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专利和生知识产权专利申请的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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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摘 要:“创新”理念已深入到各行各业,成为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目前全球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建立开放、公正、公平的创新平台具有重要意义,围绕着专利制度国内外企业已纷纷开始开展知识产权建设,专利布局和交叉许可将是企业在未来关注的重点。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专利意识,营造运用专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我国企业需提高对专利制度的关注与学习,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不断提高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兼顾数量与质量,让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得到最好的保护,并让创新的价值得以最大化发挥。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6822487.htm  关键词:技术创新 专利保护 申请撰写 专利布局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2015)04(b)-0245-03   现如今“创新”已成为一个越来越活跃的词,各行各业都在提,说到创新,就又不得不提备受现代社会所关注的“专利保护”,专利保护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促进创新,以及促进发明者趁早公布自己的创新成果[1]。对于企业来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突破竞争对手的垄断,在激烈的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专利保护对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起着重要作用,也是激励企业在竞争中不断自主创新的重要因素。[2]   随着专利制度的普及和建立,无论是站在申请人的角度还是专利审查员的角度,有一个好的现状已呈现在我们面前:国内企业的创新意识和专利意识正在日渐崛起。与此同时,衍生出两个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思考的问题:(1)现行专利制度下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2)技术创新及创新价值的最佳保护模式是什么。该文针对这一现状和这两个相生的问题进行浅略分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与业内一同探讨提高。   1 国内企业的创新意识和专利意识日渐崛起   技术创新的推动力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由于科技水平迅猛发展,新的发明成果不断产生,当这些发明创造应用于规模化生产以后,企业就成功实现了技术创新[3]。技术创新非常重要,但如何让创新最大化的发挥出价值、如何更为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创新也同样是值得去研究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现代的专利制度是保护技术创新、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4]   以笔者近几年在电学领域的审查经验来看,近年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主题与前沿技术及新兴概念之间重合度越来越高,申请滞后的时间差也越来越小。近两三年来,从移动互联网到云计算云平台,再到海量数据分析等等,国内专利申请的方向是步步紧跟国际化的技术动向和产品动态。无论是偏底层核心技术、基础算法方面的申请,还是偏上层应用、客户端交互及产品功能体验方面的专利申请,一些大的老牌的公司和企业都有成局分布成片布局的申请趋势,如IBM、腾讯、华为、百度等等。从专利意识来看,这些现状无疑是好的是进步的。   以腾讯为例,截至2013年年底共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6871件,发明专利授权986件,技术主题涉及数据传输、音视频处理、客户端交互、用户数据分析、数据库技术以及通信标准协议等等。这些专利申请所覆盖的技术领域足以体现出:企业已将其技术创新、产品优化等与专利申请逐步结合在一起了,而且是趋向越来越广泛和紧密的结合,其专利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业内常被作为标杆。   