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笔小新租房子的时候的时候听说房子死过人,对人会有伤害吗?

怎么判断房子死过人
最后更新时间: 16: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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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丽世界的孤儿
为何在二手房市场重来没见过凶房?没有关系如何探知自己看中的房子是否死过人?问题详情:最近在考虑买房,新盘价高买不起,转了圈二手房市场,突然想起看过的鬼片,就想问问有没了解这方面的同学推荐回答:你没有看过,是因为这种事,一般不是跟你特别熟悉的人,是不会告诉你的。销售员带你看房子,肯定是想成交的,他也不会告诉你。而且,有可能销售员也不知道那房子是凶宅。举个例子,坐标h开头的城市,有个小区叫幸福**小区,里面有一套住房发生过凶杀案,是里面的两个租户闹矛盾,然后其中一个把另一个给捅over了。我当时不知道,觉得这楼层好,户型好,价格真便宜,屁颠屁颠的主推这套房源。后来我一认识的朋友看到我在朋友圈发的房子,在底下评论,“这不是发生过惨案的房子吗”然后我了解情况后,再也没去过那套房子里了。所以,兄弟你要买二手房,一定要问物业、问邻居,尤其是邻居,肯定会跟你讲的。最好在多嘴问一句房主有没有欠高利贷,为什么卖房,左邻右舍的比我们这些销售员知道的要多的多。最后,我现在已经不做这个行业了,因为太累了,一个小姑凉家晒得乌漆墨黑的,我也很无奈啊。车辆驾驶室或车厢里死过人的二手车可以入手吗?问题详情:我在网上看到死过人的那种二手车,或着事故的二手车,一般特别便宜,请问我可以入手吗?推荐回答:我下驾照的时候开过一台二手车练手,是一台二手的轿车。不是事故车,但车里面死过人,死者就是车主是个女的,和老公生气在车里吃药自杀的。后来她死后她老公把车卖给我朋友,我朋友是个穷鬼,爱得瑟,花了一万五拿下了当时车龄也就二年。后来他开了几个月就不开了要卖,我正好驾照下来想练车他就把车借给我练手了,油钱和维修自理,有人要买车想看车我带着看就可以了。在给我车钥匙时他告诉了我车的来龙去脉,和我说这车邪性,最好开晚上最好别开。我当时练车心切也没当回事。直到半个月后的有一天,我去接我老婆下班到了我老婆单位门口一看时间还有一会,我就下车点了支烟,没一会就看见我老婆和她一个同事出来了,(女的)她同事我认识,以前我和我老婆处对象时就经常在一起玩。看到她俩一起出来我就请她搭段顺风车,老婆出于礼貌和她上了后座,上车后有说有笑的,行驶中我要变道我就习惯性的看了一眼车内后视镜,我朝!从后视镜里照出的是我老婆和一个陌生女人在聊天,我当时就身麻冷,我以为我抽烟时看错了人,这时我转过弯道我又看了一眼还是那个陌生女人。我麻木我不敢回头,这时那陌生女人说要下车顺道办点别的事去,我把车靠边停下了,当后门打开时我回过头去,这不明明是我老婆那女同事吗!我当时立马对我老婆说,你陪XX一起去吧,我要去下修理厂,车有点毛病去看看。老婆听我这么一说自然下来车陪她同事走了。人下车后我启动汽车,直接开去了我哥们家,把车还给了他,并和他说了事情的经过。描述了那个陌生女人,结果我哥们拿出手机翻出微信以前的照片,找到了一个女人的照片问我是不是她?我一看,操!就是她,又是一阵头皮发麻,原来她就是死车里的原车主。好了!我说了老婆叫我起床了,梦该醒了。死过人的房子一般比较便宜,能不能买?问题详情:现在房价这么高,普通人根本买不起,但是死过人的房子会便宜很多,还应该购买吗?你会买死过人的房子吗?婚前购房:情景1:婚前小明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明的名下。律师:若是小明父母在他们婚前全额出资买房,那么,该房屋应当属于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小芳无权主张分割;若小明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小明和小芳在婚后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小明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小明对小芳做出补偿。情景2:婚前小明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小芳名下。