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占地搬迁补偿政策策

工厂搬迁补偿标准_百度知道
工厂搬迁补偿标准
一个集团控股的两个工厂,地址不同,但是在一个城市不同工业区,现在甲工厂要拆迁,产能转移合并到乙工厂,请问如果甲工厂的员工不同意去乙工厂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如果能相应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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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搬迁补偿标准:  工厂搬迁,工厂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继续维持合同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付补偿金,每服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无任何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这个是两家不同名字和不同法人的公司,现在其中一家要拆迁合并的话,如果员工不同意另一间工厂的,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那如果公司以给安排工作为理由不赔偿呢?公司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吗?
给安排工作,也只能为原公司工作,不能安排到其它公司工作的。
再问您一个问题,甲乙公司关系和我上面说的一样,如果甲公司要把员工派遣到乙公司,员工有权利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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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谢谢您,但是您没对我的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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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1、营改增后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为财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2、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3、企业取得了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政府指导的企业拆迁也称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这里“搬迁支出”指重置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及搬迁损失费用,不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文规定的搬迁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职工费用,略有不同。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上述40号文规定了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也就是说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结余的款项要交纳企业所得税。4、企业因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补偿款是否交营业税企业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拆除地上物而获得相应的补偿款。这种情况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企业只要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均不征收营业税。5、企业用获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异地重建购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用获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异地重建改良固定资产的支出可以从拆迁补偿收入中扣减,改良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改良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两次,一是抵减收入,二是通过扣除,但享受两次扣除的条件是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完成搬迁。五年后完成搬迁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不能扣除改良固定资产,但可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允许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6、企业获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后转换经营方向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利用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企业获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后进行解散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搬迁企业在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后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解散的,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8、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弥补企业的损失怎么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因政府拆迁获得的补偿款扣除企业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称为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下级税务机关依据上级税务机关的批文确定是否需对该财产损失作出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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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工业厂房拆迁的补偿标准
  今天吴少博律师《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讲一下企业主遇到拆迁中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在拆迁中企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和能获得补偿有哪些?我相信众多中小企业主都比较关注的但又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到底如何跟拆迁方要补偿?从哪些方面要补偿?包括补偿项目有哪些?企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又有哪些?今天就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要讲一个总体原则,拆迁补偿是实物及一部分可预期的利益损失,他跟企业正常的交易和买卖是不一样的,补偿比较狭窄,最后的补偿价格偏低,这个问题属于学术互相探讨的问题。  在企业拆迁中,对中小企业来讲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厂房重置成新价  厂房重置成新价就是厂房重置后再建起来需要多少钱,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几成新也有重置成新的问题。实践中出现的客观状态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物,只要满足正规厂房的固定形态都应该按照房屋来计算。实践中由于房屋的结构、宽度、高度都不一样,补偿价格也不一样。有一些厂房使用砖木结构临时搭建的,可能不满足四面都有墙的要求,但是用于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原则上也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基本上有一种厂房外在固体属性,那么就可以按照厂房重置成新价来补偿。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为拆迁造成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要满足有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纳税记录、实际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才能满足一个正常的企业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条件,这样才能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醒大家,就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这是不行的,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一致的才能满足合法的经营主体。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满足哪些补偿呢?  (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  (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  (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  这些是可能遭受的损失。还有很多人会问道的人员安置遣散费,我们要纠正一下,人员安置遣散费只出现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当中,一般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没有,基本含在停产停业损失之列了。  