同样在通信领域,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和占全球比重均创新记录,申请量仅次于美国和日本,超越德国排名第三,其中华为、中兴成绩斐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13年全球PCT知识产权申请状况统计,中兴通讯和华为2013年分别提交了件专利申请,仅次于日本松下公司,占据申请人排行榜第二和第三。目前华为和中兴通讯专利数都以万计,其知识产权的建设在全国企业界数一数二,并且在全球范围内其专利申请和授予量也是稳居前列。华为首席法务官宋柳平曾谈到:华为内部一直在提倡“开放式创新”,并且一直很重视用发展理念整合创新资源。也因此在全球专利竞争中,华为已从2G时代的跟随者,跃进为3G时代的同行者,现在正在为成为4G的领跑者之一而积极布局。   2 现行专利制度下技术创新与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国际贸易体制的建立,现行专利制度日渐完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中国连结得越来越紧密了,随着专利法的一次次修订改版,对创新的保护也更加严谨和科学。这一切都无不证明:现行专利制度正在一步步的营造着一个良性的竞争氛围和竞争态势。但与此同时,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方面所面临和暴露出的问题也愈来愈敏感和尖锐,旧问题虽在不断的解决,新问题新矛盾也在不停的显现。但笔者认为,这一现象并不可怕,因为问题的产生倒恰恰说明事物在发展、在碰撞、在前进!   专利制度日趋全球化,专利法虽存在或这样或那样的地区差异,但实质都是保护创新,以及保护创新产生的合法权益,从“权益”这一层面看,专利诉讼自然是专利制度回避不了的问题。在国内专利诉讼虽然还不多,但在国外如欧美,中兴华为这样有海外市场的大企业已开始卷入到专利纷争和专利诉讼中,众所周知,2011年4月开始两家公司围绕“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在德、法等地展开专利诉讼。可以说,专利诉讼已成为目前企业竞争的常态手段,企业需要一定的专利申请量做知识产权储备。主动意义上讲,是为“专利布局”做铺垫;被动意义上看,或可为日后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或专利诉讼做准备。   中兴、华为的例子谈不上典型,但可以作为一个讯号和引子,给我们诸多启示,见仁见智。从专利审查角度看,我们现行的审查程序、检索技术、授权过程、甚至专利法是否建立得科学合理,是否是在逐步与国际化接轨,是否是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人利益,而同时又不损伤公众利益,等等问题,也许背后都是有联系的,如蝴蝶效应一般层层影响。从专利申请人、权利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出于主动保护还是被动防御,抑或仅是以跑马圈地为简单目的,关注、了解和思考专利体系的构建迟早是要提上日程的事。   笔者在计算机领域的审查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似乎很有“专利意识”,申请量也很大,每年的申请数量达到过百,但对其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保护内容、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及实施例的公开程度等等,进行综合分析和统计,就往往会遗憾的发现:其专利布局是杂乱而松散的,申请之间缺乏统一性和相辅相成的共赢格局。似乎仅仅是单有数量的铺垫,却没有形成“局”,或者说是没有形成有力的局和聪明的局,核心专利太过无力甚至是没有,垃圾专利、无用专利太杂太多。我想这种情况就属于常说的 “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吧,只懵懂的觉得做专利是有用的,但它为什么有用,怎么样才能有用就知之甚少了。   专利是用来保护创新的,说到底创新才是根本的东西,目前不少专利是闭门造车的产物,也就是不负责任的“垃圾专利”。稍加分析便不难发现,这其中一是钻了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的空子,二是疯狂的进行跑马圈地的产物。很多公司是在以“智力拼图”的模式来形成专利,以此来追求申请量的突破。专利本是用来保护创新的,但无价值的垃圾专利多了,却反会对创新造成破坏,并干扰市场。我们的专利制度所期待的是:用心和用实力去追求创新,讲求技巧固然重要,但为创新而创新和为专利而专利都是肤浅的。   那么,什么样的专利申请对企业而言,才是“好用”的呢?作为一个审查员,笔者多少有些感受。   作为审查员笔者在处理一通和二通答复时,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人为了追求授权或尽快授权,而无条件无原则的将保护范围缩减至小到无用的地步。每每看到这种情形,笔者都会替申请人惋惜,这多是因为申请人与代理人之间沟通脱节和不充分造成的。有些代理人在没有对发明的技术方案清楚的理解透的情况下,便完成了撰写,不是独立权利要求范围过大,就是说明书技术特征公开不充分,抑或是发明点根本就没有提取出来。后期发明人由于对申请文件的行文格式陌生,因此也不会仔细审稿。在答复审查意见时,代理人又往往仅凭申请人的一句“保证授权”的指示,便将权利要求的范围划至最小,如此导致申请人难以获得预期的权利。   笔者还遇到过同一申请人申请了多份专利申请,也许是由于每一份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是属于同一个项目系统或属于同一个技术架构下,因此说明书撰写的几乎无二,公开的技术特征也几乎一样多,仅是各自的权利要求不同,也就是说每一份专利申请是期待针对不同的细化技术特征来要求保护,这种想法和初衷的确很好,但是很遗憾,几份申请却没有在同一天递交,那么依照目前专利法规定,申请日在后的申请统统因没有新颖性而遭驳回。