律师:一般情况下,这种房产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小芳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小明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当然,小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小芳或者双方还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情景3:婚前小明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小明和小芳两个人的名下。律师:应认定为小两口的共同财产。如果小两口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那就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那就平分。情景4:婚前小明和小芳父母都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小明和小芳两人名下。律师:此时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即小明父母的出资相当于赠与给小明,小芳父母的出资相当于赠与给小芳。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情景5: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房产登记上只写了小明或小芳一个人的名字。律师:若双方父母全额出资,那么小明和小芳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产;若双方父母只付首付,房贷是有小明和小芳共同偿还的,那么,该房子应属于小明小芳共同所有,分割房产时,平分即可。婚后购房:情景6:婚后买房时小明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小明名下。律师: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小明的个人财产。小芳没有权利对此进行分割。情景7:婚后买房时小明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小芳名下。律师:除非小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给自己的儿子小明的,否则会认定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情景8:婚后小明小芳父母均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小明或者小芳1个人的名下。律师: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一般认为,若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小明小芳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产;若双方父母只支付首付,房贷是由小明和小芳共同偿还的,房子属于共同所有。当然,有约定的从约定。情景9:婚后小明和小芳父母都有出资,产权登记在小明和小芳双方名下。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即使双方父母出资不均等,也将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情景10:婚后按揭购房,小明父母首付,小明和小芳共同还贷。律师: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小明父母对小明的赠与,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小明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因此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要判给小明。怎么判别吃的虾是不是死虾?问题详情:感觉在内地吃的虾都不怎么新鲜,怎么来判断呢?推荐回答:1.看体型。新鲜虾头尾完整,头尾与身体紧密相连,虾身较挺,有一定的弯曲度。不新鲜的虾,头与体,壳与肉相连松懈,头尾易脱落或分离,不能保持其原有的弯曲度。2.看肉质。新鲜虾,肉质坚实、细嫩,手触摸时感觉硬,有弹性。不新鲜的虾,肉质松软,弹性差。3.闻气味。新鲜虾气味正常,无异味。若有异臭味则为变质虾。4.看虾头。若虾头发黑,这样的虾子一般不新鲜。关于虾,你要知道这些事基围虾是俗称,不特指某种虾很多人爱吃基围虾,可你知道基围虾是什么吗?其实基围虾并不特指某种虾。”