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后多少时间内可变更法人变更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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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其诉讼主体如何变化?作者:上海信邦 来源: 日期: 11:24:53 人气:&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后,其诉讼主体地位如何变化?&《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其在债权债务纠纷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以谁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58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的诉讼主体资格?&&&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 如何?&&&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对这一问题答复如下:1987年6月,人民银行条法司在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中,对我国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这个《说明》中提到: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目前,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为了使各类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够依法进行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别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核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本文出自: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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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立之后 原债务是由分立后的几个法人一起承担吗
法人分立之后 原债务是由分立后的几个法人一起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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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人分立后债务共同连带,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企业法人分立后,由分立后的企业法人共同承担原企业法人所欠的债务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您好,法人分立后,对债权人而言,原法人承担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法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债务的分配比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再由责任方赔偿非责任方。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
连带责任,对内,可以二次约定
原则上是由几个法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协议有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的,对外承担债务的法人可以依照约定向其他法人进行追偿
对外是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可以按约定,是,是的,新法人的内部协议不影响债权人的追讨
法人分立应当就原法人债务问题达成一致并通知债权人,如果未就债务问题形成协议或者债权人不同意债权转移方案的,分立后的法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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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分立后的公司应在接受原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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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分立后的公司应在接受原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甲公司拥有优质资产折合价值1000万元,对外共负债6000万元(分别欠乙1000万元、欠丙2000万元、欠丁3000万元)。某日,甲公司与戊公司达成了协议,约定戊公司取得甲公司的优质资产1000万元,并承担甲公司所欠乙的债务1000万元(即由戊公司承担偿还甲公司所欠乙的债务)。嗣后,戊公司将该财产投资设立A公司。后丙公司因债权无法实现,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戊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戊公司在接受甲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戊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戊公司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公司虽然取得甲公司的优质资产1000万元,但同时由其承担偿还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债务1000万元,故对于戊公司来讲,其并没有得到甲公司的额外财产。因此,其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戊公司应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财产是其所有债务的责任财产,戊公司取得甲公司的财产,根据“债随资产走”的原则,戊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企业法人财产是企业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和物质基础。企业法人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偿债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法人成立的构成要件,也是衡量企业法人有无财产责任能力的标准。本案中,甲公司的财产是其债务的责任财产,担保着乙、丙、丁债权的实现,当甲公司将其所有优质资产转移出去,留下企业债务时,就构成了企业财产与企业债务的分离,侵害了丙、丁的利益,这明显与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相违背。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要求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企业分立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该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其优质资产与部分债务剥离给戊公司,将另5000万元的债务留在甲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企业的分立。而企业分立的实质是对企业财产的分割,财产的分割导致承担原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发生变化,这与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对原企业的债权人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因此,原企业债务如何承担就成为企业分立中的重要问题,也成为企业分立后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改制中,债务承担的约定往往会关涉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问题,因此债务承担的约定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并没有经债权人的同意,且将甲公司的责任财产划归戊公司,而将丙、丁的债权留在空壳甲公司中,致使丙、丁公司的债权落空,严重损害了丙、丁的利益。故甲与戊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乙、丙、丁不产生法律效力。这里须明确的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的,并不导致企业分立行为的无效,也不导致分立企业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无效,只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根据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的原则,分立后的企业所有财产均为债权的责任财产,分立后的企业应当对丙的债权实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戊公司在企业分立时虽然对企业财产和债务作出了具体的约定,但双方的约定仅是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法律效力,且该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戊公司仍应对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不得以接受1000万元财产的同时附带了1000万元的债务,而没有获得额外利益的理由进行抗辩。但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戊公司在其他债权人起诉时,已偿还了甲所欠乙公司的1000万元,戊公司可以不再对甲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责任。否则的话,又会造成对戊公司的不公平。但此时,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戊公司对乙公司的清偿行为,因该清偿行为损害了甲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戊代甲对乙的提前清偿使丙、丁的债权落空)。   必须加以区分的是,从表面上看,戊公司以1000万元的现金购买甲公司的1000万元优质资产与公司分立时戊公司从甲公司取走1000万元优质资产并附带1000万元的债务似乎并无不同,但细加分析,这两种情况还是有区别的。虽然对戊公司的影响是一样的,其并未得到任何额外的利益,但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前者反映的是买卖法律关系,戊公司支付的1000万元的现金还是归甲公司所有,作为甲公司对外负债的一般担保,对债权人并无任何影响;而后者反映的则是企业分立的法律关系,在企业分立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违法约定,留下空壳的甲公司应付债权人,致使丙、丁的债权落空。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有人将上述两种情况同等对待,认为只要取走财产的同时附带同等的债务,就不应再判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有必要在此对该问题作一强调。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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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
A . 权利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义务由变更前的法人承担B . 权利由变更前的法人享有,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C . 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D . 由变更前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临床上评价营养不良的依据,正确的是() 较标准体重低10%以上,血浆蛋白测定清蛋白低于3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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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14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了数份以货易货合同,以共计500000元的钢材换取450000元的水泥,甲公司取得差价50000元。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甲公司8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85元。
甲公司8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50元。
甲公司可对易货合同采用汇总方式缴纳印花税。
甲公司可对易货合同采用汇贴方式缴纳印花税。
()是指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将延续下去,即在可预见的未来,该会计主体不会破产清算,所持有的资产将正常营运,所承担的债务将正常偿还。 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
货币计量。
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由()承担民事责任。 该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
评价营养不良的确诊指标是() 白蛋白。
外周血淋巴细胞计数。
转铁蛋白。
视黄醇结合蛋白质。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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