这对申请人而言的确是很委屈的一件事,但法条和制度违反了就是违反了,是没有商量余地的,损失只有企业自己承担。究其原因也许是因为申请人对目前专利法规则了解不透彻,对有关抵触申请的条文不知晓不熟悉,因此对一些原则性的问题不够重视和敏感。   从目前的技术创新保护现状来看,发明人欠缺对专利常识的了解,而代理人对技术的掌握又往往是囫囵吞枣式的理解不深,这是目前最需要改进的普遍现状,这两者解决得越好,申请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才越能得到平衡和兼顾。申请人要获得权利需要思考,代理人从职业道德出发需要思考,审查员因为手中握着权力因此也需要思考。   3 技术创新及创新价值的最佳保护模式   我们不是为追求创新而创新,是因为创新的背后隐藏着“价值”,这也是企业一再强调创新的初衷所在,毋庸讳言。是价值就应该争取,是利益就应该保护,然而,实际中由于受撰写水平及公开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专利的质量并不完全等同于技术创新的质量,但专利的质量会反过来影响技术创新的价值。除了基本的保护创新成果以外,专利申请背后往往还背负有其他附加价值和申请人意愿,如:为交叉许可做准备、打侵权诉讼官司、构建专利池、打包出售等。   当申请人选择以专利的形式对创新价值进行保护和巩固的时候,有两个问题不得不考虑、不得不研究,否则实际操作中就难免出现盲目。一是提高每一份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二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和主题分布进行合理布局,尤其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等电学领域,专利只有结成网才有力量。   首先,撰写质量很重要,在侵权和无效的案件中由于撰写不当的原因而造成权利丧失或利益损失的比例很高。尤其是权利要求的撰写,在专利权无效诉讼中,更是关乎一项专利权“生死”的关键。其中权利要求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以及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这三点可谓权利要求撰写中的实质性硬伤,是会导致专利权无效的直接因素。   技术方案的“描述”和“公开”一定要到位,要做好这一点,企业在申请专利时首先要心中有数,也就是要尽可能的想明白申请的目的,所申请到的专利权要怎么用,或者期望未来能通过这一专利授权带来什么。   其次,从专利布局的层面来讲,虽然申请数量很重要,但数量并不能代替和掩盖质量问题。这几年分析和总结IBM、腾讯、华为等公司的“专利建设”实例,优秀的专利布局一定是有点有面并且是以点带面的,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同一技术领域或同一产品体系下所申请的专利,其技术主题之间应该是有连结的,技术特征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而不应是孤立的、不相关的、离散的,不应该是一个个技术特征的孤岛,技术主题、技术特征、发明内容之间无交叉无联系,则很难形成有价值的专利布局,也难形成有利有效的专利池。说到底还是松散的一个个技术孤岛的堆砌,只有合理的专利挖掘和布局才是对企业创新最好的传承、激励和保护。   说到布局这一点,就不得不再提“专利圈地”,实际上在计算机互联网这一活跃而敏感的技术领域,几大互联网公司的专利“圈地”早已经开始,并且都无不集中在自己的核心技术领域。以即时通信和搜索引擎领域为例,截止到2013年年底,腾讯的986件授权专利申请中有近1/4和即时通信有关,而腾讯在这个行业的市场份额已超过80%。除了核心领域外,腾讯在其他领域也布局式的申请了不少专利,如增值业务、网络游戏、无线业务、网络视频、电子宠物、搜索技术以及广告平台等,这些领域也基本与腾讯的主营业务相一致,并且其所申请的各项专利已被广泛应用到了腾讯的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上。现在正是其专利布局的第三阶段,更多的是做查漏补缺,对互联网发展前沿的技术和产品进行分析研究,之后形成自己的专利申请布局,即主动的“专利规划”。再看看百度,截至到2013年年底前已有179件发明授权专利,其中有84件涉及搜索引擎,百度在这一领域的市场份额也超过60%。   除了以“专利组合”这种形式来完整的保护产品外,任何一个重视并积极申请专利的企业,也许都并非仅是热衷于专利申请本身这么简单,“专利”对于行业和市场竞争而言是一张“牌”,这张牌打得主动则事半功倍,甚至收获“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尤其是在技术渗透多、侵权取证难的领域,只有当手里有了一定数量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才能在“交叉许可”中占据一席位置,与竞争对手互相制衡,“交叉许可”相较于打专利诉讼无疑是轻松高明的。   典型的可以华为公司为例,在通信领域中国企业普遍起步较晚,华为进入电信行业时,国外的公司已经在此领域内持续地成长了数10年,积累了大量的智力成果。这种情况下,华为采取的就是在继承他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自己的持续创新。