专家介绍,基围虾的名称来自广东,在广东沿海,野生的海虾喜好生活在沙泥底及盐分较低的浅海中,涨潮时则会爬入一些缓流的内湾栖息。渔民发现海虾的这种特性之后,就在内湾拉网或修筑石基来等虾自投罗网。老一辈的渔民叫这些陷阱为基围(即用基石来捕捉),这才是基围虾的由来。虾线其实是消化道虾的背部都有一根小黑线,俗称虾线,其实,这是虾的消化道。有的颜色黑,有的颜色淡,这和消化道是否干净有关。虾线的颜色还和虾被捕捞时的状态有关,如果捕捞前虾饿两天,虾线的颜色就淡一些。吃虾的时候虾线最好去掉,若不去掉虾线对虾的口感影响也不大。死过人的旧房子你愿意租吗?问题详情:如果有人告诉你,你现在租的房子死过人,你还愿意租吗?推荐回答:我买房前租了一个检察院的套房暂时过度,那房子七八十平米,客厅墙壁上可以看到曾经挂照片的镜框痕迹,我也没在意啥,就是有一次夜休一个人在房间睡觉,当时是冬天,盖被子,突然听到房间有人不是一个人听声音两个人,一个在走动一个在翻我的抽屉,当时我脸不知怎的包在被子里,一直想要醒来就是醒不来,知觉绝对存在的,但他们没有压我,就过大约一分多钟声音没了我也醒了,第一感觉是想到了进贼了,我就起来检查门窗,结果都好好的,当时检察院干警宿舍也有人值班的,我就没在睡了,后来去庙里求了一张符贴在了大门,就好些了,但还是做恶梦,新房一交我赶紧搬家了。买到死过人的房子怎么办?问题详情:好不容易买了一套房,但听说死过人推荐回答:这种情况 ,要了 解死过的人原因 ,是正常逝去 还是非正常走的,如果是非正常走的建议搬离,因为根据原因 做相关法事超度非常繁琐,信风心的话 耗财较大;下面真对正常逝去的 方法建议如下:1、如果是老人到了年龄的正常死亡,则不需要太过忌讳,只需要购房者在入住前,给宅子做一次净化除秽即可;  2、如果是病死的,则需要视宅子的风水格局而定,如果太差,有碍健康,则不宜居住;  3、如果是外出发生事故,车祸或者溺水等,则宜净化除秽,安放镇宅用品,或者供奉神像,请神入宅坐镇;  4、如果曾经是凶杀案的现场,那就不单需要净化除秽,而且要做个息灾的道场,最好供奉神像,请神入宅坐镇;  5、如果这个宅子曾经是杀人凶手居住的,那就需要注意了,因为那是杀人凶手性格逐渐扭曲的地方,房子里会充满他的怨气和厉气,命轻的人可是镇不住的,不但要做息灾、解冤的道场,而且也要供奉神像,请神入宅坐镇,但最好不宜选择使用。如何给房子净化除秽一、入宅三天前净化步骤1.24小时灯火通明虚耗的不好的东西,把它照掉,这是属于光源的净化。2.窗户打开,让空气流通我们的窗户一定要打开,让空气非常非常的流通,这是属于空气的净化。3.早晚各一次用檀香净宅就是在你入宅的前三天的早上,你就先把香给点了,然后从你大门进门的地方,顺时钟沿着这里进来,沿着墙角,拿着香,薰它,沿着墙角这样走遍整个 房子 ,包括廁所里面你都走一圈,薰三次。早上薰三次,晚上薰三次,一共六次。透过檀香,其实檀香本身有一些中药材在里头,对一些瘴气的东西,不干净的东西,它有驱避的 功能 。4.用朱砂泡酒洒全屋、镇邪气,用五帝真钱放房子门上或门下招财、防阴气。二、入宅的前两天1.备粗盐,洒在房子各角落粗盐其实是很好取得的,那我们也知道粗盐它本身也有一些除秽的功能 ,只要是有墙角的地方,就把粗盐撒在这里,撒一次就可以了。但是得在你入宅的前两天做。2.备榕树叶9片,柳枝3根,泡水1小时,从大门入口处,顺时针方向,柳枝沾水洒净,口中默念“秽气出门好运来”备榕树叶9片,柳枝3根,泡水1小时后,就像我们薰檀香的步驟是一样,沿着屋子每个墙角,撒净。如此,你就能安心搬进去住了!?入宅三天前净化步骤1.24小时灯火通明虚耗的不好的东西,把它照掉,这是属于光源的净化。2.窗户打开,让空气流通我们的窗户一定要打开,让空气非常非常的流通,这是属于空气的净化。3.早晚各一次用檀香净宅就是在你入宅的前三天的早上,你就先把香给点了,然后从你大门进门的地方,顺时钟沿着这里进来,沿着墙角,拿着香,薰它,沿着墙角这样走遍整个房子 ,包括廁所里面你都走一圈,薰三次。早上薰三次,晚上薰三次,一共六次。透过檀香,其实檀香本身有一些中药材在里头,对一些瘴气的东西,不干净的东西,它有驱避的 功能 。 QQ:4.用朱砂泡酒洒全屋、镇邪气,用五帝真钱放房子门上或门下招财、防阴气。二、入宅的前两天1.备粗盐,洒在房子各角落粗盐其实是很好取得的,那我们也知道粗盐它本身也有一些除秽的功能 ,只要是有墙角的地方,就把粗盐撒在这里,撒一次就可以了。但是得在你入宅的前两天做。2.备榕树叶9片,柳枝3根,泡水1小时,从大门入口处,顺时针方向,柳枝沾水洒净,口中默念“秽气出门好运来”备榕树叶9片,柳枝3根,泡水1小时后,就像我们薰檀香的步驟是一样,沿着屋子每个墙角,撒净。如此,你就能安心搬进去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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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租房租到死过人的房子应该怎么办?
