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不买社保扣钱被劳动保障上海市社保监察大队队投诉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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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州区人民政府584
2恩阳区人民政府337
3巴州区284
4平昌县人民政府256
5南江县人民政府240
6市发改委217
7恩阳区199
8通江县人民政府176
9平昌县150
10南江县102
编号:BZSJ12305 信件情况
信件标题:
12333劳动维权与劳动保障监察
来信日期:
&&&&本人与20154月29日打12333与劳动保障监察电话,无人接听,请问12333的劳动维权和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只是一形式吗,这样如何维护我们的劳动合法权益。按照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指南也是这样,所有电话没有一个打通。
受理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受理时间:
信件状态:
已责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 限于
之前办理并回复。
办理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时间:
办理状态:
回复内容:
网友:你好!
& &你在书记信箱留言反映日拨打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热线无人接听的情况,现回复如下:“12333”咨询服务热线是我局面向全社会开通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社会保障卡查询、劳动维权举报投诉等服务。具体操作是拨打12333后,按照语音提示(1社会保障卡咨询、2社会保障卡服务、3就业创业政策咨询、4养老工伤生育保险、5、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7劳动维权举报投诉)拨打相关业务所对应的数字,转接到各经办业务机构或科室,你所咨询的劳动维权需拨7号键,再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接听,除支队执法人员外出办案、执法离开办公室外,均有工作人员接听电话,节假日期间我局还设有专门的值班电话(5261598)。你所反映的劳动维权问题可直接拨打巴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电话或带上相关证据材料当面举报投诉,电话:5267416 地址:巴中市江北滨河北路88号巴中市人社局316。你留言反映的劳动维权问题若属巴州区所辖范围,也可拨打巴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电话:5231989 &地址:巴州区凤谷路50号劳动大厦巴州区人社局。
& &感谢你的留言!
& & & & & & & & & & & &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 & & & & && &日
主办:中共巴中市委 巴中市人民政府 承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市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636000 网站标识码: 蜀ICP备号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一直到给我补交社保是...
我已经投诉完了,监察大队也去我公司了,从监察大队去我公司算起来到现在有一个星期了,就没下文了,双方谁都不找我,我往监察大队打电话总是没人接,去了也没人监察大队处理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案子是怎么个流程啊公司肯定拿不出来任何对公司有利的证据,我现在是应该继续等,还是更积极的去找监察大队呢,有点不愿意去了,因为他们总没人
其他回答(共7条)
13:42&黄盛木 客户经理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月工资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待遇双倍工涪姬帝肯郜厩佃询顶墨资的前提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一般是从没有劳动合同第二月开始算,最多支持11个月。你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13:39&齐智富 客户经理
只要你能证明你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交社保,补签合同,争取自己的权益
13:33&齐景宪 客户经理
  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到监察大队投诉社保问题,未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到监察大队投诉。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方法:  1、准确地确定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名称。  这很重要。有的朋友会问,这还用确定;在哪个单位干活,就是哪个单位啊。其实不然,因为还存在一个劳务派遣的问题。有的劳动者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  确定很简单,就是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甲方写的是哪个单位名称,那就投诉这个单位就可以了。  2、找对劳动监察机构。  有的朋友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六神无主,如无头的苍蝇,不知如何是好。有的朋友只听说找劳动监察机构,但具体找哪个劳动监察机构却毫无主见。  劳动监察机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在省一级叫劳动监察总队,在地市一级叫劳动监察支队,在区县一级叫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管辖是分级管辖。中央及省属企业由劳动监察总队管辖,市属企业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辖,其他企业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  如何确定所在企业由哪一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呢?有两个办法:一是搞清楚该企业在哪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是在市社保局缴酣袱丰惶莶耗奉同斧括纳,则由市劳动监察支队管;若是在区县社保局缴纳,则由区县劳动监察大队管辖;若是省属中央企业,则由省总队管辖。二是拨打当地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了解。  3、前往投诉  想好自己要投诉的问题  带着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或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本人亲自前往,填写投诉书即可。 &
13:30&连东英 客户经理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如果公司不给交,那么可以通过下面方法可以先到当地劳动保障局敞缉搬垦植旧邦驯鲍沫咨询政策,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或大队咨询也行,如果企业很过分,可以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在职员工参保缴纳社保,不为员工参保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2、如果企业不为员工参保缴纳社保,员工可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为其参保社保或以双倍月工资补偿,如果单位不为员工参保缴纳社保,又不以双倍月工资补偿的,员工可以到企业经营管辖地社保局、劳动局投诉。
13:27&赵马元 客户经理
我要求公司为我补缴8月份社保是骇偿粪锻荼蹬讽拳釜哗合理的,可以要求补交,如果用人单位不补交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13:24&连书耀 客户经理
你好,建议积极去监察大队询问,或催促公司补交社保!如果都没有反映,你可能 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13:21&赵飞行 客户经理