具体的操作就是:广泛与同行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华为公司通过专利许可谈判,至今已与通信行业几乎所有主要的专利拥有者,如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北电、阿尔卡特、高通等公司达成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早在2001年华为就开始与诺基亚等跨国通讯业巨头开始专利交叉许可。   2011年谷歌(Google)以125亿美元收购摩托罗拉移动(MOTO),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这也是关于专利布局和专利战的很典型的一个例子。业内业外都看得明白,这是一场知识产权的博弈战。谷歌的意图主要是摩托罗拉在Android技术领域积累了很多年的专利,就是为了保护Android操作系统。从此Android平台的免费时代结束了,微软、谷歌、苹果三足鼎立的局面形成了!   先不管MOTO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Google在这次交易中可以获得MOTO约1万7千项的授权专利,以及7500项的在审专利,单看数量()就知道Google此举可以得到一张强大的专利布局网。在这些专利中约有500项关于3G、4G的核心专利,是Google最为看中的。这些专利将使Google避免苹果、微软、甲骨文等公司以Android系统为由对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在当时Google需要一个专利的筹码来对抗以苹果为首的几大公司,或者说需要一定数量的专利,也去给苹果等其他虎视眈眈的公司以回击,从而以攻为守、化被动为主动。   4 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希望能帮助我们对“创新、专利、价值”这三者进行更加清晰的把脉,并在实际操作中对撰写质量和专利申请布局做出更好更得当的把控。而今毋庸置疑的是:创新是绝对的,专利战略是一定要面对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追求开放和公平的创新环境与机制,面对专利制度企业需要技巧、经验和策略。单看“开放”和“公平”,这二者无论哪个都是积极的,都是我们所向往和追求的,但要同时兼顾好这两件事,把这两方面都保证好,是有一定难度的。太过开放则难保公平,太过公平则难保创新共享的开放格局,兼顾开放与公平,需要用心去做需要花心思,更需要整个行业和全社会的一同参与。   参考文献   [1] 文礼朋,郭熙保.专利保护与技术创新关系的再思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6):133-139.   [2] 曹勇,胡欢欢.专利保护与企业自主创新之间的联动关系探讨[J].情报杂志,2008(4):18-22.   [3] 方炜园,童泽林,张凯乐.专利保护程度对公司创新战略的影响[J].科技信息,2012(5):79-80.   [4] 杨艳.试论专利制度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作用[J].中国港湾建设,2014(4):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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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专利的批准时间和授权时间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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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回事。专利的批准时间早于授权时间。专利的批准时间也就是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专利的授权时间也就是真正的授权日,是缴纳登年印费之后,下发证书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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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后六个月左右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不一样,专利的批准时间早于授权时间,专利的批准时间也就是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专利的授权时间也就是真正的授权日,是下发证书的时间。
批准时间是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的时间,里面记载批准授予专利权,只有在接到这个通知书后办理的登记手续,才能被授予专利权。颁颁发证书之日专利权生效。
对于专利申请来说,授权时间是有的,批准时间没有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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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内容你好,看到你有回答关于项目申报的问题,想请问你项目申报跟知识产权专员、专利专员哪个更有前途一些?_百度知道
你好,看到你有回答关于项目申报的问题,想请问你项目申报跟知识产权专员、专利专员哪个更有前途一些?
