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偿的范围,如何计算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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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合同当事人一方一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最基本、最重要、最经常使用的违约责任形式,其他违约责任都可以转化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利实现决定了合同法功能的实现。要追究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其次是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本文重点对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主要包括完全赔偿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内容。当然,在这些内容之外,还涉及到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以及损害的概念及分类等。同时本文试图通过两大法系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学说和立法实践的论述,对我国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特别是立法实践和司法操作提供有益借鉴。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分类。重点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由于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所以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违约人的主观过错,仅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在损害后果中,重点论述了损害的概念和分类。损害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界定。不同的定义方法各有其利弊,要想给损害下一个统一完整的概念实属不易,实践中重视的是损害的种类及范围,对损害的概念则不深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损害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其中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分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现在广泛认可的一种分类方法。违约损害赔偿可分为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两种,约定损害赔偿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其效力优于法定损害赔偿。肯定约定损害赔偿的效力,有利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及时解决。同时,约定损害赔偿条款的存在,还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种督促作用,使之意识到违约发生后他可能承担的赔偿数额,从而顺利履行合同。但由于约定损害赔偿适用时比较简单,所以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相反,法定损害赔偿,由于在范围的确定、数额的计算等方面存在争议,故有重点探讨和论述的必要,本文重点介绍的是法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第二部分介绍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则,一个是完全赔偿规则,一个是可预见性规则。世界各国几乎都规定了完全赔偿规则,此规则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也是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指导性规则。作为最高的指导规则,完全赔偿规则在理论上的价值远远大于实际价值,主要作用表现在为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一个标准。作为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制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有着旺盛的生命力和丰富的理论内容,得到当今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的广泛认同和接纳。可预见性规则在其理论基础、理论构成、适用范围限制等方面有不同的观点和实践操作方式,本文在对这些方面进行概括分析之后,对我国在借鉴可预见性规则时应借鉴的对象和应注意的一些事项(尤其是适用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三部分论述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分为四个小部分。在损益相抵部分介绍了损益相抵规则的含义、立法现状、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重点是损益相抵的构成要件,详细列举了现实生活中不符合损益相抵规则构成要件的各种情况。在过失相抵规则部分,介绍了过失相抵规则的含义、适用情况、理论基础和适用条件。过失相抵规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适应,在大陆法系国家因其侵权法和合同法一般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因而其在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均无异议。但在英美法系因其合同法普遍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过失相抵在其合同法中的适用便有了疑议。对此笔者重点分析了在严格责任原则下的合同法领域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理由。减轻损失规则在大陆法系或者没有明确规定,或是纳入到过失相抵规则中,但我们国家却在合同法里明确规定了减轻损失规则,这是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结果。对减轻损失规则,本文简单介绍了其含义、立法概况、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在三大限制规则的关系部分,重点论述了减轻损失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与损益相抵规则的关系。减轻损失规则与过失相抵规则关系中最大的争议是将两者合二为一还是各成体系,大陆法系主张将其合二为一,英美法系则将其分为两个独立的规则。本人赞成让二者分别立法,因为二者有不同的运作逻辑和适用规则,有很多的区别点,让二者混合会造成操作上的不便。减轻损失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的区别是明显的,最大区别是两者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各不相同,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二者的关系也有重合之处,重点在于因果关系的判断上。
第四部分主要介绍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之后,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便成了重要问题。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以及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构成都是违约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的重要内容,其中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介绍的重点,它包括计算的人的标准、价格标准、时间标准和地点标准。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不足的建议,重点是对相关规则立法上的不足的建议。至于具体的操作规范,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在立法上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辅以在总的原则指导下的司法解释来规范和约束。
摘要: 合同当事人一方一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最基本、最重要、最经常使用的违约责任形式,其他违约责任都可以转化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利实现决定了合同法功能的实现。要追究违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其次是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本文重点对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主要包括完全赔偿规则、可预见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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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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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违约方对哪些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法律尺度,必须加以量化。违约赔偿责任就性质而言属于财产责任,所以一般以金钱形式赔偿,亦称金钱赔偿。