前两天朋友因为工作原因调到外地,就想找个地方先安顿下来,结果租房租到死过人的房子,房东也没告诉他,现在应该怎么办?急求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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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房租到死过人的房子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死人很正常,如果是是属于非正常性死亡,房主应履行告知义务。2、房主没有告知,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要证明你是在重大误解下签订的租房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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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长沙
|解答问题:174
关于租房租到死过人的房子应该怎么办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你要提前退租,除了房东同意,否则很难拿到全款及押金,你也告不赢他..因为你当时也没问他有没有发生这种事情,所以他有权不讲的,你想下,如果房东逢人就讲的话,那他那套房子还有人愿意租和买吗?2.通常这种做法,我们中介的处理方式是中介方先上门去协商下,然后再连同客户方一起过去面谈下,只能用道德上和人情上说服房东,能退多少房租和押金都是多赚的3.协商不成,你也不敢住的话,你只好把这套房子转租给别人,拿续租人的房租和押金,让续租方和房东重新去签合同,处理完之后你别再去理会.这两种方法是处理该问题的最好做好,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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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前都会签订房屋出租协议,一般合同里面都会标明,如果房东或者房客之间谁违约,比如提前退房,或者因为拆迁等原因提前退房的,就需要按照合同里面的规定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也就是租房违约金。那么租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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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死过人的房子我不要 中介:在医院过世不算凶宅 &
  “签了合同才知道,原住户曾经因病在这个房子里去世,这样的房子,我不敢要!”市民马女士(化姓)最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签了约,交了定金后,却听说这套房中曾有人去世。她认为,中介公司事先没有告知她真实情况,因此中介公司应无条件解除合同。
  而中介公司却认为,房子的原住户是在医院因病正常死亡的。如果马女士因单方面原因取消购房,根据此前签署的合同,还是需要支付中介费用。&&&法官:发生过自杀等可认定凶宅
  签约后得知原住户已过世
  市民马女士在今年6月6日,通过中原地产中介华侨路店,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去看房的当天,我对房子大小、位置都挺满意。”并且听房主说,该房是因为自己姐姐的女儿要出国,才决定卖掉的,她因此并未多想,只觉得房子很符合自己的要求,便交付了定金,并签下了合同。
  而令马女士感到蹊跷的是,签约后的一个晚上,她突然闪过不祥的念头,决定一个人再去看看房子。
  “看房时,巧遇一老太太,她听说我要买这房子,赶紧劝我不能买,说这个房子曾经的住户,已经因病去世了。”马女士回忆,这个老太告诉她,该房原来的住户,是个40多岁的妇女,因患癌症,已经去世了,并且就是在这所房子里去世的。&&&桥北二手房叫价4741元/平米
卖主称是”凶宅”
  购房者:中介未履行告知义务
  得知这个信息,马女士说她当时头就大了,立即打电话向中介询问,而中介也承认,该房的确有住户去世,但绝对不能算是凶宅。&&&南京二手房惊现低价"凶宅"
半价被投资客秒走
  可房屋的这段历史,却一直压在马女士心头,她说,虽然签了合同,其它问题都能克服,唯独房中曾有人过世这一点,她和家人无法克服这层心理障碍,说什么也不愿再要该房。