专利专员主要从事哪些工作呢?是大量的检索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觉得首先你应该搞明白知识产权的概念,你就明白哪个更有前途了。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即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什么叫专利呢?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看了以上的两个描述,你觉得哪个更好?
不知道啊。。。不过我知道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啊。。。专利专员属于知识产权专员。。。主要矛盾是 项目申报跟知识产权哪个更好?
知识产权是包括专利,项目申报比较单纯,如果是知识产权,涉及面比较文,项目申报是具体的工作,而知识产权则相对于专利来说,理论上的东西比较多些
我听说在国内好像不是特别重视知识产权是么?那这样看来是否还是项目申报更吃香一点呢?
也不能这么说,知识产权工作也是在近几年开始才慢慢开始重视的,去年的时候,老温去了趟美国,回来后就找田力普了,为此还专门召开了一次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会议。
你所说的项目申报,具体工作,一般来说是企业,或者院校,科研机构需要向国家申请资助时,才会有项目申报这一说,与知识产权是不同的范畴。两者各有千秋,真的很难去区分哪个好哪个坏。
能请问下是不是知识产权要以进行大量的检索为主要工作量呢
你这个问法不太准确。进行大量检索为主要工作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事,如果你作为一个知识产权的代理人,那没这么麻烦,因为你是替别人申报,你是需要检索,但是你要检索的不需要么全面。因为一个知识产权的权利,作为代理人是掌握不了这么多的,因为你不可能民有的专业都能够掌握,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不一样了,他们分门别类,有各个专业的人审查,对相关的专业,他们会做详细的检索。所以,如果你作为一人知识产权的代理,不需要太我的检索,但有个前提,你的材料要过关,也就是产,要让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觉得无懈可击,这才是你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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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专员负责专利撰写,专利申报等,是要有大量的检索情况;个人觉的还是知识产权专员有前途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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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到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登记
知识产权转让是什么,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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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知识产权转让具有下列特征:(一)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的主体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出让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权利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获得法律认可、成为一种有效转让行为的前提就是,出让人必须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也是判断出让人是否有转让权(处分权)的重要法律标志。另一方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或者受让方,即与出让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愿意受让知识产权的人。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转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例如,《专利法》第10条规定: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所谓“中国单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中国“个人”,是指我国的公民。当然,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单位和个人除外。因为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专利法未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二)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是一种有偿行为。知识产权转让行为,可以是无偿性的,也可以是有偿性的。无偿知识产权转让,即出让人不以获取对价为目的,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也为数不少。据《长沙晚报》报道,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退休教授、81岁高龄的邹蕤宾花5年时间发明了保温焖包,并于2003年获得国家专利。日,邹老表示愿意将该专利无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使用保温焖包,为国家节省能源。本案例中的无偿转让,主要是出于社会公益考虑;还有一种无偿转让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出于鼓励创业的考虑,例如,据《经济日报》报道,在 2005年5月底北京市创业指导中心推出的12个创业项目中,首次推出了两个零投资创业项目和一个无偿转让的专利项目。然而,在知识产权转让实践中,大部分知识产权转让都是有偿转让。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这是知识产权转让有偿性的前提,而在另一方面,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来看,通过转让知识产权获取转让利益,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因此,知识产权转让通常来说是一种有偿行为。例如,著作权转让,就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的一种行为。(三)知识产权转让的依据是现行法律法规与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转让,不是出让方与受让方随心所欲的行为,该行为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与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框架内方可发生。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这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以及转让管理决定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与地域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权利转移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例如,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见,知识产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私法行为,它同时带有公法色彩,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在本质上又是一种权利转让合同,本质上是权利主体的变更行为,所以又必须遵守双方当事人依法签定的有效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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