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送员工回家的横幅晚上应酬,应酬前回家送车摔倒了算工伤么

应酬后回家途中不慎摔伤,算不算工伤?-ZAKER新闻
网络配图△出差回来受同事邀请去陪吃饭,结果饭后回宿舍途中在楼道里摔伤,这能算工伤吗?近日,岳塘区法院审理了该起工伤认定纠纷案,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段某受单位指派去湘乡市办理投招标等工作事宜,当日下午 6 点半左右回到单位楼下。因受同车去湘乡一起办事同事的邀请,参加了宴请另一个项目合作对象的晚餐。饭后,段某回家途中在其宿舍楼道中摔倒受伤,当即被同事发现并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其此次摔倒所受损伤,相当于职工工伤六级伤残。不久后,其妻子向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后该局认为段某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工伤认定的情形,于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而段某则认为其回家摔倒的时间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延续,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段某受单位的指派与另外四名同事去湘乡市办理投招标等工作,事毕,当日从湘乡市赶回,下午 6 点半左右回到单位楼下,其公派外出应视为已经完成。因受同事邀请,一同参加晚餐,晚餐后段某从饭店回家虽可视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及合理路线,但段某在回家途中在其居住的宿舍楼道中摔倒受伤,而非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依法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通讯员 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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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年底饭局推不掉,应酬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五个六!”
“六个六!”
“来来来!干了!”
一到年底,
公司年会、尾牙聚餐就会陆续举行,
各位工友都会参与其中,其乐融融。
然而,觥筹交错之后,
总有些人会不胜酒力而醉倒,
有些喝得狠的,
甚至会引发肠胃不适、酒精中毒等。
如果在这些应酬中,
发生什么意外,
算不算工伤?
陪客户吃饭不慎摔伤
老张是某公司公关部的员工,接待各类客户也算是日常工作。某日,客户来访,老张按照领导指示招待客户晚宴。
席间,不慎摔倒,造成骨折。
公司推脱老张受伤是在下班时间,且是他在饭店内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因失误所致,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实真的如此么?
当然不,老张的摔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工伤有三个基本元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
工作原因比较好理解,无论是出差拜访,或是招待客户都算是工作原因。
既然老张陪客户吃饭应酬是工作,那么饭店自然也就成了工作场所的延伸了。
值得一提的是,老张摔跤既不是因为喝多了,也不是因为旁人袭击,的确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
那么,因工作需要在饭店应酬时,自己不小心摔倒算不算工伤?
算!老张摔伤虽是本人失误造成,却也是工作原因导致。在工伤认定范围内,是否系个人失误而致伤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
经理招待客户时不幸猝死
陈先生是某公司的总经理,为了拜访客户飞往成都。远道而来,业务商讨,难免饭局。
宾客5人,总共也就喝了大约大半斤白酒,陈先生总共也就喝了4小杯。
可饭后,陈先生突然呼吸急促,感觉不舒服,立马被送往医院抢救。
不幸的是,抢救无效,陈先生死亡。医院死亡证明记载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经历一番波折,最终,陈先生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陈先生当晚是否有醉酒,以及其死亡原因。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陈先生死亡之前的确是饮酒了,假如陈先生被证明醉酒,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
但是,经过法院调查审理,医院当时并没有对陈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客观检测,当晚就餐人员也证明陈先生仅少量饮酒,并没有醉酒。
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结论可见:陈先生自身的心源性疾病才是死亡原因,突发疾病前少量饮酒的事实,但并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当晚醉酒,不能认定为醉酒情形。
陈先生突发疾病,且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所有条件,都符合工伤的认定。
新员工在欢迎宴上醉死
孙某入职新公司,公司领导召集了几位员工在食堂就餐以示欢迎。
公司食堂内一直备有酒水供员工免费饮用。顺利入职,孙某心情大好,自斟自酌,不知不觉就醉了。
单位见状,将其安排至休息室,交由其家人照料。孙某妻子见其熟睡,就回家了。
次日凌晨回到厂里,孙某已经停止了呼吸。医院鉴定结果为:酒精中毒致死。
孙某家属悲伤不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工伤,被法院驳回。
但最终,单位仍然出于人道主义对孙某的家属予以补偿10万元。
理解了陈先生的案例之后,孙某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结果就比较好理解了。
孙某的死因是醉酒,自然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既然不算工伤,那么单位到底有没有过错呢?