  而抛开是否“凶宅”的争议不论,马女士称在购房中,还遇到了另外一个问题,“我手头另有两套住房,我并不知道根据新规,拥有两套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第三套。”可她认为,自己年纪大了,对新政策理解有难度,可中介公司却有义务告知。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购房时,却只字不提,导致如今很被动。
  “本想买个房子改善一下居住条件,现在什么也没得到,还要白白赔上中介费。我实在不能接受这样的事实。”马女士表示,她和丈夫都觉得很冤枉,无法接受中介方面提出的索赔要求。
  中介:原住户在医院过世,不算凶宅
  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总务部李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他们了解的情况,这套房并不是所谓凶宅,房主的亲属是因绝症,去世在了医院里,而并非在该住宅中。而且房主当初并未向中介公司告知这一情况,中介公司也是事后才了解到的,并非有意隐瞒。
  而且中介公司认为,原住户在医院过世,并不能成为马女士解除合同的理由。既然双方已经签署了合约,马女士就有义务支付中介公司的中介费。
  至于马女士反映的中介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已有两套房者无法购买第三套房”的说法,中介公司表示,马女士在购房时,曾表示自己打算卖掉其中的一套房,而按此实施,与新政并不冲突。因此工作人员才按照正常程序操作的,并非未尽告知义务。
  而且中介公司认为,新政是今年4月出台的,如果是在此期间因新政实施,导致购房计划“卡壳”,中介公司只能因其不可抗力,无条件解除合同。但马女士购房,已是新政实施两个多月之后,购房者自身也应把握政策导向。因此这笔中介费,只能按照合同要求,正常收取。
  对于中介公司的解释,马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到记者截稿时为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中介公司表示愿意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此事。
  目前,法院正对此事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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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1-08-17 12:52
出过事的房子,能不能退?
 现房现卖、立即入住、配套成熟,相比新盘,二手房有不可替代的优点。但是,一所房子既然有过去,也不可避免会有故事,这个故事中的细节我们通常不得而知,如果一定要探究,有时反而会有无尽的烦恼。市民周帆最近在购买二手房时,就遇上一件令其无比烦恼的事。
  看中“急售”房
  签协议
  市民周帆原本一直和父母居住在城北下关一处二居室的老房子里。随着婚事被提上日程,周帆打算和女朋友一起买套房子结婚。双方家境都一般,只能凑出30万左右,好在周帆和女友都在江北上班,他们就打算将新家安在桥北,由于房价相对较低,他们打算买套大点的精装修房,又实惠又省事。小两口的运气非常好,没问两家中介就碰上了一套要“急售”的房子。
  这是桥北某楼盘一套位于9楼118O三室两厅两卫的房子,精装修,总价80万,划到单价只要6779元/O左右。周帆和女朋友都非常感兴趣,约了房主实地看房,发现房子的装修很新,户型也不错,最主要是相比周边单价8000左右的房源,这套房子真的很便宜。房主陈先生介绍,之所以低价急售,主要是因为孩子马上要出国留学,急需一大笔现金。房主表示,要是周帆看中了就要赶紧定下来,等着看房的很多,谁先交定金房子归谁。周帆情急之下就签订了《买卖协议》并交了2万定金。一周后,周帆按照合同约定交给房主三成的首付款24万,并办理了过户、贷款等手续。
  所购房屋
  着过火伤过人
  在等放贷的日子里,虽然还没有拿到钥匙,周帆抑制不住买到新房的喜悦,下班后会经常和女朋友去准新居的小区散散步,体验一下未来的生活氛围。有一天傍晚,周帆和女友又来到新居楼下,正好碰上单元门出了点问题,一位老人被关在里面出不来,周帆帮他叫来了物业修好了门,老人十分感谢,周帆说以后大家就是邻居了,不用客气。老人听说周帆买了9楼的房子,十分惊讶,欲言又止。周帆觉得很奇怪,联想到房子特别便宜,就疑惑地向老人打听有什么内幕。
  结果,老人说出的一番话让周帆心中七上八下,女朋友更是花容失色。原来,周帆买下的这套房子曾经失过火,房子里的东西被烧得一塌糊涂,家里的老人也被严重烧伤,后来出动了两辆消防车才灭了火。自从失火之后房主一家就不在这里住了,前几个月重新把房子装修了一番,要是不了解内情根本看不出来房子被烧过。
  要求房主
  解除合同
