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证明劳动关系吗双方签订社保折现合同有哪些风险

海宇说法丨双方签订社保折现合同,员工能以单位社保违法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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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宇说法丨双方签订社保折现合同,员工能以单位社保违法解除合同并获得补偿吗?
案情简介: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结果: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案例评析: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后张某违反协议,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行为显然违反诚信原则,但是张某能否得逞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该《社保补偿协议》是无效的,餐饮公司仍然构成了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中餐饮公司以与张某签订《社保补偿协议》的方式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是免责自己的法定责任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因此,该《社保补偿协议》是无效的。第二、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的是用人单位或/和劳动者与社保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它涉及的不仅仅是用人单位或/和劳动者,还包括社保行政部门,所以,岂能由用人单位或/和劳动者单方面决定?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该协议也是无效的。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案中,餐饮公司虽然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但是不能阻却其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因此,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仍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条规定。温馨提示:本案中餐饮公司以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同时,根据我想对用人单位说,这样对可能得不偿失,甚至面临灭顶之灾,因为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用人单位貌似节省了短期成本,但是一旦发生员工工伤、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本来由社会保险承担的社保待遇将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这样的负担,有时候对那些初创企业、小微企业而言是致命的!不过,笔者打心眼里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虽然类似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即用人单位仍然应当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承担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当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如此违背诚信之举,也不应当得到支持,否则,等于变相鼓励劳动者的失信。因此,对人力资源管理实务屡见不鲜的类似协议,笔者主张:第一、在劳动者“被自愿”的情况下,此时,用人单位单方面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例如社保待遇等,此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此时,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等损失。如果劳动者反悔的,则构成违反职业诚信,有违《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时,应当将该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此时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应当不予支持。第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遇到上述情况的,应当将此告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后者对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依照《社会保险法》进行处罚。【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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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社保 每月给员工发社保补贴靠谱吗
  【&社保折现& 这事儿不保险!】缴不缴&社保&,越来越被求职者看重,但有一部分企业和求职者,却&约定&玩起了&社保折现&的招数,企业每个月给员工100多元的&社保补贴&,看起来是双方都省钱省事儿了,其实,这种行为违法。
  □东方今报记者 孙川川
  见习记者 韩旭/文 袁晓强/图
  近日,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发布2014年第一季度职业供求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存在求职人员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直接折现的现象,用人单位大多同意。&社保折现&这事儿靠谱不?昨日上午,东方今报记者到某场大型招聘会现场进行了调查。
  【调查】
  &社保折现& 这事儿可以商量
  昨日,在郑州市体育馆举行了一场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将近200家企业参会。东方今报记者经过调查发现,&社保折现&这种情况很常见。
  东方今报记者到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的招聘展位前佯装要应聘&销售精英&,并提出:&能不能把每个月公司应缴的社保金折现给我。&招聘代表回答说:&等面试之后再说这事儿吧,应该没啥问题,公司有员工就是这样做的。&
  东方今报记者以求职者的身份调查了五家招聘单位,其中仅有两家企业直接拒绝了记者&社保折现&的诉求,其余两家的答复是&可以商量&。最后一家单位的态度是&可以折现,但要签订社保个人承担协议&。
  【故事】
  不缴社保 每月发180元社保补贴
  在郑州某家网络公司工作的陈阳刚进公司时,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说:&咱不缴社保了,每个月给你发180元的社保补贴,咋样?&陈阳觉得这样挺不错。
  为什么一些求职者&不爱社保爱现金&呢?昨日的招聘会现场,来自开封的求职者徐鹏飞说:&对于我们来说,跳槽是常事儿,跳槽之后,社保转移又是个麻烦事儿,而且因缴纳社保金还少拿一部分工资,不如不缴社保多发点钱。&有这种想法的外来务工者不在少数。
  对于企业而言,应聘者&不爱社保爱现金&的想法正迎合了某些用人单位不正确的用工心态。一些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员工只要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有额外补贴。
  &社保折现& 根本就不靠谱
  &社保折现,根本就不靠谱,其实是违法的。&国家职业指导师、东方今报全媒体中心副总监夏友胜说,《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保折现&,用人单位用支付现金的形式给劳动者买保险,看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互惠互利、自愿平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减少了单位成本的支出,实质上是规避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律强制义务,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说白了,是用人单位在规避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劳资双方通过&约定&分享了保险费用,最终受损的还是劳动者。&夏友胜建议,如果求职者或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无论有没有相关协议,一旦劳动者投诉,劳动仲裁部门都会要求企业给劳动者补办社保。公司把社保费折现发给员工,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金会被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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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有些公司的老板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给员工缴纳五险,但是又怕会因此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于是,“聪明”的老板想出一条“妙计”,把社保费折现给发给员工。他们认为,这样就算是缴纳社保了,员工以后也不能因此再要求经济补偿金了。