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地铁加强行业监管情况的监管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乘客因故意或自身原因造成伤亡,运营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针对近期频频出现的“逃票”“拒检”“抢上抢下”等不文明事件,《规定》也一一列出“应对之策”。    首先,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逃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同时,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不遵守守则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乘客故意或者自身原因造成伤亡的除外。乘客及其他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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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产业规划是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是各级政府
区域产业规划是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是各级政府
区域产业规划是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内容,是各级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号)|装备|认证|轨道交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改产业[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
  城市轨道交通是构建安全、高效、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重要基础。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以下简称城轨装备)认证是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城轨装备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认证〔2015〕76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城轨装备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城轨装备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城轨装备产业市场秩序、提升城轨装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组织推动城轨装备认证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对城轨装备认证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委托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以下简称中城协)组建城轨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城轨装备产品认证目录和认证规则,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按照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信号系统等重点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逐步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轨装备重点产品认证全覆盖;对直接关系运营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城轨装备,依法开展强制性认证。
  四、城轨装备认证检测机构须具有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相关资质,具备与从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认证检验检测等技术能力,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认证工作。建立责任追溯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认证结果的公信力。
  五、城轨装备制造企业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认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以及城轨装备自主化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升产品一致性管理水平。
  六、城轨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城轨装备制造企业等要重视认证结果的采信,积极将认证结果应用于供应商质量信用评价、招投标采购、装备制造和工程建设监督、验收等环节。
  七、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为开展城轨装备认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采购和应用单位优先使用城轨装备认证产品。
  八、各省区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城轨装备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认证行为,追究有关认证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完善认证机构、人员退出机制。
  九、中城协要切实发挥好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认证工作,促进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加强与城轨装备相关方的沟通交流,建立城轨装备产品认证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共同推动认证结果的采信。加强对获证产品生产、使用情况的跟踪和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认 监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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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政策及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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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政策分析,国家发改委就宏观经济运行数据举行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表示,发改委将继续研究构建以规划管理为导向的新机制,强化以协同监管为保障的新体系。其中包括,要加强政策研究,出台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政策措施,提高地方管理能力,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现对2016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政策及环境分析。
  赵辰昕介绍城市轨道交通简政放权有关情况时表示,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对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引导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以及稳增长、惠民生意义重大。近年来,发改委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推进城市轨道交通简政放权方面主动作为,取得明显成效。
  回顾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历程,项目审批改革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第一阶段是2003年以前,实行严格管控。结合当时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行严格管控,要求所有项目需报国务院审批。第二阶段是年,审批权部分下放。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由发改委审批。根据2005年《国务院体制改革决定》,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财政能力较强、有建设和经验的城市,其建设规划审批权也下放至发改委。第三阶段是2013年以来,深化简政放权。经报请国务院同意,2013年5月起,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下放至省级投资主管部门。2015年5月起,已实施首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其后续建设规划由发改委会同住建部审批,报国务院备案。2015年11月,发改委会同住建部进一步优化建设规划审批程序,加强省级发改和住建部门的初审责任,实现申报前省级部门形成一致意见,提高规划工作质量;同时明确,30个工作日完成咨询评估工作,20个工作日完成委内审核程序,住建部也加快会签工作,审批时间明显缩短,工作效率显著提高,标志着城市轨道交通简政放权进入“快车道”。
  显示,随着城市轨道交通“放、管、服”的推进,地方动力、投资意愿不断得到激活,为扩大有效投资、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有效供给、加快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一方面是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国轨道交通建成1900公里,完成投资1.1万亿。截至目前,国家已批复
40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规划总里程约8500公里。2015年在建项目3300公里,完成投资约3000亿元,全国已有24个城市开通运营约
3300公里线路。初步测算,今年全国城市轨道建设项目投资总规模达1.75万亿,年度投资计划3500亿。另一方面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项目审批权下放后,强化了地方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同时由于前置文件同步下放,办理时限缩短,审批进度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节奏明显提速。2013年以来,各城市批复项目可研57项,涉及线路长度约1400公里,投资规模超过1万亿。
  赵辰昕说,下一步,发改委将继续研究构建以规划管理为导向的新机制,强化以协同监管为保障的新体系。一是由事后审批规划向事前衔接规划编制转变,加强前期工作统筹配合。二是建立轨道交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在线监测、项目稽查、执法检查等手段,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三是加强政策研究,出台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政策措施,提高地方管理能力,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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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乘客因故意或自身原因造成伤亡,运营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乘客因故意或自身原因造成伤亡,运营单位不负赔偿责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11月9日。    新建城市轨道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    《规定》要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其中,最后20天应按照运营初期列车运行图组织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试运行过程,根据试运行情况,可提请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同时,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消防、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无障碍交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划设计相关设施。相关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应当与需求相适应,并与车站统一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规定》还提出,建立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库管理。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车辆、信号、轨道、供电等关键子系统的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可聘请专家开展专项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    另外,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可能发生大客流时,运营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采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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