  周帆和女友心事重重,花了这么多钱,买到的却是着过火的房子,还有人在里面严重烧伤,心中别提有多别扭。他们立刻打电话给房东质问这件事,陈先生见无法隐瞒承认此处房产确实曾经失火,周帆指责陈先生当初刻意隐瞒,没有在看房时告知实情,陈先生反驳,要不然怎么可能以这么低的价格出售。周帆提出解除合同,让陈先生退还相关房款。陈先生认为过户手续都办好了,一切已成定局,而且合同上也没有相关的违约条款,所以不同意解除合同。
  周帆见陈先生不认账,只能找中介协商。中介公司听说房源情况也很惊讶,称陈先生从来没提起过失火这回事,对于周帆解除合同的要求,中介公司也表示只能以协商为主,无法强迫。见周帆焦虑不堪,中介出主意让他先把房子买下来,如果真的不想住可以再转手。对于这个办法,周帆女友是坚决不同意,一来自己无法按计划在新居结婚,二来这个烫手山芋一旦到了自己手中,还要找下家接手,可万一下家也知道失火的事情还是牵扯不清。
  买卖合同
  能否撤销
  周帆无奈之下只能采取法律手段,以欺诈为由将陈先生告上了法庭。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帆这个二手房协议到底能不能撤销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辉为其做了详细分析。宋律师指出,“凶宅”通常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或重大意外事件的住宅,这只是民间叫法,不是法律定义。在房屋交易中,房主为顺利脱手,通常会隐瞒实情,而当购房人发现买了“凶宅”想退房时,却未必会获得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买方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的案件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在判决中存在争议。”宋辉列举,在以往案件判决中有法院判决原告不得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的,理由(1)卖方并没有将“凶宅”事件告知买方的法定义务;(2)房屋本身是否符合使用条件,是合同能否实现的根本,“凶宅”事件并不能证明房屋不符合居住使用的要求。
  当然也有极少数案例是法院判决被告有违诚信,撤销合同的。理由(1)住宅虽未在实物形态上受损,但已因忌讳而贬值,构成合同标的物重大瑕疵;(2)卖方故意隐瞒事实,违背诚信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3)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由买方退房,卖方返还购房款。
  但是,宋律师也指出,由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在买卖双方也未作出特殊约定的前提下,周帆以购买到凶宅为由要求退房,法院一般会采纳不退房的判决,周帆胜算较小。
  律师提醒
  在二手房市场中,有房主刻意隐瞒凶杀、自杀等恶性事件,将“凶宅”出售,买方一旦购买完成,那么将处于自住或出卖均不可能的两难境地。为避免发生此类纠纷,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主动了解房屋各方面状况;同时,在购房合同中将买方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纳入合同条款,赋予买方在卖方违反披露义务时的合同解除权,以及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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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1-08-17 13:00
二手房隐藏了多少秘密 法官:发生过自杀等可认定“凶宅”
“二手房”与“一手房”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二”字代表着这套房子背后有着一段或长或短的历史。在这段历史中,这套房子里到底发生过什么样的故事,它是一直“素面朝天”,还是曾经“削骨整容”?它的旧主曾经金榜题名还是意外死亡?对于这些二手房背后的故事,新的房主或租客是否有知情权,许多房主、中介、买房人和租房人,都没有去深究过。毕竟隐瞒不是欺骗。
  但朝阳法院的一份调研材料显示,近一两年来,不少二手房合同纠纷,就是由于一方故意隐瞒影响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或对有特定需求的人风险提示不够而造成的。
  住进去后才发现
  沙发下有“孝”字牌
