通过中介公司,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万科四季花城(查看地图)某栋502号房屋卖给刘东明;刘东明于签订合同时付清5万元定金。同时又约定,刘东明须于日前支付首期款40万元,该部分首期款原被告双方共同约定,由深圳发展银行监管,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内与监管机构签署资金监管协议。
  双方在《合同》的备注中写有:&张永强不能到场,现赵萌代表张永强参阅、理解,并认可同意签署本合同,如张永强对该协议有异议,赵萌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随后,赵萌以自己名义,并代丈夫张永强签订了合同。
  毁约双方各执一词
  2007年6月,也就是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中介公司几次打电话给赵萌:&你要来我们这里办理首期款监管了。&刘东明也打电话给赵萌&我在等你来办首期付款手续,接下来再办理赎楼手续&。&我老公还在国外,现在不能回来,没办法办理赎楼手续&。赵萌以&手续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婉拒。
  几次催促,刘东明见赵萌再没有卖房的想法,遂于日向龙岗法院起诉:&被告赵萌与张永强二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也给原告带来了物质上的巨大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刘东明请求法院判处:两被告双倍返回购房定金10万元。
  赵萌认为,当初签合同时就是自己代替丈夫签的名,有不合常理之嫌,后来到国土部门咨询了解到,如果没有丈夫亲自到场,或者委托证明,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的房屋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才发生了不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的事实。赵萌的想法是&自己没有主观恶意,也就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
  一审合同生效赔付双倍定金
  龙岗法院一审如期开庭,赵萌以&房屋为夫妻二人共有,其没有处分权,以及所签合同为预约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不应承担违约金&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萌承认,其签订合同前电话告知了被告张永强,并征得张的同意后,才出售涉案房屋,以上事实足以令原告刘东明及第三人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被告赵萌取得被告张永强的授权代为出售房屋。而被告赵萌以自己名义代理张永强与原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认为,赵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故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是赵萌不予配合资金监管和赎楼手续所致,依法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赵萌、张永强二人返还原告刘东明双倍定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两被告承担。
  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获10万
  一审败诉,赵萌不服,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书,改判买卖双方及世华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或上诉人无违约行为,驳回刘东明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由世华公司退还其监管的刘东明定金5万元,由世华中介公司和原告刘东明分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庭审中,赵萌辩称,虽然在签订合同前她告诉了张永强有人欲买房的事实,张永强当时没有反对,但也没有授权她代理签字,实际是在张永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她在签订合同时,自作主张单方为张永强设定了代理关系,当时因她的无知,才求助于世华公司提供专业中介服务,才在世华公司的撮合下,自行代表张永强签订了买卖合同。
  赵萌又说,她从没有提出过中止合同的要求,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同时为了减少损失,还同意让刘东明在继续补救合同,或解除合同上作出选择,但8月末,房价开始下跌后,刘东明眼看解除合同有利可图,不顾事实和诚信起诉追究卖方违约责任,这真是欺人太甚。
  刘东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依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且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赵萌负担。
  律师点评
  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权益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菊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赵萌代替丈夫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由此延伸出卖方赵萌是否存违约现象。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在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一栏中,赵萌不仅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还代签了张永强的名字。在当日开具的定金收条上,赵萌也在收款人一栏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和张永强的名字。
  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权问题明确解释:夫妻共有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赵萌与张永强二人卖房是其共同意思的表示,事后,刘东明和中介公司均打电话给张永强,其自始至终没有否认不知道,或不同意卖房这一事实。
  假使真是赵萌擅自处分了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续存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赔偿&。
  本案当中,原告刘东明符合善意第三人要件,应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赵萌作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之一,应当承担房屋买卖关系的后果。
  法院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都知晓涉案房屋的产权属赵萌和张永强共有;在该合同卖方一栏,上诉人赵萌不仅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也代签了张永强的名字。可见,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是赵萌以本人身份以及张永强的代理人身份与买方签订的,而非自己一个人的名义签订的。因此,赵萌的行为构成代理行为,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赵萌和其丈夫张永强在签订合同后,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解除房屋的抵押手续,也未和原告刘东明签订楼款的资金监管协议,诉讼中又一直以张永强未回国、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其行为已构成单方违约。
  刘东明作为守约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判决赵萌和张永强双倍返还该笔定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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