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纠纷容易产生哪些纠纷,借名买房合同纠纷纠纷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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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遭遇借名买房纠纷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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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们都深知借名是有风险的,但是人们都禁受不住利益诱惑,甘愿冒着一些风险去借名买房,那么,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借名买房纠纷,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小编马上为你具体介绍相关内容。一、借名买房有风险吗?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并以他人名义登记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房产涉及物权,目前购房采用的是房产登记制度,即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为规避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处理方式稍有不同,引发的风险也不同。二、借名买房有什么风险?1、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是很困难的,甚至连购房款的主张都得不到支持;2、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3、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4、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三、借名买房纠纷如何处理?(一)借名买房前,全面了解登记购房人。在借名购房前,实际出资人应当对登记购房人进行全面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诚信情况、为人处事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可能,可以让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隐名购房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只是隐名代理关系,房产所有权实际上属于实际出资人所有。作为实际出资人,应保管好出资的各项凭证。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纠纷时,作为实际出资人,应尽快向法院起诉确权,避免房产被转移或者被他人冻结拍卖。(二)以他人名义购房,借名人与登记人发生纠纷的,怎么处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借名购房达成了书面协议,或有能够证明借名的事实。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除外。(三)一方当事人确实为购房出资,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系借名关系的,怎么处理?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出资人只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关系,出资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借名买房纠纷该怎么处理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借名买房是有风险的,此外,导致借名买房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建议你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找出最佳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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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借名买房遇纠纷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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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故借名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而应当以借名购房合同为依据,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借名人经法院释明后仍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有10件案件法院没有认定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存在、借名人主动起诉的情形:借名购房关系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3。即使借名人能够证明借名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即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在借名购房合同效...
借名购房合同被确认无效。故借名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而应当以借名购房合同为依据,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借名人经法院释明后仍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有10件案件法院没有认定借名购房的合同关系存在、借名人主动起诉的情形:借名购房关系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3。即使借名人能够证明借名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即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在借名购房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上。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可能会导致得不到法院支持,延长诉讼时间,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结果截然不同。2010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16条分别针对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合同的明确了处理原则,而仅对于出名人享有合同权利,出名人可以不经过借名人而直接处分诉争房屋。若相对人基于对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信任而与出名人发生了交易、购房票据、合同,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前述借名人主动起诉的31件案件中,有5件案件因诉讼请求选择不当而被驳回。若借名人未能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亦可以提出反诉。根据该两条规定,仍然会造成借名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甚至房屋永远无法追回的结果。4、出名人的购房资质受到影响,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基于相互信任,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当出名人不承认借名购房关系时,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及银行征信系统留下记录,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借名人对于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在2014年一中院审理的52件与借名购房有关的案件中,由借名人提起诉讼的为31件,由出名人提起诉讼的为16件,另有5件存在反诉,会优先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房屋无法追回。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增加维权成本。双方的诉讼主张具体有以下情形,针对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房合同,法院会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与区分,满足下列条件的借名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2。2、出名人起诉的情形:出名人以自己为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借名人返还房屋的场合,借名人可以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作为抗辩,即使网签已经撤销或房屋已经过户,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要回房屋的所有权将变得十分困难。在一中院2014年审理的52件借名购房纠纷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购房。对于出名人而言,即双方均提出了诉讼主张、借名购房的事实认定困难。借名购房多发于具有亲属或朋友关系的双方之间,借名人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关系存在。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自己在将来购房时也将无法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借名买房遇纠纷如何救济发生纠纷后,也正是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出名人恶意处分房屋,依据举证责任的规定。1,可以节约借名人的诉讼成本。若经过法院释明,借名人坚持不反诉的,法院仅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此时、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借名人而言,其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支付对价从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或出名人在房屋上设立了抵押等他物权,或因为出名人的债务而被查封等情况,这对于欠缺自我保护意识的当事人而言并非易事,因证据不足,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借名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所选择的救济路径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影响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1,借名人的举证情况至关重要,若借名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关系的存在,法院将判决驳回出名人关于腾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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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法律纠纷详析
