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一级士官是什么级别不符合评残标准,符合病退标准,能病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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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5年底转业士官,转业代安置期间意外受伤,回部队医院治疗,当病未痊愈就接到部队通知让我回部队办理 ...
08年因双肾结石,左肾囊肿,病退退伍,请问谁知道现在民政局或部队有什么新的补贴政策吗?{:1_407:}
你好,我是四级军士长,患糖尿病六年了,一直注射胰岛素控制血糖,我想问问,像我这样的可以申请病退吗?
  民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残疾军人证》换发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新证由批准机关统一办 ...
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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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及残疾评定标准
军人病退、评残管理办法 ?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 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2011年由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军人 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 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 《评定管理办法》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 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依 据,适用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 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以及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和初 级士官、义务兵、学员因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 ? 《评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病 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拟制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规章制 度; ? (二)指导监督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 作; ? (三)负责战区内军队单位军人的病退医学鉴定工作。 ? (四)负责战区内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 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本军区直属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的评 残工作; ? (五)统计、上报本战区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 工作情况; ? (六)协调处理本战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 《评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军级单位后勤机关部门卫生部 门在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 责: ? (一)负责本单位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评残审批工 作; ? (二)负责本单位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材料的审查和 申报工作; ? (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军人参加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 ? (四)协调处理本单位军人病退医学鉴定和评残管理工作 中的有关问题; ?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本人提出申请一、申报准备材料 初审、公示、上报二、鉴定审批复核、鉴定、审批 一、申报1、本人提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患病医疗期满符合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可以向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医学鉴定。 ?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 ,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 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 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 评残。 ?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为残疾 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 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 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一、申报2、准备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 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节、相关检查结果及后 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军队或者地方负责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还需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另外还需所在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 登记表》复印件。 一、申报3、初审公示上报? 军人申请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 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 表》; ? 经初审后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 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 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 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初审合 格的个人申请材料,按照联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 上报至军区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二、鉴定审批1、复核?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医 学鉴定工作开始前,将会会同同级机关军务、组 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 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的申报材料,将会被退 回本人所在单位,等补充完善后再重新申报。 ? 内容不真实或者明显不符合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 标准的,取消其参加医学鉴定资格。 二、鉴定审批2、鉴定?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 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 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 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 军人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采取集中组织辅助检查 、专家现场体检、集中研究决定、现场出具意见 的方法实施。 ? 军人所在单位将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 鉴定。军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必须出具证明,并指定人 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 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二、鉴定审批3、审批?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对医学鉴定 的有关情况,在被鉴定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医学鉴定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 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会对复议申请进 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 (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将会在收到复议 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 答复申请复议人员。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总后勤 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将审批初 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 17:23:2613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第三十三条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办理病退: (一)经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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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士以上士官病退达不到标准,又不能评残的,进来都留言说说情况
中士以上士官病退达不到标准,又不能评残的,进来都留言说说情况吧!大家伙都出出主意
可以办带病返乡吗
什么病,要工作吗?
难道没有这种情况的战友吗?
我也想知道 比方说强直 严重影响正常正常工作生活 却没到病退 标准 在部队干 受折磨 离开啥也没有 怎么办!
难道要沉底?
我想问问,就没有这种情况的病人吗
你这达到几级残的标准了?
你这达到几级残的标准了?
你这达到几级残的标准了?
我第十年和你情况一样,强直早期,不给评残,病退不达标。
我是初级士官,第五年结肠次全切达不到评残,也不能病退,因病,也不知咋办
别吃药病再重一些了,达到标准在评残
我也快了,在想要不要先评残,再6转3期
评了还可以转3期吗?我这个病退没有10分把握
问一下 可以评残完 在病退吗
病退你达不到要求,评残五级。不过你可以去试一试鉴定病退
我是03年骨折的,现在有后遗症创伤性关节炎滑膜炎,初评没过,说是04年之前致残的不管,怎么办
我是03年骨折的,现在有后遗症创伤性关节炎滑膜炎,初评没过,说是04年之前致残的不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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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3年骨折的,现在有后遗症创伤性关节炎滑膜炎,初评没过,说是04年之前致残的不管,怎么办
我是03年骨折的,现在有后遗症创伤性关节炎滑膜炎,初评没过,说是04年之前致残的不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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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人员安置工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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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打扰您了。我是一名正营职干部,2011年5月因心脏二三尖瓣重度关闭不全,在部队医院做了二三尖瓣成型术。2012年底办病退,上交了所有住院材料,但反馈的情况是手术成功,心脏功能恢复较好,不符合病退条件。我查阅了相关病退条件,我应该符合五级里的第33条,这可是有据可查的条款。今年,我想接着办,有什么好办法或经验之谈呢。若这次还评不上,我应该到上级的什么部门去审诉。求解
擦,看错了,不好意思。还是接着办吧&
除非你能够证明你的病是因公引起,可以走评残这条路&
干部不评病残,只有因公致残,所以你的评残5级的条款对你不适用。而要病退必须符合 201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后卫[号),没有一条适用你,不符合病退条件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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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哥,我的工资表如下:&&职务工资740,衔资500,军龄140,职贴240,工作性津贴1270,生活补贴1930,房贴75,共计4895元,那么我病退后的工资: 4895减去工作性津贴1270,再减去房贴75后乘以75%,为26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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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哥,我的工资表如下:&&职务工资740,衔资500,军龄140,职贴240,工作性津贴1270,生活补贴1930,房贴75, ...2 X" T! q* g2 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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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门 关于调整规范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津贴补贴的通知
( j* \2 W; M! k# F# a
你看看你是不是副营,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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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一下,右膝半月板缝合术后可以评残吗?: Y& v0 T2 p0 Y) e, Y, m)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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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甲状腺功能低下(甲减)可以评残的吧?我看评残标准可评6级,可我是上士,不能因病评残,这个病怎么操作算是因公评残呢?能办病退吗?谢谢!
