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处理流程处理销售误导流程

保险销售误导投诉占四成(图)_网易新闻
保险销售误导投诉占四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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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华商报记者从陕西保监局获悉,自12378陕西分中心  成立两个多月以来,共接听热线电话1791个,其中保险消费投诉电话569个。
  从投诉事项来看,涉及销售误导投诉占比近四成,涉及保险理赔投诉占比近三成。
  三成多投诉涉及保险理赔
  早在2012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通。作为保监会系统统一的电话投诉维权渠道,热线主要接受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投诉和社会公众对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日,12378保险消费者维权热线陕西分中心开通。
  据介绍,陕西分中心共有5名话务坐席人员,热线中心实行一周五天工作制,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坐席人员上线时间为9:00—17:00,负责接听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及保险违规行为举报。
  据陕西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1月29日至3月31日,陕西分中心共接听热线电话1791个,其中保险消费投诉电话569个,从投诉事项来看,涉及销售误导232件,占比40.77%。
  投诉居高不下的险企将被约谈
  据介绍,早在2014年初,陕西保监局也构建了“统一受理,行业联动,部门督办,协会调处”的辖区保险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模式。在12378分中心设立后,陕西保监局今年将进一步优化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整合投诉处理流程,不断提升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效能。
  同时,为提升行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效能,陕西保监局还采取了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如对保险公司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开展现场督查,重点对公司执行落实《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督导,针对问题提出具体改进要求,促进保险公司的消费投诉处理行为逐步规范;积极推动行业纠纷调处工作扎实开展,加强日常督导,指导调处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开展调处实务培训,加强调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调处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实行消费投诉快处工作量化考核及月度通报,重点关注各保险公司的消费投诉处理时效、处理效果和消费者满意度等情况,推动公司有效发挥投诉处理“第一关口”的主体作用;对投诉量居高不下、投诉处理推诿懈怠、消费者满意度偏低的公司,实行监管约谈。
  将消费投诉情况纳入检查对象选取指标,针对性开展检查,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2014年累计处理保险消费投诉2121件,有效化解纠纷1800件,纠纷调处成功率84.87%,累计为消费者维护经济利益3147万元。
  华商报记者 李王艳(来源:华商报)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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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却说不是那么多,算不算销售误导,我想到保监会去投诉我这种情况保监会能给我解决吗
某日我到银行去存款有个业务员说他那有一款保险比当时银行存款利率高,并承诺给多少多少利,多年过去我的保单到期去领钱,保险公司却说不是那么多,之后我找到保险公司投诉科,投诉科说我没有当时录音不算数现在到期的保单利息还没有当时银行给的多呢,请问律师这算不算销售误导,我想到保监会去投诉我这种情况保监会能给我解决吗
wl3296mrhd
律师回复区
您好,您可以及时投诉的!
你好,建议及时诉讼
您好,您可以及时投诉的!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这个案例是买他们保险时口头承诺,事实合同和承诺不符,这是误导或者说骗,我又没有当时录音怎么办
[VIP+版主]
您好,您可以及时投诉的!
您好建议您询问银监会,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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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2〕99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日起施行。
 &&&&&&&&&&&&&&&&&&&&&&&&&&&&&&&&&&&&&&&&&&&&&&&
中国保监会
                        日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三)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四)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分为三个响应层级。其中,三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30名以上1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二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100名以上500名以下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1亿元;
  一级响应是指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突发出现50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5亿元,或因集中退保金额巨大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支付困难,以及其他影响较为恶劣,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突发事件。
  第五条
依据本指导意见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是指销售误导行为发生之时,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直接或者间接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及营销员。
  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其中,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销售误导行为及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其他间接责任人是指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销售误导行为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审计监督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保险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应当按照“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根据销售误导问题性质、情节及损失程度,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在摸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予以追究。
  第七条 保险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
  其中,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八条
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属于非员工的营销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第九条 对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限制在全国或者某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或者系统内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一级响应的;或者发生3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二级响应的,应当对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总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3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1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系统内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对总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由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定。
  第十条 对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分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或者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响应等级,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三级响应的,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分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3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1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分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对分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由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人身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间接责任,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追究:
  (一)中心支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发生1起及以上因销售误导原因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且响应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响应等级的,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二)中心支公司本级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2次及以上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或受到监管部门1次及以上警告或罚款行政处罚的,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降级(职)以上处分,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三)中心支公司辖内各机构一年内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监管谈话、监管函或者其他监管措施达到一定数量时,应当对中心支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由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规定。
  第十二条
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损失和危害程度比照上述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实行事业部制管理、集中化管理或者业务条线管理的保险机构,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按照上述标准,追究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相关经营管理责任人的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负有业务管理、流程制约、审计监督等间接管理责任的其他间接责任人的追究,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追究。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监管函、其他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导致销售误导问题反复发生的;
  (二)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事前发现了销售误导行为并履行了相应职责,如采取措施纠正和制止违规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主动向上级机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违规问题等。
  (二)发生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后采取措施主动平息事件,积极化解纠纷,有效控制事态恶化,降低或消除负面影响的。
  (三)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事项的。
  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由上级机构研究决定。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明确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第十七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指定销售误导责任追究的承办部门,明确对各类销售误导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标准、范围、对象和程序。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销售误导内部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当于问责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上报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汇总报送系统内上年度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情况。各人身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4月1日前向当地保监局报送分公司销售误导年度责任追究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发生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况。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在报告中特别说明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原因、处理流程,并附相关审批文件。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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