来源:郑爱丽
  一、借名买房的定义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借名人,而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或出名人。  二、借名买房的原因  常见的有:  1、规避限购资格(无资格的借有资格的)  2、规避较高的税费、首付(再买就是二套了)  3、隐匿财产(公职人员、夫妻之间)  4、情人关系  5、家人之间为规避以后的遗产税、房产税,继承中避免麻烦  三、借名买房纠纷会产生两个结果  1、借名人起诉法院,法院判定借名成立;  2、法院判定借名不成立,但可以主张债权;  四、那么法院判定借名成立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广志财务投资公司与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名买房纠纷一案的裁判要旨中归纳出如下条件:  1、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可以书面或口头);  2、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由借名人支付(银行流水);  3、借名人要求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应举证证明该房屋应具备上市销售及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借名人具备购房资格(否则承认借名成立但是法院也不支持合同继续履行);  4、此外,借名人最好持有购房过程中的一些收据、合同等材料的原件或占有房屋;  五、为借名买房者提出如下建议:  1、借名买房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建议慎之又慎,稍有不慎即有可能败诉,导致房财两空。  2、鉴于当前房屋价值巨大,不是万不得已不要借名买房。如果要借的话,不论借谁的名义购买房屋,都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  3、借名人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应及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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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容易产生哪些纠纷,借名买房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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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买房容易产生哪些纠纷借名买房,后来他人向其主张房产所有权,要实际出款人腾房或者向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所要购房金的纠纷问题。此问题对实际出资购房的人是非常不利的,有3点:1、当初买房登记在别人名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出资的购买人是没有所有权的。尽管其实际出钱购买,此后一直居住,水电物业费都由其缴纳,但是其仍然得不到所有权。2、当初购房时之所以将房屋登记到别人名下,大多是因为房子是某个单位的福利房,房价便宜,但是只卖给本单位职工,而且单位职工只享有房子所有权,只能办理房产证,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通俗说法叫小产权房。购房人为了降低购房成本,便冒着很大风险将房子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除非建房的单位同意,实际出资的购买人是得不到房产所有权的,即便是与登记人达成协议,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是无法变更登记将房子登记到实际购买人名下的。3、即便按照现在的法律政策或者经单位同意能够将此房产登记到实际购买人名下,如果实际购房人按照其与登记人先前签订的协议(假定有这样的协议)要求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到实际购买人名下,此时如果房屋的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子所有人还是原先的登记人。则此种方法尚有可行性,但是如果登记人已经将房屋卖与另外的人,则实际购房人维权更加困难了。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两种具体情况:(1)如果登记人只是将房子以形式上的买卖、实质上的赠与或者与第三人串通的手段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则实际购房人是可以主张该过户或交易是无效的;(2)如果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此房产所有权存在纠纷的第三人,则第三人按照现行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此房所有权。如属第(2)种情况,则从法律上讲实际购房人除了支付价款购买此房,其已经没有其他途径获得该房产所有权了!二、借名买房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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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往往有一条解决纠纷方式的条款,就是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还是诉讼方式解决,我不知道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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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则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来共同选定该仲裁员;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来裁决纠纷,可以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也就是首席仲裁员,可以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过程是不公开的,这与法院公开审判是不同的,这样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可以得到保护。但诉讼则无法选择法官。2)时间长短不一样。我国法律规定,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一审的审限是6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话,则二审的审限为3个月。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仲裁的时间限制,但是各个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规则中基本都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就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4个月(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3)仲裁一裁终局,也就是说,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日就具有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可申请撤销的情形外,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任何形式的上诉、异议、复议等不服表示,只能遵守、履行。假如由于种种原因,仲裁结果损害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其无权对裁决结果提出不服,就没有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错误、疏忽情形,否则就会对自己形成不利局面。而诉讼有实行二审制,还有可能再审。3)从执行力度方面分析,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生效的民事判决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所以,没有必要担心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4)费用相比较,仲裁过程收费相对比较高,这确实也是个问题。申请仲裁时,要预缴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这两项费用加起来,几乎相当于法院两审的费用。仲裁机构的部分运作费用、仲裁员的报酬等,都要从仲裁费用中支出,所以数额就高了不少。当然这些仲裁费用最终会由败裁一方承担,如果申请人的事实、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确实比较过硬,则可放心大胆一些,否则,还请多考虑考虑。5)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地表达出: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请注意,只有城市名但没有“市”字。如果不是这样,则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律师好,我姨3年前在一个熟人手中通过双方协议并全款(原价,给了5万酬谢金),3年后交房了卖方说涨价了(涨了一半)要25万,结果协商不成,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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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了协议,应按协议约定处理。如卖方不履行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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