病退需要住院治疗,完整的住院病历,疾病诊断。基本上甲状腺疾病,甲亢中心就治疗了。而且新的军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把原来的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删除了,保留了第59条.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所以你不符合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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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正营病退,当时工资按90%计发,后来工资改革,我发现比我工资计发比例低的病退战友和我拿一样的工资数额,我觉得财务给我算错了,财务的答复是军队工资改革以后,所有退休干部工资都是拿一样的比例,工资不再给我加三等功的5%了,是这样的政策吗?因我长期脱离部队,也不了解现在的政策,恳请解答,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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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休之家qq群可以帮助你们解决伤病残移交待遇等问题?欢迎战友光临交流,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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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之果& &你好,谢谢你的回答。
我是甲亢经碘131后转为甲减,治不好的需终身服药,病历啥的都有。这个病放到初级士官身上可评残的,中级以上就不行,除非是因公,这个能算到因公吗?' {$ D; k8 n' p: y7 S' [
如果不算因公,那就既不能评残又不能病退,跟正常人一样退伍?对于服役时间长的人来说,同样的病却不能评残,不公平啊。, Z4 s/ b: K0 M3 k'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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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多谢回答,解决了我长久以来的顾虑,万分感激。现在只等报上级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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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四级士官办了病退移交地方后,因病情恶化后想评残,以前是因公致病的,如果能评残,需要什么证明,什么级别的,怎么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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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评残了,对以后转业安置有多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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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 K# G8 l: [! P& C&&?
楼主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四级士官办了病退移交地方后,因病情恶化后想评残,以前是因公致病的,如果能评残 ...+ M& A& z8 N+ C, r* P9 p6 }
达到病退程度的“因公至病”当时就应该评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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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o8 G0 o! ^6 H7 z
请问评残了,对以后转业安置有多大影响???$ X6 `! _7 G, w9 U( }* N
理论上是不受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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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之果& &你好,谢谢你的回答。; u$ p# B5 f/ U$ l# y5 v&&P8 C
我是甲亢经碘131后转为甲减,治不好的需终身服药,病历啥的都有。这个病放 ...4 {) n&&K; ~5 e" E
这个嘛,不是我能回答的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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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病退程度的“因公至病”当时就应该评残的。5 y' Y9 k2 q$ S5 F2 m8 h6 a5 k- K
当时评残没有评上,换了单位找关系办了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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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样吧病可以病退
你好 ,乙肝小三阳,肝功正常,干部,能否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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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阳哥,你好。我是一名上士,今年第十二年,面临转业,腰椎间盘突出,2008年患病,2012年2月第一次住院,2013年4月第二次住院并手术,不久前刚把评残材料上报,申请是9级伤残。我想请教一下:. |" y$ z( b2 I' Q/ Y; W3 v
& &&&1.什么时候领保险金和抚恤金?分别是多少?( ?7 V$ {0 f3 y/ H
& &&&2.战友建议我先不要把评残档案装入个人档案中,等工作落实好了再装进去,这样做可以吗?
字斟句酌地看完77页内容,只对您说一句话,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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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肺结核(稳定期)转业有什么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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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我病退准备移交到地方,到地方后我的医疗费按地方在职比例还是按退休的比例报销?
77 / 107 页请问有关部队病退人员的具体福利待遇
想了解部队病退人员的相关待遇,福利,有哪些文件做了具体的规定.谢谢!
09-01-19 &
你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所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且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经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为慢性病患者,军人档案中有记载的人员。我市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其回乡后每月给予40元的定补。从今年7月1日起,增加到70元/月。   如果你是城镇退役士兵,已经安置到单位工作,一切福利待遇享受所在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待遇,如果你的身体确系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且符合评残条件,部队未给你办理评残,你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评残。    办理补评残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一、原部队团以上机关证明是因公负伤; 二、需出示负伤时住院和出院时病历及诊断结果证明书(原始); 三、个人写出书面申请; 四、提供目前诊断结果(附X片)。 然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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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章对军人残疾抚恤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一是享受残疾抚恤金。①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③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二是由国家供养。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三是发给护理费。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四是解决辅助器械。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下面我再给你介绍一个革命残疾军人优抚标准对照表的网址,你就可以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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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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