二、如何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旨在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与合同假如得到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相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了完全赔偿原则,并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亦称实际损失,是指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实际的、直接的、自然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以及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可以得到因违反合同而未得的利益的损失,表现为物的使用利益、转卖利益、营业利益,多数为受害方的商业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是损失赔偿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著名学者杨良宜所指出的“双方订约都是为了牟利,为了从合约中得益,一方违约会给另一方带来最直接、最常见的损失,自然也就是受害方本可以从合约获取的利益的损失,亦称期望损失。可以说,大部分的违约损害索赔都是针对期望损失的”。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限制,亦称“可预见规则”,它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合同法》第113条对之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具体适用该规则未作明确界定,这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应当预见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所谓通常情况下应当预见是要求与违约方处于相同层次的一个有理性的、有经验的人在订约时能够知道依违法事件的通常情况或事物发展的通常进程所产生的损失;而对于受害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就某些特殊情况事先作了说明或声明,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知晓该特殊情况,根据这种情况就能判定违约人应当对该特殊情况的发生有可能导致某种损失要加以预见,并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预见的内容。对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的界定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只要预见到该损失的类型或种类;另一种是要预见到该损失的数额或程度。笔者认为应采用数额的方式来确定预见的损失,以便更明确地确定赔偿的范围。合同法对上述问题未加以具体化,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减损规则”。减轻损失是受损害方的义务,更是对损害赔偿的限制,该规则的设立旨在防止受损害方消极地坐等赔偿损失,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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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对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您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但是法院会根据您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您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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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工作多年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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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分类
发布时间: 16:24:39
&(一)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与特别法定赔偿
  约定赔偿, 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 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 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 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别法定赔偿, 指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 典型的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即我国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可区分为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前者产生于履行迟延场合,是与本来的给付一并请求的损害赔偿,这种迟延赔偿被解释为本来给付的扩张。填补赔偿以履行不能场合产生的损害赔偿为典型,是代替本来给付的损害赔偿。亦即,在履行迟延这样的违约场合,对履行附加上了赔偿请求权;在履行不能这样的确定的违约场合,赋予填补赔偿请求权以替代本来的履行请求权。
  (三)债的同一性理论
  由于债务不履行(违约)的损害赔偿系转换的损害赔偿之债,通常认为它与原来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同一性。具体说来,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本来债权的扩张(迟延赔偿场合)或者内容的变更(填补赔偿场合),与本来的债权具有同一性。履行请求权与各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一性, 是指在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以及时效期间等方面在法上作同一的对待,其实益在于:附属于履行请求权的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同样及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除前既已迟延,债务因解除而变为填补赔偿场合,由于其债务业已陷于迟延,填补赔偿债务当然陷于迟延,因而无须再经催告。1、免责声明:本站提供内容均来源于网络,文章内容中所占立场,均不代表本网站所占立场,若该网页内容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处理,联系QQ: 2.免费发布广告:本站日浏览量上百万,欢迎免费注册发布您的广告,网址:&&&&&&&&&&&&&&&&&&&&什么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
什么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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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一、什么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违约方对哪些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法律尺度,必须加以量化。违约赔偿责任就性质而言属于财产责任,所以一般以金钱形式赔偿,亦称金钱赔偿。二、如何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旨在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与合同假如得到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相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了完全赔偿原则,并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亦称实际损失,是指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实际的、直接的、自然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以及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可以得到因违反合同而未得的利益的损失,表现为物的使用利益、转卖利益、营业利益,多数为受害方的商业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是损失赔偿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著名学者杨良宜所指出的“双方订约都是为了牟利,为了从合约中得益,一方违约会给另一方带来最直接、最常见的损失,自然也就是受害方本可以从合约获取的利益的损失,亦称期望损失。可以说,大部分的违约损害索赔都是针对期望损失的”。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限制,亦称“可预见规则”,它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合同法》第113条对之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具体适用该规则未作明确界定,这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应当预见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所谓通常情况下应当预见是要求与违约方处于相同层次的一个有理性的、有经验的人在订约时能够知道依违法事件的通常情况或事物发展的通常进程所产生的损失;而对于受害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就某些特殊情况事先作了说明或声明,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知晓该特殊情况,根据这种情况就能判定违约人应当对该特殊情况的发生有可能导致某种损失要加以预见,并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预见的内容。对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的界定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只要预见到该损失的类型或种类;另一种是要预见到该损失的数额或程度。笔者认为应采用数额的方式来确定预见的损失,以便更明确地确定赔偿的范围。合同法对上述问题未加以具体化,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减损规则”。减轻损失是受损害方的义务,更是对损害赔偿的限制,该规则的设立旨在防止受损害方消极地坐等赔偿损失,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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