四、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五、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分为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  六、搬迁费用  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具体的补偿价格还需要进行整体评估,广大企业主可以通过在线和电话的形式与我们取得联系  吴少博律师介绍租赁厂房,关于承租人的补偿问题:  由于厂房为租赁,因此能够争取到的拆迁补偿额度是极其有限的,往往还会遭受房东或拆迁方的暴力拆迁。对于租赁厂房的企业主来讲,在争取权益的时候也显得底气不足。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租赁厂房下承租方并不是房主。单纯的租赁厂房和租赁土地后进行自由建设是截然不同的。厂房如果完全是租赁取得,这个时候拆迁方不会将承租方视为被拆迁人,在谈判拆迁补偿款的时候也不会面向你,而是直接跟房主即出租方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会要求你搬迁,同时告诉你获取不到任何企业搬迁补偿。这是承租厂房者不能接受的,因为拆迁的确导致了企业的损失。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和以往拆迁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租赁厂房的企业只要有营业执照并且一直正常经营、合法纳税,那么,它就有权利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添附物、机器设备、装修附属物等这些项目,都是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的。  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比较尴尬的一点就是承租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作为拆迁律师,我们一直主张租赁厂房的企业主一定要积极参与到房东和拆迁方的谈判中,特别是要跟拆迁方阐明我们的立场,让拆迁方明确一点:只和房主谈判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现在拆迁房屋并不在房东的占有之下,而是由租赁方占有并进行实际经营,而且拆迁还发生在租赁期间内。如果把所有的补偿都给房东了,拒绝承租方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参与到拆迁谈判中,将会滋生很多后续问题,导致诉讼纠纷几乎不可避免。在法定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承租企业主也只能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更进一步,如果拆迁方或出租方对承租方采取停水停电等逼迫搬迁的措施,承租企业完全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如诉讼保全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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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私营企业搬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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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的试行意见&新城东办事处,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提升产业层次,优化开发功能,提升开发区综合竞争能力,推进现代化科技新城建设步伐,现就开发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规划导向,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规范操作、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实施工业布局调整,努力完善开发功能,做大做强骨干企业,提高投资强度,提升产业层次,实现土地等要素资源的集约使用,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二、范围和对象本意见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列入&退城入园&的工业企业。三、政策措施(一)对拆迁企业的拆迁补偿及奖励政策按照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政发(2005)50号文件和澄政发(2006)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对拆迁企业的安置办法1、对于有合法用地手续、工商税务登记齐全,规模在年开票销售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税收200万以上的拆迁企业,开发区统一规划,根据投资强度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土地价格按评估价执行。2、对于规模在年开票销售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税收200万以下的拆迁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土地指标,由办事处负责安置进入开发区统一规划的标准厂房发展。3、符合单独安排土地和拟安排进入标准厂房的拆迁企业,若新建厂房不能及时提供搬迁使用,一律采取过渡的办法,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过渡补助。4、对于小钢铁(含小铸造)、小电炉、小印染、小化工、小水泥等&五小&企业以及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明确不再审批的项目和与开发区产业定位不相适应的企业,开发区一律不再安排土地指标。对于该类企业,开发区在拆迁补偿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标准厂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优惠政策1、在对企业进行拆迁的同时,开发区将根据工业布局的总体要求,集中区域,统一规划,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标准厂房,承接按目前政策不予单独供地的企业。2、围绕产业发展重点和产业特点,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要求,为企业&量身定做&,积极推广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重点安置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冶金、机械等项目。3、在标准厂房的运作模式上,要采取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多层次、多渠道吸引投资,鼓励外来资本和有实力的村、企业进行投资建设,也可采用区与村共建共享、村与村共建共享、村与企业共建共享的机制。4、为鼓励拆迁企业进驻标准厂房,开发区对搬迁进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补助。自进驻年度起3年内,租金由开发区给予50%的补贴,免收综合规费。四、企业拆迁补偿流程1、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开发区规划建设、重点项目安排、地块推出计划,制定年度工业企业拆迁计划,并报开发区批准后,下达至相关部门,同时告知相关企业。2、对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企业,由社会事业局制订拆迁方案,需单独供地的由开发区国土分局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3、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年度拆迁计划,组织对拆迁企业土地、房产、地面附着物和设备搬迁损失进行调查,报经有关部门确权后,按规定进行评估,并商定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实施单位根据确权意见与拆迁企业进行协商,初步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办法;开发区审计局根据评估方案对上述初定补偿金额和安置办法进行审计;如遇特殊情况的,须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经批准后由拆迁实施单位与拆迁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4、拆迁实施单位与拆迁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但是,必须待拆迁企业上交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退出现有土地,依法解除原址土地和房屋抵押权,完成企业整体拆迁后,方予全额付清拆迁补偿款。五、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开发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孙小虎同志任组长,符跃进同志任副组长,招商、经济发展、财政、规划建设、社会事业、审计、工商、税务、国土、环保、公安、城管、供电、供水、供汽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2、坚持高效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对拆迁企业热情服务、高效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对拆迁企业进行土地界定、规划、立项、评估、收地、纳入储备、核算补偿费用、签订收地协议、给予补偿等工作。3、依法合力推进。列入&退城入园&计划的企业,应从开发建设的大局出发,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凡因拆迁企业原因不能如期实施拆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合力推进拆迁工作,必要情况下,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六、附则1、本意见由开发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二OO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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