这种情况,你认为员工还能够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例】员工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公司一样要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背景:  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2016年,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调解: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评析:企业为员工缴纳五险,具有法律强制性。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看似张某每月可以获得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因此可以节省社保费用。但其实对员工和企业都存在极大风险,如果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生病、或需要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等,都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餐饮公司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餐饮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案例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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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通行证/邮箱用户可以直接登录:人社随身听:社保折现无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不能少人社随身听:社保折现无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不能少光明网百家号就业、社保、劳动关系那些事,小伙伴们是不是非常需要专业解答?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北京新闻广播推出系列节目,为你送上丰富的人社知识大礼包。节目涉及的政策主要适用于北京的劳动者,其他地区的小伙伴也不妨参考借鉴,具体问题欢迎拨打12333咨询解答哦!我们都知道,社保不能不缴,即使是员工自己申请放弃也不行。这一期,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跟大家说说社保折现无效的问题。小张是一名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和1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小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小张,小张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后果等。两年后,小张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公司认为,小张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负有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这里小张和公司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看上去,小张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小张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所以,虽然小张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小张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时,公司还是要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的。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光明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媒体融合与创新的引领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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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保险费折现支付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情概要】
张氏于日进入上海新廷实业有限公司工作,离职前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元。日,张氏向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载“因公司拖延支付工资,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给本人缴纳社会,本人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张氏实际工作至日。公司支付工资至该月。日,张氏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判令: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500元。
法院查明,上海新廷实业有限公司于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为张氏缴纳了2012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社会费。张氏2014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的社会缴费状态为暂停缴纳。
公司于庭审中陈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将社会费按月折现500元支付给张氏,故自2014年3月起未再为其缴纳社会费。为此,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以印证。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止。张氏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约定为每周做五休二,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就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约定为实行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其中基本工资为1,620元。就社会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将社会费按月直接支付给张氏,具体金额为500元。对上述劳动合同,张氏表示,其没有签订过。
公司另陈述,其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张氏工资,张氏予以签收。因搬厂,相应的工资签收记录均未找到,只能提供电脑中留存的工资单。为此,公司提供了张氏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工资单。工资单显示张氏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同期上海市最低工资)、加班工资及全勤奖组成,自2014年3月起每月有500元的社会补贴。对上述工资单,张氏均不予认可。张氏于庭审中提供了2014年1月、3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单。工资单显示其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3,000元及加班工资组成。对于张氏提供的工资单,公司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仲裁:不予支持张氏的仲裁请求。
一审:公司支付张氏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将社会费折现支付,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蓝白快评】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为张氏缴纳自2014年3月起的社会,亦无证据证明其自2014年3月起未为其缴纳社会于法有据,而是以折现这样一种非法形式发放了其社会补贴。故张氏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为由主张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规定。
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依据《社会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费。”由于社会费的征缴并非仅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类似于本案中出现的社会费折现约定在实务操作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类似的还有(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052号,法院同样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社保费用折现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补缴社保,劳动者应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社保补贴。即便法院支持了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但是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违法责任却无法免除。
为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费;即便我们的社保连“总理”也觉得太高,也不能以违法方式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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