首先你可以要求公司帮你建立社保账户,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缴纳社保费用;其次,如果公司不愿意交,那么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时需要出具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身份证明等信息),投诉后劳动监察大队会跟公司协调,若协姬绩灌啃弑救鬼寻邯默调不成,会向公司出具处罚决定书(补缴社保、罚款等),若公司不按处罚决定书履行,则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会对你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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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热点问题一、事情经过。赵XX于1998年4月至9月在广东佛山顺德龙江医院检验科实习,同年10月至2002年5月在龙江医院检验科上班,后离职,在日,在龙江社保转移社保关系手续时,发现龙江医院为赵XX建立了社保关系,但只缴纳了部分工伤保险费,其它保费欠缴,当即向龙江医院申请补缴,医院当时同意补缴,两个月后因补缴费用问题发生争议,龙江医院只同意出具证明协助办理,所有补缴费用要由个人出,赵只好向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先是向龙江劳动仲裁口头投诉,工作人员推脱说社保问题归监察管理,听说顺德区劳动监察大队能为劳动者维权,如是向顺德区劳动监察大队书面投诉, 4月24日收到大队回执是不予受理。5月1日向被告劳动监察大队复函申请复议,此后还以电子邮件和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反映诉求。但直到7月13日都没有回音,7月14日,原告到顺德劳动监察科询问,监察大队才派人同当事人到龙江医院就投诉事谊进行协调,当时医院也承认劳动关系事实,但不同意补缴欠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7月16日向佛山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9月22日收到复议结论是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现已向顺德法院起诉,告劳动保障局不作为。  二、询问:本案例中,劳动保障部门是否有不作为表现。投诉他不作为能否成立。赵还有没有方法追回社保欠费,转移社保关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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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章。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 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 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 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监察条例有规定,违法行为两年未发现的,不作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但不适用于社会保险问题。因为&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这说明,对社会保险相关问题,要适用社会保险相关法规。
  你别傻了,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社会保险争议,也是近几年的事,因为劳动和社保局合并后,不用劳动监察条例的相关条文用什么?况且你看清楚点,你引用的条文是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也就是说报销不成啦、参保手续不成啦、罚款啦、滞纳金啦等等)!!!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就是否参保的投诉争议,也不是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间的行政争议!!!    我最郁闷的是为什么很多人看法律只看其一,不看其二;断章取义,更有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学入门水平也非要讨论学术问题,不是说不该问,而是说至少要通读一下宪法、法理学、刑、民法总论、行政法、三大诉讼法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超过两年以前的社保缴纳问题,劳动监察大队以超过2年期限不予受理投诉是没有不妥的。因为劳动监察大队依据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为执法依据。  
但是,你仍可以向社会保险局投诉单位的欠缴社保问题,社保局依照的是社保条例的规定来处理,没有2年期限的限制。
所以就算劳动监察大队受理你的投诉,他们也可能只支持要求单位补缴2年内的社保费用。  
所以,你应该转向社保局或税务机关投诉或举报,要求处罚单位,补交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你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全部费用。
  有的人宁可告劳监不作为,打行政官司,也不愿意申请更为简便的劳动仲裁,智障。
  作者:坚决和法盲斗争    
你的态度不妥!
  你可以自知道权益受侵害时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wjtan,你是否知道你所说的“社保局”其实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呢?早就合并了,你还蒙在鼓里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这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讲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税务机关你去试试吧,其实它是只代征机构,不会睬你的,更不会在劳动部门没有作出违法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自己找麻烦。
  原告已履行了应尽义务,但没有享受到应有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现在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代缴义务,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履行监察稽查查处义务。却要原告承受损失,还说是原告没有及时投诉超过了时效。好象不公平。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机构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 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 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 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 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 对被监督单位转移、稳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 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 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 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 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 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 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 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第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缴费单位监督检查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工作管理权限,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二)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  
  (五)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投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当于7日内立案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且一般应当于30日内处理结案。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险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缴费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至少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可以到缴费单位了解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可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缴费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询问书;  
  (三)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缴费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员保密。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罚款均由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支付,不得从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对缴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不该发生的发生了,早该解决的被人为耽误了
  收到法院行政判决书,    责令劳动保障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投诉作出书面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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