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遗属补助按什么标准。 死者配偶在死者去逝的当年不够年龄如何办理遗属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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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范围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0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生活补助。
(一)父、母(包括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又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下同),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日至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日至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遗属生活补助。
(二)在计算遗属生活补助时,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遗属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四)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发给遗属生活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省直单位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 西 省民 政 厅
江西 省 财 政 厅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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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退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
离退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
事项名称:离退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企业离退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
设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2】11号)《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公死亡后遗属衍生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关于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病残及死亡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号)
申请条件:1.市直离休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遗属2.死亡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办理材料:1.市直离休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遗属办理材料⑴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的户口信息(掌握人员的年龄、生存状况、与死亡职工的关系)⑵婚姻证明(了解其死亡职工的婚姻存续关系)⑶收入证明(了解其收入情况、经济及生活状况;系死亡职工子女的,至16周岁后需提供普通中学就学证明)。2.企业离退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办理材料,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申领人与死者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单位或社区开据的申领人收入证明;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市人社局工资科、市养老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联系电话:(人社局工资科)(市养老局)
办理流程:1.市直离休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遗属办理提供办理材料即时办理2. 企业离退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申领人持申报材料到窗口申报,工作人员打印《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表》,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章、单位签章。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遗属可申请困难补助
日16:38&&&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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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号),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新规从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父母(含养父母和对死者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子女(含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18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但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死者遗属已经去世;死者配偶再婚;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养或参军;死者遗属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
须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参加工作不满5年,且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子女不得列入补助对象。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或是农村的主要劳动力,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则不负担。补助对象是死者父母的,其生活费应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负担,死者单位按赡养人负担比例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赡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已领取退休费、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补贴的,在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时,应把这部份收入考虑在内,未达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差额补足,达到或超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记者张惠宁)
(责编:吴斌、常雪梅)&&&&&&&&&&&&&&&&&&&&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是有哪些,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
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是有哪些,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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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条件是有哪些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二、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是什么日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凡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20%执行。多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其每月享受遗属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亡故者生前的月工资总额。符合下列条件的,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老红军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60%。2、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烈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50%。3、解放战争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和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40%。4、孤独单身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其他有关规定:1、亡故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扣除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的金额作为个人生活费用,其余部分作为其子女的生活费,达不到通知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从事其他职业有经济收入的,亦照此执行。2、工作人员亡故后,配偶再婚,其配偶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应予取消,其子女已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享受;如果其配偶的新夫(妻)没有固定收入、无供养能力且无子女赡养的,其配偶也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3、工作人员亡故后,其父母一方有工作,另一方没有工作,没有工作的一方应由有工作的一方负责供养,不能享受遗属生活补助。4、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去世后,肇事单位、个人或保险公司(指办理了人身保险的)已给了一定数额补偿费的,其遗属如果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6、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者,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8、遗属补助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9、工作人员去世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亡故者原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省直单位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区)由市、县(区)政府人事局审批,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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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带有抚慰死者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直接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于抚恤金如何具体分割,我国法律是暂时没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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