  朝阳法院的兰楠法官不久前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去年9月,房客因工作需要,在安贞医院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并交了三个月的租金8100元、押金2700元以及1000元中介费。但签合同的当天晚上,他到出租房内打扫卫生时,发现屋内的沙发下面,有老人过世时使用的“孝”字牌。因为离医院比较近,房客怀疑房子里死过病人,不敢继续租住下去。于是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掉这处“凶宅”,由于多次找中介沟通未果,房客把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他认为经纪公司在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租户签订合同,应当可以退房并得到中介公司的双倍赔偿。
  此前,朝阳法院还遇到过此类纠纷。当年,购房人李先生考虑到孩子上学,购买了朝阳区望京一小区刘女士的房子。李先生搬进新居没多久,就听物业和邻居说房子里发生过死亡事件,并拿到花家地派出所的证明:这间房子里曾发生一男子坠楼事件,排除他杀,属于意外死亡。
  李先生认为,房主没有向自己说明房子的历史,有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经济上还有精神上的损失。李先生的妻子自从听说那事后连自家卫生间都不敢去了。他找刘女士退了房,还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经济索赔。
  朝阳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房主或中介不向买房人或租房人如实说明其已知的可能不利于成交的待售房屋的历史情况,由此而造成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
  这里面还包括隐瞒待售房屋质量问题,如房子经常漏水或存在较为明显的装修污染;
  隐瞒周边环境问题,如房子紧邻配电室存在噪音污染、住处周边是大型垃圾处理场等;或隐瞒必要生活设施情况,如饮用水质不合格、小区为临时用水或用电等。
  此外,对有落户、上学等特殊需求的购房人,中介未如实详尽地向其告知有关政策,提示诸如学区划片发生变化、该住房内尚有户口未迁出、落户居住未达一定年限等种种因素,均可能对买房人实际享受重点学区名额产生不利影响,致使买房人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支付了高昂佣金的买房人势必要向中介公司、房主打官司追责了。
  尽量不骗人能瞒就得瞒
  小何是本市一家中介公司安定门店的经纪人。对于隐瞒二手房历史情况的问题,他笑着对记者说:“太常见了”,并承认自己也做过这样的事儿。
  “我刚入行的时候,我师傅就告诉我,对买房、租房的客户,一句也不要多说,多说了,对自己一点儿好处都没有。我现在的原则就是,尽量不骗人,但对一些不利于成交的,能瞒就瞒,特别是大家比较忌讳的房子里死过人这种事儿。”
  小何告诉记者,他们门店所在的片区中,有不少老的单位宿舍,其中一些是上世纪50年代的房子,比如中石油、冶金部的一些年代比较久的宿舍,四五十年的房子了,房子里死过人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要是老人正常死亡的,有一半左右的人不太在意,如果是高寿的老人留下的房子,有的人还愿意要呢,但如果是发生过凶杀等恶性事件的,买的、租的都忌讳。“我们也看不出来谁忌讳谁不忌讳,索性就都不说。我们不能自己砸自己的买卖,您说是不是?”小何反问记者。
  说起凶宅,小何讲了一件他亲自经历的事儿。一年前,他们门店曾经接过这样一套房子,户型、环境都很好,报价也合理,但缺点是女主人半年前在这里喝农药自杀了。办完丧事儿后,男主人情绪也一直不好,亲人就想把这套房子卖掉,于是找到他们,希望把房子尽快出手。
  接房的当天晚上,就有人交定金,买主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人。按计划将3天内签合同,但第二天,买主要求再看看。这次来,陪他来的还有一个和他年纪差不多的男子。
  离开房子,买主和陪他来的朋友单独聊了一会儿,然后,买主的朋友就走了。买主和他们回了门店后,当即提出马上退定金,表示他的朋友帮他看了,这套房子不吉利。买主的态度非常坚决,店长和他谈了3个多小时也没用。
  这事儿僵持了半个多月,后来,买主找到总公司,总公司让他们“妥善处理”,房主自己心虚只好把定金退了。到现在为止,小何说,他也不确定是不是那个买房人的朋友从邻居处打听到了什么。但结果是,他们的隐瞒没成功。当然,这并不影响他“一句话不多说”原则,也未影响这套房子的再次出手。一周后,这套房子就从小何手里卖出去了,他很快拿到了近万元的佣金。
  不告诉你没有管道煤气
  算不算“隐瞒重要事实”?