首先,孙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完全是自己的选择,并无他人劝酒,孙某应该对自身的酒精承受力及饮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控。
当其醉酒后,单位已经安排其进入休息室,且交由其家人看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
所以,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单位无责。而单位给予的10万元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补偿,而非赔偿。
看完这三个事例后,
你对应酬中发生的工伤
有没有更深刻的理解?
“应酬”工伤该如何界定?
粗略看去,以上三位的伤害都是因为应酬引发的,或死,或伤,为什么有些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有些就不可以呢?
律师彭振华提醒,员工陪客户吃饭应酬要认定为工伤有两个要点是必须要注意的:
首先,这个“应酬”必须是工作。这个应酬必须是单位认可的,或者单位安排的工作。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跟客户的饭局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作原因”的。
其次,必须排除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因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如何避免“应酬工伤”?
最好的方法就是——不喝!
要做到在应酬中滴酒不沾
还是有难度的~
线人用自己毕生所学,
如何拒绝别人的劝酒
1.主动认怂
没等饭局开始,你就要通过各种方式委婉地告诉别人你酒量不好。哪怕你酒量好,也要说不好,否则容易成为被“攻击”的对象。例如——“这个饭店我上次跟朋友来过,结果喝了三杯就倒下了哈哈哈”。
2.适当隐身
不要一直干坐着等别人给你敬酒,可以和朋友聊聊天、品味各种美食、和大家照相等。忙于这些活动会降低你在劝酒者眼中的存在感,让他找不到给你劝酒的时间空隙。
3.想好理由
如果你还是被劝酒者盯上了,解释一下为什么你不能喝酒,并找一个强有力的理由。例如:要开车、正在减肥、酒精过敏等。
4.以退为进
如果对方不接受你的理由,还是要你喝的话,你可以接过对方的酒杯,先小抿一口,然后放下,趁对方不注意时倒掉,或者换成其他饮品。
一般用上了以上四招的,基本上对方都不会再逼迫你喝的了。
无论如何,
饮酒要适度,
身体最重要啊!
来源 :周到上海APP、新闻晨报、工人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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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领导喝酒后,员工回家途中溺水身亡,企业负什么责?
晚上公司有业务方面的应酬,领导带上员工小张一起。在酒桌上,小张就喝得晕乎乎了,晚饭过后,小张一个人回家,走路动摇西晃,途中坠入河中,溺水身亡。这种情况,企业该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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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满意答案
陪领导喝酒回家路上意外死亡的索赔渠道个人意见:&一、该员工死亡不构成工伤,企业对此不负有按照工伤死亡的标准进行赔付的义务。&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死亡赔偿责任,只能基于工伤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员工死亡不构成工伤,则家属难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的法律标准进行赔偿。&个人认为:该员工死亡的情形,难以按照工伤认定的标准主张属于工伤死亡,理由:1、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事件。晚上属于下班时间,不是正常的工作时间。喝酒也不是正常的工作场所的岗位,工伤中所指&工作&应当限定为劳动者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把传统习惯的喝酒也扩张为&工作职责&&的工作场所。2、不是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二、该员工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同行喝酒的领导、同桌喝酒的其他劝酒人员和企业主张民事赔偿:1、领导的赔偿责任:喊员工出来喝酒的领导,作为本次活动的召集人,作为在酒桌上陪同该员工喝酒的同事,在该员工醉酒以后,有义务陪同负责把员工安全送回家,员工因为醉酒在路上溺水死亡发生事故,该领导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明知醉酒不护送,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同桌喝酒的其他劝酒人的赔偿责任:与该员工同桌子喝酒的人员,如果存在有劝酒行为的,则劝酒的人对于该员工的醉酒意外死亡有过错,应该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3、企业的补偿责任:本次喝酒是领导和员工为了单位的业务接待,则二人的行为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企业在受益的同时,该员工牺牲了自己,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企业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和赔偿责任,但是企业作为一个受益主体,基于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应该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责任。三、律师提示:1、小心陪领导喝酒致死难以算工伤:关于员工陪领导喝酒导致死亡的事件,有很多法院判决认定不属于工伤的案例,所以,员工对于单位领导交代的、不属于本职工作的事情,最好自己决定是否做、怎么做,盲目服从领导喝酒醉酒伤害了自己,却得不到工伤理赔的待遇。2、同桌劝酒需谨慎。3、与醉酒人同行,请一定把他(她)安全送回家。四、附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9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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