  租房人许静听朋友说过“凶宅”这种事儿,但她自己没有遇到过,也没什么切身感受。不过,她对中介“一句话不多说”这一点却深有体会,并深受其害。
  前不久,许静通过中介从东城区北新桥附近租了一套房,一居室60平方米,月租金5500元,价格不低,但许静考虑到位置好,适合自己,还是咬咬牙租下来了。入住当天,许静惊讶地发现,这房子没有管道煤气,还用的是液化煤气罐。许静说:“我当初看房的时候,看的、问的都挺仔细的,包括暖气冬天能达到多少度,窗户的纱窗是否有洞进蚊子,供电是否能带得动两个空调等等,但就是没想到,二环里的楼房还有没通管道煤气的。另外,煤气罐是在灶台下面的橱柜里,关上门谁也看不出来,房主、中介都没提这事儿。”
  许静很生气,马上打电话给中介:“这房子怎么用的还是煤气罐呀?我花5000多元租的房子,还得吭哧吭哧往三楼搬煤气罐?”中介听了很平静地说:“大姐,您别生气。这儿是没有管道煤气,不过,不影响您使用,也不用您自己搬,您花10块钱,就有人给您送上门……”
  “我为什么要多掏这10块钱呀?再说,我都20年没用过煤气罐了,我都不知道怎么用了,总担心一不小心煤气泄漏,你们怎么没人和我说一声呀?”许静质问道。“您也没问呀?”中介的态度开始生硬,也没有了继续和她解释的耐心,许静的心里这个堵呀。
  后来,许静本想退租,或起诉中介,但她辨别不清这是中介的责任,还是她自己的责任;也不知道合同中“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损失”这一条款中的“隐瞒重要事实”,是不是包括她这种情况。于是,这件事就被她暂时放下了。&
  发生过自杀、凶杀的
  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
  像许静一样,许多购房人、租房人都分辨不清:对于二手房的一些特殊情况和历史,哪些是中介应该主动告知的,哪些是不必告知的?一些影响自己决策的信息,中介没有告知,是否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是否应承担因隐瞒形成的责任?对此,许多中介经纪人也向记者表示:说不清楚。他们普遍存在着隐瞒不是欺骗、不用担责的侥幸心理。
  对此,朝阳法院的兰楠法官表示,中介在居间的经营业务中,应承担主动告知的义务。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兰楠法官还说,至于什么是“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法院在裁量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个是必须,另一个是重大。“必须”是指影响居住者正常使用的,包括水、电、气、暖等问题,比如许静遇到的天然气管道问题,罐装液化气确实会给居住者造成不便,中介是应当主动告知的。
  “重大”是指对居住的安全性、便利性造成影响的,比如房子的水管曾经爆裂过,房子曾经失过火,这套房子是所谓的“凶宅”等。
  拿凶宅来说,因为房子里一旦发生过凶杀,自杀或其他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意外事件后,人们普遍认为,再住在这样的房子里便会感觉到不吉利,甚至恐惧。对于房子过去的历史,中介机构作为专业的经营机构,在从房主手中承接房子时,应有一个基本的审核义务。
  我爱我家副总胡景晖表示,二手房在交易中是有“历史隐瞒问题”。许多中介也知道房屋有问题,如果采取隐瞒手段达成交易,在法律上会裁定交易无效。但他们有一个很重要的有利条件:我国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屋档案、工程图纸、历史资料等内容没有档案,而有些信息又不是完全凭肉眼能看出来的,必须通过专业手段才能知道。
  我国现有的房屋档案仅限于“房主以前是谁,现在是谁”,并没有房屋历史的详细记载,而在一些发达国家,许多房屋都有比较详细的房屋档案,很好地从源头上避免了因信息不全产生的合同纠纷。
  胡景晖建议,购房人、租房人通过经纪人了解房屋是必要的,但最好也要通过周围的邻居,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了解房屋的情况,并注意分别在白天、晚上来多看几次。在现有条件下,这也不失一种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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